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信息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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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信息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教育信息化管理工作,提高教育信息化水平,保障教育信息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教育机构等教育单位的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三条教育信息化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信息化管理工作应当与教育教学紧密结合,服务于教学教育工作。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教育信息化管理工作领导机构,明确教育信息化管理工作的组织架构和责任分工。
第六条学校应当配备专业的教育信息化管理人才,开展相应的培训和学习,保障教育信息化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第二章教育信息化资源管理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教育信息化资源的收集、管理与保护制度,包括教学设备、教学软件、数字化教学资源等。
第八条学校应当采购合格的教育信息化设备和软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和登记。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教育信息化资源的统一管理与利用平台,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共享。
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教育信息化资源的安全保护机制,包括信息安全管理、灾备预案等。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教学设备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教育信息化网络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合法建设、使用和管理教育信息化网络,建立网络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教育信息化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墙设置、数据加密、网络访问控制等。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网络使用监控机制,严格监控网络使用情况,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教育信息化网络故障处理机制,确保网络故障能够及时得到有效解决。
第四章教育信息化数据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信息、教学管理和科研数据的统一管理机制,保障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教育信息化数据的备份与存储制度,确保数据不丢失、不篡改和不泄露。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数据的使用和访问权限管理机制,严格控制数据的访问权限,保护数据的安全。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数据异常监测和处理机制,及时发现数据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教育信息化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教育信息化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政策、安全保障措施、安全管理手册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加强教育信息化系统的安全维护,确保系统不受恶意攻击和病毒感染。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教育信息化系统的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及时处理安全事件和紧急情况。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师生的网络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网络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教育信息化安全检查与评估机制,定期对安全风险和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
第六章教育信息化管理考核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教育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考核制度,对各项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教育信息化管理工作的绩效考核标准和考核指标,采取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考核结果的奖惩机制,对考核结果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不理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和整改。
第七章教育信息化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补充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根据教育信息化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不断完善和更新相关制度,提高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结合实际需要,逐步完善和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和规范,提升整体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根据教育信息化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和变化,及时修订和调整教育信息化管理制度,确保管理工作的适时性和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