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守则
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行政中心部门守则
负责监控公司发电机的维修管理
协助经理对全公司电力工程的施工和验收管理
协助处理部门突发、意外事件
督促建立电力能源设备台帐
负责来自上级临时交代或其它合作的任务
负责老公司发电机、配电房的管理
燃料服务科
科长、液化气工及锅炉工
起草液化气站.柴油库.锅炉日常运行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上报批准后组织实施
对宿舍资产的管理
管理员宿舍、陆千小区水电费的收缴分摊
组织、协调、沟通、安排家政服务工作。
制定、执行家政服务标准。
规范家政服务流程
检查家政服务质量。
征求家政服务的意见。
开展家政服务业务。
负责公司领导的租房、退房、代缴各种费用。
汇总公司住宿人员情况。
宿舍服务部
宿舍服务部科长及宿舍服务员
负责园区管理员宿舍、员工男女宿舍的管理、调配
技术资料的存档、管理
绿化保洁科
科长、绿化及保洁工
按季节组织开展绿化种植、栽培、养护、修剪工作
按季节和公司活动要求摆放花木
开展花圃养护工作
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园区、老公司保洁员的工作
检查、监督绿化责任区
调整、调配公共保洁员的工作
对园区环境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每天早、中、晚进行巡查
负责沟通、协调各事业部、各工厂卫生区域的整洁
对宿管员日常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
对员工申请入住、退宿的签批
住宿员工纠纷的处理
协调宿舍报修事宜
每日住宿员工数字的总汇
宿舍保洁员的工作指导、检查、监督、考核
对生病员工的救治和护理的安排
对宿舍员工的用水用电的管理
对员工洗澡、开水的供应服务
行政服务中心职责规章制度
行政服务中心职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服务中心的运作,提高服务效率,保障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行政服务中心是为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公众提供政务服务的窗口,是政府与社会的纽带。
第三条行政服务中心的职责是依法接受委托,为委托单位及公众提供各类政务服务。
第四条行政服务中心的宗旨是服务为先,诚信为本,高效为要,规范为重。
第五条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应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原则,不得违法乱纪、徇私舞弊。
第六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七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重点是提高服务质量,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率。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九条行政服务中心由中心主任、副主任、科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条中心主任负责行政服务中心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的具体工作,协助主任处理相关事务。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按照分工负责,协助科室负责人完成具体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前来办理业务。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四条行政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提供政务咨询服务,解答公众疑问,指导办理业务;(二)接收、审核、处理各类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三)受理来访举报,协助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四)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公民素质;(五)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行政服务中心的具体职责由各科室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服务保障第十六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流程,规范业务操作,提高服务效率。
第十七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提升员工技能,加强服务意识。
第十八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诉事项,保障公众利益。
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制度(2篇)
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制度党务政务服务中心制度首问负责制度一、首问负责制度是指来本中心办事的群众或党员询问有关问题和联系工作时,第一个被问及的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或帮助联系解决。
二、对属于本职责范围或本站所业务范围内的工作,能办理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并请示领导,争取尽快办理。
三、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属于其他站所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者必须帮助联系相关服务窗口,协助联系有关人员。
四、首问责任者借故推诿、推脱、不予回答或不予协助服务对象联系有关人员解决问题的,按工作失职论处。
五、对前来办事人员态度粗暴,造成恶劣影响,或不按规定办理借故推诿扯皮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六、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一律统一佩戴工作上岗证,方便服务对象辩明身份,进行监督。
一次性告知制度一、服务对象到窗口咨询(含电话咨询)党务政务服务事项时,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该事项的办理程序及所需申报的材料,并提供相关办事指南。
二、服务对象提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时,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办的全部材料和具体要求。
事项复杂,确实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最短时间内告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____个工作日。
限时办结制进入大厅办理的所有行政许可项目和政务服务事项均应公开承诺办理时限,受理的申报件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限内办结。
服务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可以当场修正,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帮助修正,并及时予以办理。
监督投诉制服务大厅设监督投诉台,负责受理服务对象对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廉政行为等____投诉。
对窗口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刁难、故意拖延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全程代理服务制一、对需要上级部门审批且不需要当事人到场的事项,由镇党务政务综合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全程代理办理。
