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商[2017]101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有关用电类别的回复-皖价商函〔2015〕100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有关用电类别的回复
正文:
----------------------------------------------------------------------------------------------------------------------------------------------------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有关用电类别的回复
皖价商函〔2015〕100号
池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用电类别的请示》(池价商〔2015〕57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我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销售电价说明的通知》(皖价商〔2014〕149号)第七条居民生活用电包括:城乡居民住宅用电、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
你市安徽甜橙绿畅公共交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便民自行车营运站点用电,应按一般工商业和其他用电价格执行。
省物价局
2015年7月15日
——结束——。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皖价商[2011]210号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皖价商〔2011〕210号)各市、县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上网电价(一)我省统调火电、水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8分钱(含税,下同)。
调价后,我省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36元。
调整后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见附件1。
(二)“皖电东送”火电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7分钱。
(三)鉴于我省非统调小水电企业经营困难,上网电价也相应上调,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
二、提高可再生能源附加征收标准除居民生活及农业生产用电外,将可再生能源附加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0.4分钱提高到0.8分钱。
三、调整电网销售电价(一)我省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上调2.4分钱。
因居民电价暂不调整,我省除居民以外,大工业(含中小化肥)、一般工商业、农业生产电价每千瓦时统一上调2.66分钱。
(二)进一步完善销售电价结构。
适当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将大工业基本电价提高2元,相应降低大工业电度电价提价标准。
具体见附件2。
(三)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暂停执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同时将用电侧高峰时段电价上浮比例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
具体见附件3。
(四)对居民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
具体方案由我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价格听证后实施。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8.19
•【字号】皖价电[2008]47号
•【施行日期】2008.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
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电〔2008〕47号)
各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各发电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5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省内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将我省火力发电(含燃煤、热电联产机组)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调整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见附件。
二、调整“皖电东送”机组上网电价。
将“皖电东送”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5分,调整后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08元。
三、我省销售电价暂不调整,电网企业因此增加的购电成本支出,纳入下次销售电价调整统筹解决。
四、各市物价部门要认真落实省物价局、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皖价电〔2008〕38号)要求,加强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监督检查,督促本地煤炭生产企业严格执
行国家电煤价格政策和履行电煤订货合同。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08年8月20日起执行。
附件:安徽省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省物价局
2008年8月19日附件。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
全国各省区电价表2017年8月18日目录1.脱硫燃煤标杆电价 ...............................1.1燃煤标杆电价上调省份...............................1.2燃煤标杆电价未上调省份............................. 2.销售电价 .......................................2.1新疆 ..............................................2.2青海 ..............................................2.3甘肃 ..............................................2.4江苏 ..............................................2.5内蒙 ..............................................2.6安徽 ..............................................2.7山东 ..............................................2.8河南 ..............................................2.9江西 ..............................................2.10山西 .............................................2.11云南 .............................................2.12黑龙江 ...........................................2.13吉林 .............................................2.14辽宁 .............................................2.15天津 .............................................2.16河北 .............................................2.17陕西 .............................................2.18宁夏 .............................................2.19上海 .............................................2.20浙江 .............................................2.21福建 .............................................2.22湖北 .............................................2.23湖南 .............................................2.24四川 .............................................2.25重庆 .............................................2.26广西 .............................................2.27广东 .............................................2.28贵州 .............................................2.29海南 .............................................2.30北京 .............................................1.