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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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有限公司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聘律师的管理工作,有效整合法律资源,督促外聘律师为公司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依法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外聘律师管理办法》(试行)(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综合管理部、实体单位以及委托管理的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聘律师是指:经公司聘请,与公司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事务合同的律师事务所指派从事具体工作的律师。

第四条公司对外聘律师实行依法合规、企业需求、择优聘用、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公司成立法律事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法务工作小组),人员构成情况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各管理部(单位)经理和法务工作负责人
第六条法务工作小组负责审定外聘律师、代理费用和外聘律师评价考核工作。

法务工作小组应于律师顾问聘期内每半年组织对律师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填写《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质量综合评价
表》(附表1),每顾问年度的综合评价中出现二次合格的或者一次不合格的,公司不再与该所续签合同。

第七条公司办公室是外聘律师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外聘律师选择、聘用和管理。

第八条除公司办公室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聘用外部律师事务所。

公司办公室负责对律师费用的付款进行审核,需分期支付律师费用的,公司办公室根据合同履行及外聘律师的考核情况提出是否支付的意见,提交公司法务工作小组研究后,依据《资金支出签批管理办法》进行支付。

第九条公司办公室对外聘律师的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利用社会法律资源,建立外聘律师信息库;
(二)选择、推荐、联络和确定外聘律师;
(三)对公司外聘律师进行审批和备案;
(四)对外聘律师的工作进行统计、核查、督促和评价;
(五)督促、指导外聘律师为各职能部门、综合管理部、实体单位做好法律咨询服务工作。

第三章外聘律师的选聘
第十条公司需聘请常年外聘律师的,充分考虑其业务知识和经验、对公司实际需求、具体业务内容、律师声誉、收费标准等综合因素,由办公室拟订选聘方案,经公司法务工作小组专题会讨论通过,报请公司党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公司有关部门开展业务,确需聘请外部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应按照《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填写《起诉(应诉)案件审批单》,经部门经理及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公司办公室会同业务部门拟订选聘方案,并组织实施。

法务工作小组经讨论决定采取风险代理形式的,需报请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后实施。

第十二条外聘律师服务合同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外聘律师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聘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常年法律顾问一般承担常年法律咨询和专项代理两项主要服务。

每年基本费用为1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分两期支付,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时,支付50%的顾问费即5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元);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公司法务工作小组对所聘律师进行考评,根据考评情况在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期满10日内支付剩余顾问费(含奖扣金额)。

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日常法律咨询、合同审核、法律文书修改、把关、法律培训等。

专项代理服务包含每年承担六起诉讼、仲裁案件(含一审、二审至执行完毕),特殊情况一案一议,同时发案、属同一案由、由法院进行合并审理的案件,原则上计算为一起案件。

同一案件跨年度未结的只在初始年度计算一次包案。

包案由公司办公室根据综合管理部和实体单位、专业、案件总量平衡的原则,分配给公司聘请的常年律师事务所。

其余新发生案件待各律师事务所包案案件分配完毕后,优先分配给积极推进案件进展、结案率高的律师事务所。

超出包案数量的律师代理费应参照京发改规[2016]10号文件《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计算。

由公司办公室根据涉案金额、案件难易程度与顾问单位商定代理费,原则一案一议,并经法务工作小组专题会审议通过,报请公司党委会批准后与承办律师事务所另行签订代理协议。

第四章外聘律师的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办公室在公司法务工作小组的领导下通过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事务合同来确定外聘律师的职责、工作内容及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外聘律师的服务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联系和安排,各综合管理部、实体单位可根据业务需要直接和外聘律师沟通和交流,但应及时将工作情况通报公司办公室,未经公司办公室审核不得对外出具书面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通知、告知函、腾退解除类协议等。

第十七条公司办公室通过建立例会形式定期对外聘律师参与公司的法务工作进行总结和部署。

同时,通过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不定期和外聘律师进行沟通、交流、指导和督促。

第十八条在律师代理法律纠纷案件过程中,公司的案件承办人、负责人应参加全部庭审、调解等相关活动,负责组织、协助、监督外聘律师开展代理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办公室应当要求外聘律师对所代理的法律案件定期向公司汇报进展情况,并及时整理代理意见或答辩意见。

第五章外聘律师的考核
第二十条公司办公室及各综合管理部、实体单位应建立外聘律师日常管理登记台账,跟踪、记录外聘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

台账主要内容包括:法律事项交办部门、交办时间、交办事项、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综合管理部、实体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向公司办公室报送当月委托外聘律师服务的登记台账和相关文件,该台账作为对外聘律师进行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公司办公室根据以下标准对外聘律师的工作职责进行督促、考核:
(一)勤勉尽职程度;
(二)工作效率;
(三)提供法律服务效果;
(四)对委托事项精通程度;
(五)对公司的忠实程度;
(六)提交交办资料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办公室依据外聘律师的工作表现,对外聘律师的信用、业绩进行综合评估和考核(附表1),并向外聘律师提出相关意见及建议,促进外聘律师工作的完善。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继续聘用及决定聘用费用的依据。

第六章外聘律师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外聘律师应对公司交办的法律服务工作记录和有关文件、信息进行收集和存档,并于聘期或项目结束前及时向公司办公室交付。

第二十五条公司办公室应在结案后一个月内会同业务部门对外聘律师完成项目的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归档备查。

第七章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六条对未尽职或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代理律师,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更换代理律师或解除外聘律师服务合同。

第二十七条公司对于工作中认真负责、忠于职守、业绩突出、挽回或避免公司重大损失的外聘律师给予表彰或适当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质量综合评价表
2.各综合管理部法律顾问联系表
附表1
年度法律顾问服务质量综合评价表
外聘律师:年月日
- 7 -
法律顾问联系表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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