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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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制度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炼油化工局
一九九二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范围 (4)
第三章设备管理 (9)
第四章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12)
第五章设备检修 (14)
第六章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管理 (16)
第七章润滑管理 (20)
第八章防腐蚀管理 (22)
第九章动力管理 (24)
第十章仪表自动化管理 (26)
第十一章备品配件管理 (28)
第十二章固定资产管理 (31)
第十三章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管理 (33)
第十四章设备技术档案管理 (34)
第十五章技术开发与培训 (36)
第十六章设备现场管理 (37)
第十七章附则 (38)
第一章总则
1.1 为贯彻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和原石油部《石油工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加强炼油化工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1.2 设备是企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设备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健全各级设备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各级设备管理的经济责任制。

1.3 设备管理的任务: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通过技术经济和组织管理措施,对企业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配置,择优选购,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更新改造,保持设备经济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充分发挥设备综合效能,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技术装备素质使设备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为完成生产信息处理,增加企业经济效益而服务。

1.4 设备管理应当依靠技术进步,坚持实行“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以预防为主,加强维护保养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1.5 建立健全设备基础资料,为实现各类指标管理和考核,提高设备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等提供可靠的技术资料和数据。

1.6 设备管理工作要学习和国内处于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逐步采用以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的设备维修方法和现代故障诊断技术,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现代化水平。

1.7 管好设备是企业领导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

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必须列入厂长任期责任目标。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企业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领导督促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范围
2.1 组织机构
要加强设备的领导,建立健全设备管理机构,充实各级设备管理的专业人员,形成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设备综合管理体系。

2.1.1 总公司炼化局生产处负责抓好总公司所属油炼化工企业设备的管理工作;油田炼油化工处(或其它主管炼化的部门)负责抓好油田炼油化工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各生产厂应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

2.1.2 各生产厂的厂长要把设备管理工作纳入主要议事日程,各厂应有一名付厂长主管设备工作,有条件的应设副总工程师(或付主任工程师)负责设备技术管理工作,各生产车间要有一名付主任主管设备管理工作并配备管理设备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

2.1.3 生产厂的设备管理部门,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力量以及必要机修能力,各厂的机修、电修、仪修、动力、土建、防腐等有关车间的业务上应受机动科(处)的领导。

2.2 职责范围
2.2.1 总公司炼化局生产处职责
2.2.1.1 贯彻落实国家对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制定炼油化工设备的管理制度、规程、规范和工作规划,并督促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2.2.1.2 了解和掌握总公司所属油田炼油化工企业的设备状况,抓好设备科学管理,组织厂级设备评比,组织学习和推广应用现代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组织交流设备管理工作经验,提高企业设备水平。

2.2.1.3 组织制定设备更新改造规划,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不断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

2.2.1.4 组织制定重大设备的操作、维护规程、大修技术标准及设备技术经济考核指标。

2.2.1.5 参与单机设备引进的技术审查工作。

2.2.1.6 组织或参与企业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的主要设备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

2.2.1.7 组织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及关键设备的技术培训。

2.2.2 油田炼油化工处职责
2.2.2.1 在总公司炼化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抓好油田所属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规定,组织制订本企业设备管理制度及管理细则,并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协助企业对管理方针、目标作出决策,制定规划和措施,以提高企业生产装备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

2.2.2.2 审批所属企业主要生产装置停工检修、主要设备大修、重大设备更新计划,并执行情况。

2.2.2.3 组织所属企业开展“设备评级”、“设备完好”、“无泄漏厂”、“科学检修文明施工”等活动。

2.2.2.4 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提取的设备大修基金使用管理。

2.2.2.5 会同财务部门对设备购置、更新改造资金进行使用管理。

2.2.2.6 对主要设备状况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参与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工作。