脱硫燃煤标杆电价6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取消、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52号)文件,提出: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各降低25%,腾出的电价空间用于提高燃煤电厂标杆电价。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修订稿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全国各省区电价表2017年8月18日目录1.脱硫燃煤标杆电价6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取消、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52号)文件,提出: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各降低25%,腾出的电价空间用于提高燃煤电厂标杆电价。
燃煤标杆电价上调省份至今,已经有22个省份陆续公布了本省的燃煤标杆电价和销售电价的调整情况。
这22省的燃煤标杆电价提高了分/kWh,如下表所示。
燃煤标杆电价未上调省份未调整省份的燃煤标杆电价,如下表所示。
2.销售电价自2017年7月1日起,部分省份的销售电价有所调整,调整电价省份见下表。
截止到目前(8月17日)未调整销售电价省份见下表。
新疆2015年4月14日,新疆发改委发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疆工商用电同价有关事宜的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5〕610号)。
自2015年4月15日执行。
青海青海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6〕7号)。
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甘肃甘肃省发改委发布《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6〕510号)。
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江苏江苏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7]124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内蒙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954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安徽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皖价商[2016]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27•【文号】发改价格[2011]1101号•【施行日期】2011.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各区域电监局、省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公司:为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经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一)重点提高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综合考虑煤炭价格上涨对火电成本的影响及发电设备利用情况等因素,对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提高。
具体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山西3.09分钱、青海3分钱、甘肃2.68分钱、江西2.62分钱、海南2.53分钱、陕西2.52分钱、山东2.45分钱、湖南2.39分钱、重庆2.28分钱,安徽、河南、湖北各2分钱,四川1.5分钱、河北1.49分钱,贵州1.24分钱(其中0.46分钱用于提高脱硫加价标准)。
上述省市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甘肃、陕西、安徽三省高于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调整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二)对上述15个省(市)以外的其余省(区、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小幅提高,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其中,广西、云南省(区)燃煤发电企业脱硫加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5分钱和0.3分钱;北京、上海、江苏、浙江4个省(市)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1分钱、3.6分钱、3.6分钱和3.6分钱;青海、广东、福建省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暂不调整。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全国各省区电价表2017年8月18日目录1.脱硫燃煤标杆电价6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取消、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52号)文件,提出: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各降低25%,腾出的电价空间用于提高燃煤电厂标杆电价。
燃煤标杆电价上调省份至今,已经有22个省份陆续公布了本省的燃煤标杆电价和销售电价的调整情况。
这22省的燃煤标杆电价提高了分/kWh,如下表所示。
燃煤标杆电价未上调省份未调整省份的燃煤标杆电价,如下表所示。
2.销售电价自2017年7月1日起,部分省份的销售电价有所调整,调整电价省份见下表。
截止到目前(8月17日)未调整销售电价省份见下表。
新疆2015年4月14日,新疆发改委发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疆工商用电同价有关事宜的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5〕610号)。
自2015年4月15日执行。
青海青海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6〕7号)。
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甘肃甘肃省发改委发布《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6〕510号)。
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江苏江苏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7]124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内蒙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954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3分钱。