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财产管理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顾客财产管理规定
(产—02)
1 目的
为使顾客财产在施工生产和服务过程中得到有效控制,满足顾客和建筑产品的要求。
2 范围
2.1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承建的房屋建筑;装修装饰;燃气管道、热力工程施工生产和服务过程中所涉及的顾客财产。
2.2 顾客财产是指通过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予以确认的由顾客提供的财产。
2.3 顾客财产一般包括:知识产权类:招标文件、地质勘察报告、工程设计图纸等;材料设备类:建筑用原材料、机械、设备、顾客直接分包的分项工程的成品、半成品等。
3 职责
3.1 生产经营部负责检查项目部对顾客财产的控制,检查项目包括建立台帐、收发记录、使用情况、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等,发生不合格和损坏时协助项目部与顾客进行沟通协商解决。
3.2生产经营部负责检查项目部对顾客财产的验收、保存、发放过程中《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规定》、《仓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3项目部负责本管理规定具体工作内容的实施。
4 内容
4.1 对顾客知识产权类财产应先进行数量、内容的检查,合格后进行验收登记,由专人负责保管,需发至其它部门时要做好发放记录。
4.2 对顾客材料、设备类财产,应对其进行质量状态、规格、数量方面的检查(同时验证产品合格证及产品检测报告),合格后登记入库、保存,执行《仓库管理办法》。
4.3 对顾客提供的建筑原材料按有关规定,在使用前需要复试的要到有检验、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复试。
4.4 顾客提供的财产在保存期间应进行经常性检查,防止由于贮存、防护不当造成损失。
4.5 顾客对其财产有使用要求的要认真执行,未经允许严禁挪作它用。
4.6 顾客提供的财产在进货、搬运、贮存、使用期间发现损坏或不合格,经复试后仍不合格的产品用书面形式及时将信息反馈给顾客,同时提供检测报告和相关证明,与顾客协商处理,查明原因各负其责。
4.7 对顾客提供的财产应做好产品状态标识,现场以标签方式标明“顾客提供”和检验状态:“合格”、“不合格”、“待检”、“待定”,防止误用、错用。
填写检查记录作为检验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