2.2.2.7 负责设备管理方面主要指标的考核评比工作,做好设备技术状况分析和设备管理工作总结。

2.2.2.8 开展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机动方面技术力量培训。

2.2.2.9 对所属企业的设备管理人员配备和调动提出建议。

2.2.3 厂设备副厂长职责
2.2.
3.1 在厂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全厂的设备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规定,并根据国家或上级的有
关方针政策,结合本厂具体做出决策,协助厂长对的设备管理方针、目标做出决策,组织制订本厂提高技术装备水平的规划和措施,并为机动部门介入设备管理的前期工作创造条件。

2.2.
3.2 参与本厂机动系统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工作,建立和健全设备管理网。

2.2.
3.3 审批本厂生产装置停工检修、设备大修、设备更新改造和机动方面技措等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2.2.
3.4 组织全厂开展“设备完好”、“设备管理评级”、“无泄漏”、“科学检修文明施工”等活动。

2.2.
3.5 参加本厂重点基本建设和技术措施工程的方案审定和竣工验收工作。

2.2.
3.6 负责审批按国家规定提取的设备折旧基金和大修基金的使用。

2.2.
3.7 审查本厂上报的机动报表,审批设备的报废和闲置设备的外调。

2.2.
3.8 审定本厂机动系统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2.
3.9 组织重大、特大设备、动力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2.2.4 厂设备副总工程师职责
2.2.4.1 在设备副厂长和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全厂设备技术管理工作。

2.2.4.2 组织制定和贯彻设备技术管理有关制度、细则。

审批本厂机动设备维护和检修等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2.2.4.3 负责审核本厂生产装置和设备的运行周期。

审核生产装置停工检修、设备大修、技术措施等工程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2.2.4.4 负责审核生产设备的合理使用、主要设备的改造方案以及组织设备报废的鉴定工作。

2.2.4.5 在开展设备完好和定期检查的基础上,抓好本厂设备和装置的技术分析及技术鉴定工作。

2.2.4.6 对主要设备的技术问题组织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新
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设备更新步伐;推行先进的施工机具,逐步推行网络技术、状态监测、电子计算机等现代设备管理的科学技术。

2.2.4.7 负责抓好本厂动力系统的运行。

2.2.4.8组织提出本厂设备的技术安全措施;组织对重大设备、动力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2.2.4.9参加基本建设、技术措施等工程的方案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2.2.4.10 负责本厂锅炉、压力宣传品及工业管道的技术管理,组织编制,锅炉、压力宣传品、工业管道的检查、检验、修理、鉴定计划、审定检查、检验修复、鉴定、投用方案。

2.2.4.11 会同教育培训部门抓好本厂机动系统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2.2.5 厂机动科(处)职责
2.2.5.1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机械动力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结合具体恒温编制本厂的设备维护、检修、检验技术规程、定额指标以及管理制度及细则,参与工艺操作规程的审定工作。

2.2.5.2 在上级机动部门业务领导下,负责全厂机械动力的业务管理,组织车间建立和健全设备技术资料,建立主要设备技术档案,抓好设备的用、管、修工作,做好设备技术状况分析和设备管理工作总结。

2.2.5.3 必须参与设备的全过程管理,介入主要设备、关键机组的规划调研、立项审查、设备造型、购置验收、安装调试和试车投用等前期的工作。

2.2.5.4 负责编制、平衡、落实设备年、季、月的大、中、小修计划,装置(系统)检修计划,并组织计划实施。

负责统一平衡、安排、控制合理使用修理费用。

2.2.5.5 负责组织编制、审查和上报设备更新计划,核实和合理使用设备更新费用,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推广应用设备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技术,审查设备改造的合理化建议。

2.2.5.6 负责组织主要设备大修和装置(系统)检修的质量检查、技术鉴定和验收工作,参加基本建设、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等项目的设计审查、设备造型和竣工验收工作。

2.2.5.7 负责编制和审定上报备品配件目录,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以及需用量计划,并抓好备品配件图纸测绘、资料管理、加工订货以及本厂的机械加工和备品配件的统一管理。

