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义务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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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有效,端赖于全体董事实施必要的、有 效的监督。这种监督义务,既包括督促上市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部门要求建 立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也包括通过日常履 职和检查督促公司切实执行有关规则,还包 括能够及时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存在的问 题、及时督促公司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及 时向监管部门举报。综合审查本案违法行为 涉及的具体情况和上述当事人补充提交的申 辩材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些当事人曾 经对南京中北涉案信息披露事项实施了必要 的、有效的监督。本案中,薛某作为上市公 司董事长,是南京中北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 责任人之一,应当对因董事会严重失察导致 的公司信息披露重大违法承担主要责任。
(2)辛某进入信联股份后公司生产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财务危机特别是 债务显现,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出现重大问题。由于公司董事长及部分董 事平时均不在公司注册地的杭州上班,也不清楚在什么地方,无法与董 事长本人当面进行沟通。辛某曾多次找公司前财务总监、证券事务代表 等相关负责人表达自己的想法,试图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债务担保 问题、关联交易情况。但是董事长等人擅自违规担保,未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运作很不正常,内部管理非常混乱,。 针对前述情况,辛金国多次向董事会提出改进董事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与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和整改措施,已尽最大努力履行独立董事的 职责。
CSRC法律部 第 8页
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三毛派神
2008年3月20日,证监会对三毛派神及陈某等9名责任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公司违法 行为包括:开具大额商业承兑汇票、公司重大担保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年度 报告披露虚假利润。
公司财务 总监金某 在申辩中 提出:票 据担保是 按照董事 长和个别 董事的指 令进行; 其没有积 极参与、 策划、实 施违法行 为。
南京中北 三毛派神 信联股份 深信泰丰
CSRC法律部
第 3页
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南京中北
南京中北的违法行为是2003年、2004年年报中银行借款、应付票据、关 联方占用、对关联方担保等信息披露虚假。 公司披露情况 调查认定情况
2003年,南京中北还分5次向多家银行机构借款, 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披露的银行 合计金额2.1亿元,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未披露这些 借款金额是2.66亿元 银行借款事项 2003年,南京中北曾经分11次在多家银行机构开具 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披露的应付 41份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合计3亿多元,南京 票据金额为0元 中北未将这些事项在2003年年报中披露 未披露年内发生的为关联方南京万众开具的五份银 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已披露对外 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担保余额合计为4,000万元事 担保金额4,300万元 项
CSRC法律部 第 11页
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信联股份
辛某的免责申辩主要理由,概括起来,两个方面:
第一,公司的原因:公司由于自身原因未能找到独立董事候任人选而未同意辛某 因身体状况不佳而提出的辞职申请,在此阶段,公司生产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财 务危机显现,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出现重大问题,且由于公司董事长及部分董事平 时均不在公司注册地上班,造成辛某无法与与董事长等进行当面沟通,客观上形 成了知情权不能得到充分保证的情形。且对于2003年度报告具体内容等,公司董 事会的有关成员不仅对相关问题做出了解释,并保证年报上应披露的信息均已披 露,不存在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相关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均由董事 长等人的故意隐瞒、对会计事务所的信任等而造成。 第二,自身的履职:辛某对自身身体不适而可能无法正常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现 实情况已有正确了解,且据此多次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对于公司管理混乱的 局面与遭遇上交所处分的现实情况,该独立董事多次向董事会提出了改进董事会 工作的建议和意见,要求公司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并予以整改。即便在住院期间, 其仍认真审阅了2003年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关于2003年会计报表的 审计报告,提出了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要求董事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等问题作出解释后再决定是否签字。其最终的签字亦是建立在公司 董事的故意隐瞒与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信任的基础上做出的。 证监会行政处罚委经复核认为: 对于辛某,在信联股份通过2003年年度报告期间,他突患恶性肿瘤,在此情况下, 仍然关注公司的经营能力、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等问题,这表明其已经勤勉尽责, 不再进行处罚。
