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疑问60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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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疑问60答
一、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2、监护人不是父母可以扣除吗?
答:可以,前提是确实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3、子女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4、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
答: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
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
5、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选定之后可以变更吗?
答: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6、在民办学校接收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答:可以。
无论子女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
7、在境外学校接收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答:可以。
无论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
8、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享受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不需留存任何资料。
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9、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子女教育还是继续教育,由谁扣除?
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进行扣除;属于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由纳税人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10、同一子女、同一受教育阶段是否需要细化填写?如,义务教育阶段是否需要区分小学、中学分别填写?
无需细化填写。
对于同一子女的同一受教育阶段,即使在一个年度中间,子女存在升学、转学等情形,只要受教育阶段不变,也无需细化填写。
11、同一子女某个受教育阶段中间就读学校或者就读国家(地区)发生变化的,是否需要分别填写?
无需分别填写,只需要填写填表时的就读学校即可。
12、何时填写教育终止时间?
子女因就业或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时填写。
当前受教育阶段毕业,但还会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无需填写。
个人从填报的教育终止时间次月起,不能再继续享受该子女的此项扣除。
13、一个扣除年度中,同一子女因升学等原因接受不同教
育阶段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如何填写?
可以分两行,分别填写前后两个阶段的受教育情况。
14、是否必须在子女满3周岁之后才能填写?
本扣除年度内子女即将年满3周岁的,可以在子女满3周岁之前提前填写报送相关信息,子女满三周岁的当月即可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无须待子女实际年满3周岁之后填报。
15、不同的子女,父母间可以有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可以。
对不同子女,可以在父母间有不同的扣除比例,扣除比例只能为50%:50%,以及100%:0。
其中一方为100%的,另一方无需采集该子女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16、赡养老人的子女如何对费用进行分摊?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17、在多子女情况下,(1)存在子女中只有1人工作,其他子女退休或丧失劳动力;(2)存在子女中只有1人在世其他子女去世的情况,工作或在世的子女也只能按50%扣除?
是的。
按照目前政策规定,非独生子女,最多只能扣除1000元/月。
18、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不可以。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19、非居民个人符合条件转变为居民个人后,是否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赡养老人的费用?
非居民个人符合条件转变为居民个人后,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20、老人在年中去世,是否要马上变更APP的信息,从去世后的下个月开始不能享受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
老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任何一个月去世,本自然年度全年仍可享受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直到当年的12月。
21、有独生子女证的双胞胎,赡养老人一项是可在一名子女下全额扣除2000元还是必须分摊?
根据税务局人员答复双胞胎按照非独生子女标准扣除,因此需要分摊。
22、父母是离异状态,两个孩子一位随母亲一位随父亲,赡养老人专项扣除是也要共同分摊2000元吗?
如果纳税人对其亲生父母、继父母中的任何一人是唯一法定赡养人,则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三、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23、个人的工作城市与实际租赁房产地不一致,是否符合条件扣除住房租赁支出?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才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24、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或者年度中间换租住处造成中间有重叠租赁月份的情况,如何填写?
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的,只能填写一处;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的,不能填写两处租赁日期有交叉的租赁住房信息。
如果此前已经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只能填写新增租赁信息,且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
25、员工宿舍可以扣除吗?
如果个人不付费,不得扣除。
如果本人付费,无论每月支付租金的金额是多少,都可以扣除。
26、某些行业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或者当年度一直外派并在当地租房子,是否支持该项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为外派员工解决住宿问题的,不应扣除住房租金。
对于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的,对于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
27、两人合租住房,住房租金支出扣除应如何操作?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28、租住军队公寓,军队纳税人识别号怎么填写?
税务总局没有明确答案,待明确后公布。
29、住房租金要求留存备查的合同,有模板格式要求吗?无统一的模板要求,但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
四、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30、个税住房贷款利息可以专项附加扣除,怎么确定是首套住房贷款?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办法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可咨询所贷款的银行。
31、住房贷款还在还款期内,但纳税人提前还款完毕,是否能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
不能。
以合同终止日期为准。
32、夫妻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婚后由丈夫还贷,首套住房利息是否只能由丈夫扣除?妻子是否可以扣除?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3、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不可以。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34、2018年12月份办理的住房贷款,但是现在还没批下来,预计2019年1月份批下来,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报送上去时没有取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信息表-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中的“贷款合同编号”,应如何处理?
纳税人可以待取得相关信息后填报扣除。
如果因为一时信息不全没有及时填报也不用担心,后续月份填报后,也可以按照全年依规定可扣除的额度进行扣除,不影响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五、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35、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均需要填写?
只填写其中一条即可。
因为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
可同时享受,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个纳税人最多享受一项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扣除和一项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继续教育支出最多扣除8400元/年(3600元/年+4800元/年),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也不可同时享受。
36、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与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以同时享受吗?
