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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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认定办法
第一章认定的目的及范围
第一条为满足大连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的需求,加大对软件和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促进大连市软件和服务外包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按照《大连市关于进一步促进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软件和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大连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在教育部门、劳动部门取得教育资质,以为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人才支撑为目标,从事软件和服务外包相关信息技术人才项目培训的社会专业培训机构及大中专院校的定制培训等专业机构。
第三条培训方向围绕外语类培训、软件设计开发技能培训、外包行业技能培训、游戏行业设计开发技能培训、IC设计技能培训和互联网相关技术培训等与软件和服务外包行业相关的技能培训展开,重点开展以下培训项目:
(一)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急需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参加的储备人才培训;
(二)根据软件和服务外包商承接服务外包业务需求进行的人才定制培训;
(三)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人员岗前业务技术能力的入职培训;
(四)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知识、国际认证人才的国际认证培训;
(五)软件和服务外包相关法律、行业标准及相关知识产权培训;
(六)其它软件和服务外包业相关知识培训。
第二章认定机构
第四条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培训机构认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培训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
一、组织区市县(先导区)开展培训机构认定工作;
二、监督检查全市培训机构的认定、年检工作,审核批准认定、年检结果;
三、受理培训机构认定、年检的申诉。
第五条主管部门委托各区市县(先导区)信息产业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培训机构的认定和年检工作。
其职责是:
一、受理本区内培训机构的认定申请;
二、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培训机构的评审,提出认定意见,并将结果集中报送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备案;
三、负责培训机构的认定和年检工作。
第三章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培训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在市区注册;
(二)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具备《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资质;
(三)具有开展软件和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的经验。
上一年度开展相关软件和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的人数在100人以上(人均培训在200课时以上),且经过培训的学员须有60%以上从事软件和服务外包工作;
(四)具备规模招生与培训的条件和能力。
拥有适合相关软件和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的教学场所,拥有性能良好的教学专用软硬件设施,具有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管理体系;
(五)拥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专业相符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方向配备2名以上的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其中一人须有5年以上的软件开发经
验)。
兼职教师应以企业在职工程师及从事过软件项目开发工作的教师为主;
(六)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或能进行独立核算,且上年度财务状况良好。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培训机构认定常年申报,每季度集中评审。
第八条培训机构申请认定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认定申报表(见附件)及其数据电子文档;
(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国内外知名企业授权的培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教学场所证明;
(四)相关软件和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教材、培训项目的课程体系;
(五)授课教师名单;
(六)物价部门收费许可证;
(七)上年度培训情况说明材料,并提供培训毕业人员工作去向;
(八)本年度人才培养工作计划;
(九)近期软件及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目标;
(十)由培训机构颁发给被培训人员的关于其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合格的证书复印件。
培训机构认定材料必须据实填报。
第五章管理
第九条经过认定的培训机构名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后将认定结果在有关网站上公布。
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发布后一个月内,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第十条经过认定的培训机构可享受《大连市关于进一步促进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按照认定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区市县(先导区)对培训机构进行共同监督和管理。
其中包括向被培训人员征求意见、向委托培训企业征求意见、对培训活动(包括培训课程、培训方式、上课情况、学员就业等方面)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年检由培训机构自愿申请,逾期未申请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培训机构,其培训资格自动失效,停止其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经认定的培训机构应按规定的时限向市信息产业局提交统计报表,逾期未报的企业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经认定的培训机构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认定机构办理变更认定或重新申报手续。
未办理变更认定的,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培训机构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则令其改正。
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认定资格,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伪造、冒用培训机构批准文件、认可证书和标志的;
(二)向其它机构或个人转让、分包培训项目的;
(三)公开文件、宣传材料和广告中有虚假、误导或者夸大宣传内容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相关要求的其它行为;
(五)客户投诉集中、影响恶劣的培训机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