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优质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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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优质建设工程
复查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激励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不断提升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进一步规范省优质建设工程复查认定管理工作,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省施工企业在省内或省外承建的工程,以及外省(市)施工企业在我省内承建的工程,符合条件均可申报。
第三条省优质建设工程奖构成
竣工工程:“龙江杯”、“甲级优质”、“乙级优质”;
在建工程:“结构优质”。
第四条“龙江杯”奖是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申报国家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及其他国家级相当奖项,必须从获“龙江杯”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五条“龙江杯”、“甲级优质”和“乙级优质”工程每年复查认定一次。
由各市(地)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或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按申报条件,择优推荐。
第六条凡申报“结构优质”奖的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到各市(地)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或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备案。
各市(地)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或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确定“结构优质”工程中间检查时间,根据不同工程制定检查计划并确保中间检查至少一次。
结构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各市(地)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或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组织专家完成评价。
中间检查工作和结构工程完工评价由各市(地)
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或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负责,并征求市(地)质量监督站意见。
省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不定期抽查。
第七条省优质建设工程的复查认定工作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要运用PDCA循环的原理,确立优质工程评价标准的动态理念,把创精品同加强薄弱环节控制和有计划地消除质量通病有效结合起来,不断推动全省创优活动健康、有效的开展。
第八条省优质建设工程的复查认定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做到程序化运行,规范化操作,标准化管理。
省优质建设工程实行指标控制,每年获“龙江杯”、“甲级优质”、“乙级优质”工程总数原则控制在100项以内。
第二章省优质建设工程申报范围
第九条工程规模达到下列要求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列入申报范围
一、“龙江杯”工程
(一)建筑工程
1.10000座位以上体育场;
2.3000座位以上体育馆;
3.2000座位以上或具有相应规模8条标准泳道的游泳馆;
4.1500座位以上影剧院;
5.200间以上客房的饭店、宾馆;
6.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教学楼、图书馆等;
7.20000平方米以上的会展工程、营业楼、候机楼、铁路站房;
8.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仓储、构筑物等建筑工程;
9. 住宅工程:建筑面积 100000平方米以上的设施配套的住宅小区,单体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
10. 单体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
(二)市政工程
1.高度260米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2.桥面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立交桥或10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
3.全长400米以上或单跨80米以上的桥梁工程;
4.长度800米以上的城市跨河桥;
5.长度5公里以上的轨道交通工程;
6.占地面积3万(含)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1万(含)平方米的园林建筑工程;
7.日供水10万吨以上的供水厂或日处理10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
8.日处理1000吨及以上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
9.投资超过8000万元的其它市政工程。
(三)安装工程
单位工程造价超过1500万元的安装工程。
(四)铁路工程
1.长度30公里以上的单线或20公里以上的双线(多线)新建铁路综合工程;
2.连续长度80公里以上的改建铁路(含增建二线)综合工程;
3.大型编组站、集装箱中心站、动车段综合工程;
4.长度1000米以上的铁路特大桥;
5.长度3000米以上的单线铁路隧道、2000米以上的双线铁路隧道或1000米以上的多线铁路隧道;
6.长度不小于100公里的铁路电气化、通信、信号、电力工程;
7.投资5000万以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具有示范性,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地其它铁路工程。
(五)公路工程
1.全长1000米以上或单跨150米以上的独立特大桥;
2.单洞长度1500米以上的公路隧道;
3.长度5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
4.长度50公里以上的一级公路;
5.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立交及其它大型交通工程。
(六)水利工程
1.库容5千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工程;
2.过闸流量800立方米/秒拦河闸;
3.装机流量50立方米/秒以上或装机功率8兆瓦以上的灌溉或排水泵站;
4.高度70米以上土石、100米以上混凝土或浆砌石的水工大坝;
5.重现期50年以上的一级或二级堤防工程;
6.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其它水利工程。
二、“甲级优质”、“乙级优质”工程
(一)建筑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
2.住宅工程: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的设施配套的住宅小区,单体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
3.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工程;
4.投资超过800万元的仓储、构筑物等建筑工程。
(二)市政工程
1.高度160米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2.桥面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立交桥或5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
3.全长200米以上或单跨50米以上的桥梁工程;
4.长度500米以上的城市跨河桥;
