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劳动纠纷特致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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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劳动纠纷特致函
某某某某某某山东分公司:
我与贵公司纠纷一事,拖延数日尚未解决,现奔着友好协商解决的态度,特致函如下:
以下法律规定望贵公司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
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
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
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此,望贵公司收到此函后积极与我沟通,友好协商拖欠的800工
资事项,如友好达成协商,我将放弃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
险费等基本合法权利。
届时,贵公司将免去以上款项以及交通费、聘请法律人员的费用、避免诉累等等。
致函人:某某某
2022年
月
日
因劳动者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被告):A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代理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B厂,法定代表人:張某某,(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C某某,男,汉族,197某年某月1某日出生
上诉人因不服东莞市第某人民法院(201某)东某法民一初字第389某号民事判决书,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东莞市第某人民法院(201某)东某法民一初字第389某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2、依法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改判东莞市第某人民法院(201某)东某法民一初字第389某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3、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没有解除与C某某的劳动关系,C某某系自行离职,上诉
人愿意维持与C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上诉人不需要支付C某某解除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00元。
C某某入职后,经常无故迟到、缺勤、旷工——其5月份只上班1天,6月份上班2天,8、9月份没有上班,从2022年12月份就没有来上诉人
处上班,但是即使如此,上诉人从未主动提出解雇C某某,因此不存在上
诉人违法解除C某某的事实。
而事实上,自2022年12月开始,C某某就
一直没有到上诉人处上班,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自2022年12月份C某某
的行为构成自动离职,双方的劳动关系自行解除。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被上诉人的原
因造成的,目的是获得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上诉人无须向其支付未
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3200元。
被上诉人于2022年5月份入职上诉人处,担任工程部结构工程师一职。
从6月份起,上诉人多次找到C某某,要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C某
某始终拒签,无奈,上诉人分别于2022年6月27日、2022年8月27日、2022年10月27日张贴公告,告之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被上诉人
置之不理。
此次借另谋其他职业,因此自行离开上诉人处,目的在于获得
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1条第二
款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
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
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一直拒签劳动合同是恶意的,上诉人无须向其支付任何工资。
其次,退一步说,C某某月平均工资并非其所称5500元,其5月份工资188元,6月份工资500元,7月份工资4700元,10月份工资4865元,11月份工资5500元,即便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也应该是188+500+4700+4865+5500=15753元,而非被答辩人主张的49500元。
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忽视上诉人提供的银行工资转账明细,该证据能充分证明被上诉人的工资情况,被上诉人月平均工资应为5021元。
一审法院称“强磊为被告员工,但银行工资转账凭证没有该员工的工资支付记录”据此,法院不认可上诉人提供的银行工资转账凭证,这是明显错误的。
上诉人支付员工工资,除2022年8月份工资是现金支付,其他月份均为银行转账支付,因此,2022年8月份当然没有强磊的银行工资转账凭证,也不会有员工强磊的工资支付记录,此外,该案件与强磊是否系上诉人员工没有关联,而且银行工资转账凭证不是上诉人能够伪造出来的,法院完全可以去调查,该证据能充分证明被上诉人的工资情况。
上诉人月平均工资并非其所称5500元,C某某5月份工资188元,6月份500元,7月份4700元,10月份4865元,11月份5500元,其月平均工资应为5021元。
四、被上诉人2022年1月至2月未出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需支付2022年1月至2月工资没有事实依据,上诉人无须支付被上诉人2022年1月份、2月份工资11000元及迟延支付工资的25%额外经济补偿金2750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无须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2022年1、2月份工资及25%额外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望贵院查清本案事实,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请求,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A发展有限公司B厂
201某年某月2某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