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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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证管理制度
工程签证管理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工程签证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工程签证管理制度1
一、总则
1.为加强基建工程现场签证的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结合《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招标管理办法(b版)、《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基建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a版)》、监理合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现场签证是施工合同管理的核心内容,是合同结算的重要依据。
3.对现场签证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本办法明确和规范了现场签证的内容、范围以及现场签证人员的资格、责任和权限及签发的程序。
4、设立了现场签证相应的监督、复核机构。
凡违背签证管理规定的,追究签证人员的责任并给予处罚。
5、施工承包商应在签证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签证申请,否则视为主动放弃,将不再给予签证。
6、现场签证的管理分为现场见证和费用签证两个环节。
现场见证后,施工承包商即可对签证事件进行实施;签证事件完成后,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对现场见证涉及的费用进行签证。
7、本办法适用于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2×300mw级供热机组扩建工程。
8、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建设单位。
二、定义、范围
1.现场签证是指施工过程中出现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不符的事件时,针对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而施工过程中确须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证。
2.工程(工作)联系单是建设单位或监理对施工承包商提出的某一请
求的批复或针对某一事件做出的通知和要求,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引起费用增减的必须通过现场签证的方式予以确认。
3.可签证的内容范围:
(1)不可预见施工环境条件下,新采取的特殊技术措施费,如:特殊工程中采取的,依施工承包商经验无法预见的特殊施工措施所引起的工程量及费用增减。
(2)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的拆除与处理费用。
(3)由于设计或法人单位原因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
(4)施工图(预算)中不包括或不能确切定量(指图纸中只定性说明而需根据现场实际进行核定工程量的部分)但施工过程中确实发生的工程量。
4.不得签证的内容范围:
(1)能够在施工图纸反映出来的工程量以及能够通过设计变更进行明确的工程内容不予签证。
如: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图纸不完善或图纸错误,对需要变更的工作内容按设计变更程序办理,不进行现场签证。
(2)设计图纸错误属施工承包商根据正常施工经验或相关专业图纸对比能够发现的,施工承包商应在施工前及时提出,如未发现提出而引起返工修改,不予签证。
(3)施工过程中按照操作程序、施工规范、安全规程、文明施工要求发生的施工措施费,以及施工承包商依据施工经验可以预见的有关措施费不予签证。
(4)特殊施工措施费采取包干形式的,不进行现场签证。
(5)对未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方案改变不予签证。
(6)由于施工承包商施工组织措施不合理以及施工承包商不按图施工等施工承包商自身原因而造成的额外费用不得进行签证。
(7)对由于施工承包商原因引起的违规处罚不予签证。
(8)对承包范围以外的项目及用工,须另行委托,单独支付,不以现场签证形式进行处理。
三、职责分工
1、施工承包商职责
(1)施工承包商自始至终认真熟悉图纸、掌握工程量计算规则,须对整个工程设计和施工有系统的认识。
(2)认真核定施工图工程量,并与概算工程量和招标工程量分别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将情况与监理及建设单位沟通、汇报。
(3)以与合同规定相一致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对现场经质量验收合格的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计算。
(4)负责提出现场见证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由监理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需要签证项目进行初步见证,并将见证原因、工程量估算、费用估算内容填写清楚,详细填写工程现场见证单。
计算工程签证工程量时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但初步见证时,现场见证单中提报的估算工程量和费用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5)负责对签证事件组织施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6)负责提出现场费用签证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包括详细工作量计算书、费用增减预算等),配合完成费用审核。
(7)负责审签手续的办理。
及时签证工程量,并及时按照程序报监理及建设单位。
要求签证事件实施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施工承包商必须及时提报签证费用单,逾期事后一律不准签证,结算时也不予考虑。
(8)其他未尽事宜参见施工合同中的有关要求。
(9)施工承包商在签证上要本着诚信、实事求是的原则。
不能与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影响工程进度,损害建设单位合法利益。
如:巧立名目,以少报多,蒙哄欺骗,遇到问题不及时办理签证,结算时搞突击,互相扯皮的现象。