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4.12•【字号】皖价综[2002]111号•【施行日期】200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综[2002]1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安徽省定价目录》已经省政府同意,国家纪委审定,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四月十二日安徽省定价目录┌──────┬─────────────┬──────┬──────┬──────┐│编号│品名│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重要的储备物│重要的中央储│储备粮食、食│国家计委会同│定价范围为承│││资│备物资│用植物油(料│有关部门│担中央储备任│││││)、棉花的收││务的企业收储│││││购价格和销售││的中央储备粮│││││价格,储备食││食,中央储备│││││糖竞卖底价,││食用植物油(│││││储备石油的出││料),中央储│││││厂价格和出库││备棉花、食糖│││││价格,储备化││、厂丝,国家│││││肥入库和出库││储备用原油、│││││价格,储备厂││成品油,中央│││││丝收购价格和││救灾储备化肥│││││销售价格││等│││├──────┼──────┼──────┼──────┤│││重要的省级储│储备粮食及省│省物价局会同│定价范围为承││││备物资│政府确定的其│有关部门│担省级储备任│││││它重要物资收││务的企业收储│││││购价格和销售││的省级储备物│││││价格││资│├──────┼──────┴──────┼──────┼──────┼──────┤│2│粮食│主要品种定购│省物价局会同│定价范围为淮││││粮收购价、收│有关部门│河以北混合小││││购保护价││麦、白小麦,││││││淮河以南中籼││││││稻、晚籼稻和││││││粳稻(省政府││││││另有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皖价电〔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电〔2018〕27号2018年9月21日各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房地产管理局,蚌埠、芜湖、马鞍山、铜陵、安庆、六安市住建委,滁州市国土资源与房产局,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为降低工商业用户用电成本,今年以来,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我省工商业单一制、两部制目录电价每千瓦分别降低了7.66分、1.13分。
目前,由电网企业直接抄表的电力用户都已享受到降价红利。
但省内部分转供电主体没有把降价红利及时向终端用户传导,导致终端用户用电成本仍居高不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的全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会议精神,增强终端用户的获得感,确保降价红利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工商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是就业和创业的主渠道。
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减轻中小微企业用电成本,是更直接、惠及面更广,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的硬措施。
因此,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让广大用户真正获得降价红利,已成为落实降价政策最关键的环节。
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确保打通降价“最后一公里”,让所有工商业用户有实实在在获得感。
二、抓住关键,突出重点根据《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商〔2018〕87 号)要求,重点清理规范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的各类加价。
20省市电价调整情况汇总
20省市电价调整情况汇总继之前17个省市调整电价结构后,又传出有3个省市调整了电价,分别是福建省、海南省和上海市,至此,全国已有20个省市下发了调整电价结构的通知。
福建福建省物价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中称,适当降低销售电价,进一步推进全省工商业用电同价,简化销售电价分类。
2017年7月1日起,全省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下同)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95分钱。
调整后福建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932元(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
进一步明确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全省峰谷时段划分。
海南海南省物价局日前发布了《关于调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海南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下调1.97分钱/千瓦时。
海南省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提高1.0分钱/千瓦时(含税,下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从0.4198元/千瓦时调整为0.4298元/千瓦时。
上海上海市物价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自7月1日起,本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平均降低4.08分钱、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降低3.5分钱(不含农副动力用电和排灌动力用电)。
其中,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自4月1日起执行,电网企业分别按照每千瓦时3.78分钱和3.5分钱。
自7月1日起,本市统调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1.07分钱(含税),调整后本市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155元。
河南7月9日,河南省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统一提高2.28分/度,未执行标杆上网电价的燃煤机组同标准提高。
电力企业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价标准,按调整后的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在统一提高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同时,河南省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分别降低1分/度;电网企业按照1分/度的标准,在7月份收取工商业用户、代理售电的售电公司电费时,扣减4~6月份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销售电价说明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销售电价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4.11.26•【字号】皖价商〔2014〕149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销售电价说明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为加强销售电价管理,健全和完善销售电价体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精神,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安徽省电价说明》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销售电价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电价说明的通知》(皖价服〔2005〕306号)同时废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价分类第三章计价方式第四章其他第五章附则安徽省销售电价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说明。
第二条销售电价是指电网经营企业对终端电力用户销售电能的价格。
第三条销售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第四条制定销售电价的原则是坚持公平负担、兼顾公共政策目标、有效调节电力需求和促进能源节约,并建立与上网电价联动的机制。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徽省境内依法批准注册的所有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
第二章电价分类第六条销售电价按用电类别、分电压等级制定。
用户按不同用电性质执行相应分类电价。
各类用电原则上应分线分表计量,不具备分线分表计量条件的,可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别计收电费,但一年应至少核对一次。
第七条现行安徽省销售电价分类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四类。
公用事业行业简评报告:多地发文完善分时电价政策
[Table_Rank]评级:看好[Table_Authors]邹序元首席分析师SAC执证编号:S0110520090002******************.cn电话:86-10-5651 1867[Table_Chart]资料来源:聚源数据相关研究[Table_OtherReport]∙多地发布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国家能源局发布电力供应保障通知核心观点●多个省市、地区陆续发布政策文件,完善分时电价政策。
