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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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中心的价格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提高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卫生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价格公示的范围包括药品价格、医用材料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及相关内容。
公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不得将违法的价格、收费通过公示合法化。
第三条对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
第四条对医用材料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用材料的品名、规格、价格等有关情况。
第五条对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
第六条将《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公示表》、《医疗机构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表》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表》在其收费窗口和其相应的服务性科室门前的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或公示牌、价目表、价目本等方式实行价格公示。
第七条向患者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情况的查询服务。
第八条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发生变动时,在执行新价格前,及时调整公示内容,并保留调价前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