大厂回族自治县教育条例
最新河北省普通中小学校管理规定
河北省普通中小学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管理,全面提高办学水平,根据《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教育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应当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学校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人文化目标,做到管理育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
第四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履行管理学校教学及其他行政事务的职责。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资格,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管理能力。
第五条学校应当健全基层党组织,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及其他组织民主参与、民主管理的作用。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每年要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落实教职工对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二章校务管理第七条学校应当坚持依法治校,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学校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依照章程制度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第八条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规模设置教育、教学、总务等工作机构,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学科组、年级组。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各部门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工作机构、图书室、实验室、各类功能教室的责任人和管理要求。
第十条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行政、教育教学、教师考核、学生学籍、经费资产等各类档案,保管、使用好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将学校重大决策、财务收支、福利待遇、评优评先、收费项目及标准、招生政策等事项及时向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健全处分教师、学生的程序,做到处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学生申诉制度,及时、妥善处理教师、学生申诉。
校园安全大检查方案
校园安全大检查方案•相关推荐校园安全大检查方案(精选8篇)为确保事情或工作顺利开展,常常要根据具体情况预先制定方案,方案一般包括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重点、实施步骤、政策措施、具体要求等项目。
那么问题来了,方案应该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校园安全大检查方案,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校园安全大检查方案篇1近期,湖北、河南、山西等地相继发生学生踩踏、溺水等事件,教训惨痛,再次给学校安全工作敲响警钟。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县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严防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在全镇各小学开展安全大检查活动。
具体方案如下: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xxx副组长:xxx成员:xxx二、检查内容(一)校园治安防范。
专职保安年龄、人数是否符合要求;防卫器材配备是否到位;是否安装视频监控;是否安装自动报警系统;监控和报警系统是否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门卫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校园义务保卫队伍是否建立;值班制度是否落实等。
(二)校舍和设施安全。
是否存在危房;楼梯、走廊护栏和体育设施、教具、玩具等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校舍、特种设备检查与维修制度是否落实;新建校舍是否验收等。
(三)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用火、用电、用气是否安全;应急照明、疏散标志、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设施数量、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达到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等。
(四)食品卫生安全。
食堂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是否具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环境卫生是否整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否有效;索证索票制度是否落实;清洗消毒是否到位;加工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使用地沟油、食品添加剂行为等。
(五)接送学生车辆。
是否已在公安部门登记备案;车辆是否经过公安部门年审;是否喷涂统一标识;驾驶员是否符合准驾条件;是否存在超速、超员、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现象;教师跟车制度是否落实等。
三、检查时间和方式以各学校自查为主。
于4月10日前完成。
2024年中小学校管理规定
③小学语文批改练习册及作文。数学批改课练习册及后习题,初中各科批改练习册和作文。
④以上批改量为教师亲自批阅的数量,其余部分学生的作业,教师辅导学生必须全部更正以备查。
2、作文
小学每班每期至少十次作文,初中班每期不少于八次作文,练笔的小作文除外。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考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考勤管理负有完全责任。
第五条 学校应参照本规定,制定切合本单位实际的考勤管理制度。考勤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进行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把教职工遵守考勤管理制度情况作为业绩评估和年度考核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事假
2、教案要体现“规范、适用、工整”的特点。
3、提倡各单元目标教案,分课时编写、不写大教案。
4、在“六备”的基础上制定好三种计划:
①学期教学计划
每学期开学时必须制定出本学期教学计划,其内容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分析,对教材教学目的、重点难点简析、具体教学措施、教学手段与教具准备等。
②教学进度计划
制定学期教学计划后,应以表格形式编写教学进度计划,其内容包括:单元、课时数、每课课题、上课周次、单元主要活动、单元小结等。
2、记"败笔"之处
即使是成功的课堂教学也难免有疏漏失误之处,对它们进行回顾、梳理,并对其作深刻的反思、探究和剖析,使之成为以后再教时应吸取的教训。
3、记教学机智
课堂教学中,随着教学内容的展开,师生的思维发展及情感交流的融洽,往往会因为一些偶发事件而产生瞬间灵感,这些"智慧的火花"常常是不由自主、突然而至,若不及时利用课后反思去捕捉,便会因时过境迁而烟消云散,令人遗憾不已。
教育管理条例
教育管理条例教育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广大学生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教育机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尊重教育规律、坚持素质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管理制度,完善教育教学计划和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促进教育公平公正。
第五条教育管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加强民主管理,增加学生参与教育管理的机会,形成多元化的教育管理模式。
第二章教育经营第六条教育机构应当制定教育经营计划,确定办学目标和办学方向,依法办学。
第七条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教育机构应当注重募集资金的合法合规,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
第九条教育机构应当合理安排教师队伍,建立教师绩效考核制度,提高教师素质。
第十条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和家长之间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家长的意见和需求,积极回应家长关切。
第三章学生管理第十一条教育机构应当制定学生管理制度,明确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学生行为的管理,提高学生的自律意识和责任心。