镇党务政务综合服务中心能够办理的,村(社区)综合服务站统一收集相关材料后交镇党务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办理。
二、全程代理服务的基本程序:1、申请人或村级全程代理人员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受理并明确告知该事项的办理程序和时限;2、受理人为代理责任人,对所受理的事项要及时与上级部门联系,在规定时限内带来办结;3、将办理结果反馈送达当事人。
政务大厅规章制度汇编模板
政务大厅规章制度汇编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大厅管理,保障公民权益,提高行政效率,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政务大厅是为公民提供政务服务的窗口,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事,服务态度亲切、高效。
第三条政务大厅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市民、企业、社会团体等,服务内容覆盖公共服务、行政审批、事务咨询等。
第四条政务大厅服务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5:00,节假日暂停服务。
第五条政务大厅应当按照“便民、高效、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六条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违规操作,不得索要或接受任何形式的回扣。
第七条政务大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评价制度,及时收集社会各界对服务的意见建议,加强自身的改进与完善。
第二章服务规范第八条政务大厅应当在明显位置张贴服务时间、服务项目、工作人员姓名等相关信息,方便公民了解。
第九条政务大厅应当保持服务台面整洁,提供清晰的办事指引,引导公民有序办理业务。
第十条政务大厅应当采用现代化设备和技术,提高服务效率,提升服务体验。
第十一条政务大厅应当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不同窗口办理不同业务,避免混淆和延误。
第十二条政务大厅应当制定服务承诺,确保办理时限,如有特殊情况需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行政审批第十三条政务大厅应当协助各部门开展相关行政审批服务,提供协助、咨询和指导。
第十四条政务大厅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流程和规定,办理各类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超越职权。
第十五条政务大厅应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审批过程中要求公民提供的材料必须合法、真实、有效。
第十六条政务大厅应当合理设置受理窗口和办理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第四章事务咨询第十七条政务大厅应当配备专业的咨询人员,解答公民咨询,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
第十八条政务大厅应当建立咨询记录制度,记录公民咨询内容、时间、咨询人员等信息,保障咨询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政务大厅应当根据公民的要求提供相关政策法规文件、表格等,帮助公民完成办事。
区政务服务中心规章制度
区政务服务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区政务服务中心是为广大市民和企业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政务服务的窗口,是政府与市民和企业之间沟通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市民、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文化、工商税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领域。
第五条区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依法行政原则,坚持服务至上、便民利企、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理念。
第六条区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和服务工作遵循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标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大政方针政策。
第七条区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数据互通共享,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八条区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进行服务质量检查和评估,及时纠正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区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区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主管部门和上级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区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保障政务服务中心的正常运转和服务对象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服务对象和服务对象权利保障第十二条区政务服务中心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政务服务,不得因服务对象的人种、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身体残疾等原因歧视服务对象。
第十三条区政务服务中心应当保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密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区政务服务中心应当保证服务对象的申请材料和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故意隐瞒、篡改或造假。
第十五条区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服务对象的投诉、建议和意见,确保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2019-湖南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和服务规范》word版本 (10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湖南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和服务规范》篇一:《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质量规范》ICS 03.160A 00备案号:28934-201X DB51省地方标准四川DB 51/T 1172—201X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质量规范201X - 10 - 13发布 201X - 10 - 20实施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51/T 1172—201X 目次前言 .................................................................. .. (II)1 范围 .................................................................. (1)2 术语和定义 .................................................................. (1)3 要求 .................................................................. (1)4 服务质量评价 .................................................................. . (3)附录A(资料性附录)政务服务中心文明用语、服务忌语 (4)IDB51/T 1172—201X 前言本标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牛建平、张应杰、陈建平、熊兰、罗光辉、杨玲、魏兴亮、肖平、张凯峰、岳立、舒新华、杨路、李文平、朱利民、李从坤。
