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4915-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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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4915-2013
生产设备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在2006 年7 月1 日前,现有水泥厂(含粉磨站)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仍执行GB4915-1996;现有水泥矿山和水泥制品厂仍执行GB 16297-1996。
自2006 年7 月1 日起至2009 年12 月31 日止,现有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表1 规定的限值。
自2010年1月1日起,现有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表2规定的限值。
自2005 年1 月1 日起,新建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表2 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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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窑焚烧危险废物时,排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依照水泥窑建设时间, 分别执行表1
或表2 规定的排放限值;其它污染物执行GB 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规定 的排放限值,但二恶英排放浓度最高不得超过0.1 ng TEQ/m3。
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现有水泥厂(含粉磨站)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在2006 年7 月1 日前仍执行GB 4915-1996;现有水 泥制品厂仍执行GB 16297-1996。
自2006 年7 月1 日起现有生产线,自2005 年1 月1 日起新建生产线,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 放监控点浓度不得超过表3 规定的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