vs
证监会行政 处罚委经复 核认为: 对于独立董 事董某,尽 管其作为公 司信任的独 立董事,不 知情且无主 观故意,但 “不知情” 亦表明其未 尽勤勉义务。
CSRC法律部
第 13页
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深信泰丰
这是首例法院针对上市公司董事责任进行 实体裁判的行政诉讼案件,也是首例司法机关 通过判决形式明确董事勤勉尽责要求的案例。 2007年,因深信泰丰在2003年、2004年的 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中国证 监会依据原证券法相关规定,认定原董事丁某 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其处以警告并3万元 罚款。 丁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北京市一中院提 起行政诉讼,2008年6月3日,北京市一中院公 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证监会 作为上市公司 的董事,罗某 应当忠实、勤 勉且独立地行 使职责。对于 公司重大关联 交易未按规定 披露的违法行 为,董事如勤 勉尽责能够且 应当能够发现。 因此,其免责 事由不成立, 对其给予警告。 CSRC法律部 第 9页
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信联股份
信联股份因2001、2002年度报告虚增利润、 2002-2004年未临时公告对外担保和诉讼裁决 事项以及2002-2004年度报告未对外披露担保、 诉讼裁决、关联交易、前十大股东的关联关系 等违规事实,而被证监会实施处罚。 本案中拟处罚决定中的原独立董事辛某因申辩 免责成功,在最终处罚决定中未被处罚。另一 位时任独立董事董某则因在通过存在虚假记载 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被 处以警告;董某虽提出了陈述和申辩,但其申 辩理由未被证监会采纳。
CSRC法律部 第 5页
vs
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南京中北
时任董事长 薛某(2) 公司内部人 采取欺上瞒 下的手法, 年报审计机 构也未发现 其违法行为, v s 董事在通过 年报的董事 会决议上签 字,正是基 于审计机构 出具的标准 无保留意见, 因此不应当 承担责任。 证监会 时任职工董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公 事周某 司事务的内部控制、 职工董事的 内部审计监督,与外 部监督、外部审计一 履职行为是 样,均是上市公司合 全体职工的 法运作、公开透明的 群体行为; 基本保障,二者相辅 与对股东负 vs 相成、互相促进,但 责相比,职 是不能相互取代。由 工董事更侧 于上市公司的会计责 重于向职工 任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代表大会负 审计责任是两种不同 责;职工董 的责任,在信息披露 违法情形发生时,不 事参与公司 能以审计机构未发现、重大经营决 未指出为由,当然免 策存在局限。 除上市公司董事的责 据此请求免 任。 责。
证监会 虽然职工董事的产 生方式与其他董事 有区别、职工董事 制度是上市公司职 工参与企业民主管 理的重要渠道,但 是,职工董事在证 券法上应当承担的 义务与责任,与其 他董事是同样的, 在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违法情形出现时, 职工董事的责任并 不因其产生方式的 不同而当然得到豁 免。
CSRC法律部 第 6页
v s
证监会 董事罗某 公司开具大额商业承兑 在申辩材料 汇票未按规定披露以及 中提出:公 重大担保未按规定披露 司涉及的违 的违法行为,均是由金 法违规行为, v 某盖章后实施,金某是 均是在其和 s 对该违法行为负责的其 董事会部分 他直接责任人员;作为 成员不知情 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 的情况下, 年度报告披露虚假利润 由个别高管 的行为负有责任,是其 蓄意策划造 他直接责任人员。因此, 成,其不应 其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承担责任。 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 20万元的罚款。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 权、义务和法律责任
证监会法律部 何艳春 2012年6月
CSRC法律部
第 1页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汇报提纲
1 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 2 “董、监、高”的职权
3 “董、监、高”的义务 4 “董、监、高”的法律责任 5 结语:两点建议
CSRC法律部 第 2页
一、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
CSRC法律部 第 7页
vs
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南京中北
本案另有三位时任独立董事,在通过南京中北2003年 年报和2004年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经审查有关 证据材料,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证监会决定对其免 予处罚: 从这三位独立董事多年的履职记录看,能够较好地参 加董事会、审查议案材料、审慎发表意见、进行独立 判断,曾经否决了经营层提出的不成熟的投资决策, 并对南京中北的公司治理和内控做了一些督促工作。 发现南京中北存在巨额资金外流并损失的情况后,立 即责成董事会质询管理层人员,督促董事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南京中北的贷款资金流向进行专项审计、 就南京中北自查发现的问题立即向全体股东公开通告, 同时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 积极主动地督促公司追讨外流资金并进行内部整改。
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南京中北
时任董事 许某 在听证与 书面申辩 意见中提 出,他的 履职行为 系根据组 织安排、 受领导指 派,是南 京中北、 万众公司 的企业行 为,不是 个人行为, 请求减免 处罚。
