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管辖)【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裁判权的范围)【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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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民事裁判权的范围【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法院裁判权:1.法院裁判权的含义(1)法院裁判权行使的范围,实质是法院可以通过裁判解决纠纷的范围。
理论上,只有法律上的争议才能成为法院裁判的对象。
(2)在我国,由于不同的裁判对象,必须通过不同的诉讼程序,并由法院内部分工不同的裁判机构具体行使,因此,法院的裁判权又具体分为:民事裁判权、刑事裁判权和行政裁判权。
2.裁判权与审判权的区别(1)审判权包括了法院审理和裁判两个方面的权力和权能,而在法院“主管”的问题法院裁判权的含义裁判权与审判权的区别法院裁判权的范围法院裁判权的分类法律规定的范围民事裁判权范围界定的标准 理论上认定的范围判断标准 民事裁判权范围的政策调整 范围变化的原因 表现形式 区分的意义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定区分方法民事争议与内部争议的界定民事裁判权的范围上,实质不是有无审理权的问题,而是法院有无裁判权的问题,即法院有无权力裁决这些纠纷。
(2)在诉讼开始后,关于法院是否对当事人提起的争议拥有裁判权的问题,往往要经过审理后才能判断。
也就是说,法院裁判权行使范围的本质是法院能够作出裁判的争议范围,如果将法院主管的范围等同于审判权的范围,则有可能混淆了审理权和裁判权的界限,因为即使法院对该争议没有裁判权,但并不等于法院没有对该案件是否具有实体裁决要件(诉讼要件)进行审理的权力。
3.法院裁判权的分类(1)分类标准①该争议是否属于法院裁判权的对象;②该争议是否属于特定裁判权行使的对象,即该争议的性质。
(2)分类①属于民事方面的争议,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是民事裁判;②属于刑事方面的争议,适用刑事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是刑事裁判;③属于行政方面的争议,适用行政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是行政裁判。
一、民事裁判权范围界定的标准1.法律规定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3条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角度,对法院民事裁判权的行使范围予以了抽象的界定,即“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7章 第二审程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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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第二审程序1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第二审程序的概念第二审程序概述 第二审程序的意义第二审程序的性质上诉的提起上诉的提起和撤回上诉的撤回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上诉案件的审理 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处理上诉案件的裁判 对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的处理第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力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依据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正确理解不利变更原则应注意的问题第二审程序【重点难点归纳】一、第二审程序概述1.第二审程序的概念(1)概念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第二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所以第二审又称终审程序。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撤销原判决、裁定的诉讼行为。
(2)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①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第一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人民法院的管辖权;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的监督权。
②程序的任务和目的不同第一审程序的任务和目的是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正确适用法律,解决民事纠纷;第二审程序的任务和目的除此以外,还侧重于对上诉人的权利救济以及在上诉请求范围内,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作用。
③审理的方式和期限不同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开庭审理;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对某些法定的案件不经开庭而径行判决。
普通案件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简易程序审限为3个月;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对判决不服的,审限为3个月,对裁定不服的,审限为30日。
2.第二审程序的意义(1)上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程序上的救济权,通过这一权利的行使,当事人可以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正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致因原审人民法院的错判而受到损失。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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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证明对象1.证明对象的概述根据某一实体法规范的规定,当存在一定法律要件事实时,就会引起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在现代民事诉讼中,是否存在这些法律要件事实必须由当事人加以主张并予以证明。
法院在审理中对这些事实的真伪加以认定,依此并根据法律对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作出裁判。
这些需要证明的事实就是证明的对象,也称之为证明客体或证明标 证明对象的概述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的范围无需证明的事实证明证明与疏明疏明证明责任概述证明责任 理解证明责任应注意的问题 证明责任分配的涵义 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 证明责任的倒置 证明标准概述 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的意义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民事诉讼中的证明的。
2.证明对象的范围(1)事实事实的分类①主要事实,构成法律要件的事实称为“主要事实”。
②间接事实,证明主要事实的事实称为“间接事实”。
③辅助事实,用于证明证据能力或证据力的事实称为“辅助事实”。
(2)法规对外国法、地方性法规以及习惯规则,法官则未必了解,因此就需要当事人对此加以证明。
(3)经验法则①概念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
②经验法则的内容a.一般人日常生活所归纳的常识b.某些专门性的知识3.无需证明的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知晓的事实。
这里所指“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知晓”,当然包括了案件审理的法官,既然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也就无需加以证明。
