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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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的简介
在当前国内外贸易不断扩张的形势下,为了维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卖方企业一般都会给予买方企业一定的赊账期,但是由于买方企业的信用层次不齐,卖方企业就很可能面临由于赊销而遭受到的资金紧张和买方信用风险等问题。

怎样能更好的权衡这两方面问题呢?
一种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就应运而生—保理。

目前在国内,保理作为一项新兴的业务正在逐渐被广大银行所推出,被广大企业所采用。

那什么是保理呢?保理是指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商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

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卖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

保理业务的优势
对于供货商,首先可以为企业的客户提供更多的具有竞争实力的付款条件,既维护了良好的客户关系,又能够确保资金的及时回笼,加速了资金的流通,增加了企业的利润。

其次,开展保理业务之后可以由银行进行账款的催收和信用风险的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将风险转嫁给了银行。

此外,相比较信用证交易的繁琐,保理业务的手续相对简便。

对于进货商来说,由于银行为供货商提供了提前的资金融通,因此供货商可以给予进货商更优惠的付款条件,有利于进货商的业务扩大,利润的增加。

保理业务的基本分类
在实际的运用中,保理业务有多种不同的操作方式。

一般可以分为: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的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折扣保理保理和到期保理
(一)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
有追索权的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银行(即保理商),供应商在得到款项之后,如果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保理商有权向供应商进行追索,要求偿还预付的货币资金。

当前银行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为了减少日后可能发生的损失,通常情况下会为客户提供有追索权的保理。

无追索权的保理则相反,是由保理商独自承担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

供应商在与保理商开展了保理业务之后就等于将全部的风险转嫁给了银行。

因为风险过大,银行一般不予以接受。

(二)明保理和暗保理
明保理和暗保理是按照是否将保理业务通知购货商来区分的。

明保理是指供货商在债权转让的时候应立即将保理情况告知购货商,并指示购货商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

而暗保理则是将购货商排除在保理业务之外,由银行和供货商单独进行保理业务,在到期后供货商出面进行款项的催讨,收回之后再交给保理商。

供货商通过开展暗保理可以隐瞒自己资金状况不佳的状况。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供应商在对自有应收账款转让时,须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且必须通知买方。

因此这就决定了目前在国内银行所开展保理业务都是明保理。

(三)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
折扣保理又称为融资保理,是指当出口商将代表应收账款的票据交给保理商时,保理商立即以预付款方式向出口商提供不超过
...应收账款80%的融资,剩余20%的应收账款待保理商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全部货款后,再行清算。

这是比较典型的保理方式。

到期保理是指保理商在收到出口商提交的、代表应收账款的销售发票等单据时并不向出
口商提供融资,而是在单据到期后,向出口商支付货款。

无论到时候货款是否能够收到,保理商都必须支付货款。

由于企业参与了不同形式的保理业务,因此它所进行的账务处理也不同。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进行保理业务的账务处理,企业都应当设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

(一)有追索权保理的账务处理
有追索权的保理相当于是将应收账款质押给了银行,从而获取融资。

银行有追索权,因此企业并没有将相应的风险进行转移。

转让的时候
借:银行存款(按实际收到的款项)
财务费用(按办理保理业务时缴纳的手续费)
贷:短期借款
如果企业销售的这批货物发生了退回,则记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财务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到期时,如果购货商能完全支付掉货款,则
借:短期借款
贷:应收账款
若到期银行收不回货款,由于银行附有追索权,则企业就有义务偿还相应的费用。

借: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二)无追索权保理的账务处理
无追索权相当于企业将应收账款进行了买断,企业应将所出售的应收债权予以转销,结转计提的相关坏账准备,确认预计可能发生的销售退回、销售折扣、现金折扣等,确认开展保理的损益。

转让时,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款项)
营业外支出
其他应收款(预计将发生的销售折扣和折让)
坏账准备(保理业务中应收债权已经提取的坏账准备)
财务费用(支付的保理手续费)
贷:应收账款
营业外收入
实际发生销售的退回和折让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财务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
(三)明保理和暗保理的会计处理与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的账务处理相同。

