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刑事证人资格制度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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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i证人保护制度

fbi证人保护制度

FBI证人保护制度是指美国联邦调查局(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简称FBI)为保护重要证人安全而设立的一套制度和措施。

该制度旨在鼓励和支持证人提供关键信息,以协助司法机构打击犯罪活动。

证人保护计划由FBI领导并与其他执法机构合作实施。

该计划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保密性:FBI对证人提供的信息保持严格的保密,确保其身份和提供的信息不被泄露。

2.安全保障:FBI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以确保证人及其家人的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

这可能包括提供安全住所、身份变更、安排警卫或监视等。

3.经济援助:FBI可以提供经济援助,包括生活费、住宿费用、医疗保险等,以帮助证人
维持基本生活需求。

4.法律辅助:FBI为证人提供法律咨询和辅助,帮助他们了解证人保护计划中的权利和责
任,并协助他们与其他司法机构进行沟通和合作。

5.社会支持:FBI通过提供心理辅导、社会支持和职业培训等服务,帮助证人重新投入社
会并建立新的生活。

FBI证人保护制度的目标是确保证人的安全,并鼓励更多的人愿意配合执法机构,提供重要的证据和信息,从而促进犯罪的侦破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这一制度在打击有组织犯罪、贩毒、黑帮活动等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保护了关键证人的安全和利益。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的内容是怎么规定的?下面是整理的关于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 101条适用范围本规则根据第1101条规定的范围和例外,适用于在联邦法院、联邦破产法院和联邦治安法院进行的诉讼。

(根据 1987年 3月 2日的修改,同年 10月 1日生效; 1988年 4月 25日的修改,同年 11月 1日生效) 第 102条目的和结构本规则将用以保证公正施行,消除不合理的耗费和延误,促进证据法的发展壮大,以实现确定事实真相,公正处理诉讼。

第 103条关于证据的裁定 (a)错误裁定的后果除非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具有下列情况,否则错误可以不作为采纳或排除证据的依据: (1)异议对于一项采纳证据的裁定,适时提出要求撤消的异议,或申请记录在案并阐明异议的具体理由,如果该理由未能从上下文中显露出来;或者 (2)提供证明对于一项排除证据的裁定,可以提供该证据的要旨使法庭了解或者使其从所提问题的内容中显露出来。

(b)关于提供证据和裁定的记录法庭可以增加任何与表明证据特征、证据被提供的方式、提出的异议和相关的裁定有关的其他的或进一步的证词,可以指示用提问和回答的方式来提供。

(c)陪审团审理在陪审团审理的情况下,法官将指导诉讼,以防止不能采纳的证据通过各种手段,如作出陈述、提供证明或进行提问等,对陪审团产生影响。

(d)显见错误本规则不妨碍对涉及实体权利的显见错误提请注意,虽然这些显见错误未引起法庭注意。

第 104条初步询问 (a)关于可采性的一般询问关于证人资格、存在 (拒绝作证的)特权或证据可采性的初步询问将由法庭决定,适用下述 (b)款的规定。

除涉及特权的问题外,法庭作出决定时不受证据规则的限制。

(b)以事实为条件的相关性当证据的相关性依赖于满足一定的事实条件时,在介绍足以确定具备该事实条件的证据后,法庭应采纳该证据。

(c )陪审团审理在所有案件中,有关 (被告人)自白的可采性的审理将避开陪审团。

刑法改革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刑法改革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会的联系和合作。
02
各国刑法改革的历史与现状
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改革
01
法国的刑法改革
法国自1810年颁布《法国刑法典》以来,经历了多次重要的刑法改革
。其中,20世纪70年代的社会防卫运动对法国刑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推动了刑罚个别化和再社会化等理念的普及。
02
德国的刑法改革
德国刑法以1871年《德国刑法典》为基础,历经多次修订。近年来,
美国的刑法改革
美国刑法以各州制定的刑法典为基础,具有浓厚的地方特色 。近年来,美国刑法改革主要关注于犯罪构成的明确性、刑 罚的适当性和犯罪预防等方面,同时积极推动社区矫正等新 型刑罚模式的发展。
其他国家的刑法改革
俄罗斯的刑法改革
俄罗斯自苏联解体以来,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其刑法也经历了从社会主 义刑法向资本主义刑法的转变。近年来,俄罗斯刑法改革主要关注于犯罪构成的明确性、 刑罚的适当性和犯罪预防等方面。
社会关系修复
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修复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 减少社会对立和矛盾。同时,加强社区矫正等社会化措施 的运用,促进犯罪人与社会的和谐共处。
05
我国刑法改革的借鉴与启示
犯罪构成要件的完善
犯罪主体
借鉴国际经验,对犯罪主体的年
龄、精神状态等要件进行明确规
定,确保定罪量刑的公正性。
01
犯罪客体
02
明确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或法
益,为定罪提供客观依据。
犯罪主观方面
细化故意和过失的认定标准,准 确区分不同主观恶性程度。 03
犯罪客观方面
04 完善犯罪行为、结果、因果关系 等要件的认定,确保定罪量刑的 准确性。
刑罚制度的改进

论美国之陪审制度

论美国之陪审制度

论美国之陪审制度美国的陪审制度是指在美国司法系统中的一种重要的法律程序,它确保了被告的公正审判和证据的合法性。

陪审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由公民组成的陪审团来决定被告的有罪或无罪,并发表判决。

