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出门证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施工单位物资出门管理,确保物资安全,防止物资流失,提高物资流转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施工单位所有物资出门的管理。

第三条出门证是施工单位物资出门的凭证,所有出门物资必须办理出门证。

第二章出门证的办理
第四条出门证的办理由施工单位物资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办理出门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出门物资清单;
2. 出门物资用途说明;
3. 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
4. 出门人身份证明。

第六条物资管理部门收到办理出门证的申请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审核完毕,符合出门条件的,办理出门证。

第七条出门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出门物资名称、规格、数量;
2. 出门用途;
3. 出门时间;
4. 出门人姓名、部门、职务;
5. 办理人姓名、部门、职务;
6. 出门证编号。

第八条出门证一式两份,一份由出门人持有,一份由物资管理部门存档。

第三章出门证的执行
第九条出门人凭出门证出门,出门时必须核对出门物资与出门证上的内容是否一致。

第十条出门物资出门后,出门人应确保物资安全,不得私自丢弃、损坏或变卖。

第十一条出门物资使用完毕后,出门人应及时将出门物资归还至原处,并办理归还手续。

第十二条物资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出门物资进行盘点,确保物资安全、完整。

第四章罚则
第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出门或使用出门物资的,一经发现,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出门人未按规定核对出门物资与出门证内容,造成物资损失的,由出门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出门人私自丢弃、损坏或变卖出门物资的,一经发现,除追回物资外,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施工单位物资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