(四)融资保理是按照发票金额的80%获得银行的融资,余下的20%应收账款等到保理商向购货商全部收回应收账款以后,保理商再向供货商结清应收账款。

它的会计处理是按照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的保理进行处理。

到期保理中供货商,企业只在到期后做相应的处理: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
财务费用(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与应收账款价值的差额)、
坏账准备(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会计处理探讨
作者:宋晓敏上传时间:2006-1-13 0:0
一、保理业务简介
保理业务(又称福费庭,即FORFAITING),是指银行(保理商)与卖方企业(供应商)之间签署协议,卖方企业(供应商)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企业(购货商)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保理商),由银行为其提供与此相关的包括应收账款回收,销售分账管理,贸易融资,信用风险控制以及坏账担保等单项或多项服务。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使用比例的下降,赊销比例的不断上升为保理业务在国际贸易中发挥作用创造了条件,而且进口保理商的介入和提供信用担保,可以使出口商在赊销的方式下,消除由于对进口国催收账款的法律和实务缺乏理解带来的困难和风险。

保理业务为以赊销方式进行销售的企业设计了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它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企业流动资金的需求。

保理业务对于我国来说,尚属新兴的金融服务品种。

目前,国内银行已有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等数家银行加入了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能够开展该业务。

二、保理业务的基本分类
在现实运作中,保理业务有不同的操作方式,因而有多种类型。

按照风险和责任的原则,保理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一)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按照保理商是否有追索权来划分,保理可以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指供应商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供应商向保理商融通货币资金后,如果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保理商有权向供应商要求偿还预付的货币资金,如购货商破产或无力支付,只要有关款项到期未能收回,保理商都有权向供应商进行追索,因而保理商具有全部“追索权”。

我国许多商业银行在选择保理业务时特别谨慎,大都选择有追索权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指供应商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供应商向保理商融通货币资金后,当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时,保理商放弃对供应商追索的权力,保理商独自承担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

(二)明保理和暗保理
按供货商是否将保理业务通知给买方来划分,保理业务可以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

明保理是指债权一经转让,供货商立即将保理商参入保理的情况通知给购货商,并通知购货商将应付账款直接付给保理商。

我国《合同法》规定供应商在有应收账款转让时,要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且必须通知购货商,所以我国的保理业务必须是明保理。

而暗保理则是供货商为了避免让他人知道自己流动资金不足而转让应收账款,并不将保理商参入保理的情况通知购货商。

暗保理的特点就是供应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的情况不通知给购货商,购货商的货款到期时仍由供货商出面催款,收回之后再交给保理商的一种经济行为。

(三)融资保理和到期保理
融资保理又称为折扣保理,是指保理商能够为供货商提供预付款融资。

在融资保理形式中,只要供货商将发票交给保理商,并且应收账款在信用销售额度内的已被核准,保理商应
立即支付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货币资金,余额等待保理商向购货商全部收回应收账款以后,保理商再向供应商结清。

到期保理则是保理商在赊销业务发生时,不须提供预付账款融资,而是在应收账款到期时才进行支付。

比如一些小商人,他们越来越需要保理商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及坏账担保的服务,采用到期保理这种形式,届时(买方约定付款期或预期付款期)不管货款是否能够收到,保理商都必须支付货款。

三、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
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应收债权出售时与之相应的坏账风险并没有转移,根据相关规定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相当于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其会计处理为:
1.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按协议企业从银行实际取得的款项)
财务费用(保理手续费)
贷:短期借款
尽管该笔应收账款己保理融资,但风险没有转移,所以不冲减应收账款。

同时企业应设置备查簿,详细记录此项应收债权的账面金额、收款期限及回款情况。

2.发生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财务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3.经营保理业务的银行收回的应收账款可能高于、低于或等于原借给企业的部分。

如果收回的应收账款等于原借给企业的部分,可以直接对冲“短期借款”和“应收账款”账户。

如果收回账款高于原借给企业的部分,企业通过“银行存款”账户转回银行多收入的部分。

如果收回的贷款低于原借给企业的部分,银行会将此笔资金直接从企业账户扣除,则企业做账时:借:短期借款
贷:应收账款
银行存款
到期银行收不回贷款,企业有义务按照保理协议约定金额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回购部分应收债权:
借: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二)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
1.保理时,根据协议企业可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按协议企业从银行实际取得的款项)
其他应收款——银行(协议中预计将发牛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现金折扣)
坏账准备(保理业务中应收债权已经提取的坏账准备)
财务费用(支付的保理手续费)
营业外支出——保理融资损失(售出应收账款金额与上述四个科目如为借方差额)
贷:应收账款——某单位(企业不再拥有收款权)
或营业外收入——保理融资收益(售出应收账款金额与上述借方前四个科目如为贷方差额)
2.签署协议时该笔应收账款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现金折扣可能会与协议中
预计的不同,可分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等于协议中预计的金额,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销售退回及折让)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销售退回企业按规定出具的红字发票)
贷:其他应收款——银行(冲减协议中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折让、现金折扣)
第二种是大于协议中预计的金额,这时企业应将实际发生的折扣、销售退回等高于协议中的部分在补偿给银行:
(1)借:主营业务收入
财务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银行(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等,高于原预计金额)(2)借:其他应收款——银行(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等金额高于原预计金额部分)贷:银行存款
第三种是小于协议中预计金额,保理银行应将多收回的部分还给企业:
(1)借:主营业务收入
财务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银行(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等,小于原预计金额)(2)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银行
(三)明保理的会计处理
明保理与暗保理的账务处理与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的账务处理相同。