下面将在1200字以上对美国的陪审制度进行论述。

首先,美国的陪审制度保障了被告的公正审判。

陪审团由十二名公民组成,他们是由法院从候选人名单中进行随机选择的。

陪审团成员是普通的公民,他们代表了社会的各个层面和利益,能够理性思考和公正判断。

陪审团的成员被要求完全中立,不能有偏见或对案件有任何倾向。

这样的设定使得陪审团能够在审理案件时保持客观和公正的态度,确保被告得到一个公正的审判。

其次,陪审制度还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

在美国的陪审制度中,法官和律师会在庭审过程中审查证据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法官会根据法律规定的证据采纳标准,来判断哪些证据可以在庭审中使用。

律师会就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这种严格的证据审查机制确保了庭审中所使用的证据是真实可信的,有助于司法系统作出准确的判断。

此外,美国的陪审制度也有助于增加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陪审制度使得普通公民成为司法体系的一部分,能够参与到司法决定中。

这种参与增加了公众对司法程序的透明度和可信度的认可。

公民能够亲身体验和了解司法过程,对司法决策更加了解和信任。

这种参与和信任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同时也增加了被告对司法决策的接受度。

然而,美国的陪审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陪审制度的费用过高,给法院和被告都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由于陪审制度涉及到陪审团成员的选取、他们的费用和酬劳等问题,导致庭审的开销很高。

这部分费用需要由被告或者庭审双方承担,给弱势群体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

其次,陪审制度的程序过长,导致了案件的延误和庭审周期的延长。

这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总的来说,美国的陪审制度在保障被告公正审判、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增加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方面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中美庭审制度的比较

中美庭审制度的比较

中美庭审制度的比较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一、诉讼模式的比较刑事诉讼模式是指采用何种庭审的方式。

从一国的庭审方式上可以辨别出该国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

此外庭审方式也决定了诉讼中各诉讼参与人的地位。

美国是典型的对抗制诉讼模式国家,我国采用混合式。

(一)对抗制诉讼模式众所周知,美国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而对抗制诉讼又称“当事人主义”。

在法官、检控方、辩护方三者之间形成了一个等腰三角形。

法官处于中立位置,是三角形的顶端,而检控方和辩护方两者处于平等的地位,相当于三角形的两个底角。

其特点是:(1)法官在整个诉讼中不主动调查证据,询问证人,或讯问被告。

其主要职责是维持法庭秩序,根据控辩双方的激烈辩论,发现事实真相,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来决定被告是否有罪、无罪。

(2)鉴于法官的消极地位,诉讼程序由检察官迈开第一步,接着就是律师出示证据,豍检控方和辩护律师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对抗制认为,案件的事实真相只有通过双方对程序和事实的充分辩论,才会显现出来。

(3)实行陪审团制度。

由一定数量的非专业人士(通常为12人)组成陪审团,对案件事实的有无进行裁决。

豎(二)混合式诉讼模式与对抗制诉讼模式相反的是纠问式。

司法机关不是采取“不告不理”,而是“不告也理”的原则,即司法机关积极发挥能动性,主动追究犯罪。

此外,法官也不再是一个消极的旁观者,而是集审判、侦查职能于一身。

被告是审判的对象,拥有有限的权利。

混合式诉讼,是兼采对抗制和纠问制的诉讼模式。

我国采用的就是这种诉讼模式。

法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可以询问证人,盘问被告人,甚至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

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第191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同时我国的庭审模式还具有对抗制的特征。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

关于赴美国学习考察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及监狱管理的报告————浙江警官职业学院2012年赴美学习考察代表团按照学院暑假工作安排,由我院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22人考察团,从2012年7月17日至8月6日,在团长孙承省的带领下赴美国进行了为期21天的学习考察活动。

虽然时间不长,但考察成员都普遍感到收获很大。

通过专家授课和实地考察,深入了解了美国刑事司法体系、司法教育、美国矫正体系和监狱管理模式等有关刑事司法制度和实施特点等内容。

一、学习考察的基本情况这次学习考察日程安排紧密,学习与参观考察内容丰富。

承办方伊利诺理工大学非常重视本次活动,把这次学习交流与对双师型优秀骨干教师培训紧密结合,特聘请具有行业实践背景的专家型教授组成教师队伍。

培训目标主要通过专家授课与实地考察等形式来完成。

授课地点安排在幽静的伊利诺理工大学赖斯校区。

课堂内容包括美国刑事司法体系、美国司法教育、美国矫正体系、美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美国保安产业等等。

授课教师准备充分,知识渊博,资料详实,讲解生动有趣,态度严谨,体现了很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精神。

课堂内容组织有序,注重教学互动,启发、讨论等教学方式的运用充分显示了美式课堂教学的特点。

因此,本次海外学习考察,除了了解专业领域外,也领悟了美式教学方法所带来的更多的启示,对我们的课堂教学改革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上课之余,根据安排先后实地考察了马里兰大学犯罪学与刑事司法系、伊利诺州斯德特威尔矫正中心、芝加哥市警察培训学院、杜佩至郡社区学院、库克郡拘留所等有关单位。

