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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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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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
员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厦府办[2011]26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2.22
【实施日期】2011.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厦府办〔2011〕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
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1〕11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9]31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9]31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12.22施行日期2009.12.22文号厦府办[2009]318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9〕3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第8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厦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动本市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率先垂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三条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市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区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分别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岗位,建立健全节能组织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

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规划以及节能规划,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现代都市渔业升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现代都市渔业升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现代都市渔业升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7.02•【字号】厦海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现代都市渔业升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海规〔2020〕3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三农”工作补齐发展短板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委办发〔2020〕8号)精神,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都市渔业升级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2020年7月2日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都市渔业升级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三农”工作补齐发展短板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委办发〔2020〕8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现代都市渔业升级,现结合厦门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推动现代渔港经济圈建设(一)支持渔港、泊位、水产品批发市场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区级项目按照市区财政补助资金按6:4比例分担。

特色渔村纳入乡村振兴项目同步推进。

(二)支持做深做强水产精深加工业。

对在厦投资建设水产品加工厂及配套专用冷库,项目竣工决算后,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包括建设加工厂、专用冷库及相应冷链配套设施投入),按总投资10%给予补助。

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打造厦门国际水产交易中心(三)对厦门(或台湾)远洋渔业企业自捕金枪鱼,或实际到位注册资本3000万元、冷链加工设施设备投入500万的企业直购金枪鱼,通过厦门口岸报关并在厦门集散的给予运输费补助,其中:空运冰鲜金枪鱼每吨补助不超过12500元,海运超低温金枪鱼每吨补助不超过1550元,其他金枪鱼每吨补助不超过500元;厦门远洋渔业企业自捕其它水产品,通过厦门口岸报关并在厦门集散的给予一定的运输费补助,每吨补助不超过500元,其中大洋性项目渔获回运厦门比例低于年度产量60%的,每吨补助不超过300元,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调配【发文字号】厦府办[2015]14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1.21【实施日期】2015.0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5〕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21日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2号)及《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4〕 11号),设立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经济发展局和原市信息化局的职责。

同时,将原市经济发展局的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和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等市场整顿职责划给市商务局;将原市经济发展局承担的受理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典当行的市场准入审批及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将原市信息化局有关软件园行政管理职责划给市火炬管委会。

(三)加强工业和信息化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和调度,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煤、电、油、气、运的保障和应急调度。

(四)加强能源行业监测和管理,指导能源结构调整。

(五)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投资引导以及行业规划、指导、协调和服务,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六)促进装备产业、都市产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和结构优化,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

(七)加强全市节能监督管理,指导全市资源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5•【字号】闽政[2011]51号•【施行日期】201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的通知(闽政〔2011〕5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年~2020年)二〇一一年六月前言福建省位于我国东南沿海,介于东经11550~12043,北纬2330~2822之间。

东临台湾海峡,与台湾省隔海相望,北接浙江省,西连江西省,西南部与广东省接壤。

福建省海域总面积1360万公顷,大陆岸线总长3752千米,海岸线直线长度535千米,海岸线曲折率为1∶7.01。

全省分布有海岛2215个,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以上的海岛1321个,海岛总面积11.56万公顷,海岛岸线总长2503千米。

福建省拥有丰富的港口资源、渔业资源、滨海旅游资源、盐业资源、砂矿资源、风能和海洋能资源等,具备发展海洋经济的良好资源条件和突出区位优势。

沿海分布大小海湾125个,海湾屏蔽性好,条件优良,有7个海湾可大规模开发建设5万吨级以上的深水泊位,其中多处可建设20~30万吨的超大型深水泊位,岸线资源为全国之最。

海洋渔业资源丰富,近海有海洋生物3312种,其中鱼类752种,水深200米以内的海洋渔场面积1215万公顷,沿海浅海滩涂资源丰富,可利用养殖面积达15万公顷。

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岛屿众多,滨海文化渊源深厚,滨海旅游资源开发潜力巨大。

海岸带和近海海域蕴藏的矿产资源已发现60多种,矿产地300多处,其中20多种具有工业利用价值。

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6.27•【文号】财办资环〔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通知财办资环〔2024〕19号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大连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青岛市、广东省、深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海市海洋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大连市海洋发展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深圳市海洋发展局:为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学习运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厦门实践”经验,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工作部署,按照《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76号)规定,2025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支持各地坚持陆海统筹、河海联动,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全方位、全海域、全过程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提高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重点根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区域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按照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突出重点的原则,2025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如下:(一)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