这里不再赘述。

(四)融资保理的会计处理
(1)供应商将应收账款凭证交给保理商获得发票金额80%的现款时,
借: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80%的现款)、
财务费用(实际收到80%的现款低于应收账款账面价值80%的差额)、坏账准备(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

(2)余下的20%应收账款等待保理商向购货商全部收回应收账款以后,保理商再向供应商结清应收账款保理资产,会计分录同上。

(3)若购货商到期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时可按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作账务处理。

(五)到期保理的会计处理
供应商的会计处理
借:现金、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
财务费用(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与应收账款价值的差额)、坏账准备(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
试析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
作者:[李伟施家芳]
保理业务主要是为以赊销方式进行销售的企业设计的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是一种通过收购企业应收账款为企业融资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金融业务。

保理的一般做法是,卖方企业(供应商)向保理商出售通常以发票所表示的对客户(买方企业)的应收账款,同时要求保理商提供与此相关的包括应收账款回收、销售分账管理以及坏账担保等单项或多项服务。

保理业务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可以有效地满足企业对流动资金的需求。

目前,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以及中信实业银行都公开对外宣称提供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的迅速开展使规范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成为当务之急。

笔者试结合《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对企业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一、附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
附追索权保理指保理商凭应收账款转让向卖方企业融通资金后,如果卖方企业的客户拒付款或无力付款,保理商有权向卖方企业要求偿还资金。

在附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卖方企业出售应收债权时,与之相应的坏账风险并没有转移,根据相关规定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相当于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其会计处理为:
1.出售时,借记“银行存款”(按保理协议企业从银行实际取得的款项)、“财务费用”(支付的保理手续费)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尽管该笔应收账款已保理融资,但风险没有转移,所以不冲减应收账款。

同时,企业应设置备查簿,详细记录此项应收债权的账面金额、收款期限及回款情况。

2.发生销售退回时,借记“主营业务收入”、“财务费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3.经营保理业务的银行收回的应收账款可能高于、低于或等于原借给企业的部分。

如果收回的应收账款等于原借给企业的部分,可以直接对冲“短期借款”和“应收账款”;如果收回的应收账款高于原借给企业的部分,通过企业“银行存款”账户转回银行多收入的部分;如果收回的应收账款低于原借给企业的部分,银行会将此笔资金直接从企业账户扣除,借记“短期借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科目。

到期银行收不回应收账款,企业有义务按照保理协议约定金额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回购部分应收债权,借记“短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不附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
不附追索权保理指保理商凭应收账款转让向卖方企业融通资金后,即放弃向卖方企业追索的权利,保理商独自承担卖方企业客户拒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

其会计处理为:
1.出售时,借记“银行存款”(按保理协议企业从银行实际取得的款项)、“其他应收款——银行”(保理协议中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现金折扣)、“坏账准备”(保理业务中应收债权已经提取的坏账准备)、“财务费用”(支付的保理手续费)、“营业外支出——保理融资损失”(售出应收账款金额与上述四个科目金额合计数如为借方差额)科目,贷记“应收账款——某单位”(企业不再拥有收款权)或“营业外收入——保理融资收益”(售出应收
账款金额与上述四个科目金额合计数如为贷方差额)科目。

2.签署保理协议时,该笔应收账款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现金折扣可能会与协议中预计的不同,可分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等于保理协议中预计的金额,相应的会计处理为:借记“主营业务收入”(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财务费用”(现金折扣)、“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销售退回企业按规定出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列税额)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冲减保理协议中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现金折扣)科目。

第二种是大于保理协议中预计的金额,这时企业应将实际发生的折扣、销售退回等高于保理协议中的部分补偿给银行:①借记“主营业务收入”、“财务费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银行”科目。

②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等高于原预计金额部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三种是小于保理协议中预计的金额,保理银行应将多收回的部分退还给企业:①借记“主营业务收入”、“财务费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银行”科目。

②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等小于原预计金额部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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