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出版管理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一、综述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是为加强网络出版管理,规范网络出版服务行为而制定的,目的是促进网络出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基本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依法经营,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
(二)责任追溯原则: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三)信息真实原则: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或误导性广告。
(四)保护用户权益原则: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三、注册和备案(一)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备案手续。
(二)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以便监管部门核实和审核。
四、内容审核(一)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建立内容审核制度,制定审核流程和标准,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核。
(二)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当审核所提供的各项信息,确保不含有违法违规内容。
(三)网络出版服务机构不得提供含有黄色、暴力、恶意攻击、恶意炒作等内容的服务。
(四)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内容时,应及时删除,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加强与相关合作单位的合作,确保合作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五、行业自律(一)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范,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二)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制度,完善风险防控机制。
(三)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职业素养和法律意识。
(四)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积极参与行业自律组织,共同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
六、监督和处罚(一)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制。
(二)监管部门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网络出版服务机构,监管部门应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网络出版服务的管理和监管的法规和规定。
该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出版资质和许可: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必须获得相应的出版资质或许可证,符合国家规定的出版管理要求。
2. 内容审核和审批: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须对其发布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批,确保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3.版权保护: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须尊重和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4. 违法违规内容处理: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及时处理用户举报的违法违规内容,并依法向执法机关报案。
5. 公共安全保护: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内容的监管,防止出现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清理或下线。
6. 用户隐私保护: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保障用户的隐私权益。
7.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市场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网络出版市场的健康发展。
8. 培训和宣传: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开展网络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
以上内容为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一般性要求,具体管理规定可能会根据地区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6.02.04•【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6.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电子信息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8月2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2016年2月4日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出版服务秩序,促进网络出版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另行制定。
第三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行为,促进网络出版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活动的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等相关主体,具体包括由我国出版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行业协会进行注册管理的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由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直接委托从事网络出版活动的组织或个人;以网络出版为主要经营目标,并从事网络出版活动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网络出版服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自愿有偿、诚实守信、安全可靠、服务便捷、保护隐私等原则。
第四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出版服务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落实网络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网络出版服务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同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依法向社会公开提供网络出版服务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内容、使用方式、收费标准等,以便用户了解和选择。
第十八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信用评价机制,及时记录用户在使用网络出版服务过程中的表现,并根据用户表现给予相应的信用评价,以便用户和其他服务提供者参考。
第十九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公布网络出版服务的安全情况、服务质量、用户投诉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以维护用户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第二十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防范和抵御网络攻击、信息泄露、网络诈骗等安全风险,确保网络出版服务的安全可靠。
第二十一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网络出版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提供服务,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用户发布违法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不得以技术手段限制用户使用合法的网络出版服务。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解读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解读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新出台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都有哪些亮点值得我们关注:【一】自2021年3月10日起《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施行。
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现工业和信息化部)2002年6月27日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新出台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都有哪些亮点值得我们关注:(为了方便以下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简称为"新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简称为"旧规")"网络出版服务"和"网络出版物"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另行制定。
与旧规调整"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管理"相比,新规一方面以列举的方式指出网络出版物的范围。
另一方面从"互联网出版活动"到"信息网络出版服务"的转变,明确增加了手机、平板等智能终端的网络服务出版服务范围。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与旧规相比,新规详细列明了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应具备的条件,申报材料的要求及申请注册登记手续。
为了方便大家了解,我们制作了一张图让大家看懂如何申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当然了,通过上面复杂的程序和漫长流程取得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并不代表就万事大吉了。