近日,山西、安徽、吉林、河北、四川及重庆等多个省市地区的发改委陆续发布相关政策文件,调整峰谷电价价差,完善分时电价政策。
●山西发布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的征求意见稿,峰谷价差调整为3.6:1。
日前,山西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分时电价执行范围,优化峰谷时段划分,适当扩大峰谷价差,实施季节性尖峰电价。
其中,此次将峰谷价差调整为3.6:1。
即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下浮55%,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同时,每年冬、夏两季对大工业电力用户实施尖峰电价政策,尖峰时段电价在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安徽发布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的征求意见稿,季节性高峰电价调整为上浮81.3%。
日前,安徽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调整了峰谷电价浮动比例。
其中在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扣除政府性基金附加基础上,季节性高峰电价上浮比例由65%调整为81.3%,其他月份高峰电价上浮比例由54%调整为71%,低谷用电下浮比例由42%调整为58.5%。
●吉林发布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增设尖峰时段,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日前,吉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分时电价政策的执行范围,优化分时时段,扩大分时电价浮动比例,加强与电价市场化改革衔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皖价商函[2010]159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皖价商函〔2010〕159号)
淮南市物价局:
(淮价商〔2010〕你局《关于我市博胜新能源有限公司太阳能光伏发电一期5MW工程项目上网电价的请示》
122号)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号)规定,太阳能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
目前,国家核定上网电价的原则是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
具体标准可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期核定宁夏地区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临时上网电价每千瓦时1.15元(含税)。
二、为促进我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你市博胜新能源有限公司光伏电站投产后,我局将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上网电价,并积极争取国家支持。
以后国家有统一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结束——。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20•【文号】发改价检[2011]1311号•【施行日期】2011.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1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为严格电价管理权限、进一步落实电价管理政策,充分发挥电价调控政策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作用,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电价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采取切实措施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贯彻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决制止各地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2010年开展的节能减排电价大检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六部门的有力督促下,22个省区市自行出台的对高耗能企业电价优惠措施已全部纠正,各类企业已经严格执行规定的目录电价。
但是,目前一些地方采取各种方式试图恢复优惠电价。
为坚决遏制各地越权优惠电价措施出现反弹,巩固2010年节能减排电价大检查成果,现再次重申:(一)凡是未经我委批准,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制定调整电价管理政策,自行出台并实施优惠电价措施的;未经我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批准,擅自开展大用户直供电试点,或者以其他名义变相降低企业用电价格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出台优惠电价措施,阻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节能减排措施落实的地方和部门,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二)对各级电网公司依据地方越权文件规定对企业实施优惠电价措施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对相关优惠金额部分按无违法所得给予相应罚款处理;对因实施优惠电价而压低上网电价的金额,要依法退还有关发电企业或收缴财政,并处相应罚款。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决策部署,持续深化电价改革,进一步提升输配电价核定的规范性、合理性,经商国家能源局,对《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6〕2711号)作了修订,形成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1月19日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省级电网企业输配电价,健全输配电定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核定。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是指省级电网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为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价格。
第三条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遵循以下原则:(一)促进电网企业高质量发展。
立足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强化电网企业成本约束,以严格的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输配电准许收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电网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为用户提供安全高效可持续的输配电服务,助力行业和用户提高能效降低能耗。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趸售电价及价区的通知(2012)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趸售电价及价区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11.20•【字号】皖价商[2012]19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趸售电价及价区的通知(皖价商〔2012〕192号)省电力公司:你公司《关于2012年趸售电价及价区调整建议的函》(皖电函〔2012〕140号)悉。
鉴于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我省电价,而趸售电价没有全额调整及供电营业区划调整等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公司提出的全省趸售电价及价区调整的相关意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趸售结算电价水平。
趸售关口中小化肥电价和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46分,其他类别综合结算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77分。
