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内容要点解读(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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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国家档案局、财政部修订公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档案局、财政部修订公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档案局、财政部修订公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档案天地》
【年(卷),期】2016(000)001
【摘要】为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会计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近日,由国家档案局、财政部最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正式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1页(P5-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71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J], 楼继伟;李明华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J], ;
3.财政部、国家档案局有关负责人就《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答记者问 [J], ;
4.财政部、国家档案局有关负责人就《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答记者问 [J],
5.财政部、国家档案局有关负责人就《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答记者问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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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解读西安市档案局监督指导处苏耀珠内容第一章修订背景与意义(一)会计工作发展需要1、以计算设备为辅助的会计电算化技术的普及。

2、越来越多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以电子形式产生、传输、保管。

(二)信息技术发展的推动1、各单位信息技术发展迅速,各项工作包括会计工作、档案工作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

2、会计核算系统、ERP系统等建设与使用。

3、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发票试点及应用。

4、相应的信息技术规章标准不断完善。

(三)管理的压力1、档案库房的压力2、打印、复印的压力(成本)3、利用的压力(快速、远程)以某央企所属广东省公司为例,该公司一年打印的记账凭证约1000万张,明细账、总分类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约500万张,合计约1500万张,以平均保存15年测算,15年的周期内需保管的档案数量约为2.25亿张,相应的纸张和耗材成本约370万元,此外,需要配备15名人员对打印出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和各类账簿进行分类、整理、匹配、装订和保管,并需要约3000平方米的场地对档案进行保存,带来大量的人员、场地、设备、能源等支出负担。

某公司每年纸张是超过1亿张,折合用纸是225吨,每吨纸耗费3.6立方米木材,木材810立方米,一棵成年树可产木材0.5立方米,相当于1620棵树纸张成本,包括运输、仓储、打印、装订和人工等等这些成本,一年应该在4000万以上第一章修订背景与意义(四)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存在的缺陷限制电子档案的应用未鉴定就销毁要求鉴销第二章修订概况介绍由21条增加到31条。

11处进行了修订一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

第三条二是明确了会计电子档案管理要求。

第三条、第七条三是增加了电子会计档案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的管理要求。

第八条、第九条第二章修订概况介绍四是对会计档案向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时间做了更加灵活的规定。

第十一条五是对定期保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作了调整。

第十四条、附表六是进一步完善了会计档案的鉴定销毁程序。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8月21日发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8月21日发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8月21日发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1998年8月21日发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帐,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薄,其他会计账薄。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国家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版

国家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版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附解读)新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为您介绍《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并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2020年新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读

2020年新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读

2020年新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读会计档案管理提高了会计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2019年新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为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会计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对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发布了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有关负责人就新《管理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修订出台新《管理办法》的背景和过程。

答:1984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并于1998年对该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原《管理办法》实施10多年以来,对规范和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会计档案的内容范围、承载形式、管理手段、利用方式等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原《管理办法》已经无法较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表现在:(一)随着各单位信息化水平和精细化管理程度的日益提升,越来越多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以电子形式产生、传输、保管,形成了大量电子会计档案,需要予以规范。

(二)随着我国会计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国家档案管理规范、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原《管理办法》的有关表述已不再适用,会计档案的范围、保管、利用、销毁等方面的规定需要相应予以调整或完善。

为做好原《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从2019年开始,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陆续组织部分信息化程度较高的企业和地区开展会计档案电子化管理试点工作;2019-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专门针对电子发票的入账和保管问题多次开展研讨,并组织部分企业和地区开展电子发票及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综合试点工作。

随着试点工作的稳步推进,电子发票相关政策的逐步完善,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着手修订原《管理办法》,形成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于12月、2019年5月向社会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形成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 档案局令第79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讲主要内容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读
会计档案整理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读
修订背景
•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于1984年联合发布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并于1998 年对该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现行《管理办法》实施10多年以来,对于规 范和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等发挥了 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 展以及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会计档案的范围内容、承载形式、管理方式、 应用程度等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现行《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已经无法适 应新情况和新变化,突出表现在: (一)随着各单位信息化水平和精细化管理程度的日益提升,越来越多的会 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以电子形式产生和传递,并形成大量的电子 会计档案,需要予以规范。 (二)随着经营管理对会计核算多维信息需求的增加,会计档案数量大幅上 升,档案管理工作面临着成本效率问题,会计档案的保管形式需要进行变革。 (三)随着我国会计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国家有关档案管理标准的出 台或修订,会计档案的范围、保管、利用、销毁、交接等方面的规定,相应 需要进行调整。