证监会 时任副总经理、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 总会计师兼财务 规定,上市公司董 部经理斯某 事在履职过程中, 在听证和书面申 应当基于本人的学 辩意见中提出, 识、能力,以忠实 根据其补充提供 勤勉的态度,依照 的相关证据,他 法律、法规和监管 没有参与或者经 v 规则的要求,排除 手未披露的涉案 s 来自控股股东、实 事项;并认为自 际控制人、公司内 己在整个过程中, 部人以及其它方面 作为集体的一员 的不当影响与干扰, 受到“个人服从 对有关事项做出负 组织、下级服从 责任的独立判断, 上级”的组织原 并清楚自己行为可 则约束,因此, 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不应当被认定为 因此,许某的减免 直接负责的主管 理由于法无据。 人员,应当从轻 处罚。 证监会 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是证 券市场信息披露体系中 的核心内容,斯某身为 南京中北财务负责人, 对南京中北财务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负主 要责任,其知悉有关南 京中北资金的外流情况、 知悉南京中北披露给投 资者的财务信息存在虚 假与重大遗漏却参与蓄 意隐瞒,既违反了作为 一个财务人员的职业操 守,又造成了上市公司 财务信息的严重失真, 因此,认定其为本案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 无不当。
CSRC法律部 第 10页
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信联股份
辛某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2004年3月起因患回盲部恶性淋巴瘤,经常发高烧,身体状况每况 愈下,致使无法正常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遂通过口头和书面的方式多 次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职要求,但因公司一时无法找到独立董事的人选, 一直迟延至2004年11月董事会才批准其辞职申请。辛某的知情权在此期 间得不到有效保障,在根据公司当时提供的材料无法做出准确判断的情 况下,签字认可了2003年年度报告,由此希望得到免责处理。
CSRC法律部 第 12页
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信联股份
本案中另一独立董事 董某 以自身不知情和无主 观故意两点理由进行 抗辩;其在董事会决 议上签字是出于对其 他各位董事的尊重和 信任;任职期间,共 收到税后任职津贴一 万余元(五个月), 之后又停发,停发津 贴的事实可发生其终 止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的后果。
2010年3月19日,证监会作出(201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南京中北 及相关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30万元等处罚。 处罚决定书完整反映了在行政处罚听证过程中当事人的抗辩理由和证监 会的态度。
CSRC法律部 第 4页
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南京中北
时任董事长薛某 (1) 自己虽然任职南 京中北董事长, 但并不在公司上 班,不参与公司 日常经营,对公 司日常事务也较 少过问。公司信 息披露违法所涉 及的事项,纯系 少数内部人“瞒 天过海”所为, 自己对涉案事项 既未参与、也不 知悉,因此不应 当承担责任
(2)辛某进入信联股份后公司生产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财务危机特别是 债务显现,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出现重大问题。由于公司董事长及部分董 事平时均不在公司注册地的杭州上班,也不清楚在什么地方,无法与董 事长本人当面进行沟通。辛某曾多次找公司前财务总监、证券事务代表 等相关负责人表达自己的想法,试图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债务担保 问题、关联交易情况。但是董事长等人擅自违规担保,未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运作很不正常,内部管理非常混乱,。 针对前述情况,辛金国多次向董事会提出改进董事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与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和整改措施,已尽最大努力履行独立董事的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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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三毛派神
2008年3月20日,证监会对三毛派神及陈某等9名责任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公司违法 行为包括:开具大额商业承兑汇票、公司重大担保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年度 报告披露虚假利润。
公司财务 总监金某 在申辩中 提出:票 据担保是 按照董事 长和个别 董事的指 令进行; 其没有积 极参与、 策划、实 施违法行 为。
南京中北 三毛派神 信联股份 深信泰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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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南京中北
南京中北的违法行为是2003年、2004年年报中银行借款、应付票据、关 联方占用、对关联方担保等信息披露虚假。 公司披露情况 调查认定情况
2003年,南京中北还分5次向多家银行机构借款, 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披露的银行 合计金额2.1亿元,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未披露这些 借款金额是2.66亿元 银行借款事项 2003年,南京中北曾经分11次在多家银行机构开具 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披露的应付 41份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合计3亿多元,南京 票据金额为0元 中北未将这些事项在2003年年报中披露 未披露年内发生的为关联方南京万众开具的五份银 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已披露对外 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担保余额合计为4,000万元事 担保金额4,300万元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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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信联股份
辛某的免责申辩主要理由,概括起来,两个方面:
