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8-炽灼残渣检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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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欧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GMP文件
1 目的
规范药品炽灼残渣检查程序,确保检验工作质量。
2 范围
适用各药品项下炽灼残渣的检查。
3 职责
QC主任,QC化验员。
4 内容
4.1 简述
本法中的“炽灼残渣”,系指将药品(多为有机化合物)经加热灼烧至完全炭化,再加硫酸0.5~1.0ml并炽灼(700~800℃)至恒重后遗留的金属氧化物或其硫酸盐。
4.2 仪器与用具
4.2.1 高温电阻炉
4.2.2 坩埚瓷坩埚、铂坩埚、石英坩埚。
4.2.3 坩埚钳普通坩埚钳。
4.2.4 通风柜
4.3 操作方法
4.3.1 空坩埚恒重取坩埚置于高温炉内,将盖子斜盖在坩埚上,经700~800℃炽灼约30~60分钟,取出坩埚,稍冷片刻(或使高温炉停止加热,待冷却至300℃左右,取出坩埚),移置干燥器内并盖上盖子,放冷至室温(一般约需60分钟),精密称定坩埚重量。
再在上述条件下炽灼约30分钟,取出,置干燥器内,放冷,称重;重复数次,直至恒重,备用。
名称炽灼残渣检查法
编号
SOP-ZL-FF-028-00
码
2/3
4.3.2 称取供试品:取供试品1.0~2.0g或各药品项下规定的重量,置已炽灼至恒重的坩埚内,精密称定。
4.3.3 炭化将盛有供试品的坩埚斜置电炉上缓缓灼烧(避免供试品骤然膨胀而逸出),炽灼至供试品全部炭化呈黑色,并不冒浓烟,放冷至室温。
“炭化”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
4.3.4 灰化除另有规定外,滴加硫酸0.5~1.0ml,使炭化物全部湿润,继续在电炉上加热至硫酸蒸气除尽,白烟完全消失(以上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将坩埚移置高温炉内,盖子斜盖于坩埚上,在700~800℃炽灼约60分钟,使供试品完全灰化。
4.3.5 恒重按操作方法3.1自“取坩埚”,稍冷片刻“起,依法操作,直至恒重。
5 注意事项
5.1 供试品的取量应根据炽灼残渣限度来决定,一般规定炽灼残渣限度为
0.1~0.2%,应使炽灼残渣的量在1~2mg之间,故供试品取量多为1.0~2.0g。
炽灼残渣限度较高或较低的药品,可酌情减少或增加供试品的取量。
5.2 炽灼残渣检查如同时做几个供试品时,坩埚应预先编码标记,盖子与坩埚应编码一致。
坩埚从高温炉取出的先后次序,在干燥器内的放冷时间,以及称量顺序,均应前后一致;同一干燥器内同时放置坩埚最好不超过4个,否则不易恒重。
5.3 如需将炽灼残渣留作重金属检查,则炽灼温度必须控制在500~600℃。
5.4 对含氟的供试品进行炽灼残渣检查时,应采用铂坩埚。
在高温条件下夹取铂坩埚时,宜用钳头包有铂箔的坩埚钳。
5.5 附注
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连续两次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
炽灼残渣检查中炽灼后的第二次称重,应在连续炽灼30分钟后进行。
6计算与记录
名称炽灼残渣检查法
编号
SOP-ZL-FF-028-00
码
3/3炽灼残渣%=
残渣及坩埚重—空坩埚重
×100%
供试品重量
7 结果与判定
计算结果,按有效数字数值修约规程修约,使与标准中规定限度的有效数位一致,其数值小于或等于限度时,判为符合规定(当限度规定为0.1%,而实验结果符合规定时,实报数据应书写为“小于0.1%“);其数值大于限度时,判为不符合规定。
8 编制依据:《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程》(2010年版)。
9 变更记载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