(2)自然规律及定理①自然规律客观事物在特定条件下所发生的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的反映。
②定理在科学上,于特定条件下已被反复证明属于发生一定变化过程的必然联系,因而被人们普遍采用作为原则性或规律性的命题或公式,如几何定理。
(3)推定的事实推定的事实可以分为事实上的推定和法律上的推定。
①事实上的推定法官利用已知的事实为前提,以经验法则推论待证事实的过程或行为,又称为“裁判上的推定”。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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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将裁判机关置于中立的地位,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对抗,查明争议的焦点和案件事实, 作出正确的裁判。人民法院在诉讼中的中立地位是民事裁判公正的保证。
三、辩论原则 1.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 12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该规定被认为是民事诉讼法对辩论原则的原则性规定,是辩论原则的法律依据。对此,可以 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即当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 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相应地,也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 当事人借此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2)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包括案件的实体方面、对如何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上争 议的问题。 (3)辩论的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口头辩论又称“言辞辩论”或“言词辩 论”,主要集中在法庭审理阶段。书面辩论主要在其他阶段。 (4)辩论原则所规定的辩论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除特别程序以外,在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贯彻着辩论原则,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叔。 (5)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辩论原则,虽然要求法院充分保障当事人双方辩论的权利,但 由于法院的保障行为仅仅是让当事人能够实施辩论行为,而没有使当事人的辩论结果形成对 法院裁判的约束。可将这种形式上的辩论原则称之为“非约束性辩论原则”。 2.约束性辩论原则 (1)在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国、日本的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将辩论原则作为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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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框架】
涵义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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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规范的种类
民事诉讼中的判例、指体制的概念
民事诉讼体制作为一种分析工具的价值
民事诉讼体制 民事诉讼体制的两大类型
我国民事诉讼时体制的转型
我国古代的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沿革 清末至 1949 年的民事诉讼法
新民主主义时期解放区的民事诉讼制度
1991 年《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以及至今《民诉法》的修改
对制度目的的研究有助于我们认识制度应有的目的,即目的设定的科学性问题,防止人们主
观的偏识和臆想。
2.民事诉讼制度目的
(1)概念
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指人们在设计民事诉讼制度时,要求或期望该制度达到的目标。
(2)民事诉讼制度目的与民事诉讼的任务
①相同之处是目的和任务都是人们主观上的设定。都是一种主观上的追求。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纠纷 1.民事纠纷的概念 民事纠纷是指由于人们之间主观意识的差异和人们所处的客观环境的不同,必然不可避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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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合议制度1.合议制度的概念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具体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也称为合议制。
合议制度作为一种基本制度,规定了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形式。
合议制度的概念 合议制与独任制的区别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庭的构成 第二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制度 再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庭的内部关系合议庭与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回避制度的概念回避的主体范围和情形 回避制度回避的方式和程序 公开审判制度的涵义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公开审理的例外 多审级制度的涵义两审终审制度 多重审级制度的优缺点两审终审制的概念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2.合议制与独任制的区别合议制是与独任制相对的。
独任制,是指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裁判的制度,只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和简单的民事案件。
(1)优势合议制与独任制相比,具有可以发挥集体智慧,克服单个审判人员个人认识的片面性和知识的局限性,防止个人专断,有利于提高案件审判的质量,更能体现审判形式公正的优势。
(2)缺陷合议制的缺陷在于提高了审理的成本,因此,以合议制为主的大陆法系国家也在探讨如何实现两种审理形式的互补。
3.合议庭的构成合议庭是根据合议制度由三名以上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审判组织。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议庭的构成因审理程序不同而有所不同。
(1)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也可以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但不能全部由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陪审员与审判员的比例各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陪审员在诉讼中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义务,陪审员在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与审判员相同,与合议庭的审判员一起共同认定事实,适用法律。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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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术性要求
这使得人们不能方便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也使得诉讼技术有可能成为遮蔽案件真实的
障碍。