5.长度3公里以上的轨道交通工程;
6.占地面积2万(含)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1万(含)平方米的园林建筑工程;
7.日供水5万吨以上的供水厂或日处理5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
8.日处理800吨及以上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
9.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其它市政工程。
(三)安装工程
单位工程造价超过1000万元的安装工程。
(四)铁路工程
1.长度30公里以上的单线或20公里以上的双线(多线)新建铁路综合工程;
2.连续长度50公里以上的改建铁路(含增建二线)综合工程;
3.长度800米以上的铁路特大桥;
4.长度2000米以上的单线铁路隧道、1000米以上的双线铁路隧道或600米以上的多线铁路隧道;
5.投资3000万以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具有示范性,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地其它铁路工程。
(五)公路工程
1.全长1000米以上或单跨150米以上的独立特大桥;
2.单洞长度1000米以上的公路隧道;
3.长度3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
4.长度50公里以上的一级公路;
5.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大型立交及其它大型交通工程。
(六)水利工程
1.库容3千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工程;
2.过闸流量500立方米/秒拦河闸;
3.装机流量30立方米/秒以上或装机功率5兆瓦以上的灌溉或排水泵站;
4.高度50米以上土石、70米以上混凝土或浆砌石的水工大坝;
5.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其它水利工程。
三、“结构优质”工程
工程建筑面积及规模参照“甲级优质”、“乙级优质”工程执行。
第十条申报“龙江杯”奖未涉及到的建设项目,工程规模可参照国家“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农、林、煤城和边远地区,不具备第九条规定的规模,但确为当地标志性建筑,影响面大,社会评价高,质量达到省内一流水平的工程,可以破格申报。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申报省优质建设工程奖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为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
二、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工程建设程序;
三、工程所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质量行为
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四、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五、工程施工符合国家、行业和本省施工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工程质量与环境质量达到省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六、工程符合国家行业政策,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中积极推广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符合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要求及环保规定;
七、施工企业有创优计划、目标和可行的管理及质量保证措施,并在工程开工前报送当地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或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
创优工程应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加强过程控制;
八、单位工程已进行竣(交)工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取得竣工工程备案证;
九、工程经过一个冬、雨季使用,安装工程竣工投产运行使用一个周期,投入使用满足设计及使用功能要求,工程使用一般不超过四年。
其中住宅项目竣工后投入使用满两年、入住率在90%以上;
十、参加评选的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施工总承包与专业承包企业签订了专业承包合同;
2.完成的工作量占总工作量的15%以上。
第十三条受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降级处罚的施工企业,两年内不允许申报省优质建设工程奖。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的工程不得申报省优质建设工程奖
一、虽已正式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的工程;
二、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或经处理仍存在永久性缺陷的工程;
三、未获省级安全标准化合格工地称号的工程不得申报龙江杯;
四、未获省级工程建设QC小组奖的工程;
五、由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投诉工程;
六、住宅工程未进行分户验收的;
七、入住率低于90%、入住回访率未达到100%的住宅工程;
八、竣工后全部被隐蔽的工程;
九、保密工程。
十、施工工艺和技术落后,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材料(产品)、耗能高的产品及民用建筑挥发性有害物质含量超过规定的产品的工程。
第四章省优质建设工程申报
第十五条龙江杯、甲级优质、乙级优质奖的申报与复查认定程序:
一、施工企业申报;
二、市(地)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或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推荐;
三、报送省建筑业协会;
四、省建筑业协会审查资格及申报工程的条件,确定复查要点;
五、省建筑业协会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赴现场复查认定;
六、公示初评结果(七天);
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龙江杯评审委员会审定;
八、正式行文发布。
第十六条申报省优质建设工程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八月十日。
其中拟申报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及其他国家级奖项的工程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推荐申报国家级质量奖项工作的管理办法》执行。
申报单位对申报的工程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各市(地)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或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是申报省优质工程奖指定的推荐把关单位,其专业工程应有相关行业建设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没有推荐单位的意见,省建筑业协会不予受理。
推荐单位对推荐的工程承担推荐责任。
第十八条申报资料规定
一、“结构优质”工程
1.申报资料总目录;
2.申报表一式一份,附表2
3.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文字资料;
5.市(地)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或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组织的中间过程检查资料;
6. 市(地)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或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出具的结构工程评价资料或市(地)结构优质证明文件;