调整后趸售结算电价水平详见附件1。
二、调整县级供电企业趸售价区。
根据各县级供电企业电量规模、用电结构、经营状况以及营业区调整等情况,适当调整县级供电企业价区,并增设T3和T4价区。
调整后的各县级供电企业价区详见附件2。
三、趸售结算电价中包含的基金及附加情况。
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附表中所列价格均包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每千瓦时1.292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千瓦时0.83分、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0.8分。
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及中小化肥用电外,均包含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2分。
以上基金及附加均按县级供电企业实际收取金额上交省电力公司。
四、调整分时电费溢亏兑现比例。
市级供电企业和县级供电企业分时电费溢亏兑现比例由80%∶20%调整为70%∶30%。
销售电价仍按我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皖价商〔2011〕210号)执行。
五、根据我局《关于水电供区农网改造资金还本付息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商〔2012〕91号),涉及水电供区农网改造的县供电公司,在趸售关口电费结算中相应冲减其支付的农网改造资金还本付息电价。
安徽电价 (2)
安徽电价简介安徽省是中国华东地区的一个省份,其电力行业也发展迅速。
电价是指供电企业向用户出售电力时所收取的价格,对于用户和企业来说,电价直接影响到生产和生活成本。
本文将介绍安徽省的电价情况,包括电价的组成和调整机制,并分析其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电价组成安徽省的电价由几个主要组成部分构成,主要包括基础电价、政府附加费、输配电价和税费。
具体来说:•基础电价:基础电价是指供电企业提供电力的基本成本,包括发电成本、输配电成本和管理成本等。
基础电价是根据电力行业的经营情况和国家政策进行定价的。
•政府附加费:政府附加费是指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对电力行业征收的费用,用于支持能源发展和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
•输配电价:输配电价是指供电企业为用户提供输电和配电服务时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电网建设和维护。
•税费:税费是指根据国家税收法律对电力行业征收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所得税等。
电价调整机制安徽省的电价调整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负责,根据国家的电力行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情况进行定期调整。
电价调整一般分为全省范围和居民用户两个层面。
对于全省范围的电价调整,NDRC会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和电力行业发展情况,对基础电价进行适当调整。
调整的依据包括电力企业的成本情况、电力供需状况以及能源结构调整等因素。
对于居民用户的电价调整,NDRC会根据居民用户的用电需求和生活成本等因素,进行适当的调整。
一般来说,居民用户享受更低的电价,以保障生活用电的基本需求。
电价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电价作为生产和生活成本的一部分,对经济和社会有着重要影响。
具体来说:•对企业来说,较高的电价意味着生产成本增加,可能会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适当的电价调整对于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非常重要。
•对居民来说,电价直接关系到生活质量和生活成本。
适当的低电价能够提升居民的生活水平,对于减轻贫困和改善民生具有积极作用。
•电价调整还可以影响能源结构调整和能源消费行为。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皖价商〔2017〕158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皖价商〔2017〕158号2017年12月27日各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皖政办〔2017〕43号)精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18年1月1日起,下调高峰(含7-9月份)时段电价上浮幅度2个百分点。
将高峰时段电价上浮幅度由55%下调为53%,其中7-9月份上浮幅度由65%下调为63%。
低谷时段电价下浮幅度41%保持不变。
二、调整范围包括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
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我省化肥生产企业同步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四、建立峰谷分时电价执行情况月度报告制度。
省电力公司应按月将各级供电公司各电压等级、各类用户峰平谷时段电量、收入等情况进行汇总,每月20日前一并报送省物价局。
附件:安徽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附件安徽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注:电热锅炉,冰(水)蓄冷空调用电在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基础上:7、8、9月每千瓦时下浮0.5039元,其他月份每千瓦时下浮0.4737元,平段每千瓦时下浮0.307元,低谷每千瓦时下浮0.1828。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修订《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皖价服[2002]191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修订《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修订《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2]191号2002年7月8日)各市、县物价局、供电局:省物价局和原省电力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皖价工字[1995]240号)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物价部门、供电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农村电价的混乱状况得到了有效遏制,电价秩序明显好转,对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近几年,随着全省统一销售电价的实行和“两改一同价”工作的进行,农村电价的构成、测算标准、收取行为都发生了变化,原《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农村电价管理的需要。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电价行为,维护农村用电户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并商省电力公司,重新修订了《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一:《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附件二:《安徽省农网维护费测算办法》附件三:《农村电力资产运行维护及电工经费测算表》(略)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电价管理,维护农村用电户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农村电力设施供电并收取费用的行为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电价的核定、调整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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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决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我省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综合利用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1分钱(含税,下同)。