六、民事纠纷解决与 ADR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指能够替代民事诉讼解决民事纠纷的 方式。人民调解制度、仲裁制度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团体、组织有关解决纠纷的机制都属 于这种替代方式。除了这类可称为“裁判外的 ADR”以外,国内外也在尝试“裁判内的 ADR”的各种方式及其建构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调解就是一种裁判内的 ADR 制度。 1.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性 (1)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含义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审判外或者诉讼外解决纠纷的各种方法、程序和制度的总称。 其含义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 ①狭义说将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限定在“非诉讼、非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范围内。 ②广义说不仅包括狭义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而且包括仲裁及行政机关准司法纠纷 解决程序。 (2)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 ①替代性。在纠纷解决上,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对审判或者诉讼方式的替代。但替 代性并不等于私力救济性;也不意味着它可以取代诉讼。 ②选择性。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以当事人的自愿选择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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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概念
民事争议 特点
解决方式
民事诉讼的含义
民事诉讼的必要性
民事诉讼的特色
程序的刚性化
民事诉讼的局限性 事实认定的形式化
成本较高
存在如何诉讼的技术性要求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含义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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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体系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含义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的依据辩论原则的含义辩论原则 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基本含义约束性辩论 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合理性理解约束性辩论原则应注意的问题处分原则的含义处分原则的具体表现处分的种类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的重点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的关系处分原则的背景及依据我国现有处分原则的误区诚实信用原则的缘起与认识基础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当事人真实陈述的义务促进诉讼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情形 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 禁反言诉讼上权能的滥用诉讼上权能的丧失我国的司法语境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过程的根本性、指导性规则。
(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法的根本性规则。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根本性体现在它对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问题作出了高度抽象的规定。
(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对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具有指导性。
民事诉讼法中的各项具体的制度和关于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落实和具体化。
(3)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与具体制度和规范相比,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与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的确定性和精确性的统一,使民事诉讼法构成了一个科学的法律系统。
(4)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宪法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具体落实。
宪法原则是针对整个法律体系而言的,具有更高的抽象度和涵盖性,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比宪法原则更具体化,能反映本法域的基本特点。
(5)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作为一种原则性规范,也是对诉讼主体的基本要求,不过它与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要求仍有所不同。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普通程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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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普通程序【知识框架】起诉的概念 起诉概述 起诉的条件 一事不再理起诉和受理 起诉的方式和起诉状的内容 起诉的法律效果受理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开庭审理的概念 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的主要程序法庭笔录开庭审理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延期审理的概念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情形审结期限 法院调解的概念法院调解概述 法院调解的性质 法院调解的范围 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的意义 法院调解的原则法院调解的实施调解协议及效力 调解的消极作用 撤诉的概念撤诉的条件 撤诉 撤诉的法律效果 按撤诉处理的情形缺席判决概念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适用情形 反诉的概念和性质 反诉 反诉的要件反诉的程序 诉讼上的抵消 诉讼终止的概念诉讼终止 诉讼终止的事由诉讼终止和诉讼终结 诉讼终止的程序和法律效果 诉讼终结的概念诉讼终结 诉讼终结的事由 诉讼终结的程序和法律效果 普 通 程 序【重点难点归纳】一、起诉和受理1.起诉概述(1)起诉的概念起诉,是指原告实施的要求法院启动审判程序,审理裁判自己提出的特定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
(2)起诉的条件①起诉的积极条件所谓起诉的积极条件,是指起诉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a.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所谓“直接利害关系”,一般是指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直接涉及自己的民事权益。
b.有明确的被告。
“有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在起诉中已经使被告特定化、具体化。
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这里的“事实和理由”是原告所认为的事实和理由,是一种形式上的要求。