支持对重点海域、海岛、海岸带等区域重要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和修复,提升生态功能和减灾功能。

(二)入海污染物治理。

支持开展高于国家排放标准的直排海污染源治理、海岛海域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治理(上述污染治理工作应与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直接相关)。

优先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工作体制机制完善,规划合理,陆海统筹、修复管护相结合开展工作较好的项目;以海湾、和美海岛(已纳入和美海岛示范创建名单)为重点区域组织实施的项目;以前年度项目实施进度快、效果好的城市申报的项目;前期工作基础扎实,项目成熟度较高,已完成财政预算评审部门预算评审,能够按时开工,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的项目;地方资金筹集充足合理的项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珍稀海洋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珍稀海洋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珍稀海洋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
体规划的批复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闽政文[2016]4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2.14
【实施日期】2016.0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珍稀海洋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闽政文〔2016〕4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呈请审批厦门珍稀海洋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请示》(厦府〔2015〕16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厦门珍稀海洋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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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

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

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目录前言 (1)一、发展现状 (3)(一)“十三五”发展成效 (3)(二)存在的问题 (6)(三)机遇与挑战 (7)二、总体思路 (9)(一)指导思想 (9)(二)基本原则 (9)(三)战略定位 (10)(四)发展目标 (11)三、空间布局 (13)(一)“三园”:优化现有产业集聚 (13)(二)“两带两港”:拓展海洋产业发展新格局 (14)(三)“一区”:打造厦门海洋高新产业园区 (15)四、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 (17)(一)壮大海洋新兴产业 (17)(二)加快建设东南国际航运中心 (23)(三)打造高端滨海旅游业 (25)(四)推动现代渔业快速发展 (27)五、打造海洋科技创新高地 (29)(一)加强海洋教育机构和科研平台建设 (29)(二)进一步推动海洋科技成果转化 (30)(三)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30)六、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31)(一)加强海洋生态环境预警监测 (31)(二)推动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 (32)(三)强化陆海环境污染联防联治 (33)七、形成跨区域海洋合作新格局 (35)(一)推动大厦门湾区融合发展 (35)(二)深化对台海洋交流合作 (35)(三)拓展海洋对外开放合作 (36)八、保障措施 (37)(一)加强组织协调与监督考核 (37)(二)创新财政支持与涉海金融支撑 (38)(三)完善海洋政策与法律保障体系 (38)(四)强化海洋综合管理和公益服务 (40)(五)加强海洋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40)规划编制文件依据目录 (42)前言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也专章提出“积极拓展海洋经济发展空间”。

习近平总书记对海洋事业发展寄予厚望,指出“海洋是高质量发展战略要地,要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的海洋港口、完善的现代海洋产业体系、绿色可持续的海洋生态环境,为海洋强国建设作出贡献”。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水系生态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水系生态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水系生态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水系生态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水系生态蓝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25日厦门市水系生态蓝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水系保护与管理,改善生态及人居环境,确保水工程运行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系生态蓝线,是指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水库、溪流和输水管渠等地表水体的保护和控制地域界线。

第三条水系生态蓝线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资源规划行政、水行政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蓝线的划定、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水系生态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水系生态蓝线管理和对违反水系生态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水系生态蓝线划定第五条水系生态蓝线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水系生态蓝线的划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做好与其他各类规划控制线的有效衔接;(二)统筹考虑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确保水工程安全,改善城乡生态和人居环境;(三)符合城市发展总体目标;(四)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要求;(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厦府〔2016〕408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的通知厦府〔2016〕40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9日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并建立滚动修编机制。

(二)公示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送审查前,应当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示30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由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位根据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三)审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编制单位报送的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审查。

审查通过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四)批准、备案及公布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布。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7•【字号】厦府办[2012]125号•【施行日期】201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2〕12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厦门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厦门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商务局(加挂"厦门市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市贸易发展局的职责。

(二)划入原市外商投资局的外资企业货物进口及加工贸易审核管理等职责。

(三)增加全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的经贸政策、法规;拟订全市对外经贸、国内商品流通、副食品供应和保障的发展战略和相关的政策措施;制定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归口指导全市对外经贸企业和内贸企业。