第十三条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及时发现并帮助解决学生心理问题。
第十四条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学生信息的采集和更新工作,确保学生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教育机构应当制定课堂纪律和考试制度,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监督,提高课堂纪律和考试的质量。
第四章教育质量管理第十六条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教育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估和指导。
第十七条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学校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
第十八条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对学生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
大厂回族自治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三年教育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厂回族自治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三年教育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开端,发展幼儿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普及义务教育、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幼儿教育在新的世纪面临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新的挑战,搞好幼儿教育是各项工作的首位。
两年来,在全县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县幼教工作有了突破性发展,完成了学前班和小学的分离,新建了14所农村幼儿园,但总体水平还不高,城乡发展也不平衡,与人民日益增长的需求还不相适应。
为进一步推动幼儿教育的发展,加强和规范幼儿园管理,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发展目标1、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率。
全县学前三年教育普及程度达“双90”标准(即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90%以上,在规范化幼儿园的幼儿人数占接受学前教育儿童数的90%以上),普及学前三年教育。
2、在全县公办幼儿园中,县直创办一所达到省级城市示范园标准的幼儿园,各乡镇分别创办一所达到省颁农村示范园标准的幼儿园,作为开展幼儿园教育科研和师资培训、指导家庭早期教育的基地。
3、加大调整力度,鼓励多种形式办园。
逐步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示范、乡镇中心幼儿园为骨干,规范化幼儿园为主体、校中园为龙头的学前教育网络,形成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发展格局。
4、加强管理和师资培训,提高保教质量,使幼教事业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5、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和范围,全面提高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能力。
二、管理措施:(一)师资建设1、实施教师资格制度。
幼儿园的园长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并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实践经验;幼儿园的教师必须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幼儿园的保健人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并经过一年以上保健专业培训。
2、幼儿园对拟录用人员应根据《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严格的体检和调查了解,严禁有传染病史,特别是有心理精神病史的人员进入幼儿园工作。
第12课 民族大团结 教案(表格式)
第四单元民族团结与祖国统一单元体例单元备课说明一、单元课标要求基于《义务教育历史课程标准(2022年版)》的阐述,本单元是中国现代史部分的专题内容。
结合2022年版课标要求,学生将通过本单元的学习,了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认识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内涵及意义;知道“一国两制”对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意义。
二、单元教材分析本单元属于中国现代史中的专题内容,主要讲述了两个关系国家团结安定的重要问题——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重点介绍了两个富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一国两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政策,促进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为了实现祖国统一,邓小平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构想,使港澳成功回归祖国,有力地推动了海峡两岸关系的发展。
海峡两岸人员往来日益密切,经济、文化等各项交流不断扩大的事实表明,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大势所趋,是任何力量都阻挡不了的。
三、单元学情分析我们面对的是八年级学生,经过前几个单元的学习,他们已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的社会主义建设发展历程有了基本的认识。
同时,学生具备了一定程度的读图、识图能力,养成了自主探究、合作探究学习的习惯,有利于对知识进行迁移。
但是,他们分析材料的能力还比较欠缺,概括能力还不强,在教学中要有意识地加强这方面的训练,提高学生的历史素养。
四、单元学习目标1.通过绘制时空坐标轴,梳理民族大团结和香港、澳门回归祖国,海峡两岸关系的发展等史实,培养唯物史观和历史时空观念。
2.通过阅读教材、分析图片、研读史料,识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通过了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及意义,认识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通过研读史料,归纳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政策,理解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重要意义。
3.通过阅读教材,研读史料,了解“一国两制”提出的背景,识记“一国两制”的内涵;知道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的过程、原因、意义;了解海峡两岸关系发展的相关史实,认识到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心愿,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09.09•【字号】•【施行日期】1986.09.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86年9月9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于新学年开始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实行七周岁或者六周岁半入学的地区,可逐步过渡为六周岁入学。
入学年龄的过渡,须经县(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各级人民政府应坚持义务教育的全面质量标准,加强对教育改革的领导。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必须端正教育思想,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四条实施义务教育,应首先巩固普及初等教育的成果,提高普及程度和教育水平,在按质按量地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含初级职业技术教育)。
九年制义务教育应依据我省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地区、分步骤实施。
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地区在1990年实现,经济、文化中等发展程度的地区在1992年实现,少数经济、文化基础薄弱的地区可以到1995年实现。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文化发展的状况,制订本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规划和具体步骤。
第五条义务教育的学制,在国家作出基本学制的规定以前,允许多种学制并存,即小学六年、初中三年的“六三”制;小学五年、初中四年的“五四”制;九年一贯制。
在一定时期内也可实行小学五年、初中三年的过渡学制。
未经县(区)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小学五年制不要向六年制过渡。
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