法院在审查受理时并不确认其真实性。
d.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②起诉的消极条件所谓起诉的消极条件,是指起诉不应具有法律、司法解释或审判惯例所确定的情形。
主要有:a.不属于“一事再理”。
b.不属于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或期间内不得起诉的情形。
c.双方当事人没有就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的。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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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1.涉外民事诉讼(1)概念涉外民事诉讼,是指涉外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 涉外民事诉讼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体例和渊源形式 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同等对等原则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司法豁免原则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确定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一般规定 地域管辖 特殊规定 专属管辖集中管辖诉讼竞合期间:答辩/上诉/审限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和送达 送达对象:住所地标准 送达 送达方式:7种概述司法协助 一般司法协助特殊司法协助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涉外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2)内容涉外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主体涉外。
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
②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涉外。
即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③诉讼标的物涉外。
即诉讼标的物在外国。
凡是具有以上三个涉外因素之一的民事案件,就是涉外民事案件。
(3)适用法律凡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2.涉外民事诉讼程序(1)概念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具有不同于国内民事诉讼的特点,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对其作了特别规定。
(2)特点①涉外民事诉讼往往涉及国家主权。
涉及若干国家的主权的民事纠纷的解决不能只依靠一个国家的力量,而需要各国在相互尊重对方国家主权和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司法协助。
而国内民事纠纷只依靠国内的力量就能解决。
②涉外民事诉讼,涉及多国,在文书送达、当事人传唤等程序问题上耗时比国内民事诉讼多,期间设置比国内民事诉讼长。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2章 证 据【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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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证 据1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证据的概念 证据概述 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证明力书证的概念与特征文书的种类书证 书证的提出义务书证的证据力视听资料的概念和特点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在诉讼中的运用关于视听资料中私录资料的合法性问题 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与特征民事证据的种类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鉴定意见的含义鉴定申请与鉴定人的确定鉴定意见 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对鉴定意见的质证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的区别证据保证书制度本证与反证证据保全的概念和意义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的条件证据保全的程序证据保全的方法法院主动调查收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证据一、证据概述1.证据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简称为“民事证据”,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根据。
(1)作为证据信息物质载体的含义,是法院用于认定事实的资料,通常称为“证据资料”。
(2)利用某种物体和其他形式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通常称为“证据方法”。
(3)证据必须与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有合法性。
另外,按照证据客观性的观点,证据还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4)只有经过质证和认证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的根据。
2.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合法性,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们使用特定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否则,不具有证据效力。
合法性主要包括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证据主体合法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主体不合法也将导致证据的不合法。
(2)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形式合法,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3)证据取得方法合法得而受到侵害。
(4)证据程序合法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8章 民事公益诉讼【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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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民事公益诉讼1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民事公益诉讼的含义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与瓶颈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检察机关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公益诉讼的若干程序问题民事公益诉讼【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公益诉讼的含义1.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我国的公益诉讼,是指由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特定机关、组织提起的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民事诉讼。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对于污染环境以及侵害众多消费者利益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1)公益诉讼除了民事公益诉讼之外,还有行政公益诉讼。
