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出版物出版和互联网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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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电子出版物出版和互联网出版

旧考试大纲的比照

原教材的章名是“电子出版物出版和网络出版”,而教材的章名是“电子出版物出版和互联网出版”。这说明,网络出版的提法还是有不同意见。的考试大纲与旧大纲相比,本章没有太大的变化。要留意的是,第四节《电子出版物的编辑》从原来的了解变为现在的把握,这是由于今年教材改写后,这一节的内容写的角度不一样了,虽然也有技术方面的内容,但是主要论述作为一个电子出版物的编辑,人员有什么要求,工作有什么要求,虽然格外重要。

本章的重点:

1、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的治理规定

2、电子出版物编辑人员和编辑工作的总体要求

3、原创性电子出版物编辑制作流程

4、纸质图书转化为电子书的工作流程

5、电子出版物自投稿的审核要求

6、引进出版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工作要求

7、国家关于互联网出版的规定

第一节电子出版物出版和互联网出版的进展概况

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和互联网出版的国际背景

二、我国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和互联网出版

其次节电子出版物的概念、类别和特点

一、电子出版物的根本概念〔了解〕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电、光、磁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的出版物。

与纸质出版物相比较,它们在信息的记录方式、存储介质和读取方法上,是完全不同的。

二、电子出版物的类别〔了解〕

1、从载体不同分类

2、对读者操作的反响状况不同分类

3、所包含的信息表现形式不同分类

4、、按根本用途不同分类

5、所含的传播媒体特征不同分类

三、电子出版物的几种主要载体〔了解〕

1、软磁盘

2、只读光盘

3、、可该录光盘

4、集成电路卡

目前最常用的载体〔主流载体〕是:CD-ROM 类只读光盘

四、电子出版物的特点〔生疏〕

六大内在特点:储存信息量大;检索便捷;具备多媒体的表现方式;交互式构造可实现读者的参与;超链接设置拓展读者视野;可实现按需打印。

六大外表特点:阅读方式与纸质出版物不同;体积小;能长期保存;发行渠道有所不同;版本更灵敏便利快速;复制本钱低廉。

对这些内在和外表特点的理解应当没有困难,但要背下来也不是件简洁的事。我想,不必死记硬背,可以从区分电子出版物与纸质出版物、音像出版物的不同的特性特点动身,来理解它。

第三节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的治理规定〔把握〕

我国有关电子出版物治理的标准性文件主要有两个:一个是2023 年 12 月国务院公布的《出版治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另一个是国家闻出版署于 1997 年 12 月公布的《电子出版物治理规定》。依据大纲中“出版法律法规”的要求,这两个法规是属于应把握的范围,学员应当重点把握。

一、关于制作电子出版物的规定

1、国家对经营电子出版物制作业务的制作单位实行备案制治理;

2、设立经营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程序是:

(1)向所在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登记;

(2)60 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闻出版局申请备案;

(3)由省级闻出版局报闻出版总署;

(4)未经备案者不得经营该类业务。

3、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可以将自行制作的作品交由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审定出版;

4、电子出版单位可以制作电子出版物,也可以托付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制作;

5、制作单位可以承受出版单位托付制作电子出版物原版盘;

6、制作单位承受托付时:

(1)应当与托付的出版单位签订托付制作合同;

(2)必需验证托付方是否有“电子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3)必需承受托付方盖章的电子出版物制作托付书。

7、制作单位不得擅自制作或者承受非出版单位托付制作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内

容的重大选题电子出版物;

8、承受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台湾地区、外国组织及个人制作电子出版物或者合作制作电

子出版物时:

(1)制作单位应事先将有关内容资料和托付方的背景资料报所在地省级闻出版局审批;

(2)经批准前方可制作。

二、关于出版电子出版物的规定

1、国家对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实行许可证制度;

2、电子出版物单位的设立程序:

(1)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闻出版局提出申请;

(2)经省级闻出版局同意后,报闻出版总署审批;

(3)闻出版总署批准后,主办单位准时向所在地省级闻出版局登记,领取《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许可证》;

(4)持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3、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可以自行制作、出版电子出版物,也可以托付制作单位制作后自行

出版,还可以将制作单位自行制作的作品经审定后予以出版;

4、出版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必需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同一内容、不同媒体、格式、

版本的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应当安排不同的中国标准书号;

5、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

(1)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月挨次编号,连续出版的电子出版物及协作报纸、期刊出版和销售的电子出版物〕;

(2)必需向出版所在地的省级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省级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闻出版总署审批;

(3)获得批准前方可出版并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

6、电子出版物的中国标准书号,专用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只能用于出版与其出版物类

型相对应的电子出版物,不得用于出版纸质图书和其他类型的出版物;

7、电子出版物附属的使用手册,其内容应是关于电子出版物的说明和操作指导,不具有脱

离电子出版物单独使用的有用价值,并不得单独定价另行销售;

8、必需在电子出版物及其装帧纸的显著位置载明出版单位名称、地址、书号〔连续出版物

号〕及条码、出版日期、著作权人姓名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9、以著作权贸易方式引进出版的电子出版物,还应当载明引进出版许可证号和著作权授权

合同登记证号;

10、出版单位承受或者间承受我国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的著作权人授权出

版电子出版物:

(1)将著作权授权合同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级版权局登记取得登记证明文件;

(2)将证明文件、审读报告、内容资料、样品及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证明文件报所在地省级闻出版局审核;

(3)省级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闻出版总署审批

(4)出版单位获得批准文件前方可出版。

11、图书出版社、期刊社和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出版协作本版出版物的电子出版物:

(1)须向所在地省级闻出版局提出申请;

(2)经所在地省级闻出版局审核后,报闻出版总署审批;

(3)申请书须写明本版出版物的名称、制作单位、主要内容、出版时间、复制数量和载体形式等内容;

(4)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批文到省级闻出版局领取《电子出版物复制托付书》;

(5)经批准出版的协作本版出版物的电子出版物,其名称须与本版出版物全都,并须与本版出版物配套销售,不得单独定价销售。

12、举办全国性的电子出版评奖活动,须经闻出版总署批准。

三、关于复制电子出版物的规定

1、国家对电子出版物的复制实行许可证制度;

2、出版单位托付复制电子出版物,只能托付持有《电子出版物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复制单

位并签订合同;

3、出版单位托付复制电子出版物:

(1)必需提交有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电子出版物复制托付书》和著作权人的授权证书;

(2)《电子出版物复制托付书》由省级闻出版局核发;

(3)出版单位开具〈电子出版复制托付书〉后应直接送交复制单位,并保证托付书内容真实、准确。

4、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不得承受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和个人托付复制电子出版物,不得

擅自复制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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