建设单位一经发现,将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施工承包商进行考核。
(10)及时建立月度完成工程量和工程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配合监理制定调整措施,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2、监理单位职责
(1)熟悉并遵守华电集团公司、华电国际公司、建设单位各项工程造价相关管理文件。
严格按照监理大纲、规划、细则要求,实施本工程建设施工管理。
必须和建设单位保持一致,在工程施工阶段控制造价,完
成预定的造价控制目标。
(2)负责对施工承包商提供的'见证资料进行审核,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并协助建设单位对签证事件是否属于签证范围进行界定。
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现场见证,并配合完成现场工程量的核实,并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见证事件的实施。
(3)负责现场签证费用审核。
加强对施工承包商的监督考核力度,对不应该签证的项目不要盲目签证。
对施工承包商填写的签证,一定要认真核实后方能签字盖章。
(4)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和严厉考核施工承包商在签证上的一些不良现象。
(5)负责建立现场签证台帐,每月底报建设单位。
(6)未尽事宜,执行监理合同。
3、建设单位职责
(1)负责现场签证制度办法的制订、修编,监督和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是现场签证的归口管理部门。
(2)负责对见证事件是否属于签证范围进行界定,负责监督、检查签证事件的现场执行情况。
(3)负责组织现场工程量的计量和核实工作,对现场签证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
(4)完成费用签证的审核工作。
(5)负责检查监理公司的现场签证台帐,并定期向华电国际上报或备案。
四、签证要求、签发权限及办理程序
1、签证要求
(1)现场签证实行“分级控制,限额签证”管理原则。
(2)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明确“授权代表”的具体人选、职权及行使职权的期限,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施工承包商。
更换“授权代表”或变更其职权时,应书面通知施工承包商。
只有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授权代表签发的现场签证才能作为结算依据。
(3)现场签证必须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商授权代表三
方签字或盖章。
监理单位必须由总监签发,建设单位需根据签证费用按规定权限签发。
(4)施工过程中监理、设计、建设单位所发现的工程量核减项目要及时通知施工承包商进行签证,施工承包商在接到签证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签证,无故拖延或拒绝签证的,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签字确认的签证有效,并根据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5)在基础施工过程中,如达到设计标高时,发现不能满足要求或开挖时发现需进行特殊的地基处理时,施工承包商应立即停止施工,同时向监理单位报告。
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验槽后,由设计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措施及相关费用,并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书面批准后,施工承包商方可进行施工,再进行现场签证,事后签证无效。
(6)因设计原因(如设计变更、建设单位改变用途更改设计等),而现场又按原施工图施工,完成了部分工程量时,要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返工工作量及废弃的设备、装置性材料进行签证,废弃的设备和装置性材料由建设单位收回或与施工承包商协商作价处理。
拆除的设备和装置性材料能够继续使用的,不得进行签证。
(7)由于设计变更或建设单位原因更改设计,对施工承包商已购进的设备和装置性材料要逐个盘点核查签证,施工承包商无法处理时,建设单位要将签证的设备和材料收回。
(8)凡是可明确计算工程量的内容,只对工程量而不对人工工日和机械台班数量进行现场签证;对无法准确计算工程量的内容,可只对所发生的人工工日或机械台班数量进行签证。
(9)现场签证的内容应明确,项目要清楚,签证数量要准确。
现场签证应包括:签证的内容、数量、原因、部位、日期、价款结算方式、结算单价、预算费用等,并附相应的补充图纸(如需要)、会议纪要、工程音像资料(对一些重大的现场变化应进行拍照或摄像)、工程量计算书、工程量核定、估算费用等结论报告书作为签证附件;支持性材料不全的,一律不予认可、不予签发。
(10)对隐蔽工程中发生的现场签证,施工承包商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否则事后不予签证。
施工承包商还必须提供以下资料作
为依据文件,否则不予签发:
1)基坑开挖验槽记录;
2)基础换土材质、深度、宽度记录;
3)桩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钢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1)建设单位委托施工承包商进行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工作时,施工承包商要在接受建设单位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按合同规定的计价方式编制出预算,并向建设单位提出签证要求,建设单位签证后实施。
如建设单位未签证,施工承包商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施工承包商自负。
2、签发权限
(1)费用约在5万元以下的一般工程项目签证,由施工承包商、监理公司授权代表审核签字后,经建设单位三期办授权工程技术、技经专业专工及专业主任审核,报三期办主任批准。
(2)费用约在5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签证,必须由施工承包商、监理公司授权代表审核签字后,经建设单位三期办授权工程技术、技经专业专工及专业主任、主任审核,并经分管副总工程师审定,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3)费用约在20万元及以上、5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签证,必须由施工承包商、监理公司授权代表审核签字后,由建设单位三期办授权工程技术、技经专业专工及专业主任、主任审核,经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副总经理审定,报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总经理批准。