(2)行政公益诉讼是对行政机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作为或不作为所提起的诉讼,诉讼的性质是行政诉讼。
(3)民事公益诉讼适用的实体法是民事实体法,是通过要求义务人作为或不作为,实现对社会公益的维护。
3.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制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在主体上仅限于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将个人排除在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之外。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与瓶颈1.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1)必要性一方面政府管控欠佳,侵害社会公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如果完全依靠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组织提起诉讼,很难维护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我国的代表人诉讼的适用受到司法政策的限制,难以发挥作用。
因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2)可能性通过机关、社会组织的力量,借助司法手段遏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事件的发生,是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行途径。
广泛的社会参与和强有力的司法,为公民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期望提供了可能性。
2.民事公益诉讼的瓶颈侵害公共利益往往是行政管理失灵甚至放纵的结果,通过司法手段遏制侵害行为就必然遭遇行政权力的阻碍,而我国司法独立性不足,司法的权威和司法执行力不够,难以与行政权对抗。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3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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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合议制度的概念合议制度 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第二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庭的构成 再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庭的内部关系合议庭与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回避制度的概念回避制度 应当回避的主体范围回避事由回避的方式和程序公开审判制度的含义公开审判制度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几种特殊情况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多重审级制度的利弊与审级的多元化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的含义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1.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主要规定了民事审判的基本方式和结构,具有界定民事审判自身特色的作用。
2.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相比更加具体化,更具有可操作性,是民事审判基本价值要求的制度化。
3.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的规定主要依据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是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有关制度在民事诉讼法领域的体现。
4.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侧重于从审判主体的角度加以规范。
二、合议制度1.合议制度的概念(1)合议制的含义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具体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合议制与独任制①独任制的概念独任制,是指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裁判的制度。
独任制只适用于依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独任制只适用于依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②合议制与独任制的比较与独任制相比,合议制可以发挥集体智慧、克服单个审判人员个人认识的片面性和知识的局限性,防止个人专断,有利于提高案件审判的质量,更能体现审判的形式公正;但提高了审理的成本。
2.合议庭的构成合议庭由3名以上、人数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
合议庭的构成因审理程序不同而有所不同。
(1)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①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也可以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但不能全部由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简易程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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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简易程序【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1.简易程序的概念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通常来讲,对简易程序的概念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1)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这就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简易程序,它既包括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又包括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简易程序的意义 简易程序的适用法院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起诉和答辩 举证期限的特殊规定 审理前的准备 对简易程序异议的处理 简易程序中的调解 开庭审理 对当事人的告知 简易程序的主要内容 法庭调查和辩论庭审笔录当庭宣判宣判 定期宣判裁判文书的简化小额案件诉讼的特别规定简 易 程 序小额诉讼程序。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已经分为了上述两类简易程序。
(2)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不仅排除了其他简易化的程序,而且也排除了小额诉讼程序。
(3)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是从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中分化出来的,专门用于审理诉讼标的额更小的案件的程序。
(4)最广泛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这种简易程序是民事诉讼中所有简易程序的总称,它既包括通常程序中的简易程序,也包括特别程序中的简易程序;既包括整个的简易程序,也包括局部适用的简易程序;既包括初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也包括上诉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简易程序包括了一般简易案件审理程序和小额案件的特别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依然适用两审终审原则,而小额案件的诉讼则一审终审。
