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质量控制监理工作标准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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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质量控制监理工作标准化研究
(中期评审稿)
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
二零一七年八月
本课题研究小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质量处石向东于扬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李伟杨丽萍北京方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陆参刘佳庆北京希达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张红宇孙日平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焦长春张玉伟北京中集大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刘振义宁丽艳中航工程监理(北京)有限公司丁伟李金广北京华建恒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郭丽萍张冠宇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许鹤力李轩北京五环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杨彧贾继苓京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李强李凯北京方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孙海民
前言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经过施工现场加工、制作、组合、成型、安装等操作,构成了建筑结构部件或功能部件,由这些部件按照力学逻辑组合形成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人的生活提供安全、适用、耐久、舒适、可靠的居住条件。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种类繁多、应用复杂,因此,选择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保证工程质量的第一步。
近年来,一方面中国装备制造业的蓬勃发展为建材生产行业的技术进步提供了保证,基本建设规模巨大带来了旺盛的市场需求,建材制造业的科技进步催生了新材料的涌现和产能增长,另一方面由于调结构、去产能和节能环保要求的提高带来了建材行业产业结构调整,使得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假冒伪劣屡禁不止。
特别是近期发生的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等涉及建筑材料质量的事件,要求我们加大对于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的管控力度,进而为保证工程质量提供可靠的保障。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检验质量控制方法研究》课题由质量处报请市住建委作为2017年立项课题,市监理协会组织十家监理单位的20余名专家参与具体研究工作。
研究过程中发现不同种类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检验不只因种类繁多而有较大差异,还涉及大量不同的技术标准、材料标准,甚至不同的工法对于进场检验环节也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为在满足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同时突出重点、增强操作性,本课题研究暂时局限于房屋建筑工程,并侧重于从监理的角度出发,对于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检验的程序、方法和具体到分部分项工程的资料核查、外观检验、见证取样、准用签认等加以详细梳理和归集。
通过下一步的深入研究,本课题成果拟转化为市监理协会团体标准,用以规范全市监理行业和监理人员的材料进场检验行为。
由于水平所限加之时间仓促,本次中期课题验收成果中一部分还处于示意和“毛坯”阶段,希望专家和全行业同仁批评指正,为课题下一步深入研究把握正确方向。
课题研究小组
2017年8月16日
目录
第一部分基本规定
1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概念和分类 (1)
2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质量控制依据 (6)
3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质量控制方法和程序 (31)
第二部分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质量控制要求
4 生产单位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审查 (35)
5 质量证明文件核查 (41)
6 外观质量检查 (45)
7 设备开箱检验 (47)
8 见证取样 (49)
9 合格签认 (52)
10 不合格处置 (55)
第三部分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质量控制内容索引
11 质量证明文件审查内容索引 (59)
12 外观质量检查内容索引(待中期评审后继续完善) (203)
13 见证取样内容索引 (229)
14 开箱检验内容索引(待中期评审后继续完善) (264)
第一部分基本规定
1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概念和分类
1.1 建筑材料的概念
1.1.1材料
《辞海》中的定义:可直接制为成品的东西。
《汉语词典》中的定义:用于制造物品、器件、构件、机器或其他产品的那些物质。
不是所有物质都可以称为材料,如燃料和化学原料、工业化学品、食物和药物,一般都不算是材料。
1.1.2建筑材料
《汉语词典》中的定义:在建筑物中使用材料的统称。
一般是指建造建筑物地基、基础、梁、板、柱、墙体、屋面、地面及装饰工程等所用的材料。
一般教科书中的定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使用的材料及制品统称为建筑材料,它是一切建筑工程的物质基础;或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经过工业加工的原料和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
包括:(1)构成建筑物本身的材料,如钢材,木材,水泥,石灰,砂石等。
(2)施工过程中所用或消耗的材料,如钢,木模板,脚手架等。
(3)建筑物在使用前安装的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空调、供电、供燃气、通信、楼宇控制等配套设施的设备和器材,如空调、风机、配电柜等。
从建筑工程物资进场质量分类控制的角度,本课题给出定义:由场外供应的,为完成建筑工程所需,天然或经过工业加工的,且不能按数量进行计量的材料及制品。
1.2 建筑构配件的概念
1.2.1建筑构件
《辞海》中的定义:工程结构的组成部分,包括各种零件、部件、元件、器件等。
按构件的几何形状及几何尺寸,可将其分为杆、板、轴、梁、壳或体等。
1.2.2建筑配件
《辞海》中的定义:指由场外供应的各种零件、部件以及单机配套范围内的附属品。
如自行车厂从橡胶厂取得的配套轮胎,机床厂从工具厂取得单机配套的工具。
1.2.3建筑构配件
《建筑经济大辞典》中的定义:组成最终建筑产品的单元。
它是最终建筑产品的阶段产品或者说中间产品。
按其组装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单构配件(相当于机械产品的零件)、组合构配件(相当于机械产品的部件)和扩大组合构配件。
从建筑工程物资进场质量分类控制的角度,本课题给出定义:由场外供应的,为完成建筑工程所需,经过工业加工的部件、零件、元件、器件、附件等,包括成品、半成品、附属品,随设备本体同时成套提供的零配件、附件除外。
其关键特征是可以按数量进行计量。
1.3 建筑设备的概念
1.3.1 设备
《辞海》中的定义:生产或生活上所需要的各种器械用品。
部分教科书或著作中的定义: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独特结构,具有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成套装置等。
1.3.2建筑设备
一般教科书中的定义:为建筑物的使用者提供生活和工作服务的各种设施和设备系统的总称。
它包括建筑给、排水与卫生、消防设备,建筑通风与空调设备,建筑供热与采暖设备,建筑供、配电与电气照明设备,电梯设备,电话、电视、网络、消防监控、智能化系统设备等。