(4)费用约在5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签证,按照建设单位内部审核程序(上一条)执行完后,报华电国际批准。
3、办理程序
现场签证实行预先申报制度。
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合同外的内容,施工承包商应及时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监理、建设单位共同进行现场见证,并在实际发生现场计量处理完成以后2个工作日内提供详细签证支持资料。
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提出: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均可提出现场见证要求。
施工承包商提出申请时要将见证原因、工程量估算和费用估算内容填
写清楚,填写现场工程量见证单(附表1),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三期办专工及施工承包商相关人员对需要签证项目进行初步见证,由监理、三期办授权专工签字,并经三期办分管主任或主任签发后,施工承包商即可对签证事件施工。
但初步见证时,签证单中提报的估算工程量和费用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提出现场见证要求时,以工程联系单形式通知施工承包商按上述程序办理。
(2)审核:在见证事件施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施工承包商提报工程量费用签证单(附表2),签证单要详细填写工程量计算书、费用预算及其它相关支持资料。
逾期不报工程量费用签证单的,不予签证,结算时不予考虑。
工程量费用签证单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
(3)批准:根据审核后的单项签证费用,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按照建设单位规定的权限签发;金额超过50万元的签证必须报经华电国际批准后方可签发。
(4)备案:监理单位应建立现场签证管理台帐,并于每月底统计当月发生的现场签证,上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定期向华电国际上报或备案。
五、签证费用规定
1.现场签证费用预算的编制和结算应根据合同中约定的原则进行,现场签证中的估算费用不作为合同的结算依据,必须经审计确认后,方可予以结算。
2.承发包双方已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包干支付的或属承包方所承担风险以内的工程内容,不许另外支付费用。
3.定额及预算中已包含的内容要进行核减,避免重复计算。
已通过设计变更调整的费用,不能再进行签证,避免重复计算。
负责签证费用审核的概预算人员应具有电力行业相应专业的执业资格或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并在签证上加盖执业专用章。
4.现场签证的费用由施工承包商提交详细的现场签证预算报告,由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进行严格审查。
现场签证的费用应由监理单位具有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5.凡不满足要求及违背程序的签证在合同结算时不予确认,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签证费用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随工程进度款支付,待工程投产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一并考虑。
7.现场签证是施工合同管理的核心内容,原则上工程不允许出现现场签证,对必须出现的现场签证管理要求规范,要预先申报及时、项目清楚、签证数量准确、签证附件齐全并予以严格控制。
六、监督与考核
1、监理单位负责检查督促施工承包商按要求及时提报签证申请单及详细支持材料,对未按要求及逾期提报的签证单不予结算。
2、建设单位负责检查督促监理单位签证申请单的审核办理情况。
若未认真审核,对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经济损失的5-10%考核,最高考核100000元。
3、对未按规定要求办理签证的责任部门,每发现一次考核部门500元;情节严重的,加倍考核。
4、对不应该提出办理现场签证的情况(如弄虚作假、巧立名目、重复申报、突击签证、互相扯皮等等),每次考核施工承包商20000元;监理单位没有发现的,同时考核监理单位20000元。
七、附则
1.签订施工(监理)合同时,要参照本办法将现场签证的管理要求写入合同条款中。
2.本办法由三期办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工程签证管理制度2
一、目的
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
企业生产的产品属危险化学品时,应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 16483-20xx)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1999)的规定,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采购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
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应随危险化学品给于购买方。
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管理的内容
1、向供货方索取并向用户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简称sds)。
保证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2、建立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档案。
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新的.危害特性公告以及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时,及时予以调整和传递给用户。
3、按照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规定,掌握商品的危险性,制定购销管理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培训作业人员。
4、按照安全技术说明书提供的商品的危险性安排适合的储存仓库和储存方式。