2020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一、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2016年2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该《规定》分『总则』、『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网络出版服务管理』、『监督管理』、『保障与奖励』、『法律责任』、『附则』7章61条,自2016年3月10日起实施。
2020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二、最新要求
在2016年3月5日举行的全国电视剧行业年会上,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司长李京盛在报告中提出一系列要求:
1、网络剧审查制度开启,线上线下统一标准。
2、网站自审的审核员需要接受总局培训考核,自审后播出引发热议的剧目将会进一步由管理司专家审核团队审核总结,有疑义的还会更进一步审议。
3、24小时不间断地执行监看模式。
4、对网络剧制作机构也有进一步的管理要求。
对于网络剧必须做到以下几点:加强对视频审查员的培训;加强对优秀网络剧的引导;加强对重大项目的了解,提前介入;及时发现“苗头”不对的剧,不要等内容成片了再下架;内容标准统一,电视不能播什么,网络也不行施行。
三、2020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1、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2、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办法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办法一、总则为加强网络出版服务的监管管理,规范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为,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出版、数字出版、网络音乐、网络影视、网络游戏等各种形式的网络出版服务。
二、申请许可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国家新闻出版署申请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申请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经济组织能力;2.遵守国家有关出版条例和规定;3.具备满足网络出版服务需要的技术设备设施和技术能力;4.具备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必需的财务、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三、内容审查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发布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核,保证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未经审核合格的信息不得发布。
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加强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保护用户隐私和网络交易的安全。
四、版权保护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转载、复制、发行、放映著作。
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版权管理制度,签订合法、有效的版权使用、运营授权协议,督促网民履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
五、用户服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保障用户知情权,标明、提示信息内容的适用人群、内容特点、风险及相关权益责任等信息。
用户应当自觉履行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网络安全权益,实现信息自主选择权、安全接受权、申诉维权权等。
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服务制度,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用户服务,承担服务内容的法律责任,并建立有效的用户投诉处理制度,及时解决用户投诉。
六、处罚和监管对违反本规定的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国家新闻出版署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处罚,并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对于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国家新闻出版署可以暂停其网络出版许可,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互联网出版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出版活动,促进互联网出版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互联网出版内容的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具有出版属性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书、数字报纸、数字期刊、网络文学、网络教育内容、网络地图、网络音乐、网络视频等。
第三条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互联网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容审核,确保互联网出版内容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互联网出版单位第六条互联网出版单位是指依法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专门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单位。
第七条设立互联网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互联网出版业务资质。
第八条申请设立互联网出版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五)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从业资格证明;(六)资金证明;(七)设备清单;(八)场所证明;(九)内部管理制度;(十)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条互联网出版单位变更业务范围、合并、分立、迁移、注销等,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互联网出版管理规定
互联网出版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互联网出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管理,保障互联网出版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出版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出版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互联网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二)制定互联网出版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三)制定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四)对互联网出版机构实行前置审批;(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互联网出版内容实施监管,对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出版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者进行审核,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其作品主要包括:(一)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二)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机构,是指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第二章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第六条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
关于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
关于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自查报告一、概述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我公司进行了自查,并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
本报告旨在详细描述自查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以确保公司合规运营。
二、自查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 文章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在自查中,我们注意到部分文章内容存在违规问题,如存在敏感词汇、涉及未经授权的版权信息等。
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于编辑人员疏忽或信息筛选不严格所导致。
2. 用户信息收集不规范我们发现在用户注册及使用过程中,存在过度收集用户信息的情况。
这是由于旧版用户注册流程问题和系统设置不合理所致。
3. 不当的广告推送在广告发布过程中,我们发现有部分广告内容存在不适宜或虚假宣传的情况。
这主要是由于广告审核不严格或广告主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所导致。
三、整改措施1. 加强编辑审核流程为避免类似违规情况再次发生,我们将加强编辑人员的培训,并建立更加严格的审核流程。
所有发布的内容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且需经过多人审核确认。
2. 完善用户隐私政策为加强用户信息保护,我们将对用户注册流程进行优化,精简信息收集内容,避免过度收集用户隐私信息。
同时,我们也将明确用户信息的使用范围,并加强信息存储与保护措施。
3. 加强广告审核针对广告发布环节,我们将建立更加严格的审核制度,加强对广告内容的把关。
严禁发布不适宜或虚假宣传的广告,并加强对广告主信息真实性的核实。
四、整改期限上述整改措施将于自查报告发布之日起立即执行,并逐步完善整改,确保在三个月内达到合规要求。
五、监督与检查为确保整改措施有效执行,我们将建立监督与检查机制,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
同时,欢迎监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以验证整改效果。
六、结语我们深刻反思违规行为给用户和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并郑重承诺将全面整改,确保合规运营。