会计档
,且文件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 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 要求的才能接收。
九、会记档案的利用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 ,严禁篡改 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 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 。 会计档案利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 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 。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讲解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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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修订内容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分为正文和附表。 正文共31条,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 制定宗旨、法律依据,会计档案的管理体制、 定义和范围,电子会计档案管理要求,会计档 案的移交、利用、销毁,会计档案在各单位之 间的交接,会计档案出境管理等进行了全面规 范。
10
附表
国家档案部门对档案的保管、档案的鉴定、档案 的销毁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会计档案作为档案的 一个重要组成,需要符合新的要求、新的规定。
2014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 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15号)指出,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境外派出机构)、 社会组织,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加强档案管理工作, 做好本单位本系统的文字收集、整理、归档工作,集 中收集保管本单位各类档案并提供利用,开展档案数 字化、档案编研、档案业务交流、人员培训等,按规 定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12
1.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范围
1998年版本
第五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 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 证据。
13
2015年版本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 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 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 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 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 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4
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背景
一是适应信息化发展的客观要求。
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电算化已基本普及、会计信息
化迅速发展,客观要求对产生的电子数
据直接作为档案进行保存,以实现全面
的信息化,提供工作效率。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障会计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处理会计事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记录。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归档第四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归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会计凭证应当按照会计年度和时间顺序排列,装订成册;(二)会计账簿应当按照会计年度和账簿种类排列,保持整洁;(三)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会计年度和报告种类整理,编制目录;(四)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其性质和用途分类整理。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第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保管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条会计档案应当存放在干燥、通风、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适宜的环境中。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

具体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利用第九条单位应当制定会计档案的利用制度,明确利用条件、程序和要求,确保会计档案的合法、合规利用。

第十条会计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档案进行清点,发现遗失、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第五章会计档案的销毁第十二条会计档案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档案销毁的规定,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三条单位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第十四条销毁会计档案应当有两人以上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会计档案丢失、损毁、泄密的,依法追究责任。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内容要点解读(之四)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内容要点解读(之四)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内容要点解读(之四)编者按:2015年12月11日,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正式公布。

为方便各单位更好地理解、贯彻和实施,本刊从第二期开始连续四期刊登国家档案局经科司蔡盈芳同志的文章,就《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全方位解读,本期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保管期限的修订内容进行解读。

向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时间更加灵活原《办法》要求会计年度终了后,会计档案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一年后应当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

实际工作中,很多单位会计机构的需要应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以及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等的检查,通常近三年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需要随时查阅。

为此,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会计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后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会计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多不超过三年。

”明确会计档案出境要求对于会计档案能否携带出境,原《办法》规定“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

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档案出境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据此,新《办法》第二十四将其修改为“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读-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读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读-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读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读主讲老师李庆贺一、背景简介1984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并于1998年对该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10多年以来,对规范和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会计档案的内容范围、承载形式、管理手段、利用方式等均发生了较大变化,1998版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无法较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为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会计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发布了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修订原因探析(一)随着各单位信息化水平和精细化管理程度的日益提升,越来越多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以电子形式产生、传输、保管,形成了大量电子会计档案,需要予以规范。

(二)随着我国会计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国家档案管理规范、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原《管理办法》的有关表述已不再适用,会计档案的范围、保管、利用、销毁等方面的规定需要相应予以调整或完善。

三、修订出台新《管理办法》的重大意义(一)有利于推动互联网创新经济的发展新《管理办法》肯定了电子会计档案的法律效力,电子会计凭证的获取、报销、入账、归档、保管等均可以实现电子化管理,将大大推动电子凭证的在线传递和线上应用,为互联网创新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二)有利于促进形成绿色、低碳的发展方式新《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不再打印纸质归档保存,同时要求建立会计档案鉴定销毁制度,完善销毁流程,推动会计档案销毁工作有序开展。