政务中心服务宗旨
政务中心服务宗旨、工作人员守则
服务宗旨
热情周到便民公开高效廉洁
服务承诺
提供方便是我们的职责,让您满意是我们的追求
接待受理“五个一样”
受理、咨询一样热情
生人、熟人一样和气
干部、群众一样尊重
忙时、闲时一样耐心
来早、来晚一样接待
工作人员“十条禁令”
不准接受有碍服务工作的礼品、礼金和索要赞助
不准参与被服务对象提供的经济消费娱乐活动
不准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咨询费、劳务费
不准利用任何人际关系向服务对象谋取利益
不准向服务对象摊派费用
不准参与服务对象的任何经商或其它经营性活动
不准利用服务之便要求服务对象提供车辆及其他便利条件办私事
不准在服务工作中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或越权处理有关业务
不准在服务工作中扯皮、推诿或无故拖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准刁难服务对象,不以服务谋私、吃拿卡要
窗口工作人员守则
一、依法行政,遵章守纪,接受监督,秉公办事;
二、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办事规范,高效务实;
三、团结互助,尽责尽职,服从安排,顾全大局;
四、佩证上岗,礼貌待人,优质服务,耐心答疑;
五、讲究卫生,维护秩序,防火防盗,安全保密;
六、拒请拒贿,清正廉洁,争创一流,开拓进取。
市民服务中心的规章制度
市民服务中心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民服务中心管理,便于市民办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市民服务中心是为了提供便民服务、优化政府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而设立的机构,依法承担政府服务职能。
第三条市民服务中心服务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的市民和组织,提供政府部门的各类行政服务事项。
第四条市民服务中心的机构设置包括综合窗口办事大厅、办事指引中心、办事咨询服务中心等部门。
第五条市民服务中心的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居民身份证办理、户口迁移、出入境证件办理、社会保障业务办理等。
第六条市民服务中心的目标是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政府服务,打造智慧城市的重要服务窗口。
第七条市民服务中心的服务宗旨是“以人为本,服务至上”,为市民提供温馨周到的服务,解决市民办事难题。
第八条市民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应当以服务市民为宗旨,服务市民的满意度和便利度为衡量标准,以规范、高效的服务流程提高工作质量。
第九条市民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流程控制和服务评估机制,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条市民服务中心应当定期对服务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根据市民需求不断完善服务项目,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市民服务中心应当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严格保密市民个人信息,确保服务过程中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二条市民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内部员工培训,提高员工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十三条市民服务中心应当积极倡导便民服务理念,倡导文明办事,营造和谐社会风气。
第十四条市民服务中心应当积极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组织员工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为城市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五条市民服务中心应当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合作,推动政府服务一体化,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
第二章服务流程第十六条市民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流程,规范各项服务事项的操作步骤,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七条市民服务中心应当制定服务办事指南,详细说明市民可以办理的业务事项、材料准备、缴费标准等重要事项。
大厅需制作的工作制度
大厅是各类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公共场所等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服务质量、环境秩序直接影响到单位的形象和效率。
为了提高大厅的服务质量,规范大厅管理,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实用的工作制度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篇关于大厅需制作的工作制度的文章,共计1000字以上。
一、总则第一条大厅工作制度旨在为大厅工作人员提供明确的工作方向和行为规范,确保大厅各项工作有序、高效开展,提升整体服务质量。
第二条大厅工作人员应遵循本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为前来大厅的办事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条大厅工作制度内容包括大厅服务流程、服务规范、工作纪律、环境卫生、安全管理等方面。
二、服务流程第四条大厅设立明显的引导标识,方便办事群众识别和查找。
第五条设立咨询台,安排专人负责解答办事群众的相关问题。
第六条设立排队叫号系统,实行一站式服务,减少群众排队等候时间。
第七条各窗口工作人员应提前半小时到岗,做好准备工作,确保按时开窗办公。
第八条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认真核对办事群众提供的材料,确保资料齐全、符合要求。
第九条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业务,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更改办理事项。
