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串标案件的争议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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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卷第4期2019年4月

Vol.7,No.4A p r. 2019

招 标 与 投 标Tendering and Bidding

一起串标案件的争议与处理

黄民锦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 南宁 30021)

·争 鸣·

收稿日期:2019-01-16

作者简介:黄民锦,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自治区法制办立法咨询专家,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法制(行政审批办)调研员.

0 引言

串通投标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是招标投标行业的“潜规则”,更是招标投标治理难以根治的顽疾之一。防范和控制串标行为是招标投标治理的重要内容,但由于串标行为的隐匿性、投标行为的复杂性、法律法规不可穷尽性,如何认定串标行为实务界对此仍存在不同的认识。本文结合近来发生的一起典型案例中的法理剖析,以系统性、整体性的法律思维,从立法本意分析观察串标行为的特征、本质及认定的角度。

1 案件概况

某市审计局向某市财政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 提供两家供应商涉嫌串标的审计移送处理书,被申请人随即对该事项进行立案调查。

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8日分别以某财采罚〔2018〕1号、2号、3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

定A、B、C三家(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政府采购中构成恶意串通情形。申请人分别于2018年3月26日、27日、27日向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某省财政厅于2018年6月19日撤销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并要求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17日分别作出对申请人的处罚决定。(某财采罚〔2018〕6号、7号、5号),申请人分别不服,于2018年9月21日再次向省财政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省财政厅同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延期。

在本案例中,申请人两次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第一次,财政厅撤销被申请人处罚决定,要求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二次经省财政部门法制机构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调解书。

2 审理实况

申请人共同参与的涉案采购项目如下:以上10个采购项目均为独立的采购项目,其

序号

开标时间采购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万元)

12015-3-9某市体育中心-体育场电梯采购及安装A公司160.70

22015-6-4某市综合馆电梯采购及安装A公司49.6032015-7-10某职业学院综合办公楼电梯采购及安装A公司124.6042015-7-20某市人民医院儿科楼医用电梯采购及安装A公司153.6052015-11-25某市工人医院医用电梯采购及安装A公司32.6362016-1-11某市司法局业务用房电梯采购及安装A公司53.5072016-4-1某市福利医院医用电梯采购及安装B公司108.00

82016-4-29某市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大户地块厂房及配套设施电梯采购及安装A公司28.80

92016-6-17某进口再生园区管委会电梯采购及安装A公司86.00

10

2016-8-12

某市委党校电梯采购及安装A公司57.67

第4期19

中有5个属于招标项目,有5个属于非招标项目(其中3个为竞争性磋商,2个为竞争性谈判)。

其中,A公司与B公司共同参与了上述序号1至序号10的10个采购项目,A公司与C公司共同参与了上述序号3、4、5、6、8、9、10的7个采购项目。

(1)在上述序号1、3、4、7、9的5个采购项目中,A公司与B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均将采购文件所附的“投标函(格式)”第3点“本投标有效期自开标日起45天”中的“45天”改写为“45个日”;

(2)在上述序号3、4、9的3个采购项目中,A公司与C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均将采购文件所附的“投标函(格式)”第3点“本投标有效期自开标日起45天”中的“45天”改写为“45个日”;

(3)在上述序号6、8、10的3个采购项目中,A公司与B公司、C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表”均将采购文件所附的“磋商报价表(格式)”中的“磋商报价”改写为“投标报价”;

(4)在上述序号1、3、4、6、7、8、9、10的8个采购项目中,A公司与B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声明书”均将采购文件所附的“投标声明书(格式)”第3点写为“……该型号产品我方有现货可供,并已于 年 月生产完工或(向原厂家名称)购进(或需中标后向‘自己公司’订购)。”其语法上存在相同的前后矛盾和相同的逻辑错误;

(5)在上述序号3、4、6、8、9、10的6个采购项目中,A公司与C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声明书”均将采购文件所附的“投标声明书(格式)”第3点写为“……该型号产品我方有现货可供,并已于 年 月生产完工或(向原厂家名称)购进(或需中标后向‘自己公司’订购)。”其语法上存在相同的前后矛盾和相同的逻辑错误;

(6)在上述序号1至序号10的10个采购项目中,A公司与B公司提供的“技术规格响应表”都在表中“序号”栏目下只编写了“序号1”,都在表中“规格名称”栏目改描述为“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均没有按采购文件要求逐条对应编制“序号”和“规格名称”,存在一致的错误;

(7)在上述序号3、4、5、6、8、9、10的7个采购项目中,A公司与C公司提供的“技术规格响应表”都在表中“序号”栏目下只编写了序号“1”,都在表中“规格名称”栏目改描述为“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均没有按采购文件要求逐条对应编制“序号”和“规格名称”,存在一致的错误;

(8)在上述序号1至序号10的10个采购项目中,采购文件均载明单独的“电梯功能响应表(格式)”,而A公司与B公司在序号1、3、4、8、9、10的6个采购项目中均没有提供单独的“电梯功能响应表”,而都是把电梯功能响应的多个参数列在“技术规格响应表”内,同样没有逐条对应编制“序号”和“功能名称”,存在一致的错误;A公司与C公司公司在序号3、4、8、9、10的5个采购项目中存在同样的错误;

(9)在上述序号2、5、7的3个采购项目中,A公司与B公司提供的电梯功能响应表中都在“序号”栏中只编写一个序号“1”,都在表中“规格名称”栏目改描述为“电梯标准功能要求”,均没有按采购文件要求逐条对应编制“序号”和“规格名称”,存在一致的错误;A公司与C公司在序号5的采购项目中存在同样的错误;

(10)在2015-2016年期间,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同时是B公司某市分公司的负责人。B公司在上述序号1、2、3、4的4个项目中,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某市分公司营业执照负责人为关某,而从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的负责人为吴某,属提供虚假材料;

(11)B公司在上述序号1至序号10的10个采购项目的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B公司某分公司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是与某市皮革制品厂签订的。经被申请人调查,2008年8月某市皮革制品厂名称已变更为“某市柏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经办人于2008年已经离职,而以上租赁合同分别于2012年1月1日和2016年1月1日签订,租赁合同上的信息为虚假,B公司属提供虚假材料;

(12)B公司在参与上述序号1至序号10的10个采购项目中,参加投标的授权代表均为A公司员工;C公司在参与上述序号3、4、5、6、8、9、10的7个采购项目中,参加投标的授权代表也均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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