2.简易程序的意义(1)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减少诉讼成本。
(2)提高审判效率。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1.简易程序的适用法院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
2.简易程序的适用案件(1)简易程序主要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诉讼费用)【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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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诉讼费用【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诉讼费用概述1.诉讼费用的概念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律规定应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
2.诉讼费用制度的意义(1)诉讼费用是保障国家司法有效运作的前提和基础。
(2)防止当事人滥诉。
诉讼费用的承担使得当事人在起诉时必须认真考虑是否有必要、 诉讼费用的概念 诉讼费用概述诉讼费用制度的意义诉讼费用的种类 其他诉讼费 诉讼费用的种类及收费标准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及收费标准 财产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及收费标准败诉负担 协商负担 申请人负担诉讼费用的负担 撤诉人负担变更人负担主张人负担执行人负担对诉讼费用决定的异议及处理 司法救助及诉讼费用的免、减、缓 诉讼费用有理由进行诉讼,有助于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法律义务。
二、诉讼费用的种类及收费标准1.诉讼费用的种类根据法律规定的不同标准由人民法院收取的不同性质的诉讼费用。
主要分为两大类:(1)程序启动费①案件受理费②申请费a.执行申请费b.非程序申请费(2)其他诉讼费用。
2.案件受理费及收费标准案件受理费,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后,按照有关规定当事人向法院交纳的费用。
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以及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按照原来诉讼费用的规定,再审案件一律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部分再审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是这次诉讼费用制度修正的一个显著特点。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这里非财产案件,是泛指那些不直接涉及财产权益争议的案件,如因人身关系争议等所提起诉讼的案件。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按以下规定交纳:①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②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1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诉)【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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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是实现诉的具体方式和形式,诉是起诉的基础和内容。起诉的功能是启动一审程 序,使诉的目的能够具体得以实现。
3.诉与诉讼请求的关系,国外学者主要有三种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不管是诉,还是诉讼请求,二者都是原告向法院所实施的诉讼行 为。但诉讼请求只是一种实体主张,而诉则是要求法院对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裁判的请求。 (2)另一种观点认为,诉是原告要求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请求,诉讼请求则是原告 向被告提出的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 (3)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将诉讼请求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的诉讼请求其涵义与第一 种观点相同,广义的诉讼请求除了狭义的诉讼请求的涵义外,还包括原告对法院提出的要求 审理和裁判的请求。 二、诉的种类 根据诉即诉讼请求的性质和内容可以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 1.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请求。主张其法律 关系存在的确认之诉是积极的确认之诉;主张其法律关系不存在的确认之诉是消极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1)涵义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给付判决的请求。 这里所谓的给付,并不仅仅指被告对原告金钱或实物的交付,还包括被告履行原告所要求的 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2)前提 原告享有给付请求权是给付之诉成立的前提,原告的给付请求权的产生是因为在原告
即在物理属性和经济价值上具有共同性,并且可以用一定的方式加以度量,相互之间可以替 代的物。
c.行为给付之诉,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4)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关系 ①产生的时间 a.给付之诉先于确认之诉存在,当时诉讼的作用只限于变更私人之间现实存在的利益 关系。 b.确认之诉对解决现在民事争议亦有积极作用。即通过确认,有可能防止相关民事争 议的发生,具有补充性质。 ②两者的关系 给付之诉的审理要求法院首先对给付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与否予以确认,因此,确认 之诉就成为给付之诉的前提。也可以说,任何其他类型的诉都包含着确认的因素和前提。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6章 管 辖【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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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辖的意义
①审判权是一项通过法院来行使的国家权力。而管辖权则是审判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通过科学、合理地确定管辖,可以充分体现国家主权。
②通过对管辖的规定,可以避免因为管辖不明出现推诿或者争抢案件的情况。
③通过对管辖的规定,可以使当事人明确案件的受理法院,方便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
民事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4.管辖的种类
(1)管辖在法律上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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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所作的规定,可以将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②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合并管辖和选
2.确定管辖的因素
(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指导思想,这一立法指导思想反映
在管辖确定上,就是绝大多数案件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且管辖法院尽可能是与当
事人的住所、义务履行、争议标的有联系的法院。
(2)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①根据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法律事实与法院之间的密切联系程度确立案
