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三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三篇
篇一: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
文件名称: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实现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投资的科学决策,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集团公司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机构。集团公司董事会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等进行决策、咨询、建议。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不得对外签署任何投资或投资承诺的协议和文件。同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经营管理和业务开展中相关风险控制制度、机制等进行审议,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经营管理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集团公司相关董事、总裁、投资业务负责人、风险控制负责人、法务负责人等组成。根据需要可以外聘委员,外出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集团公司董事长、总裁、投资业务负责人、风险控制负责人、法务负责人为当然委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
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委员在每届期满前因主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负责时,由集团公司董事长决定更换人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秘书一名。
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秘书协助主任委员召集会议,在主任委员无法参加会议时,受主任委员委托主持、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提出的拟投资项目资料、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评估报告等;
2、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的投资决策意见;
3、审议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提交的投资项目退出方案,提出明确的决策意见或操作建议意见;
4、提出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防范风险的指导意见,审定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业务投资决策的制度和流程,组织对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对已出现风险制定化解措施;
5、审议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投资项目风险动态分析报告,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风险及管理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估,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议事规则及程序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集团公司风险控制负责人、法务负责人、投资业务负责人必须参会,其他参会人员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于会议召开前根据委员时间安排拟定并报请主任委员确认后通知。委员参会的方式为现场、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
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次会议由5名委员出席,如出席会议委员不足5人,会议顺延或另行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人员主持;每一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无法发表意见三种;会
议做出的决议,经全体参会委员中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即为有效通过。对于未有效通过同时发表不同意意见委员人数不到参会委员的三分之一的项目,可以再次召开一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审议该项目。
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前提下,也可以采取其他认可的方式。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形成,由全体参与委员签字。
第十条集团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子公司上报的投资决议可行使否决权,集团董事会对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可行使否决权。
项目投资决策规则及程序:
1、投资业务部门应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召开前1-2天将会议资料兼而有之委员审阅;
2、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召开时,项目组及投资业务负责人报告项目情况、投资方案、所属子公司评审委员会意见等;
3、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对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议;
4、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对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决策;
5、投资项目组成员及相关人员可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聘请咨询专家进行咨询,费用由本公司支付。咨询专家可以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议事规则及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其他事项的规则及程序参照项目投资决策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遇有突发风险,应及时报告投资决
策委员会参会委员及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每分钟;会议记录作为集团公司档案保存。
第十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送董事长,经董事长签署后方可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回避参加有利益冲突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第十六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篇二: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集团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集团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集团公司的投资评审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等进行评审、咨询、建议。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程序,集团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签署任何投资或投资承诺的协议和文件。投资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意见作为党委会建议和董事会决策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集团总经理担任;内部委员4名,包括项目相关主管副总2名,项目相关部门负责人2名;外部委员3名以上(含3名),包括项目所属行业选聘外部专家2名以上(含2名),法律顾问1名。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委员会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名,由投资发展部经理担任。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审,并提出明确的投资评审意见;
2、提出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防范风险的指导意见。
3、组建并管理项目咨询评审外部专家库;
4、集团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