第十条办理业务过程中,工作人员应保持耐心、细致、礼貌的服务态度,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十一条设立意见箱和投诉电话,及时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服务规范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应穿着整齐、干净,佩戴工作牌,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应使用普通话或当地通用语言与办事群众沟通,确保沟通顺畅。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办事群众的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四、工作纪律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岗。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应保持手机静音,不得在上班时间接听私人电话。
政务服务站规章制度
政务服务站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政务服务站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服务宗旨政务服务站的宗旨是为了服务百姓,方便百姓,解决百姓的实际问题,为全面建设服务型政府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服务对象政务服务站的服务对象是全市居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服务内容政务服务站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身份证办理、户口迁移、社会保险咨询等政务服务。
第五条服务承诺政务服务站承诺提供政务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为到站群众提供周到、热情、及时的服务。
第六条服务时间政务服务站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
第七条服务流程政务服务站服务流程为到站登记、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手续、领取证件。
第八条服务责任政务服务站工作人员需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
第九条服务监督政务服务站设立服务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投诉。
第十条服务宣传政务服务站需加强对政策法规的学习,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开展服务宣传活动,提升服务品牌形象。
第十一条服务改进政务服务站应根据群众需求,及时调整服务流程,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品质。
第十二条服务培训政务服务站定期组织人员接受培训,提高服务水平,让工作人员更好地服务百姓。
第十三条服务奖惩政务服务站对服务态度好、工作认真的工作人员进行奖励,对工作懈怠、态度恶劣的人员进行惩罚。
第十四条服务保密政务服务站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秘密,不得将群众信息泄露给外人,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规章制度的修改政务服务站规章制度的修改需经全体工作人员讨论通过,并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附则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政务服务站办公室所有,如有不明之处,可随时与办公室联系。
以上为政务服务站规章制度,特此制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工作职责、守则和服务规范
XXX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工作职责、守则和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人员行为,树立良好形象,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依据党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工作人员归XXX行政服务中心管辖,具体负责组织执行本规定。
监察审计局依照职能监督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中心”工作人员遵循办事原则为:依法办理、服务便民、公开透明、廉洁奉公。
第四条行政服务中心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年度预安排,保证行政服务中心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负责本窗口或本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依照授权审批申请办理事项,需联办事项,由联办事项牵头的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协调联办事项涉及其他窗口的相关工作,并具体落实办结。
第七条负责协调与各个单位的工作关系。
第八条参加“中心”召集的有关会议,并接受“中心”的统一领导。
第九条负责保管窗口审批公章及相关材料和物品。
第十条自觉遵守“中心”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完成“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工作守则第十二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工作守则:(一)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依法行政、按章办事;(二)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办事规范、答疑准确;(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不徇私情、拒请拒收;(四)着装整洁、用语文明、热情服务、微笑服务;(五)精神饱满、态度和蔼,举止得体、热情接待。
第四章服务规范第十二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服务规范:(一)服务规范用语1、与服务对象交谈应当口齿清楚、条理清晰、言简意赅、用语文明,讲普通话;2、见到服务对象时,要态度和蔼、语气亲切,并主动打招呼,要讲:“您好,请坐。
请问您有什么事”;3、接听电话时,铃响三声以内迅速接听,首先要讲:“您好,我是××服务窗口”;4、遇到本人无法回答的问题时,要讲:“对不起,请稍等,我帮您问一下别的同志”,或者把服务对象引导到应去的窗口;5、当服务对象提出意见或建议时,要讲:“谢谢您,欢迎您监督和帮助”;6、当受到服务对象表扬时,要讲:“谢谢,这是我们应该做的”;7、在办理有关手续、证件时,要讲:“请稍侯,我马上给您办理”;8、本环节办完需到下一环节办理时,要讲:“下面的手续请到××窗口办理”;9、遇到服务对象不理解或情绪激动时,应讲:“请听我详细解释一下好吗”,“对不起,您还缺少××材料,我现在把补办件的清单给您”等文明用语;10、办理完毕后,要说:“请对我的工作作出评价,谢谢!”“再见”。
行政服务窗口管理规章制度
行政服务窗口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服务窗口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服务窗口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保障行政服务窗口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行政服务窗口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服务窗口管理应当遵循便民、高效、规范、公开的原则,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行政服务。
第四条行政服务窗口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政策,保证工作的公正、公平、透明。
