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公共绿地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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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公共绿地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4.23
•【字号】徐政规[2011]2号
•【施行日期】2011.04.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公共绿地养护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政规〔20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区公共绿地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徐州市市区公共绿地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城市绿化建设成果,建立健全城市公共绿地养护市场化运行体制,提升我市公共绿地养护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主城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范围内,主要由市、区两级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市区公共绿地,包括城市开放式公园、广场、风景区绿地,道路绿化,防护绿地等。

第三条徐州市市政园林局是徐州市城市绿化养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统一的市区公共绿地养护管理标准、考核办法等,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负责市区公共绿地养护管理的指导、统计、检查、考核、评比、奖惩等工作。

第四条市区公共绿地实行“政府主导、分级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养护管理体制。

第二章市区公共绿地分级和管理职责划分
第五条市区公共绿地根据规模、区位、人流量等,实行三级养护管理。

(一)一级(甲类)绿地,在全市有较大影响并具有示范作用的开放式公园、广场、风景区绿地,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二)一级(乙类)绿地,主要包括: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日人流量1万人以上,建有雕塑、景墙等文化和亮化设施的开放式公园、广场、风景区绿地和市区主干道及两侧街头绿地、城市出入口道路绿地。

(三)二级绿地,主要包括:规模2000平方米以上、人流量较大的街头绿地、游园、公园、湿地公园,城市次干道及其两侧绿化。

(四)三级绿地,主要包括:小街巷绿地、社区绿地,防护绿地和其它绿地等。

第六条根据行政区划和各相关单位管理职能,市区公共绿地养护管理职责划分如下:
(一)市管公共绿地:市、区财政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一级(甲类)和部分一级(乙类)、二级市区公共绿地,分别由市市政园林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管理。

(二)区管公共绿地:市、区财政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市管公共绿地以外的一、二、三级公共绿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政府负责养护管理。

(三)社区绿地、单位绿地等由各绿地权属单位或责任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各区政府行使辖区管理监督职能。

(四)铜山区、贾汪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高铁站区绿化,由其区政府或管委会行使养护管理职责。

第七条市市政园林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各区政府等按照职责和管理范围,建立健全绿化管理养护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建立相关台账,严格履行城市绿化管理职责。

第三章市区公共绿地养护市场化管理
第八条市区公共绿地养护实行市场化运作,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确定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并实行管养队伍淘汰制度。

第九条参与市区公共绿地养护管理投标的单位,应具有三级及以上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质,并在技术、设备、人员等方面满足市区公共绿地养护管理需要。

未取得绿化养护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市区公共绿地养护管理活动。

第十条实行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单位登记备案制度和考核年审制度。

养护管理单位凭中标通知书到市市政园林局登记备案。

第四章市区新建公共绿地养护管理
第十一条为保证市区新建公共绿地建设工程后期养护质量,工程招标时,应将工程建设养护期内的养护费用单独列项;工程养护质保期内,纳入市城市绿化养护管理统一考核,根据市市政园林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或各区的检查、考核结果,从项目工程款中拨付养护经费。

第十二条市市政园林局、财政局应加强对政府财政投资新建园林绿地(广场)建设工程的备案、监管工作,并于每年8月底前提出新建绿化的养护管理等级意见,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作为绿化验收、移交、养护、管理、支付养护经费的依
据。

第十三条新建公共绿地养护期满后,由市市政园林局组织建设、财政、审计、城管、监察等部门和建设、管理责任单位等进行竣工移交验收。

验收合格后,市管绿地由市市政园林局、财政局共同指定具备养护资质的单位代行养护;每年10月份统一组织养护公开招标,并按招标价和考核结果结清上述时期的养护费用。

交由各区管护的绿地由市市政园林局提出建议,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发文移交各区招标管理。

第五章市区公共绿地养护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市管公共绿地的养护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财政负责筹措安排,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区管公共绿地养护经费由区财政纳入财政预算或筹集;其它投资主体建设管理的绿地,养护经费由该绿地的所有者(或业主)负责筹集。

第十五条市财政会同园林部门核定市区公共绿地养护管理综合费用标准(包含绿化养护、补绿补缺、设施维护、环境保洁、秩序安保等)。

第十六条市区公共绿地的养护管理属于政府公益性项目,照明灯和景观灯的电费标准参照居民用电标准,分别由市、区财政局直接支付;亮化管线维修和灯具、灯带等低值易耗品更换费用,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财政承担。

第十七条设立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财政专户,所有市场化招标养护绿地,其绿化养护费用全部纳入专户,根据市市政园林局及相关部门月度综合考核结果,由市财政局按月直接支付至养护单位。

第六章绿化养护管理考核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市政园林局应加强对公共绿地养护效果、合同执行、经费投入、使用情况等的检查、考核与评比。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市市政园林局应建立健全市区公共绿地养护市场化管理的考核机制和退出机制。

通过考核,每年评选出一批优秀养护单位和金牌项目经理并向社会
公布。

第二十条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化养护的考核工作由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并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区及市有关部门年度综合考核管理体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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