7.10张4寸能反映结构工程质量水平的照片。
二、“甲级优质”、“乙级优质”工程
1.申报资料总目录;
2.申报表一式一份,附表1;
3.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文字资料;
4.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的单位工程质量评价资料;
5.获省工程结构优质奖证明文件或行业结构优质奖证明文件;
6.市(地)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或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对申报工程的质量评价资料或市优质证明文件;
7.专业项目应有行业主管部门或委托的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资料;
8.专业项目应有行业内质量获奖情况证明文件;
9. 工程获得省QC小组活动成果奖证书复印件;
10.特种设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11.提供建筑物竣工标识牌设立位置的照片;
12.竣工工程备案证(复印件);
13.20张4寸反映工程特点的照片;
14.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资料(分户验收汇总表),入住率、回访率证明。
三、“龙江杯”工程
1.申报资料总目录;
2.申报表一式一份,附表1;
3.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文字资料;
4.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资料(分户验收汇总表),入住率、回访率证明;
5.获省工程结构优质奖证明文件或行业结构优质奖证明文件;
6.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的单位工程质量评价资料;
7. 专业项目应有行业主管部门或委托的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资料;
8. 专业项目应有行业内质量获奖情况证明文件;
9. 工程获得省QC小组活动成果奖证书复印件;
10.工程获省级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证明文件;
11.市(地)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或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对申报工程的质量评价资料或市优质证明文件;
12.特种设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13.提供建筑物竣工标识牌设立位置的照片;
14.竣工工程备案证(复印件);
15.20张4寸能反映工程特点的工程照片、5~10分钟反映工程施工质量水平的DVD录像。
第十九条省优质建设工程申报评定资料管理
一、为方便追溯,分析工程质量发展动态,对优质建设工程形成的资料,申报单位应按第十八条要求,按申报的类别将申报资料装订成册,报省建筑
业协会,省建筑业协会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二、省优质建设工程申报资格审查通过后进行复查认定。
第五章省优质建设工程评审机构及复查认定
第二十条评审机构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龙江杯评审委员会由协会、企业和行业有关领导、工程质量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名。
第二十一条复查认定依据
依据《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黑龙江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及国家、行业和省设计、施工质量验收相关标准规定。
第二十二条现场复查认定程序
一、由省建筑业协会从专家库中抽取各专业人员,组成现场复查认定组,现场复查认定采取专家组长负责制;
二、现场复查认定组,在当地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或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配合下,按照事先确定的计划实地复查工程质量,查阅工程有关质量控制和管理等资料;
三、复查认定组按专业做出复查评审记录,提出复查认定意见。
复查认定组对复查结果出具的报告负责。
第二十三条优质工程评分
一、评分权重值
单位工程根据专业不同按实物质量、工程技术资料,分配权重值。
其房建工程按表-1分配权重值。
其它专业由专家组组长确定。
表-1 权重值分配表
二、单位工程优质分值和评分
1、龙江杯分值为92分及其以上;
2、甲级优质分值为85分及其以上;
3、乙级优质分值为80分及其以上。
三、鼓励企业争创技术含量高的特色精品工程。
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建设部(省)十项新技术示范工程、施工中应用专利技术等发明创造的特色工程,得分相同时可优先获得评选入围资格。
第六章纪律
第二十四条省优质工程复查工作与评选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第二十五条工程复查和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专家分组不得选自当年有申报工程的企业,不得参与本单位的复查工作。
复查专家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原则上每位专家连续参加复查工作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六条各有关方面接待复查组的安排从简,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赠送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工程复查工作无关的参观活动。
第二十七条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申报企业
取消参评资格;对复查、评审专家取消复查或评审资格,并终身不得再进入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库;对其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申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工程情况和相关资料,积极配合复查专家组的现场复查工作。
申报单位出具虚假材料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申报资格。
第七章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经终审核准的省优质建设工程,由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龙江杯评审委员会和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发布通报,表彰奖励工程的施工、监理、建设等各方建设主体。
第三十条实行鼓励企业创优的优惠政策。
一、按市场经济规律,实行优质优价,具体可以参照省住建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建设工程质量激励机制的指导意见》(黑建质[2015]4号)文件中的相关内容执行。
二、创省优质建设工程奖的施工单位,应从表彰文件公布之日起三年内承揽新工程的招投标给予加分。
荣获“龙江杯”奖工程加分依照省住建厅印发的《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评标中企业获奖项目加分和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暂行规定》执行。
三、获省优质建设工程奖的企业在企业诚信年度评价中给予加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对于已获得省优质建设工程奖称号的工程,若发现质量问题,经查实,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将取消该工程省优质建设工程奖
称号。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龙江杯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原《黑龙江省优质工程检查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黑建协[2010]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