辖。
a.共同管辖是指对于同一案件,两个及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
b.合并管辖又称牵连管辖或者连带管辖,是指对于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虽然
对于另一案件本来没有管辖权,但由于有管辖权的案件与另一案件有牵连关系,从而获得
另一案件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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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管辖。
(2)管辖在理论上的分类
①根据管辖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还是由法院裁定确定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分为法定管辖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4章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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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法院的职权概述 概述 法院应当是消极和被动的法院的职权应当是职责和权利的统一法院主要职权结构图诉讼启动控制权程序控制权促使程序高效率进行的职权实体判决要件审理事项的裁决程序事项裁决权 其他程序事项的裁决含义 其他程序事项的裁决 其他程序事项裁决的种类 程序异议裁决的价值 法院调查取证权的含义调查取证权 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权的法律依据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缺乏合理性释明权的内容释明权的本质释明权的基本含义 对释明权的评价释明权的地位我国对释明权的研究释明权 释明权的范围释明权与辩论原则的关系我国民事诉讼中释明权的运用与当事人举证释明权的发展与应用事实认定权实体争议的裁判权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1.法院的职权概述(1)法院最基本的职权是对案件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裁判权。
(2)法院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程序的进展和程序的存否,即法院对诉讼的控制权,其中包括对程序事项的裁决权。
(3)法院应当是消极和被动的。
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者,其在解决民事纠纷中是消极和被动的,对程序的控制也是被动的。
(4)法院的职权应当是职责和权利的统一。
法院在诉讼中根据法律行使权力时,也是在履行一种职责。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法院必须正当地行使权力。
2.法院主要职权结构图二、程序控制权程序控制权,是指法院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发展、终止以及程序进行的方式和节奏的决定权。
1.诉讼启动控制权法院审查民事诉讼程序是否符合启动的基本条件。
对于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控制的两种理解:(1)程序性的控制,即对诉状的审查,主要是看诉状能否有效地送达给被诉的当事人。
(2)实质性的控制,要求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必须符合若干实质性条件。
2.促使程序高效率进行的职权(1)法院有权决定适当的时候进行证据交换、何时开庭审理、诉讼是否应当合并或分离、是否应当追加被告、是否同意变更诉讼请求、是否同意被告提起反诉等。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裁定与决定)【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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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裁定与决定【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裁定1.民事裁定的涵义(1)民事裁定的概念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程序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所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程序问题是指不直接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问题。
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保障诉讼程序正常进行,实现诉讼目的的重要手段和方法。
(2)民事裁定与民事判决的区别:①处理的对象不同:民事裁定主要用于对程序问题的处理;民事判决则用于对实体问题的处理。
涵义民事裁定的涵义裁定与判决的区别 民事裁定 民事裁定适用的范围裁定效力概述 民事裁定的效力 裁定的羁束力 涵义民事决定的涵义民事决定 决定与裁定的区别民事决定适用的范围裁定与决定②适用的阶段不同:民事裁定既可在诉讼阶段适用,也可在执行阶段适用;判决只有在诉讼阶段才能适用,并且绝大多数是在诉讼结束时适用。
③上诉的期间不同:不服民事裁定的上诉期间为10天;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天。
④形式不同:民事裁定既可以书面的形式,又可以口头的形式;而民事判决必须以书面的形式。
2.民事裁定适用的范围明确适用裁定的,有以下情形:(1)对原告起诉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3)驳回原告起诉。
(4)是否准予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5)是否准许当事人撤诉。
(6)决定中止或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笔误。
(8)决定中止或终结执行。
(9)决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决定不予执行公证机关债权文书。
3.民事裁定的效力(1)裁定效力概述①最高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裁定,一经送达便产生法律效力;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制作的第一审民事裁定,除了关于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以及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的裁定一经送达便发生效力;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制作的有上诉期的民事裁定,在上诉期间内,当事人不上诉的,在上诉期间届满后生效。
(2)裁定的羁束力①裁定羁束力的概念裁定的羁束力,是指裁定对法院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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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管 辖
【知识框架】
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确定管辖的因素 管辖恒定
管辖的分类 级别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的标准 级别管辖的内容
地域管辖的概念
地域管辖概述
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 地域管辖 原则
一般地域管辖
例外 特殊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的概念
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的种类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的概念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的发生原因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的适用 协议管辖的概念
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的构成要件 默认管辖的概念
默认管辖 默认管辖的意义 积极要件 默认管辖的要件