部分教科书或著作中的定义: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附属工程中电气、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通信及建筑智能等为房屋功能服务的设备。
从建筑工程物资进场质量分类控制的角度,本课题给出定义:由场外供应的,为完成建筑工程所需,经过工业加工的各种设施和设备系统,包括随设备本体同
时成套提供的零配件、附件。
1.4 建筑材料的分类
建筑材料有多种分类方法,通常采用按化学成分分类、按材料来源分类、按使用功能分类。
1.4.1按化学成分分类:无机材料、有机材料、复合材料。
表1.4.1 建筑材料按化学成分分类表
1.4.2 按材料的来源分类:根据材料的来源,建筑材料可以分为天然材料及人造材料。
1.4.3按使用部位分类:根据使用的部位不同,建筑材料可分为承重材料、墙体材料、屋面材料等。
1.4.4按使用功能分类:根据材料的功能,建筑材料可分为建筑结构材料、围护结构材料、建筑功能材料三种。
表1.4.4 建筑材料按使用功能分类表
1.5 设备材料的区分
1.5.1按照有关规定,难以区分建筑设备或材料的,可按下列原则划分:
1凡非现场制作的可界定为设备,部分非现场制作而进行现场组装的应界定为设备;
2采购定型产品现场制作的可界定为材料。
1.5.2对于建筑设备,除应包括设备本体外,一般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随设备购置的配件、备件等;
2依附于设备或与设备成套的管、线、仪器仪表等;
3附属于设备本体并随设备制造厂配套供货的梯子、平台、栏杆、防护罩等;
4为设备检验、维修、保养、计量等要求随设备供货的专用设备、器具、仪器仪表等;
5附属于设备本体并随设备订货的油类、化学药品、填料等材料。
1.5.3为方便从监理质量控制角度区分设备安装工程当中的设备和材料,附表1.5.3给出了通用设备安装工程设备材料划分。
附表1.5.3 通用设备安装工程设备材料划分表
2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质量控制依据
2.1 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版)
[条文摘录]: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条文摘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条文摘录]: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条文摘录]: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1.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条文摘录]: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条文摘录]: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
规定的标准。
[条文摘录]: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条文摘录]: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条文摘录]: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条文摘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条文摘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摘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1.3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条文摘录]: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照规定对见证取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
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进行取样、封样、送样,监理单位进行见证。
[条文摘录]:第十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负责。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对原材料质量进行检验,对配合比进行设计,按照配合比通知单生产,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生产质量进行验收。
[条文摘录]:第十六条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按照规定对产品质量负责。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时,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
结构性材料、重要功能性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合格后,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供应单位名称、材料技术指标、采购单位和采购数量等信息。
供应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材料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还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条文摘录]: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以采取合同方式约定各自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对各自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负责,按照规定报送采购信息。
建设单位采购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筋和钢结构构件的,应当组织到货检验,并向施工单位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条文摘录]: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及有关专业工程材料进行进场检验;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报监理单位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将进场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或者有关专业工程材料退出施工现场,并进行见证和记录。
2.1.4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条文摘录]: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
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2.2 管理与验收类标准的相关规定
2.2.1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条文摘录]:3.0.3 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1 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
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2.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条文摘录]: 5.2.9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机构对已进场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将其撤出施工现场。
2.2.3《工程建设监理规程》(DB11/382-2017)
[条文摘录]:4.3.1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材料采购及供应计划,对影响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应审查生产、供应单位的产品质量,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条文摘录]: 4.3.2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资质和生产能力进行审查。
对于实行驻厂监理的,应与驻厂监理单位共同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控制。