抓好管、供、用、修。

2.2.5.8 组织或参与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检查、检验、修理、鉴定(方案)和实施工作。

2.2.5.10 负责动力设备和仪器仪表管理,负责本厂继电保护、绝缘监督,并定期组织试验调整工作。

2.2.5.11 会同本厂有关部门做好资产查定、使用、迁移、更新的报废工作。

2.2.5.12 负责监督检查设备的合理使用和维护保养,对一切危害设备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提出批评及处理意见,并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对重大设备事故应及时组织调查分析和上报,并组织抢修,迅速恢复生产。

2.2.5.13 负责组织对全厂设备状况定期检查、鉴定评级、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及隐患,努力提高设备完好水平。

2.2.5.14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厂机械动力方面技术的培训工作。

2.2.5.15 对各车间设备管理人员配备和调动提出建议。

2.2.6 各厂除机动科(处)外,计划、高度、企管、财务、安全、供应、销售等应根据其职责范围,由不同角度,抓好议事日程,各负其责,管理好设备。

第三章设备管理
3.1 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设备管理和细则,建立本企业的设备管理体系。

3.2设备管理的对象是:用于生产的机器、工艺设备和管道、动力设备、机修设备、起重运输设备、仪器仪表、工业建筑和构筑物等。

3.3 设备按规定划分为主要设备和一般两级。

按设备特点与用途,将设备划分十三大类(划分规定详见附录二、附录三)。

按设备现代化管理要求各企业要对设备进行A、B、C分级管理。

3.4 为掌握设备技术状况和获得良好的经济效果,各企业应考核下列指标:
1、主要装置开工率
2、主要设备有效利用率
3、关键设备故障率
4、设备完好率和主要设备完好率
5、静密封泄漏率
6、维修费用率
7、设备新度系数
8、仪表完好率、控制率、使用率、泄漏率
3.5 积极推行设备的全过程管理。

企业领导要为部门介入设备前期活动创造有利的条件,并给予积极地支持,机动部门必须参加设备的全过程管理。

3.6 凡基本建设、技术措施等重大工程项目在审查设计方案和施工设计时,必须有机动部门参加,主要设备造型需经机动部门审查,工程竣工后,有关部门必须会同机动部门、生产部门共同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和移交手续。

3.7 企业设备的固定产折旧基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主要应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设备的改造和更新应在认真做出经济技术评价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

设备报废更新的五项原则:
⑴安全性:设备存在严重缺陷及隐患,故障率高,严重污染环境或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危及安全生产的;
⑵技术经济性: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设备效率低,能耗高、经济效益差,不能满足装置全面达标及工艺要求的;
⑶可供应性:设备的主要零配件(特别是引进设备)供应无来源,而国内试制目前有困难的;
⑷时间性:设备使用已超过设计寿命,经技术鉴定不能继续使用,大修理,改造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⑸淘汰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3.8 根据生产发展的要求及本企业设备技术状况,各企业应制定机动设备发展规划和年度规划,并按规划实施。

3.9 开展群众性创“完好”活动。

大力创“完好机泵房”、“完好仪表室”、“完好变(配)电所”、“完好罐区”、“完好装置”、“无泄漏区”和“无泄漏厂”等活动,定期进行检查评比、总结表彰。

3.10 企业要定期开展设备管理评优活动,不断促进和提高企业设备管理综合水平。

3.11 企业对设备管理、维护、检修、技术开发和技术培训等工作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奖励。

奖励基金由企业自有奖励基金支付,奖励标准由各企业自定。

3.12 企业主管部门对于因设备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而影响生产和安全的下属单位,应责令限期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领导人或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等规程,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对构成刑事犯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设备事故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分,并追究其领导责任。

3.13 设备事故
3.13.1 凡因设计、制造、安装、检修、维护不当而造成设备非
正常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均称为设备事故。

3.13.2 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三类。

⑴一般设备事故:凡直接经济损失1小于万元,而大于或等于6千元的;
⑵重大设备事故:凡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万元,而大于或等于1万元的;
⑶特大设备事故:凡直接经济损失大于或等于10万元以上的。

