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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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实施方案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0.05.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5.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
正文
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实施方
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落实《河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冀气领办〔2019〕102号),贯彻执行《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河北省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5月29日
河北省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
与维护制度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和《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冀政发〔2018〕18号)、《河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冀气领办〔2019〕10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我省将全面建立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以下简称I/M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宗旨,以实现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修理闭环管理为目标,有效推进超标排放机动车维护修理,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做出应有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稳步实施。
结合我省实际,突出工作重点,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快推进I/M制度的实施。
(二)加强协作,闭环管理。
加强部门协作、共同治理,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和维护修理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机制,实现机动车排放检验和维护修理闭环管理。
(三)强化监管,注重实效。
坚持依法行政的监管理念,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取得实效。
三、工作目标
全省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实现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系统与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数据共享,和对排放超标机动车的闭环管理,不断提升机
动车排气污染综合治理水平。
四、工作任务
(一)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
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指导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I站)依法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主体责任,要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端等便于公众获取的方式公布本行政区域I站信息并及时更新。
I站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或校准在有效期内的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I站要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接受执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对排放检验超标车辆,I站应当将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单及时交由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签收,书面告知其到M站进行维修。
(二)落实汽车排放性能维护修理主体责任。
各市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依规监督指导汽车排放性能维护修理工作。
取得汽车维修经营备案(或原取得经营许可),并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1—2014)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从事发动机维修的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可以依法开展汽车排放性能维护修理业务,可作为M站。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网站公示本辖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名录和联系方式。
M站应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的要求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汽车生产(含进口)企业公开的维修技术信息、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单及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记载信息等,对超标排放车辆进行科学诊断和合理维护修理。
完成排放超标维护修理后,要按照规定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通过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将汽车排放维护修理信息(包含维修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车辆识别代号、排放达标维修项目、竣工凭证等信息)及时上传到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并注明是超标排放维护车辆,要确保上传数据真实、有效。
对于属于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总成修理作业的车辆,维护修理完成后应签发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并执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经诊断后确定无法修复的或维护修理后仍然无法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如实告知托修方。
各市应根据工作实际,参照辖区汽车保有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遴选一定比例制度完善、技术过硬、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在AA及以上、承修车辆复检通过率高、根据调查群众满意度高的M站作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示范站。
示范站应挂牌运营,发挥汽车排放维护修理带头示范作用,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完善数据共享实现闭环管理。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应通过数据信息共享来实现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联动,以及对超标排放机动车的闭环管理。
各市超标排放机动车的排放检验信息,由各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技术要求,经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系统及时上传省级系统平台;各市超标排放机动车的维护修理信息,由各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技术要求,经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及时上传省级系统平台,2020年6月5日前,完成超标排放检验信息和超标排放维护修理信息省级数据传输对接共享,交换数据再由省级系统平台分别推送至市级系统平台和IM站进行应用。
排放超标车辆应持I站出具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单到M站进行维护修理,M 站应根据从信息系统获取的排放检验结果,有针对性的开展维修,排放超标车辆经M站维修合格并上传信息后,原则上应再到同一家I站复检,经检验合格I站方可出具合格报告。
超标排放车辆到I站复检时,I站应优先通过系统查询其维修记录作为复检凭证,对排放检验不合格未经M站维修或维修信息未上传至排放检验信息系统的机动车,不得进行复检。
实现对排放超标机动车的“检验-维修-复检”闭环管理。
(四)加强日常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加强对I站的监管,对未按规定和要求开展排放检验、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
告的检验机构,依法予以处罚,并暂停其网络连接;情节严重的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生态环境部门要对提供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M站,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M站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对存在未与交通运输部门联网,或者未上传车辆排放维修治理信息,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护修理等行为的单位,依法严肃查处。
对I站、M站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实施I/M制度是加强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的重要举措,是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的重要环节,各级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定期会商、信息通报、联合监管等工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制度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推动I/M制度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培训。
各级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站、微信等多媒体、多渠道广泛开展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关注度,营造良好工作氛围,提升社会各界、广大车主对实施I/M制度的广泛认知和理解支持,促进机动车排放污染社会共治。
加强对排放检验、汽车维修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法律意识,确保I/M制度有效实施。
(三)强化监管措施。
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等环节查处力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排放检验和维修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充分利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和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查询功能,建立动态抽查制度,重点检查数据异常的检验机构和维修企业,提高监管时效性和针对性。
各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层层压实责任,认真监督落实。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