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2019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护学生、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管理、校内及学校周边安全、安全事故处置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包括学生(含入园幼儿,下同)、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学校房屋、设施设备安全以及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必需的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必需的经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学校的其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校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派出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安全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条例
新华网北京9月17日电根据中国政府网17日公布的国务院令,《教育督导条例》已经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第21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教育督导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三条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二)遵循教育规律;(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四)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督学第六条国家实行督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第七条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厂回族自治县妇女发展规划和大厂回族自治县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厂回族自治县妇女发展规划和大厂回族自治县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厂回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13.05.30•【字号】大政[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正文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厂回族自治县妇女发展规划和大厂回族自治县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大政〔2013〕2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大厂回族自治县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大厂回族自治县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已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大厂回族自治县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为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河北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廊坊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大厂回族自治县“十二五”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中妇女发展的目标和任务,推动我县妇女事业的科学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加强妇女发展的体制机制建设,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努力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更加注重妇女的全面发展,着力推进男女平等,使妇女能够平等地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1、全面发展原则。
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基本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努力实现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
2、平等发展原则。
完善和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政策,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构建文明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缩小男女两性社会地位差距,实现男女两性的和谐发展与共同进步。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河北省大厂高级实验中学西部民族班2009年招生工作的通知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河北省大厂高级实验中学西部民族班2009年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26•【文号】•【施行日期】2009.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民族区域自治正文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河北省大厂高级实验中学西部民族班2009年招生工作的通知河北、内蒙古、吉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2004年,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高级实验中学被批准为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基础教育示范学校。
2007年1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同意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高级实验中学西部民族班学生在河北参加高考和录取的函》(教民厅函〔2007〕1号)。
2009年,大厂高级实验中学西部民族班计划面向内蒙古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300名少数民族应届初中毕业生。
其中,免费生100名,半费生200名。
现将河北省大厂高级实验中学西部民族班2009年招生计划(附件一)下达给你们,请按照《河北省大厂高级实验中学西部民族班2009年招生简章》(附件二)的要求,做好今年的招生工作。
附件:1.河北省大厂高级实验中学西部民族班2009年招生计划2.河北省大厂高级实验中学西部民族班2009年招生简章3.河北省大厂高级实验中学西部民族班报名表4.河北省大厂高级实验中学西部民族班免费生入学协议书5.河北省大厂高级实验中学西部民族班半费生入学协议书国家民委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1:附件2:河北省大厂高级实验中学西部民族班2009年招生简章大厂高级实验中学西部民族班创办于2004年,已招收5届西部少数民族优秀初中毕业生,招生总数达1100余人,共有44个少数民族成分。
学校一律使用汉语授课,外语语种为英语。
近年来,西部民族班深受西部民族地区尤其是贫困地区群众的欢迎。
大厂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12修订)
大厂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12修订)【法规类别】民族自治区域【发文字号】大厂回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3号【批准部门】8;803;80301;【批准日期】2012.05.22【发布部门】大厂回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2.05.31【实施日期】2012.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大厂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4月15日大厂回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批准施行2012年2月10日大厂回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1次会议修订通过2012年5月22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批准2012年5月31日大厂回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3号公布自2012年5月3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治机关第三章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四章社会事业发展第五章民族关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厂回族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厂回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大厂回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大厂镇。