凡发生重大及特大事故的企业,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电报等快速办法报告总公司,同时报企业所在地有关部门,对特大事故要在一周内书面将详情报告总公司。

3.13.3 设备事故发生后应遵循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根据设备损坏程度,事故性质和经济损失情况,认真分析,严肃处理,并记录存入档案。

第四章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4.1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2 设备维护应实行专机专责制或包机制作到台台设备、条条管线、个个阀门、块块仪表有人负责,并及时做好设备防冻、防凝、保温、保冷、防腐、堵漏等工作。

4.3 通过技术培训,设备的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设备要做到懂性能、懂原理、懂结构、懂用途、会操作、会保养、会排除故障,要努力学习论文集技术知识,做到一专多能。

4.4 设备操作人员职责与权利
4.4.1 操作人员的职责表。

4.4.1.1 严格遵守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

做到起动前认真准备,起动中反复检查,运行中搞好调整,停车后要善于处理,认真执行操作指标,不准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行。

4.4.1.2 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定时按巡回检查路线对所管设备进行仔细检查,认真做好设备“十字”作业,主动消除脏、锈、缺乱、漏等缺陷,认真填写运行记录、缺陷记录及操作日记。

十字作业即:清洁、润滑、防腐、调整、紧固。

4.4.1.3 认真执行设备润滑管理制度,搞好设备润滑,坚持做到“五定”、“三级过滤”。

五定即:定人、定点、定质、定量、定时。

三级过滤即:从领油大桶到岗位贮油桶,从岗位贮油桶到油壶、从油壶到加油点。

4.4.1.4 严格执行设备定期切换、强制保养制度,对备用设备要定时盘车,做到随时可以开动投用。

对本岗位封存、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

4.4.1.5 保持本岗位的设备、管道、仪表盘油漆保温完整地面清洁,加强对静密封点管理,消除跑、冒、滴、漏,努力降低泄漏率,
搞好现场标准化,做到文明生产。

4.4.2 操作人员的权利
4.4.2.1 有权制止非本岗位人员操作本岗位的设备。

4.4.2.2 对需要检修或有故障的设备,有权拒绝操作。

4.4.2.3 对违反岗位责任制,操作保养规程等不合理使用设备的指令意见,可拒绝执行。

4.4.2.4 对不爱护设备,不遵守操作规程的现象,有权提出批评。

4.4.2.5 操作人员发现设备有不正常情况,应立即检查原因,及时反映,在紧急情况下,应按有关规程采取果断措施或立即停车,并上报和通知值班长及有关岗位,不弄清原因,不排出故障不得盲目开车。

4.5 维修工人(机、电仪)要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对分工负责包修的设备做好维修工作。

4.5.1 定时上岗检查和维护,并主动向操作运行人员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做好记录。

4.5.2 逐步采用先进的仪器(如测振器、测频器、测厚仪、转速表、点温计等)对主要设备认真进行点检,搞好设备状态监测工作,处长设备运行周期,不断提高维护水平。

第五章设备检修
5.1 设备检修是保持设备良好工作状态,及时消除设备缺陷,防止设备事故,延长设备使用寿命,保证生产计划完成的主要手段及措施。

搞好设备检修是企业的一项主要任务,各企业要严格遵守检修规程,执行检修质量标准,缩短检修时间,做到优质、高效、安全、文明、节约。

5.2 企业应当根据设备的实际技术状况,结合生产安排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检修计划分为大修、中修、小修、装置(系统)停工检修。

检修计划要与生计划同时制定、下达,同时检查考核。

各厂装置(系统)的运行周期和停工大检修工期经局主单位审批后应报总公司炼化局备案。

5.3 机动部门必须严格控制大修理费的使用。

大修理费用由大修理基金支付;中小修费用由生产维修费支付;装置(系统)停工检修费用按项目及检修分别支付。

5.4企业必须遵守财经制度,接受审计监督,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必须用于固定资产大修,不得以各种理由挪作它用。

