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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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知识点汇总
1.建造师管理体制遵循“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遵循“分级别、分专业”
的原则。

一级设置10个专业,二级设置6个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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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命题考试的制度。

也可选择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命题和考试。

3.注册建造师: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经注册,取得注册执业证书和职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施工管理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4.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变更和增项四类。

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5.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取得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建造师名义执业。

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以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6.每一注册有效期接受120学时继续教育,必修课60学时(30学时公共课,30学时专业课).行政法规是最高行政机关既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7.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和自由、宗教信仰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工时制度)文化教育权、监督权、获得赔偿权。

8.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三者缺一不可。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的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9.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区别: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民事行为能力取决于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

10.法人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他组织:项目经理属于其他组织
11.民事法律关系客体:财、物、行为、智力成果(非物质财富);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

权利是一种资格,可以放弃。

义务是一种责任,必须履行。

12.民事法律关系变更: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终止:自然终止、协议终止、违约终止;
要式法律行为(建设工程合同应用书面形式)、不要式法律行为。

13.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1)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3)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行为形式合法。

14.代理分:委托代理(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法定代理(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和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本质上也属于法定代理)
15.代理中的连带责任:1 委托书授权不明 2 第三人明知是无权代理,而造成被代理人损失3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而造成被代理人损失4委托书不合法。

16.委托代理的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2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或代理的合法终止
17.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或单位取消制定5监护关系消灭
18.债的发生依据: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不是违法行为不是故意为之)、无因管理、其他。

债的消灭:履行、抵消、提存、混同、免除、当事人死亡。

19.知识产权特征:1双重性2专利性3地域性4时间性;种类:1著作权(作品)2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3商标权(注册商标)4商业秘密
20.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普通2年;短期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延付或拒付租金的3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21.超过诉讼时效后果:胜诉权消灭但实体权利不消灭。

计算: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权力最长保护期期限为20年;中止:原因时间两个条件同时满足。

22.诉讼时效的中断:重新计算的时间点可以依据下列不同的情形确定:1因提起诉讼而中断的情形2因提出要求而中断的情形3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情形。

23.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力,包括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用益物权(占有、使用和收益)和担保物权(优先受偿)
24.抵押不转移占有债权人优先受偿:抵押权自登记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实现抵押权一并处分。

其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赏。

25.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留置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人(债权人)、留置人(动产被留置的债务人)、留置物(被留置财产)。

26.不动产物权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动产无权经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特殊规定除外。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但法律另外有规定除外。

27.建设单位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限额以下、文物保护、开工报告、抢险救灾、临时、军用。

28.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1限额以下小型工程2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6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
29.申请施工许可证条件1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取得了规划许可证;3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6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资金已落实(工期不足1年到位资金不小于工程合同价一半,超过1年的不小于30%)。

30.建设单位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不能按期开工的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不开工不延期超期的自行废止。

31.建筑企业资质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侦察资质分综合、专业、劳务;设计资质分综合、行业、专业、专项;监理资质:综合、专业、事务所。

32.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职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有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33.提倡实行工程总承包,禁止将建设肢解发包和违约采购。

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将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的行为。

34.按合同约定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发包单位不得指定。

资质管理: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35.无效合同: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2没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

36.无效合同处理:1无效但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支持2合同无效且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支持;修复后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支持。

3超越业务范围签订合同,竣工前取得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支持。

37.大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一个项目经理和法人可以联合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8.禁止转包、转包合同无效。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包给他人或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违法所得:扣除成本后的利润部分。

39.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中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40.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1.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接收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管理的过程。

工程监理的依据:1法律法规2有关的技术标准3设计文件4承包合同
42.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国外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其他
43.工程监理内容:三控(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三管(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沟通协调)。

工程监理任务的承包不得转包分包。

44.监理权限1认为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有权要求改正;2发现设计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应报告给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45.独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保持独立性才能客观公正。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46.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商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招标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47.必须招标项目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社会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3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

48.必须招标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两百万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在一百万上、50万上3低于以上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三百万上。

49.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总价2%,但不超过80万,有效期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投标人按要求将保证金随文件提交,不安要求提交保证金,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50.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拒收。