第五条行政服务窗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用人机制,加强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行政服务窗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行政服务窗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社会公众的投诉和意见。
第八条本规章制度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行政服务窗口主管领导负责具体执行。
第二章行政服务窗口设置第九条行政服务窗口应当设置在便于社会公众接触的地方,设立明显的标识标志,方便社会公众识别。
第十条行政服务窗口应当设置充足的工作人员,保证服务的及时性和质量。
第十一条行政服务窗口应当设置具体的业务办理窗口,相互之间应当有明确的区分和分类。
第十二条行政服务窗口应当配备相应的工作设备和工作工具,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行政服务窗口应当设置接待区和等候区,保障社会公众的安全和便利。
第三章行政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管理第十四条行政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行政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热情、礼貌、耐心地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行政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业务知识,掌握办事流程,熟练操作办事系统。
第十七条行政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严禁因私事影响工作效率。
第十八条行政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行政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调休。
行政服务中心审批事项联审联办守则.doc
行政服务中心审批事项联审联办制度1行政服务中心审批事项联审联办制度(试行)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充分发挥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综合办理功能,制定本制度。
一、联审联办范围:(一)内、外资企业注册登记目;(二)其他需要联审联办的重大事项。
二、联审联办程序:(一)受理1、企业登记项目由市工商局窗口负责受理;2、其他需要联审联办的重大事袭,属于基本建设的由计委窗口负责受理,属于技术改造的由经贸委窗口负责受理,属于房地产开发的由建委窗口负责受理,其余的由最后一个签章审批部门负责受理。
负责受理的单位接到申办材料后,填写《联合审批项目申请书》,并附上有关材料和所涉及的审批部门名单,报中心业务科。
(二) 联审中心在接到《联合审批项目申请书》后,对一般性项目直接下发《联合审批项目办理通知书》,交有关窗口办理,涉及到未在中心设窗口的单位由中心负责送达。
对情况复杂、涉及多个审批部门的项目由中心负责人士持召开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联审会议,会议主要审议确定服务对象申办项目具备的条件、各相关单位的责任及办理时限和要求。
具备联办条件的,由中心下发《联合审批项目办理通知书》,会议意见难以统一的,由中心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做出决定。
(三)联办有关窗口及未在中心设窗口的单位接到《联合审批项目办理通知书》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一般项目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结或出具书面意见,特殊项目按中心核定的办理时限完成;逾期未能作出审批决定且没能陈述理由的,视为同意,对不符合办理条件、不能办理的项目,报中心同意后,出具答复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告知服务对象。
三、联审联办要求:(一)负责项目受理的单位要热情接待服务对象,及时受理并立即填写《联合审批项目申请书》,报中心业务科。
(二)各联审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应由本单位分管领导按时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必须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并授权处理。
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会议意见或决定,并予以无条件贯彻执行。
政务服务中心规章制度
政务服务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群众办事、提高政务服务效率,规范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运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政务服务中心为依法履行政府职能、服务群众需求、促进社会发展的行政单位,负责提供政务服务、咨询服务、投诉与举报服务等公共服务。
第三条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服务为民、廉洁自律、责任担当的原则,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办事效率。
第四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依法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服务公平公正、规范高效。
第五条政务服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为群众提供政务服务,解决群众办事难题,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推动政府工作的落实和完善。
第六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服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
第七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工作职责,不断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
第八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依法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向社会提供政务服务指南,方便群众了解办事流程与条件。
第九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与举报制度,接受外部监督,及时处理投诉与举报事件,以提高服务公信力。
第十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依法加强网络安全,保护用户信息,防范网络攻击,确保政务服务的安全性与可靠性。
第二章政务服务流程第十一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按照“便民、快捷、高效、规范”的原则,为群众提供优质的政务服务。
第十二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设置一个统一的服务窗口,接受来访群众的咨询与办事。
第十三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设置专门的综合服务窗口,提供涉及多个部门的综合服务,方便群众一站式办理。
第十四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依法制定并公布各项办事流程和条件,确保办事权利的透明与公平。
第十五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办事预约制度,为群众提供在线预约、电话预约、现场预约等多种方式,方便群众提前安排时间,避免排队等待。
第十六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设立信息查询终端,为群众提供在线查询政务信息的便利服务。