实地参观考察使代表团对美国的警察教育与监狱管理在现场体验上有着进一步的实践认识和理解。

学习参观期间,代表团认真准备了所要学习了解的重点问题。

在交流中每一位成员都根据自己的侧重点进行了积极发言与提问,这不仅活跃了学习气氛,更加深了对所学内容的体会与了解。

无论是课堂学习还是考察交流,每一位成员都自觉遵守纪律,服从指挥,着装规范,态度严谨。

英美法专家证人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英美法专家证人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定 ’ 这 里 的 “ 家 ” 指 在 某 一特 定 的领 域 内, 。 专 是 具有 高于 普 有 以下三 个 因 素 : 一 , 家证 人 的必 要 性 。 第 专 专家 证 人 费用 的 高
通人专业技能和知识的人。 另外,《 国联邦证据规则》 美 第七百 涨 以及 诉 讼 时 间的 无 限 期 延 迟使 得 专 家证 人 的 使 用 是 否 有必
零 二条 规 定 ,“ 凭其 知 识 、 能 、 验 、 练 或 教 育, 科 学 、 技 经 训 在 要成 为 了 们 关 注 的焦 点 问题 。 人 针对 这一 问题 , 美 法 官 提 出 英
技 术 或 者其 他 专 业 知 识 方 面 能 够 帮助 事 实 裁 判 者 理 解 证 据 或 了 “ 益衡 量 ” 则 , 体 说 来 有 以下 三 个方 面 : 是 所 预 计 利 原 具 一 二 者确定争议事实 的人, 就有资格成 为专家。 一般来说, ” 专家证 使 用 的 专 家 证 据 是 否具 有 较 强 的说 服 力 ; 是 所 使 用 的 专家
第二, 专家证人 的资格 问题 。 司法界最重视的往往是专家
持人 准 许 , 各方 最 多 可 邀 请 5 这 样 的证 人 参 加 。 另外 一 种 证 人 实 际 解 决 问题 的能 力 。 个 ” 在评 判 专家 证 人 的 资格 方 面 , 际 实
是法庭指定专家 , 比于当事人聘请 的方式, 相 这类专家往往倾 经验和 现实解 决问题 的能力远远 比那 些所谓的资格证 明或者
也为 法 官带 来 了无 尽 的烦 恼 , 耗 费 司法 资 源 巨大 , 长诉 讼 来 的优 越 性 , 配 合了 当事人 主 义模 式 , 大 限 度 地 发 挥 了控 如 延 它 最 时 间 。 了减 少 这 些 负 面 影 响 , 美 各 国 开 始 采取 一 定 的 措 施 辩 双 方 的对 抗 性 , 件 的实 情 在专 家证 人 证 言等 证 据 和双 方 激 为 英 案 来 限 定 专家 证 人 。以英 国为 例 , 19 年 的 《 国 民事 诉 讼 规 烈 的辩 护 下被 揭 露 , 在 99 英 公正 、 理 的 判 决 也 成 为 了理 所 当 然 。 合 然 则 》中, 设 了 “ 一 联 合 专 家 证 人, 即让 专家 证 人 站 在 中立 而 , 美 法 的专 家 证 人 制 度 并 不是 完 美 无 缺 的 , 增 单 ’ , 英 它也 具 有 一些 的角 度 对 问题 发 表 专业 意见 , 对 于提 高 专家 证 人 的客 观 性 有 固有 的缺 陷 。 这 很 大 的帮 助 。 比如 , 了加 强 登记 管 理 , 0 0年 英 国成 立 了 再 为 20

小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

小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

小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潇湘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2班肖晓1065020205刑法的功能,是指刑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与其他法律相同,刑法的终极目的仍然在于规范社会关系,保法制乃一个国家建设中的重要制度保障,对社会秩序的稳定与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它是贯穿整个法制,是社会建设与发展的坚定基石,能保证社会关系能够在有序的环境中予以发展。

作为一项制度,刑事司法制度存在必有其客观性和必然性。

它作为法律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其作用更是不可轻视的。

更是任何一个文明和法制的国家都不可缺少的制度。

其担负着控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

美国作为一个高度发达的法治国家,其刑事司法制度制度更是这样。

首先,在此谈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必先说其法律。

对于美国法律,其特点有四:①多元法律文化的融合,②法官造法,③判例法系的代表国,④成文法也比较发达。

这四点,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建构起了美国法律体系的大厦,更从实体法上为其程序法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那么究竟如何来认识美国刑事司法制度?①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方法。

②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

③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方法。

④原则性规定与具体条款规定相结合的方法。

⑤多角度,多层次的比较方法。

这样,才能全面、客观的熟知。

美国和我国的中央制度不同,其属于联邦制。

因为美国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刑事诉讼法,联邦有一个联邦的刑事诉讼法,每个州有自己的刑事诉讼法,还有一些地方的刑事诉讼法,所以美国有五十几个刑事诉讼法,但是都大同小异,都符合美国联邦宪法的基本要求。

这也其美国法制高度发达的保障。

所以,学习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必须从联邦高度与地方层面来把握。

然而,在有效控制犯罪和有效保护人民人身自由权利两者间却不可能有完全的统一。

许多国家在这方面都或多或少存在些问题。

那么,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又是如何协调,其效果又如何?对于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其内容是广泛的,贯穿于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中。

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研究——基于《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分析

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研究——基于《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分析

