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杨飞光、闫有富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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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杨飞光、闫有富等劳务合同纠
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3
【案件字号】(2021)内03民终11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高美兰钟思敏韩小东
【审理法官】高美兰钟思敏韩小东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杨飞光;闫有富;田鹤强
【当事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杨飞光闫有富田鹤强
【当事人-个人】杨飞光闫有富田鹤强
【当事人-公司】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杨飞光;闫有富;田鹤强
【权责关键词】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上诉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5 04:38:53
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杨飞光、闫有富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3民终11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跃立,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飞光。
原审被告:闫有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与闫有富系夫妻关系),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原审被告:田鹤强。
审理经过上诉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飞光、原审被告闫有富、田鹤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20)内0302民初1356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上诉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高美兰
审判员钟思敏
审判员韩小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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