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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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分公司的管控,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维护总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与各分公司之间的运作规范、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分公司设立
第二条分公司成立条件
(一)分公司经理由总公司授权聘用,工程管理班子由分公司人员组成,参与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二)分公司负责人要求具有优质人脉资源,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足以承受经营风险。
(三)分公司必须有固定办公场所。
(四)与总公司签订分公司承包合同,并及时按约定上缴管理费.
(五)分公司必须配备自己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及施工队伍。
第三条分公司负责人负责分公司注册登记的具体工作及税务登记。其他所需办理的证件均由分公司负责办理,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分公司承担,总公司保证提供的相应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四条管理费:随城市和年产值不同,上缴管理费有所不同,具体数值根据工程量协商确定。
第五条分公司承包经营期间,自行筹集资金开展全部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担全部经济责任。承担分公司公司全体员工的工资、福利、采购、税收、日常管理及证件有偿使用等全部成本支出
第六条分公司所开设的银行帐户,由总公司统一管理,分公司配备有关的财务人员。分公司的收入在扣除全部成本、上缴管理费后,利润全部由分公司自由分配。但分公司所有收入必须先进总公司账户,确保总公司实施财务监管;分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只能用于以总公司或分公司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所涉及的经济往来,其他与总公司无关的经济往来一律不准使用该账户。如有违反,总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分公司承包合同,并由分公司负责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第七条分公司负责人严禁以公司名义融资或贷款,如有发生,总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分公司承包合同,由此给总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分公司负责人赔偿。
第八条因分公司原因导致总公司财产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分公司必须立即筹集资金或用其他财产提供足额担保,确保总公司被查封财产解除查封冻结,否则,总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分公司承包合同,由此给总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分公司负责赔偿;如因分公司原因导致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总公司或强制处分总公司财产的,全部由分公司负责处理并赔偿,并承担相应全部后果、承担相应全部费用;如因分公司原因给总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全部由分公司负责赔偿。
第九条总公司每半年对分公司账务、财务、税务进行审查,引导分公司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并按总公司的账务管理制度建账。
第四章经营投标
第十条分公司在总公司的统一领导下,严格遵守《建筑法》、《招投标法》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总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正常的经营投标活动;同时自觉接受总公司的检查、监控。
第十一条分公司在承包期间不得做有损总公司企业形象的事情,不得超越总公司承包资质范围或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外开展经营业务;如果分公司想在承
包区域以外地区承接业务时,必须先征得总公司的同意。
第十二条分公司的资质预审、投标文件原则上由分公司自行编制,如需总公司编制,总公司实行有偿服务;分公司的投标书,须经总公司审核,对投标文件中“承诺书的主要条款内容”,必须经董事长确认,全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送业主,同时报总公司备案。
第十三条分公司在进行资格预审申报时,必须经总公司经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报名。有下列情况的,分公司不得参与投标:
(一)项目资金不足70%勺;
(二)工程承包价低于工程成本的;
(三)没有前期策划,与业主关系不熟悉的;
(四)不符合国家政策及高风险的合同。
第十四条分公司在承包区域范围内所有公开招标工程、议标工程,可以自行承接并承建。严禁将承接工程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五条在承包经营期间,分公司只能在约定区域内自行承接、承建并完成所承包项目。未经总公司书面方式同意,分公司不得跟自然人联营承接工程项目。否则,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分公司承担,同时赔偿给总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六条工程中标后,须将中标通知书(原件)及投标文件报总公司备案。
第五章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分公司承接所有项目的合同,原则上按公司示范合同范本或由总公司提供合同文本,所有合同在签订前必须报总公司审批盖章,合同签订后须送2-3份原件到总公司备案。
第十八条当合同中的部分内容需要变更时,分公司应及时同总公司联系,变更内容确定前须得到总公司的认可,方可盖章确认。
第十九条分公司原则上不得拿合同去融资或贷款,如有必要且可行时,必须事先征得总公司的同意,同时总公司必须派人参与贷款全过程。如贷款需要总公司提供资料或担保,总公司将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条如发生合同纠纷,分公司应及时向总公司汇报,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对方协商解决;如有仲裁、起诉或作为被告应诉的事项,分公司应与总公司联合处理。
第六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分公司应高度重视项目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等现行国家及行业的法律法规、项目所属地方的各项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规定以及总公司管理标准,全面落实、认真做好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资料、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分公司应督促项目部及时向甲方报送承建工程的施工合同、开工报告、施工进度情况、合同实施情况、工程签证、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等资料,自觉维护公司形象,让公司得到业主单位、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人士的赞誉,塑造公司良好的诚信度和美誉度。
第二十三条在项目施工期间,分公司应确保承包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达到施工承包合同及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施工现场无大的安全问题发生;具体要求如下:
(一)全面落实公司质量方针,年竣工验收合格率达100% 一次性验收合格率95%以上,每年争创一个市(省)优质工程奖项。
(二)全面落实公司安全方针,采取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有效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总公司安全规程,杜绝一般事故及等级事故发生,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