[条文摘录]: 4.3.3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装配式建筑专业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深化设计能力和生产能力进行审查,按合同约定实行驻厂监理。
实行驻厂监理的预制构件进场结构性能检验,应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标准执行。
[条文摘录]: 4.3.4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成型钢筋加工单位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和生产能力进行审查,对其使用的钢筋原材料质量情况进行审查,按合同约定实行驻厂监理。
实行驻厂监理的成型钢筋进场检验,应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标准执行。
[条文摘录]: 4.3.5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钢结构构件生产单位的资质、深化设计能力和生产能力进行审查,对其使用的钢材质量情况进行审查,按合同约定实行驻厂监理。
[条文摘录]: 4.3.6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玻璃幕墙生产安装单位的资质、深化设计能力和生产能力进行审查,对其使用的原材料质量情况进行审查,按合同约定实行驻厂监理。
2.3 主要技术标准相关规定
2.3.1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411-2007)
[条文摘录]:3.1.3 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
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订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
[条文摘录]:3.2.1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条文摘录]:3.2.2材料和设备的进场验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对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核准,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2 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用于节能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有型式检验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
3 材料和设备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及各章规定在施工现场抽样复验。
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2.3.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条文摘录]:3.2.1 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应进场验收合格,并应做好验收记录和验收资料归档。
当设计有技术参数要求时,应核对其技术参数,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条文摘录]:3.2.2 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 CCC 认证)的产品,应有许可证编号或CCC 认证标志,并应抽查生产许可证或CCC 认证证书的认证范围、有效性及真实性。
[条文摘录]:3.2.3新型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进场验收时应提供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
[条文摘录]:3.2.4 进口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进场验收时应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以及安装、使用、维修、试验要求和说明等技术文件;对有商检规定要求的进口电气设备,尚应提供商检证明。
[条文摘录]:3.2.5当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进场验收需进行现场抽样检测或因有异议送有资质试验室抽样检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抽样检测:对于母线槽、导管、绝缘导线、电缆等,同厂家、同批次、同型号、同规格的,每批至少应抽取 1 个样本;对于灯具、插座、开关等电器设备,同厂家、同材质、同类型的,应各抽检3% ,自带蓄电池的灯具应按5%抽检,且均不应少于1 个(套)。
2 因有异议送有资质的试验室而抽样检测:对于母线槽、绝缘导线、电缆、梯架、托盘、槽盒、导管、型钢、镀钵制品等,同厂家、同批次、不同种规格的,应抽检10% ,且不应少于2 个规格;对于灯具、插座、开关等电器设备,同厂家、同材质、同类型的,数量500个(套)及以下时应抽检2 个(套〉,但应各不少于1 个(套), 500 个(套)以上时应抽检
3 个(套)。
3 对于由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同一建设项目的多个单位工程,当使用同一生产厂家、同材质、同批次、同类型的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时,其抽检比例宜合并计算。
4 当抽样检测结果出现不合格,可加倍抽样检测,仍不合格时,则该批设备、材料、成品或半成品应判定为不合格品,不得使用。
5 应有检测报告。
2.3.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
[条文摘录]:3.0.3 通风与空调工程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的材质、规格及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不得采用国家命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材料与设备。
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场质量验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确认,并应形成相应的书面记录。
2 进口材料与设备应提供有效的商检合格证明、中文质量证明等文件。
[条文摘录]:3.0.4 通风与空调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与新设备,均应有通过专项技术鉴定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条文摘录]:7.1.1风机与空气处理设备应附带装箱清单、设备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等随机文件,进口设备还应具有商检合格的证明文件。
[条文摘录]:8.1.1 制冷(热)设备、附属设备、管道、管件及阀门等产品的性能及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设备机组的外表不应有损伤,密封应良好,随机文件和配件应齐全。
2.3.4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条文摘录]:3.2.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必须具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设计要求。
进场时应做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
[条文摘录]:3.2.2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等进行验收。
包装应完好,表面无划痕及外力冲击破损。
[条文摘录]:3.2.3主要器具和设备必须有完整的安装使用说明书。
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或腐蚀。
2.3.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61-2005)
[条文摘录]:3.2.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对采用的系统组件、管件及其它设备、材料进行现场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组件、管件及其它设备、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