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第六讲秦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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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法律
《秦律》
秦孝公元年(前361)商鞅携带《法经》入 秦,于孝公三年主持变法。
在变法过程中,商鞅将《法经》六篇改为六 律,即《盗律》、《贼律》、《囚律》、《捕 律》、《杂律》、《具律》,从而奠定了秦律的 基础。
秦始皇根据维护统治的实际需要,从 以水德主运,“事皆决于法”的思想出发, 又将商鞅以来的律令加以补充、修订,形 成了统一的内容更为缜密的《秦律》,并 颁行于全国。
商鞅改“法”为“律”后,“律”便 成为秦的主要法律形式。它由此而成为中 国古代法的代表形式。
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律简的出土,
(记载有《田律》、《仓律》、《金布 律》、《除吏律》等29种秦律)都称律而 不称法,说明律是秦朝主要的法律形式。
(二)令、命、制、诏
“令”,即诏或诏令,是君主或皇帝 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 件(秦朝称为制和诏),它同“律”一样 也是秦朝经常使用的一种主要法律形式, 但其效力高于律,可以改变律的规定。
争牛案
某里公士甲和士伍乙一起带牛一头到县廷争 讼,牛是黑色母牛,系有长套绳,并有角。告曰: 甲、乙都认为是自己丢失了牛,请求县廷裁决。 县令当即让令史检查牛的牙齿,发现牛已六岁; 再分别询问甲、乙二人牛的齿数,由此判断出牛 应归属于谁。
(《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
二、主一专门事类正式颁 布的法律,是行为规范的总和,是比较稳 定的行为规范。
从官吏渎职罪,可以看出秦王朝是很 重视吏治的,秦律充满着对官吏职务上责 任的规定,既具体又明确,既有行政的也 有刑事的惩罚,从申斥、罚甲、罚盾以至 予以谪、戍、流放、徒刑、肉刑等刑罚。
秦朝强调官吏职务责任的目的是为了 提高官吏的责任心和办事效能,使之忠于 封建朝廷。同时也说明秦朝的法律是相当 发达、完备的。
门扇不紧失粮案
这是战国时秦国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案成例。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载:“实官户 扇下致,禾稼能出。廷行事赀一甲。”
即凡粮食仓房的门扇不紧密,导致谷物从里 面漏出者。按成例,罚有关人员相当一副铠甲的 钱。
(8)诈伪罪
诈欺和伪造在现代刑法中是两个罪, 在秦律中没有区别的。
计有:户籍、徭役方面的诈欺罪;谎 报军情罪;诈增劳绩岁数罪;伪造官印罪 等。
(2)徒刑
是在罪犯论处后,由专门机关拘系, 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将犯人监禁在一定场 所,强令服一定时限劳役的刑罚。根据史 籍和出土秦律,秦代徒刑种类较多,且多 与肉刑相结合。
(3)流放刑 包括迁刑和谪刑,都是将犯人迁往边
远地区的刑罚,其中谪刑适用于犯罪的官 吏,但两者都比后世的流刑要轻。
(4)肉刑
第一种:
《秦律十八种》,共202简,位于墓主 身体右侧,简长27.5厘米,宽0.6厘米。
包括《田律》、《厩苑律》、《仓律》、
《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 程》、《均工》、《徭律》、《司空》、《置吏 律》、《效》、《军爵律》、《传食律》、《行 书》、《内史杂》、《尉杂》、《属邦》等18 种,律名或其简称写于每条律文尾端,内容涉及 农业、仓库、货币、贸易、徭役、置吏、军爵、 手工业等方面。每种律文均为摘录,非全文。
(5)死刑 弃市。所谓杀之市,与众弃之。 戮。
戮尸刑 晋邢侯与雍于争鄐(chù)而田,久而无成。
士景伯如楚,叔鱼摄理。韩宣子命断旧狱,罪在 雍子。雍子纳其女于叔鱼,叔鱼蔽罪邢侯。邢侯 怒,杀叔鱼与雍子于朝。宣子问其罪于叔向,叔 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雍子自知其 罪,而赂以买直;鲋也鬻狱,邢侯专杀,其罪一 也。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 贼。《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 也。’请从之。”乃施邢侯,而尸雍子与叔鱼于 市。