于对诉 讼 当事人 尤 其是 刑 事 被 告 人 的合法 权 益 产生
消极影 响 , 严重 制约 着我 国证据 法 特别 是证据 规则 的
完善 与 齐 备 。本 文 将 以 《 国联 邦 证 据 规 则 》为视 美
角 , 解读 品格 证据 的基 础 上 , 细 阐述美 国联邦 被 在 详 告人 品格 证据 规则 的具体 内容 , 尝试 对我 国刑事被 并
证据 ” ⑨。对 于 “ 品格 证据 ” 的理 解 , 国联邦 证 据规 美 则并未 作 出概 念性 的 阐释 , 结 合 其 相关 条 文 规定 , 但
可定 义 为 : 能够 用 以证 明某人 品行 或者 特定 品格特 征
作 者简介 : 李晶, 中国政 法大学诉讼法 学专业博士生( 北京 , 0 8 ) 1 08 。 0
可能导致错 误的结论 ; 认为支持 习性推论 的证据 二是

[ 罗纳德 ・ 艾伦、 美] J・ 理查德 ・ 库恩斯 、 B・ 埃莉诺 ・ 斯威夫特著: 证据法— —文本、 《 问题和案例》 第三版 ) 张保生、 ( , 王进喜、 赵滢译 ,
北京 : 高等教 育 出版 社 20 06年 7月版 , 20 页 。 第 6
69
云南 大 学 学 报 法 学 版
间的推移 , 美 法 对 “ 区 ” 词 的理 解 也 在发 生 变 英 社 一 化 。从前 , 区一词仅 指一个人 所居住 的区域 。但 现 社
品格相符合 , 即品格 证据 与待 证事 实不 存 在相关 性 。 将有 关某人 品格 的证据用 以证 明其 行 为与品格相符 , 通 常被称为“ 习性推 论” Poes If ec) ( rpni ne ne 。习性  ̄ r 推论不 被允 许 的主要原 因有两点 : 一是认为 习性推论

中美陪审制度比较

中美陪审制度比较

中美陪审制度比较一、陪审制度概述1.陪审制度的概念陪审制度就是有陪审员参加审判机关审理案件的制度。

从世界范围看,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2.美国陪审制度与我国陪审制度概述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从实质上讲,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我国现行的陪审制度,名为陪审,实为参审,陪审员既对事实进行裁决,又适用法律。

美国的陪审制度主要包括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两种形式。

大陪审团负有起诉的职能,小陪审团则在审判中裁决案件事实。

陪审团被视为美国宪政民主的关键组成部分,《美国宪法》、《联邦陪审团选拔法》、《美国律师协会陪审团标准》等法律法规对陪审团制度的运作作出了完备详细的规定。

二、中美陪审制度比较1.中美陪审制度的相似点1.1司法民主价值司法民主要求社会成员参与司法,并且通过“参与”来达到制约、监督司法的目的。

而陪审制度作为司法民主的柱石之一,它“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高到法官的地位,这实际上就是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

”陪审员参加审理,可以集思广益,可以有效地防止司法决策过程中的主观片面和独断专行。

1.2司法公正价值维护司法公正是任何一个国家司法改革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

与司法公正相对立的则是司法腐败。

遏制司法腐败的办法当然很多,但完善陪审制度,充分发挥陪审员的作用,这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则至少应当是一条有效途径,尽管它不是根本之道。

1.3司法实践价值有些陪审员具有某种专长或有利于正确审理案件的其它优势,吸收他们参加审理,可以弥补法官的不足,与法官相辅相成,从而增强法官的办案责任心,减少工作中的失误。

3.中美陪审制度不同点的比较3.1中美陪审制度的历史渊源的不同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始于英国1066年,诺曼底人威廉一世征服英国后,把法兰克的陪审制度引入了英国,公元1164年,英国国王亨利二世发布克拉灵顿敕令,规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在各地审理土地纠纷案件时应从当地的骑士和自由居民中挑选12名知情人作证人,经宣誓后向法院提供证言,作为判决的依据,这就是见证人制度,证人即为陪审员。

美国的审判制度

美国的审判制度

美国的审判制度——美国司法制度简介之三发布时间:2008-12-02 15:33:20一、美国民事审判制度美国联邦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三级二审终审制。

一般民事案件由联邦地区法院作为初审法院,当事人不服初审法院的判决,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如对法院适用的法律有异议,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司法审查的请求。

在美国法律中,民事案件是指公民、法人之间的索赔或者要求补救的纠纷。

民事诉讼往往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或者不法行为或者民事侵权行为所引起的。

由于美国是一个成文法和判例法并存的普通法系国家,因此在民事审判制度中许多内容是由法院的判例所确认的,而不同于其它成文法国家,凭借一部完整的民事诉讼法,确认该国的民事审判制度。

从美国的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和民事判例看,其民事审判制度大致如下。

(一)起诉与受理如果公民或法人认为自己已经受到其它公民或法人的不法侵犯或损害,他就开始去聘请律师,并向律师陈述自己起诉的理由及有关情况。

在接受当事人的聘请之后,律师就开始着手调查,会见证人,查看有关法令或法院的判例,以决定当事人是否有理由起诉。

如果认为当事人起诉理由充分,且又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律师便决定起草起诉书。

起诉书必须列举出明确的被告人,提出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律师必须选择适当的法院进行起诉,原告律师还必须向法庭书记官提出关于要求发出传票的命令状,请求法庭书记官发出传票,或通知、指示司法行政长官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司法行政长官将传票送达被告人后,必须将传票的原本送返法院,并向法院说明送达传票的主要情况。

送达传票是向被告人发出的诉讼正式通知诉讼就从提交起诉书和送达传票开始。

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是,法院必须能够对被告人实行控制,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必须坐落在该法院的管辖区域内。

