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临时税务登记表
临时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登记纳税人)纳税人名称(以下编码由税务机关填写)税务登记代码□□□□□□□□□□□□□□□□□□纳税人管理码□□□□□□□□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监制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办理临时登记的纳税人填用;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使用碳素或蓝墨水填写本表,填写方法如下:1、文字项目(有“”者,为文字项目):需用标准用语填写全称,无内容者可以为空,有内容者必须如实填写。
2、编码项目(有实线“□”者,为编码项目):填表人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依照标准的项目或分类填写,并填写其相应的代码(即实线“□”内的内容)。
3、标有“*”号的项目为必填项目,不能为空。
四、填表过程中遇有不明事项时,填表人应主动向主管地税税务机关声明并听从解释。
五、本表一式三份,报经地税税务机关审核并予以登记后,地税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须携带查验)。
六、填表说明:1、“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护照”、“军官证”、“其他”等;3、“注册地址”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或《营业执照》上的“营业场所”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地址;4、“生产经营地址”栏:指纳税人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车间、销售网点、场所等的地址,可与注册地址相同;5、“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即经济类型,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类型”或《营业执照》上的“经济性质”;如为分支机构,按总机构的企业类型填写;6、“管理行业”栏:根据主营业务填写相应行业及代码,只能填写一个主要经营的行业;7、“生产经营方式”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相应生产经营方式及代码,只能填写一种主要生产经营方式;8、“国标行业”栏:根据主营业务填写相应行业和代码;9、领取营业执照以外的其他核准执业证书的纳税人,请根据相关资料如实填写;七、税务登记已办理完毕的纳税人,请按照各税种规定的纳税期限分别到相应的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哪些情况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哪些情况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由于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形。
临时税务登记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为了方便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的一种登记形式。
一、企业临时停业期间的纳税人可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在企业停业期间,原先注册登记的税务登记信息可能需要进行变更。
例如,在疫情期间,很多企业由于疫情原因不得不停业,但由于税务登记信息变更涉及很多手续和程序,企业无法及时办理登记变更。
因此,企业在停业期间可选择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以满足其暂时停业期间的税收管理需求。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暂时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可办理临时税务登记非居民企业是指境外注册的企业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的企业。
这些企业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时,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但由于不在中国境内长期开展经营活动,非居民企业可以选择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以满足其暂时经营活动期间的纳税义务。
三、临时开办具有短期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可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有些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开展特定项目或临时性经营活动,其经营周期较短,不符合常规纳税人登记的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可以选择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满足其短期经营活动期间的纳税义务。
四、拟设立企业在办理设立登记前暂时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可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在企业进行设立登记前,可能需要先进行一段时间的试营业活动。
这种情况下,拟设立企业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以满足其试营业期间的纳税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手续。
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具体的条件可能会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以下条件是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基本要求:首先,纳税人必须具有合法的纳税人身份。
这意味着纳税人必须有注册登记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身份或者是非居民企业。
其次,纳税人需提供相关的必要材料和证明文件。
例如,企业需提供设立登记的相关材料,非居民企业需提供相关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个体工商户需提供相关的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料等。
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事项名称】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业务描述】纳税人选择以下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承租人。
2.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4.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设定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国税发〔201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4〕1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4〕2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复制推广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545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24号)【受理部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办公时间】可以点击办税地图查看全省办税服务厅详细信息。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纳税人名称地税管理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填表须知一、期限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应提供的证件及资料: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下同);2、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表》,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5、承包租赁经营的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6、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户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还需分别提供《再就业优惠证》、《毕业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临时登记)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填用。
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1.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3.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
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重大利好!个人可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重大利好!个人可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展开全文重大利好!个人可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税务总局在2019年12月12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其中第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这一政策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来说是个大大的利好。
重大利好一: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或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该政策出台前,只有三种特殊情形自然人才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或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特殊情形一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方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开具专票,但36个月内不得享受免税政策)特殊情形二自然人(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对方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开具专票,但36个月内不得享受免税政策)特殊情形三自然人从事光伏发电项目,销售电力产品时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该政策出台后,只要自然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属于按期纳税(按月或按季建立税种),就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或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在线访谈中对如何理解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进行了官方答复:[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
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税务登记表怎么填
税务登记表怎么填篇一:税务登记表(填表样式)税务登记表纳税编码: 税务机关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机关填写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办设立税务登记时填用。
二、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类型:1.单位(个体)纳税人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单位或个体)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临时税务登记:(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扣缴税款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三、“国有控股情况”指标口径:“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国有相对控股(含协议控制)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四、本表以A4纸印制,一式二份。
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五、填写本表请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签字笔。
篇二:税务登记表填写要求税务登记表填写要求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税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本表适用于内资企业税务登记、内资企业注册税务、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税务登记、外国企业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七种类型。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纳税人声明我声明:此税务登记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填报的,我确保它是真实、可靠、完整的。
如有不实,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受授权人(签章):某某某2011年2月1日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填表日期:2011年2月1日经办人签章:某某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某某某纳税人公章:2009年2月1日税务机关填写事项纳税人所处街乡: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国税主管税务所(科):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地税主管税务所(科):是否属于国税、地税共管户:纳税人状态:本次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税务登记经办人(初审录入岗):税务登记经办人(复审发证岗):受理日期:核准税务登记日期:发证日期:税务登记机关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纳税人设立登记落户通知书》领取人签字:某某某2011年 2月 1日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填用。