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政治安定、民族团结、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自治地方。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少数民族教育科技【发文字号】廊政[2016]19号【发布部门】廊坊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4.05【实施日期】2016.04.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廊政〔2016〕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15〕46号)和第六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6号)文件要求,加快发展我市民族教育,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民族地区教育整体发展水平及主要指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
民族地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以上。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全部实现标准化,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6%以上,努力消除辍学现象,基本实现县域内均衡发展。
高中阶段教育全面普及,职普比大体相当,中职免费教育基本实现,高考录取率不断提高,职业技术教育服务能力显著提升。
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以上,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明显提高,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年参与率达到50%以上。
各级各类教育质量显著提高,服务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能力显著增强。
二、大力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坚持不懈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引导各族师生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使广大师生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教育,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树立正确世界观,不断增强各族师生自觉抵御封建迷信和邪教影响的能力。
要按照国家规定课程设置,开齐开好民族团结教育课,有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推进民族团结教育进课堂、入头脑。
大厂回族自治县教育条例-
大厂回族自治县教育条例正文:---------------------------------------------------------------------------------------------------------------------------------------------------- 大厂回族自治县教育条例(1995年3月29日大厂回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7月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自治县教育事业,提高各族人民科学文化素质,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教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贯彻教育为本、科技兴县的方针,把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教育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自治县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实行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分级办学,分级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有关部门配合的体制。
自治县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办学。
第五条县、乡(镇)人民政府保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
加强基础教育,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
第六条自治县发展教育事业,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和优待。
第七条自治县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全体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教育投入第八条为促进自治县教育事业的发展,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对教育的投入。
在安排年度预算时要保证教育经费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实际人数平均教育经费逐年有所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2020年河北廊坊大厂回族自治县祁各庄学区中心学校小学入学报名预登记通知
【导语】幼升⼩不过是未来进⼊优质中学的跳板,家长、学⽣的真实⽬的是紧紧瞄准⾼考的。
因此幼升⼩既要看⼩学,更多的是还要看可能进⼊的初中、⾼中学校,这样就使得幼升⼩择校、升学变得更迷乱⽽复杂了。
在这种形势下,家长要及时关注各种升学资讯,今天为各位分享了2020年河北廊坊⼤⼚回族⾃治县祁各庄学区中⼼学校⼩学⼊学报名预登记通知,欢迎⼤家的关注。
为做好本年度招⽣⼯作,根据⼤⼚回族⾃治县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秋季学期中、⼩学招⽣⼊学⼯作的通知》,现就我学区⼩学2020级新⽣报名预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报名时间 2020年8⽉15⽇-16⽇:⽥各庄学校、谭台⼩学 2020年8⽉16⽇-17⽇:⼋百户⼩学、窄坡⼩学、⼤东关⼩学 2020年8⽉17⽇-18⽇:冯兰庄⼩学、祁各庄中⼼学校(⼩学部) 2020年8⽉15⽇-16⽇:邵府⼩学、双⾅⼩学登记地点 各招⽣学校。
登记⽅式 1、第⼀批次:既有招⽣范围内房产⼜有招⽣范围内户籍。
2、第⼆批次:本县户籍且招⽣范围内有房产。
3、第三批次:⾮本县户籍、辖区内有房产或租房经商的。
4、第四批次:既⽆招⽣范围内户籍,⼜⽆招⽣范围内房产的外来务⼯⼈员。
招⽣范围 ⼋百户⼩学招⽣范围:⼋百户村、窝坨村,早安北京⼩区以西,⼤⼚⾼新区迎宾路以南⾄蒋谭线以东,英国宫⼗期; 谭台⼩学招⽣范围:⽥各庄村、⼤⼩⾟村、谭台村、⾟杜庄村; ⽥各庄学校招⽣范围:蒋谭线以西,英国宫九期; 窄坡⼩学招⽣范围:窄坡村、早安北京⼩区、潮⽩三、四期; 祁各庄中⼼学校⼩学部招⽣范围:祁各庄村、⼩东关村、陈家府村、洼⼦村、亮甲台村、谢疃村、⽑庄村、半边店村、国华新城⼩区、潮新佳苑⼩区、潮⽩佳城⼩区、玲珑家园⼩区; 邵府中⼼⼩学招⽣范围:邵府村、太平庄村、⼤仁庄村、贾各庄村、尚各庄村、岗⼦屯村、邵府潮⽩⼯业园区商业中⼼以南; 双⾅⼩学招⽣范围:双⾅村、⽜万屯村、邵府潮⽩⼯业园区商业中⼼以北。
冯兰庄⼩学招⽣范围:冯兰庄村、定福庄村。
2023年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北辰街道永安里(社区工作人员)自考复习100题模拟考试含答案
2023年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北辰街道永安里(社区工作人员)自考复习100题模拟考试含答案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共1套试卷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1卷一.单选题(共50题)1.()()不是组织学习教育进行政策宣传、咨询活动的主要方法之一。
A.动员报告B.总结报告C.专题报告D.制作宣传栏2.()()是职业中介机构依法禁止的行为。
A.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B.开展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C.收集发布职业供求信息D.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3.()在对生活境遇不良的儿童实施救助的过程中,()服务的目的在于防止儿童被虐待、忽视及剥削,并加强家庭的功能。
A.支持性B.保护性C.补充性D.替代性4.()根据相关条例规定,以下哪种情况允许使用现金交易?A.精神药品的买卖B.麻醉药品的买卖C.个人合法购买的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买卖D.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买卖;5.()在选举团的各级委员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有选举权的实际到会人数的()为当选。
A.五分之四B.三分之二C.半数D.四分之三6.()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提出筹办申请。
A.县级民政部门B.设区市民政部门C.省级民政部门D.省人民政府7.()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决定。