也就是说,有些诉讼是采用属人原则,只要找到被告人并送达传票的任何州的任何地区都可以起诉。

例如,人身伤害案件,就是由被告人所在地法院受理。

美国刑事被害人制度及启示

美国刑事被害人制度及启示

进 行 分 析 .以 期 对 我 国刑 事 被 害 人 权 利 的保 障 与 完 善 有 所
帮 助


美 国刑 事 被 害人 制 度 的 历 史 考 察
( )现 代 发 展 三
( )形 成 初 期 一
进入 8 0年 代 以来 .被 害 人 权 益 日益 受 到 关 注 。 在 美 国 .主 要 是 在 里 根 总 统 推 动 下 .美 国刑 事 被 害 人 保 护 运 动 蓬 勃 兴起 其 近年 来 的发 展 主 要 表 现 在 两方 面
21 0 2年 9月
河北 公 安警察 职业 学 院学 报
J u M 0 b i om f He e Vo f n lColg fPu i S c rt oie c j a le e o bl a0 c eu yP l i c
S p .2 2 e t 01
第1 2卷 第 3期
进入 2 0世 纪 以来 .随 着 公 诉 制 度 的 普 遍 建 立 .美 国 的 私 诉 范 围不 断被 压 缩 .被 害人 在 刑 事 诉 讼 中所 扮 演 的 追 诉 者 的 角 色 不 断 被 弱 化 . 最 终 仅 沦 为 控 方 的 一 名 普 通 证 人 在 此 后 很 长 时 间 内 .被 害人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的地 位 和 作 用 都 与 证 人 无 异 .其 特 有 的诉 讼身 份 和诉 的 立 法 措 施 日益 完 备
“ 统 据
计 . 自2 0世 纪 8 0年 以 来 .全 美 5 0个 州 总 共 通 过 了 超 过 10 0 0多 件 涉 及 保 护 被 害人 的立 法 而 其 中 最 为 引人 瞩 目的
刑 事 诉 讼 的 发 动 者 和 主 要 参 与 者 ,担 负 基 本 的控 诉 职 能 ,

美国司法制度之刑事司法制度——米兰达规则的解析

美国司法制度之刑事司法制度——米兰达规则的解析

美国司法制度之刑事司法制度——米兰达规则的解析美国司法制度之刑事司法制度——米兰达规则的解析1966年颁布的米兰达规则(MirandaRule)作为美国刑事司法的重要制度中重要一节,对美国刑事司法产生了重要影响,也是美国进入二战后法院主张“人权优先”之结果,该规则的确立对美国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Miranda规则之产生Miranda规则产生于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所判决的Miranda v. Arizona (Miranda v. Arizona,384 U. S 436[1966])一案。

该判决产生之前已有较复杂之情节。

1963年3月3日,一个18岁的名叫巴巴拉.约翰逊的女孩在亚利桑那州凤凰城附近被绑架和强奸。

10天后,23岁的Ernesto Miranda在凤凰城的家中被逮捕,然后被带到警局就有关强奸和绑架案件接受讯问。

当时的Miranda家境贫穷,中学九年级退学。

刚开始,Miranda否认犯罪,但后来不久,他承认实施犯罪行为,并写下自白书。

该自白包含一份声明,声明自白是米兰达在完全知晓其法律权利和完全理解他所做自白可能不利于他的情况下作出的。

在亚利桑那州初审法院审理此案时,Miranda的自白被当作证据采用,随后他被判绑架罪和强奸罪成立。

上诉后,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维持了这一判决,每一罪名被判20~30年监禁。

Miranda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

联邦最高法院调卷审查此案,于1966年6月13日以5:4的微弱多数推翻了原判决,认为Miranda的自白不可采。

联邦最高法院指出本文由收集整理,当一个人被羁押或被当局剥夺了自由,同时面临讯问之时,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就受到了损害。

必须采取法律程序上的保护措施.,在接受讯问之前,这个人必须受到警告,告知其有权保持沉默,他所讲的每一句话能作为呈堂证供,他有权利要求律师在场,如果他支付不起律师费用,只要他愿意,在讯问之前应为其指定一名律师。

美国刑事诉讼中撤回起诉及其借鉴意义

美国刑事诉讼中撤回起诉及其借鉴意义

国外刑事法制美国刑事诉讼中撤回起诉及其借鉴意义吴常青摘 要 在美国法中,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讨论撤回起诉问题的重要坐标。

在危险附着后,撤回起诉一般需要被告同意,但在没有被告同意以及审判之后法院仍可能同意检察官撤回起诉。

被告同意撤回起诉的,检察官再次起诉不受禁止双重危险的限制;没有被告同意的撤回起诉,除非存在例外情形,否则不得再次起诉。

在危险附着前,撤回起诉须经法院同意并且基于善意;此时被告虽不受禁止双重危险的保护,但检察官再次起诉仍受判例和成文法的限制。

美国法撤回起诉制度在司法审查和理由、被告参与以及撤回起诉后效果等方面对我国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 撤回起诉 禁止双重危险 再次起诉现代世界各国的刑事司法中,检察官撤回起诉是一种普遍的实践。

①虽然,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废除了撤回起诉的规定,但基于实践的普遍诉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解释确立了撤回起诉制度。