第一,公司的原因:公司由于自身原因未能找到独立董事候任人选而未同意辛某 因身体状况不佳而提出的辞职申请,在此阶段,公司生产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财 务危机显现,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出现重大问题,且由于公司董事长及部分董事平 时均不在公司注册地上班,造成辛某无法与与董事长等进行当面沟通,客观上形 成了知情权不能得到充分保证的情形。且对于2003年度报告具体内容等,公司董 事会的有关成员不仅对相关问题做出了解释,并保证年报上应披露的信息均已披 露,不存在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相关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均由董事 长等人的故意隐瞒、对会计事务所的信任等而造成。 第二,自身的履职:辛某对自身身体不适而可能无法正常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现 实情况已有正确了解,且据此多次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对于公司管理混乱的 局面与遭遇上交所处分的现实情况,该独立董事多次向董事会提出了改进董事会 工作的建议和意见,要求公司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并予以整改。即便在住院期间, 其仍认真审阅了2003年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关于2003年会计报表的 审计报告,提出了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要求董事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等问题作出解释后再决定是否签字。其最终的签字亦是建立在公司 董事的故意隐瞒与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信任的基础上做出的。 证监会行政处罚委经复核认为: 对于辛某,在信联股份通过2003年年度报告期间,他突患恶性肿瘤,在此情况下, 仍然关注公司的经营能力、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等问题,这表明其已经勤勉尽责, 不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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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行政 处罚委经复 核认为: 对于独立董 事董某,尽 管其作为公 司信任的独 立董事,不 知情且无主 观故意,但 “不知情” 亦表明其未 尽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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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深信泰丰
这是首例法院针对上市公司董事责任进行 实体裁判的行政诉讼案件,也是首例司法机关 通过判决形式明确董事勤勉尽责要求的案例。 2007年,因深信泰丰在2003年、2004年的 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中国证 监会依据原证券法相关规定,认定原董事丁某 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其处以警告并3万元 罚款。 丁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北京市一中院提 起行政诉讼,2008年6月3日,北京市一中院公 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证监会 作为上市公司 的董事,罗某 应当忠实、勤 勉且独立地行 使职责。对于 公司重大关联 交易未按规定 披露的违法行 为,董事如勤 勉尽责能够且 应当能够发现。 因此,其免责 事由不成立, 对其给予警告。 CSRC法律部 第 9页
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信联股份
信联股份因2001、2002年度报告虚增利润、 2002-2004年未临时公告对外担保和诉讼裁决 事项以及2002-2004年度报告未对外披露担保、 诉讼裁决、关联交易、前十大股东的关联关系 等违规事实,而被证监会实施处罚。 本案中拟处罚决定中的原独立董事辛某因申辩 免责成功,在最终处罚决定中未被处罚。另一 位时任独立董事董某则因在通过存在虚假记载 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被 处以警告;董某虽提出了陈述和申辩,但其申 辩理由未被证监会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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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南京中北
时任董事长 薛某(2) 公司内部人 采取欺上瞒 下的手法, 年报审计机 构也未发现 其违法行为, v s 董事在通过 年报的董事 会决议上签 字,正是基 于审计机构 出具的标准 无保留意见, 因此不应当 承担责任。 证监会 时任职工董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公 事周某 司事务的内部控制、 职工董事的 内部审计监督,与外 部监督、外部审计一 履职行为是 样,均是上市公司合 全体职工的 法运作、公开透明的 群体行为; 基本保障,二者相辅 与对股东负 vs 相成、互相促进,但 责相比,职 是不能相互取代。由 工董事更侧 于上市公司的会计责 重于向职工 任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代表大会负 审计责任是两种不同 责;职工董 的责任,在信息披露 违法情形发生时,不 事参与公司 能以审计机构未发现、重大经营决 未指出为由,当然免 策存在局限。 除上市公司董事的责 据此请求免 任。 责。
证监会 虽然职工董事的产 生方式与其他董事 有区别、职工董事 制度是上市公司职 工参与企业民主管 理的重要渠道,但 是,职工董事在证 券法上应当承担的 义务与责任,与其 他董事是同样的, 在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违法情形出现时, 职工董事的责任并 不因其产生方式的 不同而当然得到豁 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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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董事罗某 公司开具大额商业承兑 在申辩材料 汇票未按规定披露以及 中提出:公 重大担保未按规定披露 司涉及的违 的违法行为,均是由金 法违规行为, v 某盖章后实施,金某是 均是在其和 s 对该违法行为负责的其 董事会部分 他直接责任人员;作为 成员不知情 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 的情况下, 年度报告披露虚假利润 由个别高管 的行为负有责任,是其 蓄意策划造 他直接责任人员。因此, 成,其不应 其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承担责任。 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 20万元的罚款。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 权、义务和法律责任