A.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B.上一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C.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D.上一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8.()认真落实(),严格执行述职述廉.谈话.诫勉.询问.质询等制度,积极探索加强和改进监督的新途径新办法。
A.纪律处分条例B.党内监督条例C.廉政准则D.党员干部监督条例9.()《团章》总则中规定:共青团要坚持把()作为团的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好地吸引和凝聚青年。
A.竭诚服务青年B.巩固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C.加强对青年的有效覆盖D.加强基层组织建设10.()社会工作者在与服务对象接触和初步面谈后,双方要决定下一步需要采取的步骤。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政府十月份工作重点》的通知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政府十月份工作重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厂回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2•【字号】大政办[2013]83号•【施行日期】2013.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政府十月份工作重点》的通知(大政办〔2013〕8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现将《县政府十月份工作重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县政府十月份工作重点县政府十月份工作,将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党委、政府和县委的工作部署,解放思想、振奋精神、创新实干,全面推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
总负责人为吴文凯。
本月工作重点和责任分工如下:1、加强对经济运行的分析和调度,确保各项经济指标按进度完成任务,为全年任务完成奠定坚实基础;创新完善金融服务,大力扶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建设;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做好失地农民就业引导和大学毕业生招聘工作。
(责任领导:王文强、任建国;责任单位:各园区、财政局、发改局、统计局、人社局、工信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2、深入贯彻落实全市项目工作会议精神,深化“项目建设百日攻坚行动”,加大督导调度和协调力度,确保重点项目加快推进;瞄准央企、国企、民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谋划包装省、市重点项目,争取更多的用地指标。
(责任领导:王文强、刘会;责任单位:各园区、发改局、国土局、商务局)3、加快惠民实事、公共工程和重点工作进度,确保各项重点工作按时间节点推进。
(责任领导:县政府各位副县长;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办、各园区、县政府各相关部门)4、研究制定我县《教育发展规划》、《关于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工作的意见(试行)》、《关于教育教学工作考核奖励的意见(试行)》,组织开展全县中小学安全检查,确保不出现大的安全事故,全力做好迎接河北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河北省第二轮教育综合督导评估等各项评估检查验收工作,确保顺利通过达标验收;修改完善并启动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促进和推动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迈上新台阶;加强公立医院改革工作协调调度,进一步规范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确保省、市工作部署落实到位;积极做好大厂陈府农业示范园区中级评估的各项迎检工作,确保检查验收工作顺利通过。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河北省人大第二次会议公告[第一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4.03.03【实施日期】1994.03.03【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09修订)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公告(第一号)《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已经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告。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1994年3月3日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94年3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世纪末全省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普及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义务教育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两个阶段。
省人民政府制定义务教育实施规划,规定完成规划的期限和措施。
市(地区)、县、自治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四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五条普及义务教育工作,由省、市(地区)、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义务教育工作。
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工作,在当地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第六条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为:各级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设置的全日制小学,各种形式的简易小学,教学点、班、组(以下统称小学);全日制普通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等农业技术学校,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统称初中);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以下统称特殊教育学校)以及工读学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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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回族自治县教育条例
大厂回族自治县教育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3月29日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通过 1995年7月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教育投入
第三章教育管理
第四章回民中小学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自治县教育事业,提高各族人民科学文化素质,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教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贯彻教育为本、科技兴县的方针,把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教育与经济
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自治县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实行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分级办学,分级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有关部门配合的体制。
自治县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办学。
第五条县、乡(镇)人民政府保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
加强基础教育,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
第六条自治县发展教育事业,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和优待。
第七条自治县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全体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教育投入
第八条为促进自治县教育事业的发展,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对教育的投入。
在安排年度预算时要保证教育经费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实际人数平均教育经费逐年有所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