但司法实践中撤回起诉在操作上存在较多的问题,促使理论界和实务界展开撤回起诉制度的研究。

国内在研究撤回起诉制度时往往会涉及美国法中撤回起诉问题,由于不是针对该问题的专门研究,往往泛泛而谈,甚至对某些问题存在误解。

因此,有必要对较具代表性的美国刑事诉讼中撤回起诉制度进行专门研究,澄清误解,以资借鉴。

一、美国刑事诉讼中撤回起诉概述在检察官起诉之后,会因某些原因希望撤回起诉。

撤回起诉的动机可能包括:应当不起诉、不起诉更为适当、避免无罪判决、规避特定法官、等待关键证人等等。

在理论上,基于善良目的而撤回起诉,法律应准许之;基于非善良目的之撤回起诉,法律应禁止之;其他有争议者,可能须依具体个案秉法理个别判断之。

②在美国,检察官享有几乎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

③根据美国比较法学者的解释,美国检察官裁量权之所以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在于检察官是通过选举产生的地方官员、偏好通过检察官办公室非正式指导方针和标准进行控制,司法制度更强调个案公平的价值观念和通过对抗制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

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

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引言美国的司法制度以其公正、透明和开放而闻名于世。

其中一个关键的组成部分就是证据开示制度。

证据开示制度确保了法庭上的公正,对被告提供了必要的信息,并促进了有效的辩护。

本文将探讨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的背景、原则和过程。

一、背景证据开示制度在美国法律体系中起源于英国普通法。

早在17世纪,英国就开始要求检察官向被告提供相关证据。

这个概念随着美国独立而传播到美国,并在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六条中得到了明确的保护。

该修正案规定,“被告在享有公平审判的基础上,有权对证人出庭作证,并有权知道对他起诉的具体罪名。

”这一权利的核心就是被告有权获得起诉方的证据。

二、原则1. 公正原则证据开示制度的核心原则是公正。

根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六条,公正审判对被告来说至关重要。

被告有权知道由起诉方掌握的证据,以便能够进行有效的辩护。

公正的审判要求起诉方不仅提供有利于其案件的证据,还要提供不利于其案件的证据。

这样,被告和审判者才能全面了解案件的全貌。

2. 准备辩护的权利证据开示制度还确保了被告准备辩护的权利。

根据该制度,起诉方必须向被告提供所有的相关证据,包括文件、物证、专家证词和证人证词。

这样,被告可以了解到自己面临的指控和可能的证据。

被告可以利用这些信息来准备辩护策略,提出反驳证据,并查找可能的辩护证人。

三、证据开示的过程证据开示的过程是美国司法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以下是一般的开示过程:1. 起诉阶段在起诉阶段,起诉方需要将他们拥有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提供给被告。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文件、文件摘要、记录和备忘录等。

起诉方还需要透露他们可能使用的证人和专家证词。

2. 预开庭阶段在预开庭阶段,双方律师通常会进行发现程序。

这个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寻找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双方律师可以提出书面问询、传票或诉讼期限。

双方还可以自由地交换证据,以便对案件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3. 证人证词在庭审过程中,证人证词是审判案件的关键部分。

证据开示制度确保被告有权了解起诉方可能召唤的证人证词。

美国证人出庭制度

美国证人出庭制度

美国证人出庭制度在美国司法体系中,证人出庭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证人出庭是指在法庭上对于案件进行作证陈述的个人。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保证被告人能够享受到公正的辩护,同时也是确保真相的浮出水面的关键手段之一。

本文将探讨美国证人出庭制度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制度机制。

证人出庭制度在美国法律体系中有着深远的历史背景。

它根植于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了每名被告人都有权利通过与证人对质来辩护自己。

这一权利的正式确立是为了消除对被告的无根据指控和有偏见的陈述,保护被告人免受不公正的待遇。

因此,证人出庭制度被视为捍卫权利和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在美国司法体系中,证人出庭制度的实施有一系列具体的规定和程序。

首先,在审判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利传唤证人作证。

这意味着任何与案件相关的人都有可能成为证人,包括被告和原告的亲属、目击者、专业人士等。

被传唤的证人有义务出庭,并根据法庭的要求诚实和全面地回答问题。

其次,在证人出庭时,有专门的证人出庭程序和行为规范。

例如,证人在法庭上需要进行宣誓或誓言,承诺要言诚合一,讲述真实的事实。

证人还需要回答律师的提问,律师有权利进行询问和质疑证人的陈述。

此外,证人还可以通过在法庭上提供书面证据、现场演示或交叉盘问等方式来支持自己的陈述。

证人出庭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有效地确保了辩护权的实现。

被告人有权将证人传唤到法庭上提供证词,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为自己辩护。

这为被告人打破控辩单一的局面提供了重要机会,有力地保护了被告的权益。

其次,证人出庭制度有助于揭示真相。

证人作证的目的是提供案件的真实情况,并让法官和陪审团了解相关证据。

通过证人的陈述,异议、疑问和争议可能会被解决,有助于正确理解和判断案情。

证人的切身经历和见证对于案件的裁决起到重要的支持作用。

此外,证人出庭制度还有助于检验证人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证人作证的过程通常需要面对律师的质疑和询问,以评估证人证词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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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证人资格制度的借鉴作者:蔡羽琪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2期摘要刑事证人资格制度是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确保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性的基础与核心。

证人资格是证人能够作证的最低要求,是对证人能否真正进入诉讼程序的事前鉴定。

解决好证人资格问题对于提高诉讼效率,维信证言的证明效力,构建更具人性化的作证方式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国模糊抽象,甚至是空白的刑事证人资格立法规制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践行标准而造成了一系列混乱。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资格影响因素作者简介:蔡羽琪,江南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8-036-04本文以具有较强现实研究价值的刑事证人资格为考察对象。