证监会法律部 何艳春 201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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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汇报提纲
1 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 2 “董、监、高”的职权
3 “董、监、高”的义务 4 “董、监、高”的法律责任 5 结语:两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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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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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南京中北
本案另有三位时任独立董事,在通过南京中北2003年 年报和2004年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经审查有关 证据材料,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证监会决定对其免 予处罚: 从这三位独立董事多年的履职记录看,能够较好地参 加董事会、审查议案材料、审慎发表意见、进行独立 判断,曾经否决了经营层提出的不成熟的投资决策, 并对南京中北的公司治理和内控做了一些督促工作。 发现南京中北存在巨额资金外流并损失的情况后,立 即责成董事会质询管理层人员,督促董事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南京中北的贷款资金流向进行专项审计、 就南京中北自查发现的问题立即向全体股东公开通告, 同时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 积极主动地督促公司追讨外流资金并进行内部整改。
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南京中北
时任董事 许某 在听证与 书面申辩 意见中提 出,他的 履职行为 系根据组 织安排、 受领导指 派,是南 京中北、 万众公司 的企业行 为,不是 个人行为, 请求减免 处罚。
证监会 时任副总经理、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 总会计师兼财务 规定,上市公司董 部经理斯某 事在履职过程中, 在听证和书面申 应当基于本人的学 辩意见中提出, 识、能力,以忠实 根据其补充提供 勤勉的态度,依照 的相关证据,他 法律、法规和监管 没有参与或者经 v 规则的要求,排除 手未披露的涉案 s 来自控股股东、实 事项;并认为自 际控制人、公司内 己在整个过程中, 部人以及其它方面 作为集体的一员 的不当影响与干扰, 受到“个人服从 对有关事项做出负 组织、下级服从 责任的独立判断, 上级”的组织原 并清楚自己行为可 则约束,因此, 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不应当被认定为 因此,许某的减免 直接负责的主管 理由于法无据。 人员,应当从轻 处罚。 证监会 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是证 券市场信息披露体系中 的核心内容,斯某身为 南京中北财务负责人, 对南京中北财务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负主 要责任,其知悉有关南 京中北资金的外流情况、 知悉南京中北披露给投 资者的财务信息存在虚 假与重大遗漏却参与蓄 意隐瞒,既违反了作为 一个财务人员的职业操 守,又造成了上市公司 财务信息的严重失真, 因此,认定其为本案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 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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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信联股份
辛某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2004年3月起因患回盲部恶性淋巴瘤,经常发高烧,身体状况每况 愈下,致使无法正常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遂通过口头和书面的方式多 次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职要求,但因公司一时无法找到独立董事的人选, 一直迟延至2004年11月董事会才批准其辞职申请。辛某的知情权在此期 间得不到有效保障,在根据公司当时提供的材料无法做出准确判断的情 况下,签字认可了2003年年度报告,由此希望得到免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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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信联股份
本案中另一独立董事 董某 以自身不知情和无主 观故意两点理由进行 抗辩;其在董事会决 议上签字是出于对其 他各位董事的尊重和 信任;任职期间,共 收到税后任职津贴一 万余元(五个月), 之后又停发,停发津 贴的事实可发生其终 止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的后果。
2010年3月19日,证监会作出(201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南京中北 及相关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30万元等处罚。 处罚决定书完整反映了在行政处罚听证过程中当事人的抗辩理由和证监 会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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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南京中北
时任董事长薛某 (1) 自己虽然任职南 京中北董事长, 但并不在公司上 班,不参与公司 日常经营,对公 司日常事务也较 少过问。公司信 息披露违法所涉 及的事项,纯系 少数内部人“瞒 天过海”所为, 自己对涉案事项 既未参与、也不 知悉,因此不应 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