《法律答问》:共210简,位于墓主颈 部右侧,简长25.5厘米,宽0.6厘米。以问 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及律文的意图 所作解释,相当于现时的法律解释。主要 是解释秦律的主体部分(即刑法),也有 关于诉讼程序的说明。
第五种: 《封诊式》: 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及对案件进行调查、 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案例。
(四)法律答问
这是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 令所做的权威性解释,它们与法律条文一 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所载《法律答问》 共有187条。
(五)程、课、廷行事 程是章程、程式、规章的简称。
“人程”是程中的一种,也称“员 程”。
秦墓律简中《工人程》,是关于官营 手工业生产定额的规章。
第三种:
《秦律杂抄》: 共42简,位于墓主腹 部,简长27.5厘米,宽0.6厘米。包括: 《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 《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 律》、《牛羊课》、《傅律》、《屯表 律》、《捕盗律》、《戍律》等墓主人生 前抄录的11种律文,其中与军事相关的律 文较多。
第四种:
皇帝的诏令成为中国古代最基本的和 效力最高的法律形式,诏令可以改变法律 的规定。
(三)式
“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 理案件的准则以及书写审讯笔录、现场勘 查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 文件;
“式”在文字上指“准则”、“标 准”、“范例”、“模式”或“格式”之 意。
出土秦律中有《封诊式》。
课是关于考核、检验的专门法规。
秦墓律简中有《牛羊课》即关于考核 畜牧官吏对牛羊畜养的法规。
廷为朝廷、郡廷、县廷,行事即其审 判事例。最高司法官廷尉的判例,更具权 威。
出土秦墓竹简的《法律答问》中有许 多引用“廷行事”的事例,证明判例特别 是廷尉的判例为秦朝法律形式之一。
三、法律主要内容
(一)刑事法规 1.罪名 (1)盗窃罪
这些规定保护了“正当”的告发,又 可减少由诬告造成的混乱,对维护统治秩 序有益,为后来封建刑法所遵循。
(14)不孝罪
维护以父权为中心的家长制是封建刑 法的主要任务,正如《为吏之道》所说 “父慈子孝,政之本也”,所谓“孝悌而 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 未之有也”。
2.刑罚
(1)笞刑
古已有之,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 的轻刑,是秦代经常使用的一种刑罚方法, 使用比较广泛,以笞击的数量不同而分为 “笞十”、“笞三十”、“笞五十”、 “笞百” 等,大多针对轻微犯罪而设,也 有的是减刑后的刑罚。
共98简,位于墓主头部右侧,简长25.4厘米, 宽0.5厘米。标题写在最后一支简的背面。简文 分25节,每节第一简简首写有小标题,包括: 《治狱》、《讯狱》、《封守》、《有鞫》、 《覆》、《盗自告》、《□捕》、《盗马》、 《争牛》、《群盗》、《夺首》、《告臣》、 《黥妾》、《迁子》、《告子》、《疠》、《贼 死》、《经死》、《穴盗》、《出子》、《毒 言》、《奸》、《亡自出》等,还有两个小标题 字迹模煳无法辨认。
司空:规定司空职务的法律。 军爵律:军功爵的法律。 置吏律:设置任用官吏的法律。 效:核验官府物资财产及度量衡管理的法律。 传食律:驿站传饭食供给的法律。 行:公文传递的法律。 内史:内吏为掌治京城及畿辅地区官员的法律。 尉杂:廷尉职责的法律。 属邦:管理所属少数民族及邦国职务的法律。
第二种:
《效律》:共61简,位于墓主腹部, 简长27厘米,宽0.6 厘米。标题写在第一 支简的背面。规定了对核验县和都官物资 账目作了详细规定,律中对兵器、铠甲、 皮革等军备物资的管理尤为严格,也对度 量衡的制式、误差作了明确规定。
(13)诬告罪
秦恐诬告会造成混乱,因此规定诬告 罪。又规定“告不审”以区别于诬告,以 免妨害“告奸”。
二者的界限在于故意与过失,诬告为 故意,反坐;告不审为过失。
秦律还“告盗加赃”,就是故意夸大 犯罪情节,以陷人于重罪,亦属故意陷害, 从重论处。
还规定准许囚犯检举揭发,但如系诬 告,本人之罪如轻于诬告之罪,以诬告之 罪罪之。
(9)匿奸罪
《史记·商君列传》“商君之法”、“不 告奸者腰斩”,“匿奸者与降敌同罪”。
(10)斗殴伤害罪