二、期限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5、对于“异地非正常户”纳税人(即同一法人非正常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业主)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税务登记表相关内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税务登记表相关内容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办发[2011]47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1.04.22
【实施日期】2011.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税务登记表相关内容的通知
(国税办发[2011]47号2011年4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的规定,为满足税务登记新增两种临时税务登记类型的需要,现对税务登记表的相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所附列的“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类型”栏中,增加“未办理营业执照”和“异地非正常户”两种类型。
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调整相关的税收信息系统。
附件:
税务登记表
(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填表日期:。
A01003《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填写样例)
20XX年X月X日
生产经营期限
20XX年X月X日
证照名称
XXXX
证照号码
XXXX
注册地址
XX市XX区(县、镇)XX路XX号
邮政编码
5XXXXX
联系电话
13XXXXXXXXX
生产经营地址
XX市XX区(县、镇)XX路XX号
邮政编码
5XXXXX
联系电话
13XXXXXXXXX
核算方式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据实勾选)
5.“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6.“投资方经济性质”栏:单位投资的,按其登记注册类型填写;个人投资的,填写自然人。
7.“证件种类”栏:单位投资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投资的,填写其身份证件名称。
8.“国籍或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投资者填地址。
9.“国标行业”栏:按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经营范围XXX(如实填写)
请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在此处。
项目
内容
联系人
姓名
身份证件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种类
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X
国税局办理业务管理知识常用表格
纳税人部分涉税事项申请文书式样目录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4)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 (5)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9)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12)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15)变更税务登记表 (19)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2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3)防伪税控企业注销登记表 (24)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表 (2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税事项转移通知单 (27)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28)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33)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36)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41)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42)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 (43)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表 (44)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 (46)发票购票特批申请审批表 (47)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48)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被盗)、损毁报告 (51)发票缴销登记表 (52)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53)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56)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 (59)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62)纳税担保书 (63)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 (66)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67)欠缴税款纳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 (69)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70)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7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出具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完税情况证明申请书 (75)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66)退款申请书 (6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68)享受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申请表 (69)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70)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税款计算表 (7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72)热力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向居民和非居民供暖划分收入证明单 (73)减免税备案申请书 (74)减免税备案申请书(表样) (78)新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 (8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日期:年月日编号:受理人(审核人):收到日期:年月日北京市区、县国家税务局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填表说明一、设置依据: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设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3]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3]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满足税收管理业务和金税三期工程应用系统建设要求,进一步规范基础数据标准,根据已发布的政策和管理规定,充分考虑现有信息化系统中的业务应用习惯,并结合金税三期工程建设实际,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见附件),该标准规范了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规则。
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赋予全国唯一的纳税识别代码,该代码是税务机关办理业务,以及进行数据信息内外部交换和共享的基础,在办理相应登记时确定。
该标准按不同业务管理划分为三类:1.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义务人登记)并需发放相应登记证件的纳税人;2.临时发生纳税义务办理临时登记的纳税人;3.在办理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及自行缴纳时对自然人登记的纳税人。
为推进和加强个人税收管理,尤其是对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的统一管理,该标准中明确规定了“自然人登记的纳税人”的统一编码规则。
随着金税三期应用系统的推广上线,新登记的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都要按此次发布的标准赋予纳税人识别号,已经登记的历史数据将按新规则建立对应转换进入新系统。
因此,各地应尽早按此标准规范统一编码规则给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赋码。
现按照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61号文件印发)的规定作为税务行业标准予以发布,标准代码号为SW5-2013,请遵照执行。
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电子档案1111111111111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永久 5、法人代表(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 永久 的合法证件 6、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 永久 7、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8、公司章程 9、车辆行驶证、船籍证书 10、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协议 11、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 12、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有总机构的必须提供) 13、改组改制企业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 14、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15、税种登记表 1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0100000 税务登记类 01010000 税务登记 0
01010101 01010102 01010103 01010104 单 位 纳 01010100 税 人 登 记 01010105 01010106 01010107 01010108 01010109 01010110 01010111 01010112 01010113 01010114 01010115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永久 永久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永久 4、法人代表(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 永久 的合法证件 5、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 永久 6、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7、公司章程 8、车辆行驶证、船籍证书 9、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协议 10、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 11、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有总机构的必须提供) 12、改组改制企业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 13、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14、税种登记表 1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A01010《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
A01010《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分类索引】➢业务域登记➢业务类别税务登记➢表单类型税务机关开具➢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表单】《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人须知一、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或者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三十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纳税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五、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六、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七、本证如有遗失,纳税人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公开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八、临时税务登记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九、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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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03-0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税务登记表
(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填用。
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
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类型”栏: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类型,按照表中所列选择填写;
3.“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有效身份证件等;
4.“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5.“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6.“投资方经济性质”栏:单位投资的,按其登记注册类型填写,个人投资的,填写自然人;
7.“证件种类”栏:单位投资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投资的,填写其身份证件名称;
8.国籍或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投资者填地址;
9.“国标行业”栏:按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