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投标人在截止时间前,可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以书面通知招标人。

51.联合体各方的责任1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2就中标目标责任承担连带责任3不得重复投标4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5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

52.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3行贿手段4低于成本价竞标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53.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总数2/3.
54.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是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5.修正原则1数字与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为准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机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56.中标人的投标1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57.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投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58.中标的要求1确定中标人2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3签订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违背合同须知内容的其他协议,否则无效)4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5法律责任。

59.招标方式有公开、邀请、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分资格预审(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格后审(开标后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60.招标人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

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招标项目可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61.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生产供应者以及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得其他内容。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62.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6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1组织保障(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明确岗位责任)2管理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和物力资源管理)3经济保障4技术保障。

6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65.从业人员权利1知情2批评和检举控告3拒绝4紧急避险5赔偿6劳动防护用品7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1自律遵规2学习安全生产知识3危险报告。

66.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人接到报告后应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67.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延迟期限不超过60日。

68.事故发生单位处一百万一生五百万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书p69)。

69.建设行政主管或有关部门可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扣押并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70.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7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群防群治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72.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1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2依法履行合同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3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6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73.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将成为施工单位后续工作的主要参考依据。

如果资料不真实,并且因此导致了施工单位的损失,施工单位可以就此向建设单位要求赔偿。

74.建设单位不得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75.注册职业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76.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由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77.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根据工程特点制定措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8.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由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贵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79.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80.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日常培训2新岗位培训3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培训。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都有进行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81.对达到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82.施工单位应根据不同阶段和周围环境及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的,施工单位做好防护,责任方承担费用或按合同约定执行。

83.施工单位应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费用。

施工总承包的由承包单位支付。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84.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由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检测,签订租赁协议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85.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得,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86.建筑施工企业从事施工合同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87.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3个月向元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施工企业施工的前提。

88.建设单位质量责任1发包2招标3提供原始资料4不干预投人5送审施工图6委托监理7确保物资8不得擅自改主体和承重结构9竣工验收10移交项目档案
89.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将成为施工单位后续工作的主要参考依据。

如果资料不真实,并且因此导致了施工单位的损失,施工单位可以就此向建设单位要求赔偿。

90.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分包单位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负责,总承包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9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和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9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93.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检验,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检验或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94.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资料,一档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95.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结构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厉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96.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承担连带责任。

97.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检验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98.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低级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99.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2个采暖期有可能比2年短)
100.<<房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了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情况,1因使用不当早的造成的质量缺
陷;2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3不可抗拒的质量缺陷。

10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

质量保证金数额;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金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10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职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103.政府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

104.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特点:权威性和综合性。

105.委托由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来依法代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能,并对委托的政府部门负责。

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106.质量监督机构发现违法行为和影响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得到改正。

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部门批准后实施。

107.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备案。

108.在工程施工活动中下列建筑材料、建筑构平配件和设备不属于这里的产品。

1施工单位自由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2施工工程中产生的阶段性产品。

109.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生产者的义务1为产品质量负责的义务2确保标识规范的义务3确保包装质量合格的义务4其他禁止性义务。

110.销售者的义务1进货检验2保持产品质量3确保标识规范4其他禁止性义务。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时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条文。

111.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规定的,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的建设行政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定。

112.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最高)。

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重要的、通用的。

1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114.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设计、施工、投产使用。

1设计阶段2试生产阶段(试生产时其配套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3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阶段。

115.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116.噪声敏感建筑物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施工单位应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环境。

117.民用建筑指居住、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防治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118.施工单位的节能义务: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保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检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119.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低成本改造措施。

120.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不符合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121.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122.工程建设中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123.劳动安全卫生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的法律保障。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有危害作业的定期健康检查。

124.劳动争议:劳动纠纷,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节组织申请。

125.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6.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商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不履行的,劳动者可持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127.企业调解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乡镇街道设立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法定管辖,仲裁法规定的是约定管辖。

128.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员是单数,带有司法性质的行政执行机关。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不服的,可想法院起诉。

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则采用或裁或审的体制。

129.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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