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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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对出租车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出租车运营的安全、有序,保障乘客和驾驶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出租车运营单位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出租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依法的原则。
第四条出租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人员和技术力量,确保监督检查的科学性、有效性。
第二章监督检查机构
第五条出租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可以委托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开展工作。
第六条出租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监督执法能力。
第三章监督检查内容
第七条出租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车运营单位是否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设置合理的运营车辆数量;
(二)出租车运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出租车是否按照规定的路线和停靠点运营,是否存在超员、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四)出租车驾驶人员是否持有效驾驶证,是否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是否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和驾驶技术;
(五)出租车是否经过合格的定期检测和维修保养,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六)出租车是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如灭火器、应急锤等;
(七)出租车运营单位是否保持车辆清洁卫生,乘坐环境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第八条监督检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突击检查,对出租车运营单位和驾驶人员进行随机抽查。
第四章监督检查程序
第九条出租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告知被检查单位和驾驶人员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出租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采取现场检查、记录取证等方式,确保检查结果的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登记记录,并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限。
第五章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出租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和驾驶人员通报,告知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被检查单位和驾驶人员应当按照要求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当向监督检查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进行跟踪监督,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出租车运营单位和驾驶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的出租车运营单位和驾驶人员,一经查实,将采取吊销或者禁止其驾驶资格等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对于出租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中的矛盾和争议,可以通过申诉、投诉等途径解决,也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司法救济。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出租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相关规定不符合本制度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