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蓉蓉、华润置地(郑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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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蓉蓉、华润置地(郑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
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31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883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金扈孝勇张晶晶
【审理法官】周金扈孝勇张晶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蓉蓉;华润置地(郑州)有限公司
【当事人】李蓉蓉华润置地(郑州)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蓉蓉
【当事人-公司】华润置地(郑州)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苗世杰辽宁贤齐律师事务所;张泽贤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苗世杰辽宁贤齐律师事务所张泽贤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苗世杰张泽贤
【代理律所】辽宁贤齐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李蓉蓉;华润置地(郑州)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3民初8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李蓉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64元,华润置地(郑州)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64元,均予以退还。
【更新时间】2021-11-03 01:52:40
李蓉蓉、华润置地(郑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民终883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蓉蓉。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世杰,辽宁贤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置地(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某某铭功路与自由路交叉口华润大厦某某。
法定代表人:茅铁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贤,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李蓉蓉因与上诉人华润置地(郑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3民初850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3民初8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李蓉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64元,华润置地(郑州)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64元,均予以退还。
落款
审判长周金
审判员扈孝勇
审判员张晶晶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马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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