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县、乡(镇)教育经费预算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要保证执行。
每
年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教育工作。
第九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做为专项资金,全部用于教育。
不得挪用,不得抵顶预算内拨款。
第十条自治县教育经费实行县、乡(镇)两级管理。
国办教师工资和民办教师工资的国补部分,由县财政拨款。
民办教师工资的民筹部分和代课教师工资,
实行乡筹乡管。
第十一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教育基金会,多渠道筹措教育资金。
具体办法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第十二条教育基金会每年提取教育基金本金的30%和利息,重点用于补助困
难乡(镇)、村办学经费不足或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三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必须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对学校教育经费的使用和效益要加强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教育管理
第十四条本县教育结构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县、乡(镇)人民政府必须继续做好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巩固和提高工作,
使全县中小学校在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办学效益诸方面逐步达到先进水平。
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率逐步达到80%以上。
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应当根据本县经济发展的
需要,设置专业,举办各类培训班。
重视学前教育、特殊教育。
逐步做到城镇普及学前3年教育,农村普及学前2
年教育,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80%以上。
第十五条县办县直校、乡(镇)办乡(镇)初中,村或联村办小学中心校和完全小学,村办初级小学和学前班。
社会办学需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接受县教育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突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重视民族团结教育,适当开设民族常识课。
要建立健全
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学校纪律,树立良好校风。
第十七条各级各类学校都应当以教学为中心,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实施教学,加强教学管理,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
提高教学质量。
加强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体育卫生教育和艺术教育,保证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除法律、法规及省人民政府规定征收的费用外,任何单位、组织不得向学校或通过学校向学生征收、摊派费用。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按规定收取学费、杂费,不得自立名目或超标准收费。
第十九条学校实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全县中小学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和结构工资制。
第二十条教育工作者要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从自治县的实际出发,全面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一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关心教育工作者,保护其合法权益,提高其经济待遇。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教师的医疗享受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的待遇自治县内的医疗机构应当为教
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二十二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对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应予辞退。
符合条件的
逐步转为国办教师。
本县国办教师自然减员指标全部由教育部门使用。
逐步取
消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
第二十三条加强对教育工作者的培训和考核,建设一支合格的教师队伍。
(一)加强培养和选拔教育工作者,尤其是年轻教育工作者。
(二)教师聘任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定期进行考核。
两次考核不合格者,不得
聘为教师,不得享受教师的相关待遇。
逐步做到各类学校教师要全部达到任教
资格。
(三)加强学历达标和岗位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教育工作者的政治、文化和业
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周转金、贷款和税收方面给予支持和照顾。
学校勤工俭学的收入应当用于扩大再生产,补充经费不足,照顾贫困学生,提
高师生福利。
第二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必须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和各类学校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保证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
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设施。
学校的场地、校舍因特殊需要挪作他用,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给予相
应补偿。
第四章回民中小学
第二十七条自治县内回民中小学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照顾和优待。
第二十八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对回民中小学的经费投入。
(一)在安排经费预算和专项补助资金时,回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比例要高
于其他学校。
(二)加强回民中小学的基本建设。
回民中小学的校舍建设标准和教学设备配
置标准,要高于其他学校。
(三)在回民中小学工作的其他民族教育工作者享受回族教育工作者的生活待遇。
第二十九条重视对回族学生的培养和深造。
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适龄青少年要全部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高中招生,回族学生所占比例要高于回族人口占全
县人口的比例;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学生享受国家规定的大中专招生优待政策。
第三十条重视培养和选拔回族教育干部。
县教育委员会和回民中小学的主要负责人中必须有回族公民担任。
第三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应提取少数民族补助金的35%以上作为专项资金,用
于补助回民中小学,减免家庭经济困难的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学生的学、杂费。
第三十二条在回民中小学工作的民办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转为国办教师。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在发展教育事业中,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成绩显著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
(二)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三)做出突出贡献的校长、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四)捐资助教事迹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五)为发展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四条未采取积极措施征集教育经费,拖欠教师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县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各级各类学校乱收、滥收费用的,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各级各类学校违反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
收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