第十七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设立投诉与举报窗口,接受群众的投诉与举报事项,及时处理并回复。
办事服务工作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办事服务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办事服务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人性化的原则,以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导向,全面提升服务水平。
第三条办事服务机构应配备充足的窗口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设施和设备,确保服务场所安全、整洁、舒适。
第四条办事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机制,包括服务质量评价、投诉处理、应急预案等,确保服务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办事流程第五条办事服务机构应明确各项业务的办理流程、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时限等,并通过多种渠道公开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时限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办事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应予以耐心解答,指引申请人完成相关申请手续。
第八条办事服务机构应加强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确保窗口服务高效、便捷、规范。
三、服务承诺第九条办事服务机构应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内容包括办理时限、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
第十条办事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和意见,要认真调查、及时处理,并向申请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办事服务机构应定期对申请人进行满意度调查,了解申请人对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工作。
四、保密和信息安全第十二条办事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和业务资料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第十三条办事服务机构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数据安全防护体系,确保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和业务数据安全。
五、应急处置第十四条办事服务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突发事件和特殊情况的处理程序和措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各类问题。
第十五条办事服务机构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服务场所的安全。
机关服务行政人员规范化服务守则
行政人员规范化服务守则目录一、服务仪容仪表规范 (1)二、服务语言行为规范 (1)三、服务导引标识规范 (2)四、服务承诺事项规范 (3)五、一次性告知规范 (3)六、首问首办服务规范 (4)七、服务事项办理规范 (6)八、AB角服务规范 (6)九、服务投诉办理规范 (7)十、服务职业道德规范 (8)前言2008以来,省政府在各级行政机关推行了行政问责、服务承诺、首问责任和限时办结四项制度,强化行政责任,规范行政行为,强化了机关工作人员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得到改进,工作效能得到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得到增强。
为进一步将这四项制度固化下来,形成长效机制,促进制度实施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我们围绕行政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的各个环节,将服务承诺、首问责任和限时办结进行了细化,形成本守则。
守则由十方面的内容组成,分别是:服务仪容仪表规范、服务语言行为规范、服务导引标识规范、服务承诺事项规范、一次性告知规范、首问首办服务规范、服务事项办理规范、AB角服务规范、服务投诉办理规范和服务职业道德规范,并附常用文明用语和常见服务忌语两个示例,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际工作中参考。
1一、服务仪容仪表规范(一)服饰庄重,整齐大方。
外穿衣物不宜过于暴露、单薄、透明和紧身,严禁混穿制式服装。
(二)仪容整洁,发型得体。
男性不留长发、怪发、长胡须,女性不带夸张性首饰,不抹浓妆,不涂醒目的甲彩。
(三)仪态端庄,举止文明。
不挽臂、不袖手、背手或将手插入衣袋内;走路步伐稳健,步履自然,不摇头晃脑、松肩塌腰;坐姿端正,不趴、坐桌子;站立时不斜靠座椅,不抖腿。
(四)态度和蔼,友好真挚。
面带微笑,保持亲切、和蔼、真诚、积极的情绪状态,不流露厌烦、冷漠、蔑视和愤怒的表情。
二、服务语言行为规范(一)语言规范1.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禁用服务忌语,说话客气,表述清楚。
2.使用普通话,不讲方言俚语。
3.电话铃响应及时拿起话筒并向对方打招呼。
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守则
行政服务中心服务规范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规范政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指街道设立的,为方便群众办理与其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涉及政府提供服务事项的服务窗口的总称.第三条服务规范是指镇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和人员以下统称工作人员应当遵循的服务标准.第四条中心体现“以人为本,以客为尊”的服务理念,以严密的工作流程、严格的考核制度、严肃的工作纪律、严谨的工作作风为申请人提供便民、高效、公开、优质的服务.第五条设置中心遵循了整洁有序、舒适美观、方便工作办事的原则,并体现窗口特点和人性化的工作、办事氛围.基本满足了以下条件:1、中心配置了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办公设施;2、中心设置了公示栏或者其他公示设备;3、工作窗口柜台设置了标示牌;4、中心设置意见举报、投诉箱和咨询电话;5、中心配置了供申请人书写、休息和供申请人取用的饮用水等基本设备.第六条镇政府将其职责范围内的服务事项集中到中心“一门办理”.行政服务中心严禁在中心内利用服务事项搭车收费和为他人推销报刊、商品、服务.第七条行政服务中心严格按照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做到“四统一”,即:中心名称、服务窗口、服务项目、服务流程的设置“四统一”.第八条中心保持计算机系统运行正常和网络畅通,符合信息化管理相关规定.第九条中心保持严肃紧张、安静祥和、整洁有序的工作秩序.工作资料、设备、设施摆放有序,保持环境卫生.非中心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中心工作区域.第十条中心实行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中心制作服务事项的便民服务指南,其内容应包括服务事项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理条件、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中心除公开本镇的投诉电话外,还公布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投诉电话.