(三)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新《管理办法》明确将电子会计档案纳入会计档案范围,将大力推动电子会计数据的深度开发和有效利用,为政府决策和管理提供更多维度、更具参考价值的会计信息。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析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析
–会计资料是指一切由文字、图表等形式形成的各种 会计核算资料,来源包括从外部获得和单位在核算 过程中产生的,包括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
–会计档案和会计资料是同一事物在不同阶段的不同 形态。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 会计档案的定义范围(4/11)
a)会计档案是由会计资料有条件地转化而来的。
- 会计档案和会计资料: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 会计档案是办理完毕的会计资料。 2 会计档案是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3 最后,会计档案是按一定逻辑规律整理的会计资料。
1 会计档案的定义范围(5/11)
[案例]关于对会计档案的理解
某企业由于档案库房存储空间已满等原因,其 档案部门连续两年没有从财务部门接收会计档案。 对此,企业会计人员张某向财务部主任李某请示如 何处理。财务部主任李某指出,这些会计资料没有 归档到档案部门,严格意义上还不属于会计档案, 而仍属于会计资料,可以不执行会计档案管理的相 关规定。
-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简而言之,就 是将分布在不同地理位置上的具有独立功能的 多台计算机或终端及其附属设备,用通信设备 和通信线路连接起来,配以相应的档案管理软 件,实现档案资源的共享。
2 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概述(2/4)
(2) 新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八条
2 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概述(3/4)
制定宗旨 法律依据 会计档案的管理体制 定义和范围 电子会计档案管理要求 会计档案的移交、利用、销毁 会计档案在各单位之间的交接 会计档案出境管理
共31条
正文
三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内容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附表
《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 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两张表明确了各类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讲解一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讲解一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讲解一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信息化改革的推进,会计档案管理逐渐成为会计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内容。

为了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的规范和制度化管理,中国财政部于XXXX年发布了《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文将对《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档案管理的重要性会计档案作为企业的重要资料,承载着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等重要属性。

合理的档案管理可以确保财务数据的可靠性,对于企业的决策、监督、审计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办法》在第一章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了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并要求企业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档案的有效管理。

二、会计档案的构成会计档案包括原始凭证、账簿、财务报表、会计政策和会计年度报告等。

1. 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是会计档案中最基础的组成部分。

它是企业每一笔经济业务的记录和证明,包括收入凭证、支出凭证、转账凭证等。

《办法》要求企业应对原始凭证进行登记、分类、存储,并建立相应的索引和档案目录。

2. 账簿账簿是会计档案中的核心内容,用于记录和统计企业的经济业务。

常见的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

《办法》要求企业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和管理账簿,并确保账簿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财务报表财务报表是会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反映企业的经济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常见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办法》要求企业应按照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对报表进行存档和保管。

4. 会计政策和会计年度报告会计政策和会计年度报告也是会计档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计政策是企业会计处理和报告的基础,会计年度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情况的总结和报告。

《办法》要求企业应保存会计政策和年度报告等文件,并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会计档案的管理原则《办法》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原则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真实性原则会计档案应真实地记录企业的经济业务,不得篡改、伪造或销毁档案。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98)-财会字[1998]32号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98)-财会字[1998]32号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98)正文:----------------------------------------------------------------------------------------------------------------------------------------------------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1984年实施以来,对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工作为单位经济和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和会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原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已不适应经济发展和会计改革的要求。

为此,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在总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会计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84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新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请布置所属单位贯彻实施。

附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一日附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新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读

新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读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培训中心新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读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培训中心目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背景和过程新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新增内容:鉴定销毁新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贯彻和执行新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重大意义新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新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调整及修订重点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培训中心新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背景和过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会计档案的内容范围、承载形式、管理手段、利用方式等均发生了较大变化。

原《管理办法》无法较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表现在:随着我国会计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国家档案管理规范、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原《管理办法》的有关表述已不再适用,会计档案的范围、保管、利用、销毁等方面的规定需要相应予以调整或完善。

过程背景随着各单位信息化水平和精细化管理程度的日益提升,越来越多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以电子形式产生、传输、保管,形成了大量电子会计档案,需要予以规范。

2012年开始2013-2014年综合试点2014年12月、2015年5月两次公开征求意见2015年9月最终形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培训中心新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重大意义一是有利于推动互联网创新经济的发展。

二是有利于促进形成绿色、低碳的发展方式。

三是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培训中心新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调整及修订重点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增加并明确了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完善了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电子会计档案管理:①将电子会计档案纳入了会计档案的范围,规定会计档案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②规定满足一定条件时单位内部生成和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会计档案定义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企事业单位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书面文件及电子数据。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职责,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档案管理机构应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工作,确保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第四章档案内容与形式第六条会计档案应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财务分析等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

第七条会计档案可以采用纸质或电子形式进行保存,电子档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性。

第五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会计档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序。

第九条会计档案应在满足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需求的前提下,积极提供利用服务,支持单位的决策、审计、监督和经营管理工作。

第六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定期对会计档案进行鉴定,确定档案的保存期限和销毁方式。