调价后,我省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为每千瓦时0.3844元。
“皖电东送”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1分钱。
调价后,“皖电东送”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为每千瓦时0.3844元。
我省水电机组上网电价统一按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执行。
二、调整电网销售电价。
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1.35分钱。
其中,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自4月1日起执行。
电网企业要按照规定,在收取工商业用户、代理售电的售电公司电费时,扣减4-6月份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售电公司要及时向电力用户传导,不得截留。
以上价格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附件:1.安徽省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2.安徽省电网销售电价表3.安徽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安徽省物价局2017年8月30日附件1安徽省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单位名称机组装机容量上网电价备注(万千瓦)(元/千瓦时)阜阳华润电力有限公司#1-21280.3844脱硫脱硝除尘华能巢湖发电有限公司#1-21260.3844脱硫脱硝除尘国投宣城发电有限公司#1630.3844脱硫脱硝除尘#2660.3844脱硫脱硝除尘华电芜湖发电有限公司#1-21320.3844脱硫脱硝除尘华电六安发电有限公司#1-2270.3844脱硫脱硝除尘华电六安电厂有限公司#3-41260.3844脱硫脱硝除尘淮南平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21260.3844脱硫脱硝除尘芜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21320.3844大唐马鞍山当涂发电有限公司#1-21320.3844脱硫脱硝除尘安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5-6640.3844脱硫脱硝除尘大唐淮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8210.3844脱硫脱硝除尘大唐安徽洛河发电厂#1320.3824脱硫脱硝大唐安徽洛河发电厂#2320.3844脱硫脱硝除尘大唐洛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4600.3844大唐淮北发电有限公司虎山电厂#1-21320.3844脱硫脱硝除尘国电铜陵发电有限公司#1-21260.3844脱硫脱硝除尘国电宿州第二热电有限公司#413.750.3724脱硫#5-6700.3844脱硫脱硝除尘皖能马鞍山发电有限公司#1-21320.3844脱硫脱硝除尘临涣中利发电有限公司#1-2620.3844脱硫脱硝除尘淮北涣城发电有限公司#3-4600.3844脱硫脱硝除尘皖能铜陵发电有限公司#51050.3844脱硫脱硝除尘#4320.3844脱硫脱硝除尘#3320.3844脱硫脱硝除尘#61000.3844脱硫脱硝除尘淮南矿业集团煤矸石综合利用顾桥电厂#1-2660.3844脱硫脱硝除尘皖能合肥发电有限公司#12.5关停机组#5630.3844脱硫脱硝除尘#6600.3844脱硫脱硝除尘淮北国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1-2640.3844脱硫脱硝除尘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2640.3844脱硫脱硝除尘#3-42000.3844脱硫脱硝除尘池州九华发电有限公司#1-2640.3844脱硫脱硝除尘马鞍山万能达发电有限公司660.3844脱硫脱硝除尘#1-2660.3844脱硫脱硝除尘合肥联合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2700.4134脱硫脱硝除尘安徽金源热电有限公司#1-27.50.3844脱硫脱硝除尘国投新集电力利辛有限公司#1-22000.3844脱硫脱硝除尘池州市三二五发电有限公司(贵池电厂)50.3724淮北新源热电有限公司3.60.3844脱硫脱硝除尘皖北煤电集团祁东煤泥矸石电厂30.3844脱硫脱硝除尘淮北杨庄矸石电厂#1-22.40.3844脱硫脱硝除尘合肥东方热电厂0.60.3574合肥众诚热电厂3.30.3844脱硫脱硝除尘合肥安能热电公司#41.20.3844脱硫脱硝除尘#1-30.90.3844#1-2机关停#50.60. 3844脱硫脱硝除尘合肥天源热电2.70.3844脱硫脱硝除尘淮北长源煤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1.80.3574安徽新源热电厂#1-280.3844脱硫脱硝除尘亳州瑞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21.90.3844脱硫脱硝除尘滁州热电厂3.90.3574滁州华汇热电有限公司4.50.3574安徽恒力电业有限责任公司#1-21.20.3844脱硫脱硝除尘淮南矿业集团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庄孜电厂#1-2300.3844脱硫脱硝除尘淮南矿业集团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钱甸电厂#1-2270.3844脱硫脱硝除尘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炉桥厂)#1-2600.3674脱硝铜陵新亚星能源有限公司焦炉煤气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7.50.3844脱硫脱硝除尘铜陵新亚星能源有限公司15MW余热发电项目1.50.3574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淮南花家湖)1.20.3574宿州芦岭阳光能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2.40.3844脱硫脱硝除尘淮北市热电有限公司0.30.3844脱硫脱硝除尘淮北力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20.3844脱硫脱硝除尘滩溪县鸿源煤化有限公司燃用焦炉煤气燃气轮机联合循环电站项目1.660.3574芜湖绿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1.20.5114定远县大元能源有限公司压气站燃机余热发电1.20.3724合肥金太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用户侧并网光伏电站1.450.3724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光伏发电集中应用示范项目10.3724光大光伏能源(怀宁)公司0.20.3724大唐陈村水力发电厂19.40.3844佛子岭水电站6.010.3844梅山水电站40.3844响洪甸水电站40.3844白莲崖水电站50.3844安徽明生电力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康源)发电机组0.3844非统调水电站0.3844附件2安徽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基本电价不满1千伏1-10千伏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最大需量(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一、居民生活用电0.56530.5503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0.76580.75080.7358三、大工业用电0.64600.63100.61600.60604030四、农业生产用电0.55580.54080.5258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0.35160.33660.3216附件3安徽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分类电度电价基本电价不满1千伏1-10千伏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最大需量(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一、居民生活用电平段0.5953低谷0.3153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高峰7,8,9月1.22761.20281.1781其他月份1.15651.13331.1100平段0.76580.75080.7358低谷0.47450.46570.4568三、大工业用电高峰7,8,9月1.02991.00510.98040.96394030其他月份0.97080.94760.92430.9088平段0.64600.63100.61600.6060低谷0.40390.39500.38620.3803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