采用中美刑事证人资格对比分析的研究方法,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对中美刑事证人资格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笔者以美国刑事证人资格的不同界定和影响美国刑事证人资格的具体因素分析为主线,加之相关法理阐释和特殊制度解析以期取长补短,不断完善我国的刑事证人资格制度,推进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证据是支撑整个法律体系运作的重要因素之一,而证人则是证据架构中的关键一环。

无论在中国还是美国,证人资格都是刑事诉讼体系中的基础问题,是证据法关于证人证言的重要内容之一。

它所要回答的问题是:成为一名适格证人需要哪些最基本条件,即一般证人资格如何认定;违反了哪些条件而不具备证人能力;影响证人资格的具体因素有哪些;如何规制特殊证人的证人资格等。

这些问题的探讨对于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有着不容忽视的现实意义:首先,通过对证人资格的预审,可以有效阻止带有主观情感因素,虚假性,非相关性的证人证言成为进入诉讼程序的证据,有利于增强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最终确保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的准确性;其次,对证人资格的判定能够扩大挫败一些当事人进行违法诉讼活动的机率,有利于提升诉讼效率,节省不必要的诉讼成本,保证司法的公允性。

最后,对于特殊证人资格的研究更是我国建立具有人文关怀性质的证人作证方式的理论基石。

目前,我国有关刑事证人资格问题的立法粗糙简陋,有些是原则性的模糊规定,缺少可参照执行的实际价值,还有些仍处于立法的空白。

不规范的证人资格界定也严重束缚着其他刑事证人制度的改革发展。

相比较而言,美国在证人资格问题上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立法实践都对我国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但是,由于两国经济环境,政治体制,法律文化氛围等的不同,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批判吸收。

一、美国一般刑事证人资格制度的考察证人资格实质是证据资格(证据能力)的一种,又称为证人的适格性,是判断证人能否提供证言,参与诉讼的标准。

证人资格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一般证人资格,是指法定绝对性排除规制和成为一名适格证人应具备的最基本能力(生理能力和精神能力)要件;二是特殊证人资格,是指在一般证人资格的基础上,考虑到证人内在自身因素或特殊身份的影响而作出的更符合特殊证人特点的作证特别规定。

这两方面是界定证人是否可以作证,解决特殊证人如何有效作证的关键。

(一)美国一般刑事证人资格的广义界定美国对一般刑事证人资格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一般刑事证人资格界定主要从证人表面化的身份和能力角度历史主观地概括归纳了哪些人可以成为证人,哪些人限制或禁止成为证人。

美国对于广义一般证人资格的界定经历了历史的变迁。

美国早期对广义一般证人资格的授予范围有着严苛的限定:“举凡有色人种、当事人亲属、破产人、利害关系人、犯罪人、精神障碍人、儿童、无宗教信仰人,均不视其为证人。

”此规定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证言的可信度,将法律不信任之人排除在外。

但是,这样规定的弊端也随着社会因素和法律因素的复杂化渐渐显露,大量潜在可用证言被剔除导致以证人证言为核心的对抗制庭审进程步履维艰。

最终,为了保障案件的查明进度,美国逐步取消了这些限制,取而代之的是现今较为宽泛的广义一般证人资格认定规则:既包括通常含义的普通证人,还包括当事人、鉴定人、专家证人,甚至是诉讼行为能力有缺陷者,例如儿童,精神障碍者。

概括言之,即在法律上成立如实作证的内心确信(通常表现为宣誓或其他声明仪式)后,凡知悉案情并如实提供给司法机关的人都可获得证人资格。

(二)美国一般刑事证人资格的狭义界定狭义的一般证人资格界定则更加侧重于证人或案件本身内在化,具体化主客观条件的判断。

笔者对于美国狭义一般证人资格界定的深入探讨首先依托于《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规定,其次辅以其他州证据法典进行阐释。

通过对相关内容及体系的解读,主要从积极方面(证人资格的成就条件)和消极方面(证人资格的禁止性规定)进行界定。

其中积极条款有:《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01条规定,除本规则有其他规定外,任何人都具有证人资格。

这是一条对证人资格的普遍性规定,即假定地将证人资格赋予每一个人。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02条、第603条相较于第601条开始具有了证人资格判定的实质意义。

第602条认为,只有于存在充足证据证明证人对待证事项亲身知情的情形下,证人才能作证。

根据第603条可知,宣誓或郑重陈述是判断证人是否对如实作证义务、违反责任的理解形成内心确信的标准。

通过对上述三条规则的对比分析,笔者归纳出三点美国狭义一般证人资格的界定标准:第一,证人必须对需要作证的事项亲身感知。

第二,证人必须具有亲身知情的生理机能与精神机能,具体包括感知、记录、回忆、理解、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能力。

第三,法官不得在自己主审的案件中充当证人;陪审员不能为自己陪审的案件作证。

美国在此问题的立法规制上逻辑思路清晰严谨,从普遍性规定到具体性规定,再从肯定性规定到否定性规定,层层递进,环环相扣,非常值得我国学习借鉴。

二、美国特殊刑事证人资格的理论分析一般刑事证人资格是机械硬性的作证标准,不得缺失,不可代换。

特殊刑事证人资格则凸显了法律对以人为本的理性追求,是基于个体尊重下的对程序正义更高层次的要求。

其研究的关键是特殊证人禁止作证和有条件作证的相互转化。

笔者所要分析的影响特殊证人资格的具体因素主要包括:年龄,精神状态,道德品格,特殊身份。

(一)年龄(儿童证人)相较于健全的成年人,儿童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打击犯罪同样具有重大意义,尤其在司法判例中出现过的有且只有儿童目睹的严重刑事案件。

