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议事协商规章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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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议事协商规章制度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区发展,增加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凝聚社区共识,提高社区治理效能,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社区议事协商是指社区居民在社区内就公共事务进行讨论、协商、决策的一种民主参与机制。
第三条社区议事协商应遵循民主、平等、公开、公正、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社区议事协商涉及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社区建设、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等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务。
第五条社区议事协商应当根据居民的实际需求和利益进行,倡导民主决策,依法合规,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第六条社区议事协商机构应当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服务周到、管理公正、决策科学,真正做到让民意畅通,服务群众。
第七条社区议事协商机构应当积极推动社区居民的自治、自律和自我管理,形成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良好局面。
第八条社区议事协商机构应当坚持问题导向,不断探索创新社区治理模式,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满意度和参与度。
第九条社区议事协商机构应当按照居民自治、政府引导、法律监督的原则,合理合法行使权威,保障社区民主决策的有效实施。
第十条社区议事协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区议事协商档案管理制度,保障议事协商过程的公开透明和归档备查。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社区议事协商机构由社区居民代表、社区工作人员、社区志愿者等组成,实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干部参与社区事务的领导模式。
第十二条社区议事协商机构下设主任机关,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社区议事协商工作的开展。
第十三条主任机关设专门的议事协商办公室,负责议事协商活动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社区议事协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议事协商机制,每年定期召开社区议事协商会议,研究解决社区事务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五条社区议事协商机构应当建立社区居民代表制度,选举产生独立公正的社区居民代表,代表社区居民的利益。
第十六条社区议事协商机构应当建立社区居民参与制度,鼓励和引导社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第十七条社区议事协商机构应当建立社区工作人员参与制度,鼓励和引导社区工作人员参与社区事务的协商和推动。
第十八条社区志愿者应当积极参与社区议事协商活动,发挥自身的特长和优势,为社区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九条社区议事协商机构应当建立社区代表大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社区代表大会,对社区议事协商工作进行总结和表彰。
第二十条社区议事协商机构应当建立巡察制度,每季度组织对社区议事协商工作进行巡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社区议事协商机构应当建立警示制度,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通报和处理,做到公开公正。
第二章工作流程
第二十二条社区议事协商工作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公正的原则进行,分为准备阶段、讨论协商阶段和决策执行阶段。
第二十三条准备阶段包括确定议事协商议程、收集社区意见、组织参与者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讨论协商阶段包括召开会议、展开讨论、研究解决问题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决策执行阶段包括确定决策方案、落实具体措施、监督执行情况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社区议事协商机构应当根据议事协商的具体内容,确定不同的工作流程和程序,保障议事协商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二十七条社区议事协商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化服务机制,积极引入社会组织、专家学者等人员,为议事协商工作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社区议事协商机构应当建立参事组织,吸引专业人才和社区代表参与社区事务的研究、咨询和决策。
第三十九条社区议事协商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公开议事协商的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条社区议事协商机构应当建立对外交流合作机制,加强与其他社区、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社区事务的发展。
第五十一条社区议事协商机构应当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社区议事协商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评选先进和落后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二条社区议事协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奖惩机制,激励社区议事协商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和约束不良行为。
第三章具体工作
第五十三条社区议事协商机构应当加强社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推进社区事务的公开透明化。
第五十四条社区议事协商机构应当积极倡导社区居民的自治意识,鼓励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共同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第五十五条社区议事协商机构应当鼓励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环境整治、垃圾分类、绿化植树等活动,提升居民的环保意识。
第五十六条社区议事协商机构应当加强社区治安防范和矛盾化解工作,维护社区安宁和谐。
第五十七条社区议事协商机构应当推动社区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改善,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五十八条社区议事协商机构应当规范社区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满足居民的多样化需求。
第五十九条社区议事协商机构应当关注特殊群体的利益和权益,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关爱。
第四章监督督导
第六十条社区议事协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督导机制,加强对社区议事协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十一条社区议事协商机构应当建立社区督导委员会,由社区代表、社区工作人员、社区志愿者等人员组成,负责监督议事协商工作的开展和执行情况。
第六十二条社区议事协商机构应当委托上级机构或专业组织进行议事协商工作的评估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六十三条社区议事协商机构应当建立接受监督的制度,定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做到公开透明,善于听取意见。
第六十四条社区议事协商机构应当建立问责机制,对于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员进行严肃追责,确保工作的有序开展和有效完成。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必要修改,经社区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六条社区各级政府应当支持社区议事协商机构的工作,创造条件,提供资源,共同推进社区事务的发展和治理。
第六十七条社区居民、社区工作人员、社区志愿者等各方应当共同遵守本规章的规定,保障社区议事协商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实施。
第六十八条社区议事协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总结工作经验,规划下一阶段工作目标,做好社区事务的推进和发展。
第六十九条社区议事协商规章制度是社区组织和管理的基本规范,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应当认真贯彻执行,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6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