第十一条会计档案销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销毁过程的安全、规范和可追溯性。

第七章信息化档案管理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应积极推广信息化档案管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和质量。

第十三条信息化档案管理应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篡改和损坏。

第八章监督与指导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指导,推动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第九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主管部门名称]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已有的会计档案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根据您的要求,我将按照合适的格式来写关于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文章。

请注意,由于该法规并未公布,因此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近日,我国会计行业迎来了一项重要的法规,即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这一法规的出台对于提升会计行业的规范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背景、内容以及对会计行业的影响进行探讨。

一、背景介绍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业的档案管理工作。

作为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管理一直受到重视。

旧有的管理办法已经难以满足现代会计行业的需求,因此有必要出台新的法规来统一管理。

二、主要内容1. 档案分类与归档规定:根据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各类会计档案将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进行归档。

该法规将规定各类档案的分类及归档标准,以确保存档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2. 档案的保存时限:根据该法规,不同类型的会计档案将有不同的保存时限。

法规将明确规定哪些档案需要永久保存,哪些档案需要定期销毁,以提高会计档案管理的效率。

3. 电子档案管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化档案管理在会计行业中越来越重要。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将规定电子档案的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以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 档案查询与调阅:新法规将规定会计档案的查询与调阅程序,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权限与责任。

这将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查询效率,同时也保护了档案的安全性。

三、对会计行业的影响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对会计行业产生积极的影响:首先,该法规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会计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水平,避免了档案的丢失、篡改等问题,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其次,新法规将有利于推动会计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加快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应用。

这将提高会计行业的效率和工作质量。

此外,新法规的出台还将提高会计从业人员对于档案管理的重视程度,加强了对于档案管理的培训和监督,进一步提升了会计行业的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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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内容要点解读(之四)
作者:蔡盈芳
来源:《档案天地》2017年第05期
编者按:
2015年12月11日,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正式公布。

为方便各单位更好地理解、贯彻和实施,本刊从第二期开始连续四期刊登国家档案局经科司蔡盈芳同志的文章,就《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全方位解读,本期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保管期限的修订内容进行解读。

向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时间更加灵活
原《办法》要求会计年度终了后,会计档案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一年后应当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

实际工作中,很多单位会计机构的需要应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以及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等的检查,通常近三年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需要随时查阅。

为此,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会计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后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会计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多不超过三年。


明确会计档案出境要求
对于会计档案能否携带出境,原《办法》规定“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

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规定档案出境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据此,新《办法》第二十四将其修改为“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会计档案出境根据其等级不同由不同级别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的会计档案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有关办理方法可参见各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页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方法。

《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境外上市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条规定“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境外上市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档案的,应当依法报国家档案局批准。


对单位间会计档案交接的修改
会计档案的移交有可能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中:
第一种情况是因单位分立、合并等变动而引起的档案移交。

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上述要求中“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和“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均会发生会计档案交接。

第二种情况是单位业务移交而引起的移交。

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辦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上述业务移交和建设项目移交也会发生会计档案交接。

对于上述发生会计档案交接,根据新《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纸质会计档案的交接,“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会计档案交接文据的格式可参照《档案交接文据格式》(GB/T 13968-1992)中第三条和第四条相关内容执行;新《办法》对会计档案交接最大的修改是电子会计档案的交接,电子会计档案的交接的有关要求解读请参照《中国档案》2016年第3期《修订内容要点解读(之二)》
对违反《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处罚的修改
原《办法》并没有对违返其管理规定进行处罚的条款,给会计档案管理责任追究带来了困难,不利于规范会计档案的管理。

对原《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单位提出需要增加罚责的意见。

为此,新《办法》增加了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尽管新《办法》并没有对违反有关规定如何处罚作出具体的规定,但由于违返新《办法》均属档案违法违纪,可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是依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

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三是依据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30号)中有关规定;四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

其他修改内容
一是完善会计档案利用的有关要求。

原《办法》规定,“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实际工作中,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检查、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中或者司法工作中,会计档案会被借出。

因此新《管理办法》规定,“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

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是对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做出了特别规定。

针对小微企业等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以及依法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新《办法》规定“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此外,随着我国会计服务外包发展迅速,很多小微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因此,新《办法》明确了代理记账中涉及的会计档案管理问题,规定“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三是对委托代理记账机构的档案管理责任明确了要求。

新《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1)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2)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3)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4)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5)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对单位的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的,应当遵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代理记账机构如满足新《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委托人的电子会计档案。

本文转载自《中国档案》
(作者单位:国家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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