5、按照安全技术说明书研究确定商品养护措施。
6、按照安全技术说明书安排适合的运输。
7、按照安全技术说明书制定消防措施。
8、按照安全技术说明书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9、按照安全技术说明书制定急救措施。
工程签证管理制度3
为了规范维修改造工程签证,有效控制维修改造工程造价,确保维修改造中的各种签证能够及时、客观、准确、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一、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1、隐蔽工程是指工程竣工后已被覆盖、回填或隐蔽而视觉上无法直接察看的子项工程。
验收是指工程中隐蔽工程子项部分是否达到了工程立项方案、设计规范要求,以及对工程质量、工序、工程量的实际考核。
2、隐蔽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申请,建设单位及时组织验收签证,验收中发现问题建设单位须通知施工单位及时改正。
签证应在签证单中附简图和其他必要的附件,计算出具体工程量。
未经验收签证,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覆盖和隐蔽,否则隐蔽工程部分一律不承认工程量,不能进入决算。
3、隐蔽工程的验收、签证须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使用单位共同参加。
工程量如与工程立项方案、设计规范要求相差较大时,建设单位分管领导应参加验收签证。
4、隐蔽工程验收须认真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参加验收的人员必须在签证单上签名;变更部分须经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工程签证方有效,否则视为无效签证。
5、隐蔽工程未经验收、签证或未按验收意见整改而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建设单位须责令施工单位返工、重新整改;施工单位承担返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延误工期的损失;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二、一般签证
1、维修改造工程的一般签证是指施工单位按工程立项方案、设计规范所确定的工程内容和经建设单位审核同意的变更内容所办理的签证。
2、一般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使用单位共同参加。
参加验收的人员必须在签证单上签名。
变更部分须经建设单位审批同意签证方有效,否则视为无效签证。
3、材料品牌变更、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引起的工程量、工程造价、工期的变化均须按本款第2条要求,启动有效签证程序办理签证。
4、设备、设施保养签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电梯、消防系统、空调系统、雾森系统根据保养方案由建设单位、物业中心、维保单位按保养要求组织验收签证。
(2)中央空调根据保养方案和用户签证单由建设单位、物业中心、维保单位按保养要求组织验收签证。
(3)供电系统、上水系统保养根据保养方案由建设单位、水电暖及维修服务中心按保养要求组织验收签证。
(4)锅炉及供暖管道、设备根据保养方案先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再由建设单位、水电暖及维修服务中心按保养要求组织验
收签证。
(5)上述设备、设施保养签证,如属隐蔽工程,按隐蔽工程签证办法执行。
5、发生零星用工和因施工难度增加调整施工方案时,必须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按本款第2条要求办理签证。
三、零星维修签证
1、零星维修签证是指单位工程造价在1000元以下的工程签证。
2、各类零星维修工程签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1)教学区公共设施零星维修签证:北校由校园建设管理科和维修单位管理人员签字方为有效,南校由南校区后勤管理科和维修单位管理人员签字方为有效,东校由东校区后勤管理科和维修单位管理人员签字方为有效。
(2)职工宿舍区公共设施零星维修签证:北校由校园建设管理科、物业管理中心和维修单位管理人员签字方为有效,南校由南校区后勤管理科、物业管理中心和维修单位管理人员签字方为有效,东校由东校区后勤管理科和维修单位管理人员签字方为有效。
(3)职工宿舍楼内维修签证:楼内公共部分维修签证由校园建设管理科、物业管理中心和维修单位管理人员签字方为有效,其他部分维修由住户和维修单位管理人员签字方为有效。
(4)文理大楼、新十二号教学楼零星维修由校园建设管理科、物业管理中心和维修单位管理人员签字方为有效。
(5)南校区综合楼、图书信息楼、实验楼零星维修由南校区后勤管理科、物业管理中心和维修单位管理人员签字方为有效。
四、附则
1、签证须及时办理。
一般工程签证须在工程施工完成前办理完毕;零星维修签证须在维修完毕后7日内办理完毕;应急维修工程签证须在维修完毕后7日内补办完毕。
2、隐蔽工程签证、一般工程签证,北校施工工程由校园建设管理科管理人员代表建设单位签字,南校施工工程由南校区后勤管理科管理人员代表建设单位签字,东校由东校区后勤管理科管理人员代表建
设单位签字。
3、签证必须按实际工程量或品牌、规格、价格等真实记录,如弄虚作假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有效签证单是工程决算和审计的重要依据。
未签证的工程量或无效签证不能进入决算、审计中不承认相应的工程量,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负。
5、有效签证单是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长期保存。
6、管理办法未规定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后勤管理处。
工程签证管理制度4
为了规范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施工现场工作处于受控状态,特制定本办法。
1.职责分工
⒈⒈业主授权派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的管理与实施。
⒈⒉工程施工(简称乙方)负责对甲方下达的指令或需由乙方签证的文件签证。
⒉签证工作内容
2.1.基础开挖到满足设计要求时,必须进行签证确认。
2.2.合同以外的土方工程。
2.3.施工图和设计变更以外的工作内容。
2.4.甲方指挥失误造成乙方材料人工的签证。
2.5.乙方施工失误,经甲乙双方口头或书面协调整改的,乙方出具的技术核定签证。
2.6.甲方确定的必须通过签证方予以确认的。
2.7.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必须签认的。
3.现场签证参加人员
3.1.甲方代表、甲方预算员、乙方代表、监理单位代表。
4.现场签证单填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