若不加选择的否定儿童的证人资格就可能意味着绝对关键证据的流失,这对于刑事司法来说是不可想象的。

因此,中美两国都未排除儿童证人,也未将年龄作为界定证人资格的硬性标准。

但不可否认的是,儿童由于年龄的制约,生理、心理、精神、智力等方面还很不成熟,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他们对客观事物的感知、理解、记忆、表达等能力。

美国在平衡年龄与证人资格关系的问题上采取的是一种普遍肯定与例外限制相结合的态度。

“普遍肯定”是指《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3509条(C)(2):“儿童被推定为有资格作证的人”。

美国以儿童具有证人资格为原则。

“例外限制”特指儿童作证需要具备法官认可的与待证事项复杂程度相当的感知、理解、记忆、表达能力,并能够辨别事实和谎言。

美国在研究儿童证人资格的同时还创新性地将儿童心理学的理论成果运用到儿童作证制度的构建上。

心理学认为,儿童对于外部世界往往处于模糊、幻想的认知状态;对于外界环境的刺激显得更加敏感和脆弱;对于表达方式及内容喜欢加入夸张和想象的成分。

针对这些问题,首先,美国建立了专门针对儿童证人的服务机构,他们聘请与此案无涉的专业儿童心理咨询师在与儿童建立了情感心理上的信任后,免费为儿童提供从开庭前一直到审理后的心理疏导,并带领儿童提前参观法庭,通俗地为其讲解参与庭审环节的程序,逐步消除儿童作证的心理障碍。

其次,在美国,一向庄重威严的法庭也可以为了抚慰儿童心理,舒缓庭审氛围而使法官退去法袍,允许摆放儿童喜爱的玩偶等。

最后,美国为了确保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分别赋予了证人和被告人可以要求对方在作证时正视自己的权利,又称为互面对质权。

但是,基于法理上更高利益保护原则,为了避免直面作证给儿童造成的二次伤害,在必要的情形下,美国许可儿童通过隐蔽作证的方式提供证言,例如借助闭路电视仅单向地让被告观察证人作证的情形,再由律师进行询问。

上述规制足可见美国对儿童证人细致入微的关怀,这极大地削弱了因年龄因素限制给作证带来的弊端,有利于儿童证人在轻松的状态下稳定作证。

(二)精神状态精神是人体系统中的不稳定因子,精神状况易受到内在主观因素(医学病理变化)和外在客观因素(例如酗酒、吸毒、麻醉剂、环境刺激等)的影响出现问题,诱发精神障碍。

精神障碍会造成人的意识模糊,感知力下降,理解错位等一系列身体机能的紊乱。

因此,和年龄因素相似,当精神障碍已严重影响到作证所需的基本能力时,即重度精神障碍时,我们才能否定证人资格。

至于非重度精神障碍者,由于其仍保有作证所需的精神和生理能力,能够记忆并传递感知的案情,理解提问的主旨和证言的要义,因此不能当然排除证人资格。

但是,考虑到他们相较于一般人仍存在很大不能如实作证的风险,法庭将会以严格审查或弹劾的方式保障证言可信性。

(三)道德品格在美国,反映道德品格之一的诚信是影响证人作证的关键因素,双方当事人都可对证人的诚信状况提出质疑,并可使用评价证据或名声证据加以抨击或支持。

但是,其根本的法理依据是证据与待证事项相关性的辩证探讨,美国立法认为证据相关性是指一种逻辑上的相关性,只要证据对诉讼决定有影响即视为具有相关性的证据。

因此当证据涉及证人诚信问题并且证人诚信已受到抨击或质疑时,该品格证据当然具有可采性,即品格处在争论中。

同时根据该品格证据抨击力度的大小和与待证事实的相关度,将其分为影响证言证明力的品格证据和排除证人资格的品格证据。

其中,影响证言证明力的品格证据占绝大多数。

美国法学家威格莫尔则从价值评判的高度重新认识了证据的相关性,他认为证据本身的证明价值应当是正面的,即不存在违反其他证据规则的事由,因为以牺牲另外的法律价值为代价得出的相关性证明力往往会引发不公正的偏颇效应。

这种证据相关性的价值考量称之为法律上的相关性。

由于逻辑上的相关性与法律上的相关性思维基础的不同,侧重保护价值的不同,可得出,存在逻辑相关性的证据不必然在法律上具有相关性。

笔者比较同意威格莫尔的观点,认为道德品格对证人资格限制程度的界定应建立在价值评判的高度而非单纯逻辑上的相关性影响。

(四)特殊身份1.因利害关系而具有的特殊身份一是被告人。

被告人作为一方当事人是案件的绝对亲历者,理所应当是证人的最佳人选,但由于案件的审理结果与被告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人们对被告人如实作证的期待值也大为降低,再加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刑事司法原则,19世纪前的普通法一直否认被告人的作证资格。

但为了维护控辩双方地位的平等,权利的对等,美国(除乔治亚州)在被告人可以成为证人这一确定性论断上设置了三项前提:(1)必须经被告方(被告人、被告人律师)同意或申请;(2)必须是辩方的证人,不能是检控方的证人;(3)被告人需上证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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