(二)负责组织开展WTO相关事务的政策调研、信息咨询、技术援助和培训宣传;开展应对国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承担市反补贴应对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全市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及我国技术性贸易保护体系的相关工作;协助全市产业和企业对进口产品的贸易救济措施申诉。

(三)指导管理全市商品进出口和加工贸易,执行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核发进出口许可证、产地证、加工贸易批件;审核并申报重点进出口商品企业经营资格,负责相关进出口商品配额的编报及实施;负责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备案登记;规范货物进出口经营秩序,协调口岸部门做好"大通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促进外贸发展基金的使用及管理工作;负责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走私、打击出口骗退税、打击逃套汇的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洋赤潮防灾减灾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洋赤潮防灾减灾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洋赤潮防灾减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01•【字号】厦府办[2003]160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洋赤潮防灾减灾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03]160号2003年7月1日)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海洋赤潮防灾减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洋赤潮防灾减灾工作方案海洋赤潮是我市海域尤其是西海域和同安湾海域常见的海洋灾害,近几年每年都有发生,且呈上升趋势。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厦门海域海洋赤潮发生,减少因赤潮造成海洋经济损失和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海洋局《2003年赤潮防灾减灾工作方案》、《海洋赤潮信息管理暂行规定》、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密切监测赤潮发生积极预防减少渔业损失的紧急通知》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厦府办〔2001〕203号文批转的“厦门海域赤潮预防控制治理工作意见”精神,以改善我市海洋环境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赤潮灾害、促进海洋生态经济和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赤潮监测监视工作为基础,以西海域和同安湾海域防灾减灾为重点,按照“预防为主,防、控、治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完善的赤潮防治体系,把赤潮可能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根据国家海洋局对厦门近岸海域赤潮监控区的有关要求,在做好赤潮监视、监测工作,及时、准确地获取赤潮灾害监测数据与信息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赤潮应急响应体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赤潮灾害的影响范围,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三、赤潮监测监视的组织实施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厦门海域的赤潮监视、监测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13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13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1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25日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精神,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增加城市优质生态产品供给,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形成“全流程管控,全社会参与,全市域推广”的海绵城市建设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生态文明在城市中的具体体现,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基本原则,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海绵城市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达到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的目标要求。

到2020年,全市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全市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5年,全市基本完成海绵城市建设。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厦门市水域滩涂水产养殖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厦门市水域滩涂水产养殖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厦门市水域滩涂水产养殖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08•【字号】厦府办[2004]60号•【施行日期】2004.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厦门市水域滩涂水产养殖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04]60号2004年3月8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制定的《厦门市水域滩涂水产养殖规范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水域滩涂水产养殖规范管理工作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厦门市浅海滩涂水产养殖管理规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精神,为了保护海域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利用水域滩涂资源、强化我市水产养殖规范管理工作,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市水域滩涂水产养殖规范管理的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目标和重点厦门市水域滩涂水产养殖规范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1.进行厦门市水产养殖现状普查登记;2.编制厦门市水域滩涂水产养殖容量和布局规划;3.对现有水产养殖进行规范整治;4.建立水产养殖管理信息系统;厦门市水域滩涂规范管理工作的目标和重点:1.科学合理利用水域滩涂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2.2004年3月各区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启动水产养殖登记工作,3月底完成同安湾和大嶝海域浅海水产养殖登记工作。

2004年4月完成滩涂水产养殖登记;2004年6月完成浅海吊养设施的规范工作;2004年9月完成所有水产养殖普查登记(包括浅海、滩涂和陆域水产养殖)、并按要求汇总材料、建立档案、上报市海洋与渔业局。

建立水产养殖管理信息系统。

工作重点是控制和规范同安湾和大嶝海域的浅海水产养殖。

厦门市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

厦门市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

厦门市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引言1.愿景目标2.应用引导2.1使用指导2.2内容说明2.3设计依据3.规划控制要求3.1管控要点3.2城市风貌3.3城市色彩3.4城市更新4.前期策划引导4.1老旧小区分类4.2前期调研引导4.3方案策划引导5.要素设计导则5.1基础要素设计5.1.1市政配套设施5.1.2小区环境及配套设施5.1.3建筑物本体5.1.4公共服务设施5.2要素提升设计5.2.1公共空间提升设计5.2.2房屋建筑提升设计5.2.3公共设施提升设计6.特色营造设计导则6.1特色元素说明6.2公共空间特色营造6.3房屋建筑特色营造原则导则以“微改造”“适度改造”为主,内容涉及工作目标、方法、规划要求、要素设计、人文地理特色等。