可以。
37、学历(学位)教育,是否最后没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也可以扣48个月?
凭学籍信息扣除,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最长扣除48个月。
38、学历(学位)教育48个月后,换一个专业就读(属于第二次继续教育),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
纳税人48个月后,换一个新的专业学习,可以重新按第二次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
39、如果是2019年12月取得资格证书,纳税人12月工资不能一次性足额扣除3600元(假设12月只享受扣除了1000元),那余下的2600元是不是就作废,次年不能享受扣除?
如果纳税人当月工资收入不足扣除的部分,可以在年度终了后,通过汇算清缴自行申报办理扣除。
40、自学考试能否扣除?从何时开始扣除?
只要报名后,考籍录到教育部门的系统里就可以开始享受继续教育每月400元的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41、复读可以扣除吗?
对于未进入下一阶段学习的复读情形,可以由父母按子女教育进行扣除。
六、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42、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想全部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是否按16万?
是的。
夫妻两人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男方扣除,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
七、其他问题
43、如果个人所得税年度预扣预缴税款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如何处理?
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税款多退少补。
44、个人信息需要填写哪些项目?需要全部填写完整吗?当前,“个人所得税”APP的个人信息中有以下栏目:(1)用户基础信息:系统自动带出,使用居民身份证外的其他证照号码注册,需要填写出生年月和性别。
(2)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址:需选择省市地区,乡/镇/街道为选填项,手动填写详细地址(如街道、小区、楼栋、单元室等)。
(3)学历和民族:选填项,但建议完整填写。
(4)其他:电子邮箱和境外任职受雇国家默认无,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5)税收优惠信息:分为残疾、烈属、孤老三种情形,根据实际情况勾选,对于残疾、烈属需要填报相关证号并上传证件的电子图片资料,其中残疾证号为必录,烈属的证号为非必录。
45、是否个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就不用再报给扣缴单位?
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成功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填报时指定由某扣缴单位申报的,无需再向该扣缴单位另行填报。
46、在实际工作中有两个以上的任职受雇单位,该怎么去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如果同时有两个以上发放工资的单位,对同一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单位办理扣除。
47、如果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发现某公司不是自己曾经任职受雇的单位或早已离职的,该如何处理?只要该公司给您做过雇员个人信息报送,且未填报离职日期的,该公司就会出现在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
解决办法如下:
(1)如果是您曾经任职的单位,您可在“个人所得税”APP 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曾经任职”方式。
税务机关会将信息反馈给
该公司,由该公司在扣缴客户端软件中把人员信息修改成离职状态即可;
(2)如果是您从未任职的单位冒用的,您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从未任职”方式,把情况反馈给该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
您点击申诉后,“个人所得税”APP相关任职信息将不再显示。
后续处理结果会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主页的消息提醒反馈给您,敬请留意。
48、我填报和提交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但如果没有及时享受到扣除,应该怎么办?
您可以先与扣缴义务人联系,核实是否收到您报送的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进行税款计算。
万一出现问题,可由扣缴义务人在接下来的月份代扣个人所得税时进行调整。
如果是软件操作或者政策执行方面疑问,请您及时咨询专业人士或当地税务机关。
49、“个人所得税”APP卸载后,数据还在吗?
“个人所得税”APP采集的数据都存储在税务机关的服务器上,卸载手机APP后,手机上的数据会清除,但税务机关服务器上的数据依然会保留。
同一手机再次安装或换其他手机
另行安装“个人所得税”APP,登录依然可以看到登录身份人员原来填报的数据。
50、APP填报的信息是否需要打印确认?
不需要打印。
51、APP填错了有没有办法修改?
可以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错,或者年度内发生变更,无论扣缴义务人是否办理过扣缴申报,个人均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进行修改。
52、自行填的APP信息还需不需要打印出来给单位签字保存?不需要。
53、纳税人可以不提供专项附加扣除资料给企业,到时自
行申报扣除吗?
可以选择年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
专项附加扣除。
54、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不需要去税务局申报吧?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
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55、当年抵扣不完的专项附加扣除,是否可以结转至下个年度继续抵扣?
不可以。
当年抵扣不完的专项附加扣除要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及退税手续。
56、退休返聘人员是否需要填报APP进行专项附加扣除?退休返聘人员如果取得除退休工资外的其他收入达到额度的是可以填报APP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的。
57、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确有延期缴税需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办理。
58、招一个境内员工外派到境外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招一个境外员工在境外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境内员工外派到境外工作,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的,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境外员工在境外工作,一般属于非居民个人,其取得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一般不在境内缴税,不得享
受专项附加扣除。
59、是否需要每月填报APP?
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未变化的,每个扣除年度只需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一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即可,无需按月提供。
60、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超过183天,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超过183天,属于居民个人,按照税法规定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