结余大修理进行技术履行的设备,大修费用不足时可以从折旧基金中安排使用。

5.5 机动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按程序编制年度大修理工程计划及装置停工检修计划,报请主管部门审批后下达执行。

5.6 设备检修计划由车间编制,厂机动科(处)组织平衡,报主管厂长批准并随同生产计划下达,检修计划提出时,应同时提出配件、备品、材料、工器具计划。

5.7 检修工程要有严密的科学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应用网络技术绘制总体检修网络图。

主要施工项目要绘制平面布置图、网络图和施工进度表,要有施工方案和安装方案,重大施工项目要有施工组织设计。

5.8 装置(系统)停工大检修要做到:
5.8.1 由一名厂全面负责大检修工作,要成立大检修领导小组。

5.8.2 装置(系统)停工检修前,检修准备工作要达到“八落实”,即思想组织工作落实、计划项目落实、生活后勤保证落实、图纸资料落实、器材物质供应落实、施工力量落实、施工机具落实、质量安全措施落实。

5.8.3 装置停工应吹扫、置换和隔离措施,生产车间处理合格后交施工单位。

5.8.4 实行文明施工,杜绝野蛮拆装,采用先进的专用工具,做到“三条线”(工具摆放一条线,零件摆放一条线,材料摆放一条线)、“三不见天”(润滑油脂不见天、清洗过的机件不见天、精密量具不见天)、“三净”(停工场地净、检修场地净、开工场地净)。

5.8.5 组织和指挥大检修的人员要统一计划、统一指挥和统一行动,要做到“三个面向”(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和“五到现场”(即思想工作到现场、生产指挥到现场、材料供应到现场、设计科研到现场、生活服务到现场)。

5.8.6 大检修中必须严格质量检查,成立质量验收小组,负责质量监督和检修竣工验收工作,达到一次开车成功。

主要设备和主要工程要由机动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共同验收。

5.8.7 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成立专门安全保卫小组,杜绝事故发生。

5.8.8 装置(系统)检修要坚持“三不交工”(不符合质量标准不交工、没有检修记录不交工、卫生不合格不交工)、“四不开工”(工程未完不开工、安全没保证不开工、有明显泄漏不开工、卫生不合格不开工)。

5.9 设备大中修要有完整的检修记录;大修要有齐全的交工资料,包括:检修方案、检修记录、验收记录、试车和技术鉴定等,主要设备验收记录要有生产、施工和机动部门三方签字。

5.10 机动部门要组织编写大检修技术总结及审查主要设备鉴定报告。

第六章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管理
6.1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管理范围、分级技术检验标准分别按以下执行。

6.1.1 锅炉、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务院1982.2)
6.1.2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劳动人事部1982.8)
6.1.3 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原国家劳动总局1980.3)
6.1.4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人事部1983.6)
6.1.5 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GB150—90)
6.1.6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1990.5)
6.1.7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动部1989.3)
6.1.8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劳动部1990.2)
6.1.9 压力容器维护检修规程(试行)(中石化总公司 1985.12)
6.1.10 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试行)(中石化总公司1985.12)
6.1.11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原国家劳动总局1979.4)
6.1.12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安全管理规定(原国家劳动总局1981.2)
6.1.13 液化气体铁路槽车技术监察规定(化工部1988.5)
6.1.14 大、中型合成氨厂压力容器、高压管道维修检验暂行规定(化工部1979.5)
6.1.15 国家和各部委颁发的其它有关规定
6.2 各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主管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工作。

机动部门要指定专职技术人员具体负责该项工作。

6.3 各机动部门应负责生产用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设备技术管理工作,包括设备的造型、安装(制造)、修理、更新、改造、报废及事故处理。

负责技术资料的建档、建卡工作制定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参加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检查鉴定工作,积极推广交流容器使用、制造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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