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琪的熊浪抢劫案校园庭审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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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浪抢劫案校园庭审分析报告

祁琪2009031517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11班

2012年9月24日,在学院的组织下,我们法学院80位同学有幸亲身听完了一次真正的刑事庭审,亲身感受庭审现场。一进学校的模拟法庭,竟不自觉的严肃了起来。庄严寂静的法庭,温和而又不失威严的法官,以及两位正襟危坐的律师,一切都使我由衷的敬佩。我当时想中国所有的法庭都可以像我今天看到的这样,我们国家就真正做到了法治社会了。第一次在书本和老师的介绍之外,亲身的发自内心的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神圣。我也终于明白法律之所以神圣,不仅仅是由于法院门口武警森严的戒备,更重要的是从事法律职业者的素质——法官渊博的学识和良好的修养,律师们的敬业精神和优秀的专业素质。

庭审开始,书记员宣读了法庭现场的注意事项,审判长也宣布开庭,敲响了争议的法槌。随即,在武警的押送下,以为看是与我们年龄相仿的熊某被带进法庭,(因犯有一次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瘦弱的躯体与威武的武警形成鲜明对比。解开手铐,面向法庭,准备法律争议的审判。观众席上被告人的亲属们,很认真的看着昔日自己的心爱的孩子,却又是那么无奈。随着审判长开始发问,熊某也一切如实回答,我们也逐渐了解整个案情。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熊浪,农民。2012年6月,熊浪网吧出来,身无分文,遂起歹意,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茂业百货的廖记棒棒鸡附近,为了劫取财物从被告身后用左手抱住其脖子,右手抢被害人的包,被害人强烈反抗,仅抢得索爱手机一部,后将被害人摔打在地,迅速逃离。被害人与当日报案,而被告人熊浪与20127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移交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现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审理。

二、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

法院已经将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传票和通知书送达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并在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确定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二)宣布开庭。

在开庭审理前,审判长:查明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到庭;宣读了法庭纪律规则;请公诉人、当事人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审判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并核对被告人熊浪的有关信息以及告知其有关的权利义务;宣布该案的案由为熊浪涉嫌抢劫罪并公开审理;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名单等事项。

(三)法庭调查。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告知公诉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熊浪在重庆市江北区茂业百货“廖记棒棒鸡”店门口,从背后用手将将被害人抱住,致使被害人摔倒在地,抢走被害人索爱手机一部(价值1365人民币)后向海关方向逃跑,销赃所得500元赃款已不存。公诉人认为熊浪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构成抢劫罪

2、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之后,被告熊浪对起诉书内容提出了异议。

熊浪认为自己并没有用手卡住被害人的脖子,只是左手抱住被害人的肩膀,而被害人咬住了自己的左手,此时才将被害人摔倒在地。同时认为自己不构成抢劫罪。辩护人也对有关问题提出了异议。

3、公诉人对被告发问,询问了被告人出生日期、是否有前科等;

4、辩护人对被告发问,包括家庭成员情况、如何抢夺被害人的财物等;

5、审判员对被告发问,包括被告人作案的经过。

6、质证认证,公诉人出示被告人熊浪的供诉和辩解、被害人唐静的陈述、证人苟基林的证言、刑事办案证明、指认现场笔录出售赃物手机收据等书证、重庆市江北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

7、被告人对此进行了自我辩护,他认为自己并未用手卡住被害人的脖子,对公诉机关所出具的证据此有疑问,同时对其他事项无异议。

8、辩护人进行辩护,辩护人认为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抢劫罪有可能构成抢夺罪,被告的暴力行为并未达到致使被害人无法反抗的程度;其次,认为公诉人出具的证据的证明力存在疑点,即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和被害人报案的时间有冲突,并且被害人供述被告人卡脖子时擦伤被害人的脖子,此说法无任何证据来佐证,所以被害人的询问笔录的不具有合法性、客观性,请求法院不予认定。

9、由被害人出示证据,但是被害人没有证据出示。

10、由辩护人出示证据,被告人的家属与被害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以及对被害人的补偿所签订的收据,辩护人针对被告人生活的村委会及高中时的班主任所出具的有关证明。有上述证据来证明被害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同时用于证明被害人社会危害性小、基本无再犯可能性。

(四)法庭辩论。经过法庭调查后,审判长宣布了进入法庭辩论。审判长根据法庭调查总结出来了本案主要的几个争议焦点:

焦点一:被告人是否用手卡住被害人的脖子。

焦点二:被告人的暴力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是否达到致使被害人难以反抗的程度。

定罪方面的辩论:

(1)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6份供述都是一致的,应当认定被告人用手卡住被告人的脖子而使用暴力抢夺被害人的钱财。但是被告人认为自己并未卡住被害人的脖子,只是抱住了被害人的肩膀而夺取了被害人的手机。

(2)辩护人认为本案不应认定为抢劫罪最多能定抢夺罪,被告人的暴力行为应当综合本案发生时的情形来看,它并未达到致使被害人难以反抗的状态,所以不构成抢劫罪。公诉人又辩称抢劫罪的暴力行为是针对人身而做出的暴力行为,抢夺罪的暴力行为只是针对物所做出来,从本案来看,被告人的暴力行为是针对被害人人身而做出的,应定抢劫罪。

量刑方面的辩论:

(1)公诉人量刑建议为3-4年有期徒刑,理由是如下:

被告人触犯刑法263条规定的抢劫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具有法定的减轻从轻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上对熊浪的量刑建议为3-4年。

(2)辩护人的答辩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构成抢夺罪,并且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且,被告人此次犯罪情节较轻,有悔过意向,无再犯危险,没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良好,对熊浪的量刑建议为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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