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攀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及修改章程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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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攀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及修改章程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12.23
•【文号】银监复[2013]661号
•【施行日期】2013.12.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公司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攀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股权
变更及修改章程的批复
(银监复[2013]661号)
攀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攀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及修改章程的请示》(攀财风控字〔2013〕44号)收悉。
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等24家股东将所持有你公司的合计
3.818%的股权转让给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二、批准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将本次受让股权以及之前所持有你公司的
96.182%的股权划转给鞍钢集团公司。
股权转让完成后,鞍钢集团公司对你公司的出资金额为15亿元,出资比例100%。
三、批准修改后的《攀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章程》。
你公司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等有关法定手续,并向银监会及四川银监局报告。
201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