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的国际公约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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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的国际公约主要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及《汉堡规则》。

(一)海牙规则《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1、承运人的适航责任船舶适航是承运人必须执行的最低限度的义务。

2、承运人的管货责任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移、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送的货物。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适当而谨慎对待上述工作环节,安全地把货物运送到目的港。

承运人的管货责任,从货物装运开始至货物运抵目的港为止,即“钩至钩”的责任期间。

在运输途中发生货损货差,承运人的最高赔偿限额为,每件货物或每个运输单位为100英镑。

3、承运人的免责条款《海牙规则》承运人17项免责条款。

这些免责条款主要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种是过失免责,第二种是无过失免责。

承运人的过失免责是指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员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过失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承运人无过失免责系指船舶发生火灾、海上灾难、意外事故、天灾、不可抗力、船舶潜在缺陷、货物固有缺陷等造成的损坏或灭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全称是《关于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1977年6月23日该规则生效。

《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的主要内容有:1、承运人的赔偿限额《维斯比规则》规定凡属未申报价值的货物,其灭失或损害的最高赔偿限额为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按货物毛重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两者中以较高者为准。

2、集装箱条款《维斯比规则》规定,如果货物是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工具集装时,提单中所载明装在这种运输工具中货物件数或单位,应视为本款所指的件数或单位数;除上述情况外,此种运输工具应视为件或单位。

3、提单的最终证据效力当提单转移给善意的第三方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采用。

4、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的规定在货物运输中,即便受害人是以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时,也要适应运输合同所提起的诉讼。

5、船方的雇佣人员的法律地位船方的雇佣人员在受雇期间,由于其过失造成人身或货物的损失,与船方一样享有免责和限制的规定。

6、适用范围《维斯比规则》规定公约各项规定应适用于两个不同国家港口之间有关货物运输的每一提单。

(三)汉堡规则《汉堡规则》全称是《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公约于1992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1、承运人的责任原则《汉堡规则》规定对承运人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制,承运人发生事故时,应采用推定过失与举证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承运人在运输途中发生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等行为,首先应该推定承运人有过失,如果他想使用过失免责条款免除其责任,就负有举证之责。

反之,承运人将承担有关责任。

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包括货物在装货港、运输途中和卸货港处于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

3、承运人责任限制《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每件或其他装运单位以835特别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为限,两者以其高者为准。

4、管辖权和诉讼时效《汉堡规则》规定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司法管辖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选择:被告的主要营业所,如无主要营业所时,其通常住所;合同订立地,但该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或代理机构订立;装货港或卸货港;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其他地点。

《汉堡规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2年。

由于各国法律对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有差异,国际社会一直在进行统一规范的努力,为此,签订了几个有关提单和海上运输的国际条约 ,比如1924年的《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问题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
1968年的《关于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问题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
1978年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
(一)《海牙规则》(The Hague Rules)
《海牙规则》于1921年由国际法协会所属的海上法委员会在海牙会议上草拟,经修订后于1924年8月25日由欧美主要航运国在布鲁塞尔会议上通过,1931年6月2
日生效,有80多个成员国参加。

《海牙规则》共有16条,主要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限度责任与义务、权利与豁免、责任起讫、最低赔偿限额、托运人的义务以及索赔与诉讼时效等。

《海牙规则》对货方的利益在某些方面给予了一定的保障,但显然不够。

(二)《维斯比规则》(The Visby Rules)
由于《海牙规则》主要由当时的航运大国也即殖民国家签订,较多地照顾了承运人的利益,随着殖民地国家的独立,要求修改《海牙规则》的呼声高涨。

作为专门用于修改《海牙规则》的《维斯比规则》于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签订,1977年生效,有20多个成员国参加。

《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内容上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
《海牙规则》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维斯比规则》改为公约适用于两个国家港口之间有关的货物运输的每一份提单。

2.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害的最高赔偿限额为每件或每单位100
英镑,《维斯比规则》改为双重标准,每件或每单位限额为10000金法郎或按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3.扩大了享受责任限制的主体的范围
凡是承运人可以享受的免责权利和责任限制,承运人的雇员和代理人也可以享受。

4.延长了诉讼时效
《海牙规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货物交付或应当交付之日起算。

《维斯比规则》除坚持《海牙规则》的1年时效外,规定经双方同意可以延长时效。

此外,《维斯比规则》还增加了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的装运器具拼装时赔偿金额的计算。

(三)《汉堡规则》(The Hamburg Rules)
《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订并没有从实质上改变承运人的责任,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联合国制定新的运输规则。

经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多年努力,《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于1978年通过,该公约于1992年11月1日生效,到1999年4月13日已有26个国家批准加入。

加入国多是一些小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大国和发达国家都没有加入。

《汉堡规则》按照船方和货方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适当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使双方权利、义务趋于合理、平等,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明确了适用范围
《汉堡规则》适用于两个国家之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只要卸货港、预定卸货港、实际卸货港其中之一位于一个缔约国内。

《汉堡规则》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依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约束承运人和不是租船人的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的,也可以适用公约。

由此可见,《汉堡规则》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确,它适用于所有海上运输,而不仅仅是提单运输。

同时,《汉堡规则》还扩大了货物范围,将《海牙规则》不包括的舱面货或集装箱装运的货物以及活动物纳入调整的货物的范围。

2.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汉堡规则》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范围,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
(1)将《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改为承运人的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制。

即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及代理人或所雇佣人员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合理行为的措施,否则,承运人对在其掌管货物期间因货物灭失、损坏及延误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由《海牙规则》规定的钩至钩、舷至舷,扩展为自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至货交收货人为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下的整个期间。

(3)增加了对迟延交货赔偿限额的规定,即以相当于该迟延交付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为准。

但不得超过海上运输合同中规定的应付运费总额。

(4)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
《汉堡规则》将承运人的最低赔偿金额提高到每件或每一货运单位835计算单位或相当于毛重每公斤2.5计算单位的金额,以其中较高者为准。

(5)增加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执行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任何人。

《汉堡规则》所有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不但适用于承运人的代理人、雇员,也同样适用于受其委托的实际承运人。

(6)《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只有与托运人达成协议或符合特定的贸易习惯或法规或条例要求时,才能在舱面载运货物,否则,要对舱面货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上述3个国际公约我国均没有参加。

但在我国的《海商法》和我国航运公司制定的提单中都广泛吸纳了3个公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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