同时,我们也将加强内部规章制度的建设和培训,提升员工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识,以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本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将公开发布,重视社会各界的监督与建议,共同推动网络出版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2023年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2023年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一、总则网络出版服务是指在网络上向公众提供包括文字、音频、图片、视频等各种形式的内容传播和服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网络出版服务的特点和发展需求,制定本规定。
二、服务主体网络出版服务主体包括出版机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他提供网络出版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出版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三、内容审核1. 提供网络出版服务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对提供的内容进行审核,严禁发布、传播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内容。
2. 出版机构应当建立内容审核制度,设置审核人员,并对审核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审核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较强的道德素质。
3. 提供网络出版服务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建立便捷的内容反馈机制,接受公众投诉和举报。
出版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投诉人提供回复。
四、版权保护1. 提供网络出版服务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尊重著作权法律法规,依法获取和使用原创作品。
禁止未经授权擅自发布、传播他人著作权作品。
2. 出版机构应当加强版权管理和维权力度,通过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保障原创作品的合法权益,鼓励原创作品的生产和传播。
五、用户注册和实名认证1. 用户在使用网络出版服务之前,应当进行注册,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2. 提供网络出版服务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对用户信息进行保密,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障用户信息的安全。
3. 用户在进行敏感信息发布、评论等操作时,应当进行实名认证。
六、广告发布1. 提供网络出版服务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依法获取广告业务资质,严禁发布、传播违反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
2. 出版机构应当建立广告审核制度,对发布广告的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广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七、跨境传播1. 提供网络出版服务的组织或个人在进行涉及跨境传播的网络出版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关国际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
2. 出版机构在进行跨境传播网络出版内容时,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和申报手续。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是指中国政府对网络出版服务的管理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这些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 出版单位登记和审核: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注册,提交相关材料并接受审核。
出版单位需要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以确保其能够适当地开展网络出版服务。
2. 内容审查和审批: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需要对其提供的内容进行审查,并根据规定要求进行审批。
禁止发布违法、淫秽、恶心等内容。
合法合规的内容需要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审批。
3. 版权保护: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需要采取措施保护相关作品的版权,并防止盗版和侵权行为。
对于发现的盗版和侵权行为,需要及时处理,并配合权利人进行维权。
4. 广告管理: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需要对广告进行管理。
禁止发布虚假广告、诱导点击广告和违法广告等。
广告的内容和形式需要符合相关规定。
5. 用户信息保护: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需要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不得采集、存储、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超过必要的范围,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
6. 违法违规处理:对于违法违规的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停服务甚至吊销许可证等。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网络出版服务行业的秩序,保护版权和用户权益,维护国家的文化传播秩序和社会稳定。
2023年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2023年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网络出版服务的管理,优化网络出版环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利用互联网和其他信息化手段,向公众提供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其他出版物的网络传输、网络发行、网络访问等服务。
第三条网络出版服务的提供单位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出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条国家出版管理部门是网络出版服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网络出版服务的政策和管理规定,指导、监督和执法网络出版服务活动。
第二章网络出版服务的内容和标准第五条网络出版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含有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公民合法权益的内容。
第六条网络出版服务的内容应当积极向上,传播科学知识,促进文化繁荣,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七条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对不同年龄段、不同教育程度的用户提供相应的内容,遵守相关的出版行业标准。
第八条网络出版服务的提供单位应当保护原创作品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
第九条网络出版服务的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版权保护机制,严禁对他人作品进行盗版、侵权等行为。
第三章网络出版服务的经营管理第十条网络出版服务的提供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网络出版服务的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流程、内容审核、版权保护等责任和要求。
第十二条网络出版服务的提供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具备相关的出版、编辑、审查等专业知识。
第十三条网络出版服务的提供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用户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
第四章网络出版服务的监督和执法第十四条国家出版管理部门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日常监督,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网络出版服务的提供单位应当配合国家出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内容管控为中心
⽹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内容管控为中⼼⽹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内容管控为中⼼ ⾃2016年3⽉10⽇起,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局与⼯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发布的《⽹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正式施⾏。
下⾯是⼩编精⼼为⼤家整理收集的⽹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内容管控为中⼼,供⼤家参考阅读,希望⼤家喜欢。
⽹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内容管控为中⼼ ⾃2016年3⽉10⽇起,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局与⼯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发布的《⽹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正式施⾏。
从⽹络出版服务许可、⽹络出版服务管理、监督管理、保障奖励到责任罚则,本规定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现时代中国⽹络治理的价值内核与制度逻辑,⾃然成为业内各利益相关⽅⾼度关注的热点。
概括⽽⾔,在制度设计层⾯,笔者认为本规定的条⽂规范有三项值得注意的要旨—— (⼀)基础范畴的内涵外延:弹性的界限 新技术背景下,为有效规制⽹络出版服务这⼀快速发展的新事物,监管者倾向于付诸界限弹性的规范厘定。
特别地,围绕“⽹络出版物”,本规定⼀⽅⾯强调其包括“通过信息⽹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另⼀⽅⾯⼜指出这⼀概念亦涵盖“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第2条第3款)。
当然,监管者也注意到了弹性规范的实际可⾏性问题。
以有效监管范围和监管对象空间界域的规范划定为例,监管者在突出“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络出版服务”这⼀标准要素(第2条第1款)的同时,补充确认“与从事服务活动相关的设备(包括服务器和存储设备等)必须存放在中国境内”是必要的前提条件之⼀。
