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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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租车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确保广大出租车驾驶
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出租车单位和驾驶员的安全
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出租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目的是保障出租车驾驶员和乘
客的生命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并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提高出租
车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出租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形式,具体内容包括出租车运行管理、车辆安全设施、驾驶员素质等方面。
第五条出租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行信息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检查工作的透明度。
第六条出租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由相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并由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具体操作。
第二章定期检查
第七条定期检查是指对所有出租车单位和驾驶员进行每年一次的全面
检查。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出租车营运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有效性;
2.出租车车体和油漆的完好情况;
3.车辆灯光、刹车、安全带等安全设施的有效性;
4.车辆载重、安全标识等符合法规要求的情况;
6.驾驶员的行为规范、服务态度等方面的情况;
7.出租车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完备性和执行情况。
第八条定期检查的过程中,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制作检查记录,记录检查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要求出租车单位和驾驶员按照规定的时间限期整改。
第九条定期检查结束后,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将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对于在定期检查中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出租车单位和驾驶员,应当立即暂停其营运、吊销相应证件,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不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不定期检查是指根据出租车行业的具体情况和需要,随机对出租车单位和驾驶员进行的抽查检查。
同时,对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也可以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不定期检查的内容和程序与定期检查相似,但可以根据具体需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不定期检查的结果应当及时向出租车单位和驾驶员反馈,并要求整改。
第十四条不定期检查的结果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公开,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处罚措施
第十五条对于出租车单位和驾驶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或者
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1.警告;
2.罚款;
3.暂停营运;
4.吊销从业证件;
5.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执法部门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检查的职责,确保执法过程的公
正性和合法性,并保证被检查单位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监督和评估
第十八条出租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定期开展监督和评估,确
保检查工作的效果。
第十九条监督和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检查工作的公正性、透明度、高效性等方面。
第二十条监督和评估的结果可以作为相关部门对执法部门监督检查工
作的考核依据。
同时,监督和评估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
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市有关部门所有。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有关部门进行补充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