第十一条中心实行首问责任制度.首问责任制度是中心首位接待服务对象办理同一事项的咨询来电、来函、来访、申请和其他相关事宜的工作人员,负有指引、解答、回答、办理的责任.严禁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申请和合理要求相互推诿.第十二条中心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工作人员在接受办事群众咨询和受理申请人申请的,应当一次性讲清其咨询的问题或者一次性完整告知其申请事项应当提交、补正的材料.驳回退回申请的应当告知事项作相应记录.第十三条中心实行统一的作息制度.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并适当提前到岗,做好工作准备.工作时间坚守岗位,不得无故脱岗.工作人员因故需离岗的应事先请假,并按职位代理制的要求落实职位代理人员并做好工作交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下班时间仍有办事群众咨询和办理有关事宜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延时服务”.第十四条中心实行承诺办结时限制度.中心工作人员在受理事项时,应将办结时限明确告知服务对象,并确保按时完毕.第十五条中心实行服务事项全程代理制度.对需要上报上级部门办理的服务事项,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同上级主管部门取得联系,直到办理完结.第十六条中心每年一次向服务对象发放“服务质量测评表”,主动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合理建议、意见,应当立行立改,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应当及时答复.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政治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中心坚持每周一次的工作例会制度,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交流工作情况,分析、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工作时间召开工作例会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值班.第十八条行政服务中心加强调查研究.针对服务中心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不断加强和完善中心建设.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应当配备齐全,保持相对稳定,实行一岗多能,科学合理地整合人力资源,并坚持以下选派条件:1、政治思想好,道德品质优,敬业精神强;2、业务熟悉,综合素质高,协调能力强;3、工作态度好,办事效率高;4、文明礼貌,遵纪守法;5、熟悉微机操作,能讲普通话.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应当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1、工作时间应当着装规范,衣冠整洁,佩带工作证.2、坐姿要端正,站姿要挺立,姿态优雅,自然大方.在服务对象前不得有不礼貌、不文明行为.3、不准留怪异发型、留长指甲、涂指甲油.4、男同志不准留胡须;女同志化装要大方适度,佩带饰品要庄重得体.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对外服务应当尽量使用普通话,做到语言文明,语气亲切,态度和蔼,口齿清晰,表达清楚.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对外服务应当主动热情、态度诚恳、行为文明、办事公正.1、面对服务对象应面带微笑,目视对方,自然真诚,服务对象来时有迎声,询问有答声,离开有送声.2、接待服务对象时,应当主动打招呼,并请其就坐.3、服务对象咨询有关问题时,应当耐心倾听,并全面细致地解答清楚.4、受理服务对象的申请时,要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其申请事项应补正的材料,能够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5、当服务对象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时,要冷静倾听,耐心解答,不予争辩,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6、做到“五个一”,即:咨询、受理一样热情;生人、熟人一样和气;干部、群众一样尊重;忙时、闲时一样耐心;来早、来晚一样接待.7、坚持热心、诚心、耐心服务,不得冷落、刁难、训斥、歧视服务对象和以任何理由、借口与服务对象发生争执.第二十三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为政清廉.在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使用已失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已宣布废止的文件;2、对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证明、给付事务等不受理,或借故拖延、推诿、不按规定时限办理,或人为设置障碍,歧视服务对象.3、擅自改变办事事项范围或违反规定的办理程序、标准办理,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4、不使用规范的服务语言和服务规范接待群众、接听电话;5、违反首问责任制度和一次性告知制度的有关规定;6、不在规定期限调查核实并书面答复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投诉的当事人;7、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以任何形式吃、拿、卡、要,搞权钱交易或随意减免规费;8、在工作职责外为企业或者经营者宣传、介绍、推销产品和服务.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应当自觉维护中心良好工作秩序,工作时间不得大声喧哗,嬉闹,搭肩挽臂,串岗,聊天,吃零食,玩电脑游戏,看与业务工作无关的报刊、书籍,不得随意吐痰,乱扔杂物.工作人员应当树立主人翁意识,自觉保持环境卫生,自觉爱护公务设备、设施.下班前应认真检查,收集好各类资料、文件,关闭设备电源,门窗,确保安全.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服务示范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警告和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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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服务规范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规范政务行为,增强服务意
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指街道设立的,为方便群众
办理与其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涉及政府提供服务事项的服务窗口的总称。
第三条服务规范是指镇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和人员(以下统称工作人员)应当遵循的服务标准。
第四条中心体现“以人为本,以客为尊”的服务理念,以严密的工作流程、严格的考核制度、严肃的工作纪律、严谨的工作作风为申请人提供便民、高效、公开、优质的服务。
第五条设置中心遵循了整洁有序、舒适美观、方便工作(办事)的原则,并体现
窗口特点和人性化的工作、办事氛围。
基本满足了以下条件:
1、中心配置了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办公设施;
2、中心设置了公示栏或者其他公示设备;