(⼆)规则建构的价值内核:内容的管控 相较先前颁⾏的诸多治理规则,此次监管者似乎更为重视有关内容管控的机制建设。
⼀⽅⾯,强制普遍推⾏编辑责任制度、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以及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第23条),以确保⽹络出版之内容的合法性与质量要求。
另⼀⽅⾯,本规定第46条明⽂规定了国家应当⽀持、⿎励的⼋种内容类型(例如: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作⽤的,具有⾃主知识产权和优秀⽂化内涵的,等等),希冀由此从正⾯产⽣强有⼒的价值引导效应。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1.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网络出版服务行为,保护网络出版权益,维护网络出版服务市场秩序而制定的。
2.网络出版服务指通过互联网提供的出版服务,包括原创作品发布、传播、销售等。
第二条:注册与许可1.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注册,并获得相关许可。
2.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建立完善的身份认证系统,确保用户身份真实可靠。
第三条:内容审核与监管1.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当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审核,禁止发布违法违规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色情内容、暴力内容、恶意攻击等。
2.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用户上传内容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信息,做到快速审核、快速处理、快速下架。
第四条:版权保护1.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原创作品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版权。
2.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版权保护机制,提供便捷的举报和投诉渠道,及时处理侵权行为,并对侵权行为实施追责。
第五条:用户权益保护1.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当明示用户权益保护政策,并向用户提供有效的维权渠道。
2.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当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出售用户的个人信息。
第六条:广告管理1.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当明示广告内容,并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
2.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当对广告进行审核,并及时处理虚假广告信息。
第七条:违规处理1.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发现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封号、下架等。
2.违反规定行为严重的,有权进行行政处罚,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监督与处罚1.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出版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2.对于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相关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第九条: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出版服务,促进网络出版事业健康发展,保障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具有编辑、校对、排版、包装、发行等出版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保障网络出版服务的质量。
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网络出版服务的监督管理,地方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出版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人员;(五)有必要的资金和设备;(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设施;(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网络出版服务设施情况说明;(四)内部管理制度;(五)专业人员名单及证明材料;(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八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三章网络出版内容第九条网络出版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四)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五)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六)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等危害社会公德的内容;(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八)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办法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规范网络出版服务行业,保障网络出版服务质量和安全,促进网络出版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以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数字出版物为主要载体进行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出版物及各种数字服务产品销售、传播、推广等活动的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
本办法遵循网络出版服务的公益本位,秉持信息传播的社会责任,坚持普及科技、传播文化的原则,保障网络出版服务的合法权益,促进构建以知识性、责任性、公益性、安全性、创新性为核心的网络出版服务生态。
第二章许可证管理第二条许可证的申请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主管部门申请出版物许可证、ISBN/ISSM号码和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三条许可证的审批出版主管部门在接到网络出版服务机构申请许可证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秉承公正合法原则作出书面决定。
申请不合法或者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版主管部门将不予许可。
第四条许可证的使用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出版物许可证、ISBN/ISSM号码和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如实地进行网络出版服务活动,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期限和内容进行网络出版服务。
第五条许可证的变更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修改其许可证内容的,应当依据出版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许可证的变更。
第三章服务内容与技术第六条网络出版服务的范围网络出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数字图书馆、数字阅读、合法数字内容分发、在线合法采购、传统出版品网络发行、在线合板、在线发行报刊、图书检索、在线授权等。
第七条技术安全要求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网络安全保障机制,防范、排查和处置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用户的信息安全和客户数据的保护。
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完整的信息安全体系,建立信息安全政策、安全风险管理流程,确保网络信息的安全可靠。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条款。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网络出版服务的合法权益,推动网络出版事业的发展。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中的内容:
1. 注册和许可要求:网络出版服务提供商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注册和获得许可,确保其具备合法经营资质。
2. 内容审核和管理:网络出版服务提供商需要对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和管理,确保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传播违法信息。
3. 版权保护:网络出版服务提供商需要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确保所提供的内容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
4. 用户隐私保护:网络出版服务提供商需要确保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采取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护用户隐私。
5. 广告管理:网络出版服务提供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需要管理和监控广告内容,确保广告内容合法、真实,不误导用户。
6. 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网络出版服务提供商,相关部门会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等。
这些规定旨在营造公平、健康、有序的网络出版服务环境,促进网络出版服务的发展,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 1 页共 1 页。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全文3
2016年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全文(3) 第五章保障与奖励第四十五条国家制定有关政策,保障、促进网络出版服务业的发展与繁荣。
鼓励宣传科学真理、传播先进文化、倡导科学精神、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等有助于形成先进网络文化的网络出版服务,推动健康文化、优秀文化产品的数字化、网络化传播。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依法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止和破坏。