秦刑律规定:凡在斗殴中“决人耳”, “啮断人鼻若耳若指若唇者”,论耐。如 将对方捆起来“尽拔其须眉”,完为城旦。 使用兵器斗殴者较一般械斗为重,如“拔 剑伐”,那怕是“斩人发髻”,也要完城 旦。
如杜周所说“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 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令带有很强的现实性。
秦始皇统一天下,更定名号,君主称 为“皇帝”,并规定皇帝的“命为‘制’, 令为‘诏’,天子自称‘朕’”。
令、诏大致都是因事而临时发布的。 此后,“制”与“诏”成为皇帝命令的专 称,不仅使之与其他人发布的命令区别开 来,而且更赋予其最高威严,使之具有最 高的法律效力。
田律:农田水利、山林保护方面的法律。 厩苑律:畜牧饲养牛马、禁苑林囿的法律。 仓律:国家粮食仓储、保管、发放的法律。 金布律:货币流通、市场交易的法律。 关市律:管理关和市的法律。 工律:公家手工业生产管理的法律。 均工:手工业生产管理的法律。 工人程:手工业生产定额的法律。 徭律:徭役征发的法律。
秦刑律与其后的封建法律不同,规定 丈夫殴妻子与斗伤凡人同罪。
(11)乏徭罪 徭役和租税一样都是封建剥削的形式,
是封建国家赖以生存的不可缺少的条件。
秦律中有《徭律》专章,足证秦对徭 役的重视。
(12)逃亡罪
出土秦律有:伪造证件逃亡罪、携公 物逃亡罪、隶臣妾在服刑中逃亡,为人妻 逃亡、协助秦人逃亡出秦国,对逃亡者要 分别处赀罚、笞刑以至肉刑。
( 《左传》昭公十四年)
磔,即“裂其肢体而杀之”。
腰斩,“斫头曰斩,斫腰曰腰斩”, 次于枭首。
车裂;
亢,又作坑,即活埋;
定杀,即将患疾疫的罪人抛入水中或 生埋处死;
枭首,“枭谓斩其首而悬之也”,即 处死后悬其首级于木上示众。
具五刑
即“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 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 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 刑”。
《史记·高祖本纪》:秦法“诽谤者族”、 “以古非今者族”。秦律甚至有“腹诽” 之法,心里骂皇帝也受族诛。
(6)藏书罪
《汉书·景帝纪》张晏注:秦律,“敢有 挟书者族”。
(7)渎职罪
即由于职务上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 危害的行为,它侵害的客体是以国家利益 为形式的整个统治阶级的利益,历来的刑 罚是严厉的。
秦刑律中官吏渎职罪的范围是广泛的, 目的在于提高封建国家的统治效能,巩固 君主专制,加强对人民的统治。
渎职罪有:司法官吏贪赃枉法罪、受贿罪、 不直罪、纵囚罪、失刑罪、见知不举罪,经济管 理方面的玩忽职守罪,如仓库管理的失职,徭役 管理的失职,量器衡器不准确罪,官器物管理不 善罪、会计失误的刑事责任、利用职权以官马私 卒经商谋取暴利罪、手工业、采矿业、漆园管理 不善的刑事责任、畜牧业管理不善的责任等,其 他渎职罪如官吏不务正业罪、官吏执行职务过当 罪、官吏丢失符印罪、官吏弄虚作假罪、废格朝 廷命书罪、主守盗罪等。
可见具五刑是适用于被处族刑之犯罪 者本人的刑罚,它是对磔刑的发展,也是 后世凌迟刑的萌芽形式。
(6)羞辱刑 耻辱刑作为徒刑的附加刑。
“髡”(剃光犯人的头发);
“耐”、“完”(这两者是一刑二称, 指仅剔去胡须和鬓毛,而保留犯人的头 发)。
(3)降敌罪
降敌会给统治者造成军事上和政治上 的损害,故秦律给以严厉的制裁。
《史记·商君列传》索引“秦律,降敌者, 诛其身,没其家”,甚至夷及三族。
(4)叛乱、谋反、不道罪 由于这些行为对秦统治者具有极大的
危险性,因而刑律采取严厉镇压的态度。
如惠文王诬称“商鞅反”、“车裂商 君以徇”。
(5)诽谤朝廷罪
秦律继承了李悝《法经》中“王者之 政,莫急于盗贼”的原则,把惩治盗贼作 为它的主要打击方向。
盗窃罪中从重加重的有:合谋为盗罪, 见知不举反而分赃罪等。
(2) 杀人罪 分为: 贼杀,即蓄谋杀人; 盗杀,即抢劫杀人;以上均为故杀。 斗镣,即斗殴致人于死,多为过失。 擅杀罪,多为尊对卑,主对奴,处刑
最轻。
故李斯云“明法度,定律令,皆以始 皇起”,又云“秦圣临国,始定刑名,显 陈旧章”。
秦始皇在秦律的基础上“一法律”、 “定刑名”,在政治统一的同时实现了全 国法律的统一。
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出土竹简共 1155枚,残片80枚,法律部分记载了秦代 施行的二十几个单行法规的条款原文,共 记载法条六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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