3、工作窗口(柜台)设置了标示牌;
4、中心设置意见(举报、投诉)箱和咨询电话;
5、中心配置了供申请人书写、休息和供申请人取用的饮用水等基本设备。
第六条镇政府将其职责范围内的服务事项集中到中心“一门办理”。
行政服务中心严禁在中心内利用服务事项搭车收费和为他人推销报刊、商品、服务。
第七条行政服务中心严格按照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做到“四统一”,即:中心名称、服务窗口、服务项目、服务流程的设置“四统一”。
第八条中心保持计算机系统运行正常和网络畅通,符合信息化管理相关规定。
第九条中心保持严肃紧张、安静祥和、整洁有序的工作秩序。
工作资料、设备、
设施摆放有序,保持环境卫生。
非中心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中心工作区域。
第十条中心实行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中心制作服务事项的便民服务指南,其内容应包括服务事项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理条件、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
中
心除公开本镇的投诉电话外,还公布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投诉电话。
第十一条中心实行首问责任制度。
首问责任制度是中心首位接待服务对象办理同一事项的咨询(来电、来函、来访)、申请和其他相关事宜的工作人员,负有指引、解答、回答、办理的责任。
严禁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申请和合理要求
相互推诿。
第十二条中心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工作人员在接受办事群众咨询和受理申请人申请的,应当一次性讲清其咨询的问题或者一次性完整告知其申请事项应当提交、
补正的材料。
驳回(退回)申请的应当告知事项作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中心实行统一的作息制度。
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并适当提前到岗,做好工作准备。
工作时间坚守岗位,不得无故脱岗。
工作人员因故需离岗的应事先请假,并按职位代理制的要求落实职位代理人员并做好工作交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下班时间仍有办事群众咨询和办理有关事宜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延时服务”。
第十四条中心实行承诺办结时限制度。
中心工作人员在受理事项时,应将办结
时限明确告知服务对象,并确保按时完毕。
第十五条中心实行服务事项全程代理制度。
对需要上报上级部门办理的服务事项,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同上级主管部门取得联系,直到办理完结。
第十六条中心每年一次向服务对象发放“服务质量测评表”,主动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合理建议、意见,应当立行立改,对服务对象提出的
问题,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政治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中心坚持每周一次的工作例会制度,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交流工作情况,分析、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工作时间召开工作例会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值班。
第十八条行政服务中心加强调查研究。
针对服务中心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开
展调查研究,不断加强和完善中心建设。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应当配备齐全,保持相对稳定,实行一岗多能,科学合理地整合人力资源,并坚持以下选派条件:
1、政治思想好,道德品质优,敬业精神强;
2、业务熟悉,综合素质高,协调能力强;
3、工作态度好,办事效率高;
4、文明礼貌,遵纪守法;
5、熟悉微机操作,能讲普通话。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应当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
1、工作时间应当着装规范,衣冠整洁,佩带工作证。
2、坐姿要端正,站姿要挺立,姿态优雅,自然大方。
在服务对象前不得有不礼貌、不文明行为。
3、不准留怪异发型、留长指甲、涂指甲油。
4、男同志不准留胡须;女同志化装要大方适度,佩带饰品要庄重得体。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对外服务应当尽量使用普通话,做到语言文明,语气亲切,态度和蔼,口齿清晰,表达清楚。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对外服务应当主动热情、态度诚恳、行为文明、办事公正。
1、面对服务对象应面带微笑,目视对方,自然真诚,服务对象来时有迎声,询
问有答声,离开有送声。
2、接待服务对象时,应当主动打招呼,并请其就坐。
3、服务对象咨询有关问题时,应当耐心倾听,并全面细致地解答清楚。
4、受理服务对象的申请时,要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其申请事项应补正的材料,能够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
5、当服务对象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时,要冷静倾听,耐心解答,不予争辩,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6、做到“五个一”,即:咨询、受理一样热情;生人、熟人一样和气;干部、
群众一样尊重;忙时、闲时一样耐心;来早、来晚一样接待。
7、坚持热心、诚心、耐心服务,不得冷落、刁难、训斥、歧视服务对象和以任何理由、借口与服务对象发生争执。
第二十三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为政清廉。
在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使用已失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已宣布废止的文件;
2、对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证明、给付事务等不受理,或借故拖延、推诿、不按规
定时限办理,或人为设置障碍,歧视服务对象。
3、擅自改变办事事项范围或违反规定的办理程序、标准办理,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
4、不使用规范的服务语言和服务规范接待群众、接听电话;
5、违反首问责任制度和一次性告知制度的有关规定;
6、不在规定期限调查核实并书面答复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投诉的当事人;
7、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以任何形式吃、拿、卡、要,搞权钱交易或随意减免规费;
8、在工作职责外为企业或者经营者宣传、介绍、推销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应当自觉维护中心良好工作秩序,工作时间不得大声喧哗,嬉闹,搭肩挽臂,串岗,聊天,吃零食,玩电脑游戏,看与业务工作无关的报刊、
书籍,不得随意吐痰,乱扔杂物。
工作人员应当树立主人翁意识,自觉保持环境卫生,自觉爱护公务设备、设施。
下班前应认真检查,收集好各类资料、文件,关闭
设备电源,门窗,确保安全。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服务示范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警告和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