第四十六条国家支持、鼓励下列优秀的、重点的网络出版物的出版:(一)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的;(二)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以及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有重要意义的;(三)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有重大作用的;(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优秀文化内涵的;(五)对推进文化创新,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的;(六)对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有重大作用的;(七)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内容健康的或者其他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八)其他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的。
第四十七条对为发展、繁荣网络出版服务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八条国家保护网络出版物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著作权法律法规。
第四十九条对非法干扰、阻止和破坏网络出版物出版的行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一)下达警示通知书;(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三)责令公开检讨;(四)责令删除违法内容。
警示通知书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定统一格式,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给相关网络出版服务单位。
本条所列的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范本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出版服务行为,保护网络出版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出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或其他信息网络,以电子方式传播、发布和交流出版物的服务行为。
第三条网络出版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确保明确的管理责任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网络出版服务内容第五条网络出版服务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标注相关的版权信息,尊重著作权人的权益。
第七条网络出版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第八条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当对通过其提供的平台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查和过滤,不得发布违法、不良信息。
第三章网络出版服务流程第九条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出版物审核制度,对待审核的出版物进行审查,确保合法、安全、健康。
第十条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管理制度,确保用户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并明确告知用户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第十一条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版权保护机制,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盗版、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十二条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当通过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对用户发布的信息内容进行监控和过滤,防止违法、不良信息的传播。
第四章网络出版服务责任第十三条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对其提供的服务负有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信息进行备案和保存,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和调取。
第十五条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制度,并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与反馈。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网络出版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发布违禁出版物、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非法信息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网络出版管理规定出版管理规定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八条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第九条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
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
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
第十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国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指导、协调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设立的出版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还应当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三)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
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
登记事项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出版单位领取出版许可证后,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依法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属于企业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出版单位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不得超过180日。
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主管机关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报社、期刊社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报纸、期刊的,由原登记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第二十条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期刊社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出版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二条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第三章出版物的出版第二十三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
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出版物的出版。
第二十四条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出版物刊载的内容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报纸、期刊发表的作品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有关出版单位更正或者答辩,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近期出版的报纸、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出版物的规格、开本、版式、装帧、校对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出版物的质量。
出版物使用语言文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第三十条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
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
第四章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第三十一条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
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第三十二条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有关证明,并依法与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签订合同。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得擅自印刷、发行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发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第三十三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承接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业务;但是,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
境外委托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的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委托人应当持有著作权人授权书,并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三十四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份承接的出版物样本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