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渣土外运报备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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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渣土外运报备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为了加强施工渣土外运管理,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行为,保护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渣土外运的申报、审批、运输、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
施工渣土外运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环境保护、市容市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责任主体
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应当分别承担施工渣土外运的申报、运输、处置等责任。
第五条申报程序
1.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施工渣土外运计划,并提供相关资料。
2.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运输临时通行证》。
3. 施工单位在取得《建筑垃圾运输临时通行证》后,方可进行施工渣土的外运。
第六条运输管理
1. 运输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运输资质,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速度运输施工渣土。
2. 运输单位应当使用符合环保、市容要求的密闭式运输车辆,并保持车辆外观整洁。
3. 运输过程中,应当防止施工渣土泄漏、遗撒,造成环境污染和交通事故。
4. 运输单位应当在运输结束后,将施工渣土运输情况及时报告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第七条处置管理
1. 处置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处置资质,并对施工渣土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置。
2. 处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环保、安全等要求,确保施工渣土处置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3. 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渣土处置记录,并定期报告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第八条监督管理
1. 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渣土外运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2. 交通运输、环保、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施工渣土外运的监督管理工作。
3. 鼓励社会公众对施工渣土外运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九条法律责任
1. 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违反本制度的,由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反本制度,造成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等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渣土外运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期满前六个月,根据实施情况予以修订。
本市过去有关施工渣土外运管理的政策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施工渣土外运报备制度范本旨在为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等提供明确的申报、运输、处置要求,确保施工渣土外运活动依法依规进行,为我国城市环境建设和管理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