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简介【可编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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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简介
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简介
美国的陪审制度美国是至今仍同时实行大陪审团与小陪审团制度的国家。大陪审团的职能是审查案件是否必须提出起诉,即负责审查起诉;小陪审团的职能是参与案件审理,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做出裁断。大陪审团一般由23人组成,小陪审团一般由12人组成。大陪审团的活动是秘密的,小陪审团的活动在法庭上是公开的,大陪审团作出决定要求过半数即可,小陪审团作出决定通常要求一致同意。大陪审团在任期内可以审查若干起案件,小陪审团则是一案一组团。
(一)大陪审团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
“无论何人除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和公诉书,不得以死罪或其他重罪受审。”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规定:
“大陪审团的成员应不少于16人,也不应多于23人。”陪审团一般由没有固定职业但有代表性的退休人员担任。大陪审团由法庭召集,对检察官提交的公诉书草案展开调查,讯问嫌疑人、证人,调查有关的书证和物证,然后进行评议并投票表决。大陪审团过半数成员认为检察官列举的情况同自己所调查的情况足以构成控告嫌疑人犯有某罪,大陪审团就批准起诉书,并发给承办的法院;如果大陪审团认为控告的证据不足,就宣告起诉书不成立,释放在押的嫌疑人;如果大陪审团认为证据不足以构成按重罪起诉,但能证明嫌疑人犯有轻罪或轻微罪行,则指令检察员以告发书形式向主管法院起诉。
(二)小陪审团美国小陪审团一般由12人组成,少数则规定由6人组成即可。美国法律规定,不满18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
及听力有缺陷的人(美国在刑事诉讼中实行言词审理原则),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任陪审员。为保证由公正的陪审团进行审判,诉讼双方有权对陪审员申请回避。回避分无因回避和有因回避两种。前者指双方律师可以不必说明理由,拒绝或阻止某人充任陪审员。后者则必须说明理由。是否允许,由法庭决定。在美国对无因回避有限制,并因案件类型而异。如被指控死罪者,每一方有权提20次;被指控不超过一年监禁或罚金的,每一方有权提3次。因此可见,挑选陪审员是一个极其繁琐的程序。许多美国人也认为这是一个“令人厌烦”的程序,致使审理旷日费时,案件久拖不决。诉讼中的辩诉交易制度辩诉交易,又称答辩交易,答辩谈判,答辩协议,是美国
六、七十年代兴起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即在审判前,控诉方和被告方经过准备,然后双方进行谈判,讨价还价。如果被告方满足控诉方的要求,则控诉方或者撤销指控,或者降格控诉,或者要求将来从轻判处。“辩诉交易”现已被广泛采用,并且经美国最高法院认可为合法程序。在美国,已经提出起诉书或告发书的案件,不是必须经过庭审阶段才能解决,现在越来越普遍地通过“辩诉交易”进行。在开庭前,诉讼双方都要进行认真的准备,包括双方律师会见可能成为证人的人,取得鉴定人证明,收集有关案例等,然后起诉方与被告方在庭外进行谈判,如同市场交易,故称辩诉交易。如果被告方满足起诉方提出的要求,起诉方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理或者撤消指控。如以抢劫罪为例,美国法律将其分为三级,一级抢劫罪可以判处十五年监禁,如果降格为三级抢劫罪,则判七年监禁。诉讼公双做成的辩诉交易,法院可以接受,也可以驳回。如果法院接受了辩诉交易,法院应通知被告人,法院将把辩诉交易内容具体体现在判决书中。如果法
院驳回了辩诉交易,法院应将这一事实通知双方当事人,记录在卷,并给被告人以撤回其有罪答辩的机会。对于辩诉交易这一做法,美国也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支持者认为,实行辩诉交易有三个好处:
1、可以得到“可靠”的定罪,因为将近90的被告人作有罪答辩,表明是认罪的;
2、结案快,可以节省时间、费用;
3、有些案件庭外解决为好,如果一个人有了犯罪记录,就要受人歧视,丢掉工作,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一连串问题。反对者认为,这种做法实际上已把审判变成一种交易,用这种方法处理刑事案件不是取决于事实和法律,而是取决于双方的谈判技巧和手段的高低,是对对抗制庭审制度的一种歪曲,是对触犯法律的人的让步,因而主张废除这一做法。米兰达规则与嫌疑人的沉默权1966年6月13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作出裁定,撤消原审判决,宣告米兰达无罪,从而以判例形式确立了米兰达规则。其主要内容是:警察在提出任何问题之前,须告知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他的任何陈述都可能对他不利;他有树在接受讯问时要求律师在场;嫌疑人对上述被告知的权利的放弃,必须是“明知且明智地”表示的,且必须是自愿的;当嫌疑人在讯问的任何阶段以任何方式表示出要求律师在场的意愿,讯问须立即停止,直到其获得律师之时;当嫌疑人以任何方式表示不愿接受讯问时,讯问就不得开始或应立即停止,直到其向律师咨询且同意接受进一步的讯问。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刑诉法修订以后,嫌疑人沉默权问题成为人们的热点话题,外地某司
page法机关还提出了“零供述”概念。那么赋予嫌疑人沉默权是利大、还是弊大,是否符合我国的国情,刑事诉讼法学者对此争议较大。成者认为:
沉默权有利于保护人权,是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必然体现,是人类诉讼文明的成果;沉默权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赋予嫌疑人沉默权意味着其对司法机关的供述是在其意志自由支配之下作出的,因而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案件的真实性;沉默权可以有效遏制当前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现象,促使侦查人员积极收集证据,提高侦查水平。反对者认为赋予沉默权不符合我国当前国情,要在建立一系列相关配套措施后才能考虑;赋予嫌疑人沉默权实际上等于是赋予其对抗法律的有利武器,不利于打击犯罪;我国刑诉法实际上规定有一种消极沉默权,法律没有禁止沉默权。被告人如果保持沉默,法律没有制裁措施,更没有允许刑讯逼供。美国的司法私有化问题
一、监狱私有化----“私人监狱”美国的司法私有化问题,最早出现的也是最为突出的是监狱私有化。监狱本来是惩罚犯罪和矫正犯罪的场所,但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它竟然成为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私营企业,其原因在于社会治安日益恶化,拘禁过剩,新建监狱造价昂贵,财力匮乏,为减少国库开支,私人监狱便应运而生。在美国,一般是把监狱出租给私人监狱公司,由该公司承包集资、建造和管理监狱,据说这是一种生意兴隆的新行业。除了搞招标、承包、出租、委托代管等私人监狱或民办监狱外,还有专门关押重罪犯人的高技术监狱,以及通过电子技术监督的狱外监狱,即“无墙监狱”,又称“家庭监狱”等等。美国监狱私有化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可谓毁誉参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