消极要件
裁定管辖的概念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裁定管辖的种类 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管辖权异议提起的条件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 对管辖权异议处理的程序 管 辖
【重点难点归纳】
一、概述
1.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1)管辖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管辖的意义
①司法权是一项通过法院来行使的国家权力,而管辖权则是司法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通过科学、合理地确定管辖,可以充分体现国家主权。
②通过对管辖的规定,可以明确各级人民法院以及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避免因为管辖不明出现推诿或者争抢案件的情况。
③通过对管辖的规定,可以使当事人明确案件的受理法院,方便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2.确定管辖的因素
(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将绝大多数案件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且管辖法院尽可能是与当事人住所、义务履行、争议标的有联系的法院。
(2)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这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
①考虑到不同法院的具体情况,合理规定不同法院的管辖范围,方便法院审理和执行。
这主要是根据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法律事实与法院之间的密切联系程度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②防止可能出现的各种妨碍审判权公正行使的因素,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3)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4)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3.管辖恒定
(1)管辖恒定的概念
管辖恒定,也称“管辖固定”,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以起诉为标准时点确定管辖后,即使诉讼中管辖根据发生变化,也不影响已经确定的管辖。
(2)管辖恒定的意义
保持诉讼的安定性,避免因为管辖确定后,诉讼中管辖原因的变化导致丧失管辖权而发生诉讼不安定的现象。
进而避免当事人的讼累和司法资源不必要的耗费。
(3)适用管辖恒定的注意事项
①在地域管辖方面。
在诉讼过程中不因为确定地域管辖的根据发生变动而改变案件的管辖法院,有的将其称为“地域管辖恒定”。
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划或者行政区域的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③反诉的管辖是以本诉的管辖为根据确定的,而本诉虽经撤回,仍不影响本诉法院对反诉的管辖。
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在诉讼中已经确定的管辖不因为诉讼标的数额的变化而变化,有人称之为“级别管辖恒定”。
在大陆法系中,级别管辖恒定并不包括诉讼请求变更的情形,而是指标的物价值发生变化的情形,但诉讼请求的变更将导致级别管辖的变化。
⑤诉讼请求变更是否导致管辖的变更。
a.诉讼请求数额的变更不导致管辖的变更。
b.诉讼请求质的变更包括法院认定的案件性质与当事人起诉主张不一致和原告主动变更诉讼请求两种类型。
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下实质上意味着原告已经撤诉,重新起诉,因此,允许原告在质上变更诉讼请求也应当重新考虑管辖的根据。
4.管辖的分类
(1)管辖在法律上的分类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所作的规定,通常可以将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四大类。
地域管辖还可以进一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合并管辖和选择管辖六个小类。
(2)管辖在理论上的分类
①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根据管辖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还是由法院裁定确定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法律虽然有规定,但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裁定来确定的管辖。
②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根据管辖是由法律强制性规定还是允许当事人协商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通过协议变更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尽管法律对案件的管辖已经有规定,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并且当事人的协议优先于法律的规定。
③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根据当事人、诉讼标的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可以将管辖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对于同一案件,两个及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
合并管辖,也被称为牵连管辖或者连带管辖,是指对于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虽然对于另一案件本来没有管辖权,
但由于有管辖权的案件与另一案件有牵连关系,从而获得另一案件的管辖权。
二、级别管辖
1.级别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法院分为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2.级别管辖的标准
(1)案件的性质
通常来讲,重大涉外案件在审理的难度上大于一般涉外案件,需要级别较高的法院审理。
而专利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由于涉及专门技术,也需要级别较高的法院审理。
(2)案件的繁简程度
(3)案件的影响范围
(4)案件标的数额的大小
3.级别管辖的内容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除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从数量上看基层人民法院是绝大多数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①重大涉外案件。
涉外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
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25日颁布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重大涉外案件包括:a.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b.信用证纠纷案件;
c.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d.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e.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
a.海事、海商案件;
b.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c.著作权民事案件,主要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等;
c.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d.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e.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f.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