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贵州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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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贵州省《燃气经营
许可证》发放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2.02.16
•【字号】黔建城发[2012]71号
•【施行日期】2012.0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贵州省《燃气经营许可
证》发放工作的意见
(黔建城发〔2012〕71号)
各市、自治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贵州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贵州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各一份,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格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
全省使用统一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
二、《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权限按照《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燃气汽车加气站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地级市、自治州燃气管理部门办理。
三、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法人、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法人下属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燃气充装站(供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场所及个体经营户都必须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四、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应按其规模和拟申请的经营区域到相应的燃气管理部门办理。
拟申请的燃气经营区域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县(县级市、区、特区)行政区域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办理。
拟申请的燃气经营区域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级城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燃气管理部门办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撤回、撤消、注销、吊销决定的,应在做出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五、《燃气经营许可证》申办必须符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对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所应具备条件的规定。
并由申办人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份;
(二)《贵州省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2);
(三)与其拟申办经营内容相对应的有关材料;
(四)发证部门要求其提供的有关材料(具体由各燃气管理部门制定并一次告知企业)。
需由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按该企业经营规模和拟申请的经营区域,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其拟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按程序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审核发证。
六、《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
有效期限届满前9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发新许可证正、副本。
被许可人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燃气经营许可证不进行年检。
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燃气充装站(供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从事燃气经
营活动的场所的燃气经营许可证以及个体经营户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发证机关每年年检一次。
七、《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应当载明企业工商登记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类别(管道燃气〈气源种类〉、瓶装燃气〈气源种类〉、燃气汽车加气站〈气源种类〉、其他类),经营区域,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限等事项。
《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除载明正本相关内容外,还应载明年检记录、变更记录等内容。
八、被许可人如有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分立、合并等变更事项,应在变更生效后30日内向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被许可人应重新申请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九、《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由发证部门根据以下方法统一编制:燃气经营企业所在地省级简称+地级城市编号+县(县级市、区、特区)编号+流水号+经营类别代码,具体编排方法如下:
(一)省级简称:许可证编号首位,贵州省简称为“黔”。
(二)发证年份编号:使用《燃气经营许可证》发证年份作为编号,四位数,如发证年份是2012年,发证年份编号即为“2012”。
(三)地级城市编号:代表燃气经营企业所在的地级城市(自治州)的编号,两位数,从01到09,具体编号见附件--地级城市(自治州)编号规定。
(四)县(县级市、区、特区)编号:代表燃气经营企业所在的县(县级市、区、特区)的编号,两位数,从01到88,具体编号见附件--县(县级市、区、特区)编号规定。
(五)流水号:发证部门每年度核发的所有类型燃气经营许可证统一编流水号,四位数,从0001到9999。
(六)经营类别代码:经营管道燃气为“G”,经营瓶装燃气为“P”,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站为“J”,经营其他类为“T”。
代码字母为大写英文字母,如经营类别有多项,则按以上顺序排列相应字母代码。
(七)为避免全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出现重号的情况,对流水号做出如下分段,省级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证号的流水号首位为9,即从9001到9999。
地级城市(自治州)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证号流水号首位为7或8,即从7001到7999或从8001到8999。
十、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燃气市场,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各级燃气管理部门不再办理新的个体经营户从事瓶装燃气经营许可。
原已取得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户可继续经营,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应督促其按时办理年检和换证手续,但不再办理个体经营者姓名变更手续。
十一、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应结合本意见制定完善申办流程、申办资料目录等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具体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
编号规定
附件2:
贵州省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申请日期: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填表说明
一、经营类别填写: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站、其他类。
二、经营区域填写:拟开展经营活动的行政区域名称。
三、企业供气、储气规模填写:居民用户户数、公建用户户数、工业用户户数及企业现有燃气储存设施规模(根据气源和储存设施的不同,应分别表述,并注明液态体积或气态体积)。
四、气源种类填写: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城镇燃气用二甲醚、其他类。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情况填写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安全负责人情况。
附件3:
事例说明
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事例:
例:“××××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为“王
××”,公司登记注册地址“贵阳市云岩区××路×号”。
在经营许可证上的企业名称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登记为“王××”,登记注册地址登记为“贵阳市云岩区××路×号”。
“××××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燃气汽车加气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在经营许可证上的企业名称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燃气汽车加气站”。
表明此燃气汽车加气站隶属于该公司。
在法定代表人姓名登记该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并注明为负责人,即为:“陈××(负责人)”。
登记注册地址登记该加气站所在地地址。
如是个体经营户,在经营许可证上的企业名称登记为:“个体经营户”。
在法定代表人姓名登记个体经营者姓名。
登记注册地址登记开展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的所在地地址。
经营类别事例:
例:某公司即经营管道燃气,气源种类为人工煤气、天然气;又经营瓶装燃气,气源种类为液化石油气、城镇燃气用二甲醚;还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站,气源种类为天然气。
在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类别登记为“管道燃气〈人工煤气、天然气〉;瓶装燃气〈液化石油气、城镇燃气用二甲醚〉;燃气汽车加气站〈天然气〉。
”
许可证编号事例:
例:2012年3月,公司登记注册地址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的某燃气企业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经审查,该企业符合条件,发证部门为云岩区燃气管理部门,拟核发经营许可证(且是发证部门本年度核发的第一份许可证),该公司所在地在贵阳市(地级城市编号为01)云岩区(县级区编号02),经营瓶装燃气燃气
经营许可证编号即为:“黔201201020001P”。
同样是公司登记注册地址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的某燃气企业,如发证部门为贵阳市燃气管理部门,拟核发经营许可证(且是发证部门本年度核发的第一份许可证),经营管道燃气和燃气汽车加气站,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即为:“黔201201027001GJ”。
同样是公司登记注册地址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的某燃气企业,如发证部门为省级燃气管理部门,拟核发经营许可证(且是发证部门本年度核发的第一份许可证),经营管道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站和液化石油气销售(向县某燃气公司销售,罐车运输),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即为:“黔201201029001GJT”。
由于每个燃气汽车加气站都需办理一个《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于经营场所悬挂,如该加气站在云岩区,由贵阳市燃气管理部门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即为:“黔201201027002J”(流水号假定为0002)。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