在操作及设计方面上,遵循“共同缔造”理念,进行问题调查、沟通协调、确定方案、分布实施等,并以优秀改造案例起到示范作用。

微改造区别于以往“大刀阔斧”的改造模式,以综合改造为目标,修复、激活老旧小区,强调保留历史脉络,尊重原有街区风貌。

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成为引导设计的方法,落实管理的手段,能有效引导老旧小区的更新与改造工作。

[1]愿景目标通过老旧小区微改造,塑造文化特色,打造人性化生活空间。

基本原则⏹创新机制,共同缔造充分复制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坚持以居民为主体,充分运用“共同缔造”理念,调动居民群众的积极性,参与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全过程。

⏹明确主体,落实责任由各区委区政府对本辖区内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负总责,各区政府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计划。

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人,配合做好工作,要制定严格科学的考核办法,强化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

⏹把握重点,相应需求以完善老旧小区市政配套设施为切入点,顺应群众期盼,重点解决居民的用水、用电、用气等问题;坚持群众主体地位,按照居民群众的意愿,服务群众需求,对小区建筑物本体和周边环境进行适度提升。

⏹因地制宜,汇聚民智结合小区实际,激发群众热情,汇聚民众智慧,本着“花小钱、办大事、节约实用”的原则,科学制定并优化老旧小区改造提升方案,力求设计方案精细化,充分体现小区人文特点。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禁建区范围的通告-厦翔政〔2018〕205号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禁建区范围的通告-厦翔政〔2018〕205号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禁建区范围的通告正文:----------------------------------------------------------------------------------------------------------------------------------------------------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禁建区范围的通告厦翔政〔2018〕205号为保护和改善翔安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及《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和禁建区范围通告如下:一、禁养区范围(一)城市建成区,新店镇、马巷镇、内厝镇及新圩镇镇区的建成区;(二)大嶝岛、小嶝岛全部范围;(三)古宅水库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四)九溪、东溪、龙东溪干流及主要支流两岸外延各500米范围内的区域;(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上述区域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畜禽养殖(动物园和因教学、科研等原因确需养殖的除外)。

二、禁建区范围行政辖区范围内,除上述规定的禁养区外,其余区域为禁建区。

禁建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违者将依法处理。

三、禁建区内既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积极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

禽类规模养殖为养殖禽类数量50只以上的,畜类规模养殖为养殖畜类数量20只以上的。

四、除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生猪养殖空间布局与污染防治规划(2015-2020)的通知》(厦府办〔2016〕190号)规划布局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外,全区禁止新建生猪养殖场。

五、2013年12月10日印发的《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和禁建区的通告》(厦翔政通〔2013〕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翔安区城市(镇)建成区涉及村(居)目录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8日附件翔安区城市(镇)建成区涉及村(居)目录新店镇建成区:翔安南路以北、八一公路以西、翔安大道以东、海翔大道以南区域及新城区涉及的部分村(居),具体包括:新兴社区、新店社区、鼓锣社区、茂林社区、溪尾社区、陈塘社区、祥吴社区、洪前社区,共8个社区。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十四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十四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十四五”文
化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2.04.14
•【字号】厦府办〔2022〕31号
•【施行日期】2022.04.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十四五”文化产业
发展规划的通知
厦府办〔2022〕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十四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14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排放污水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排放污水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排放污水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3.10•【字号】厦府办[2004]78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排放污水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4]78号二OO四年三月十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排放污水收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排放污水收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污染物排放量、保护环境、改善环境质量,规范排放污水收费,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放污水收费实行排污者负担、依法征收的原则。

实行污水集中处理,同时鼓励排污者自行处理,走污水资源化道路,减轻污染负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放污水收费包括污水处理费、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准排污费。

一切用水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都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排放的污水未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超标准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论排放的污水是否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缴纳污水处理费外,还应按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四条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不重复征收。

污水处理费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退条件的,可申请退还。

第五条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准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准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章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第六条污水处理费由市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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