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权责清单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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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权责清
单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9.10
•【字号】双政办发〔2021〕30号
•【施行日期】2021.09.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权责清单管理
规定》的通知
双政办发〔2021〕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双鸭山市权责清单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0日
双鸭山市权责清单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权责清单管理,规范和优化行政职权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黑龙江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黑政办发〔2017〕7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双鸭山市市本级权责清单调整和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权责清单,是指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行政权力清
单,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权部门,含政府行政权力承办部门)依法行使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权力及其相关要素明细。
要素包括:职权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权部门、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
责任清单,是指行权部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及其相关要素明细。
要素包括:责任事项、责任边界、责任分工及相关依据。
第四条双鸭山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权责清单梳理规范、编制清理、动态调整和监督检查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权责清单的合法性审核。
行权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的权责清单。
第五条权责清单管理工作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原则。
第六条行权部门应对依法行使的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年检、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其他等十三类,分类进行梳理,明确权责设定依据,汇总形成行政权责清单。
行权部门对经过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逐项编制或修改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各环节承办机构、办理条件、办理时限。
第七条除涉密事项外,行政权责清单按规定审核确认后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行权部门严格依照公布的权责清单行使职权,确保按“单”用权,按“图”行权,履行权力对应的责任。
第九条权责清单公布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权部门应当申请增加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定依据发生变化,应增加行政权力的;
(二)上级政府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应承接的;
(三)因行权部门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权力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增加行政权力的情形。
第十条权责清单公布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权部门应当申请在权责清单中取消或下放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定依据发生变化,需要取消、下放行政权力的;
(二)上级政府取消行政权力事项,需要对应取消的;
(三)因行权部门职能调整,行政权力不再实施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取消或下放行政权力的情形。
第十一条权责清单公布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权部门应当申请变更行政权责要素:
(一)行政权责的名称、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承办机构、办理期限、运行流程图要素等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权责事项(含子项)合并或分设的;
(三)其他应当变更行政权责的情形。
第十二条行权部门提出调整申请应当提交正式文件,说明拟调整权责清单内容、理由等,附相关依据材料。
对于拟调整涉及其他关联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行权部门应当征求并提交其关联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对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情形增加、取消或者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本级营商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请本级政府审定,再相应调整权责清单,并在黑龙江省权责清单管理系统进行同步更新。
未经批准,行权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本部门权责清单。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就权责清单调整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行权部门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公布电话、电子信箱,收集整理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对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按照权责事项变动的情况分即时申报和年度集中申报。
由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对本级权责清单调整情况进行汇总,向本级政府常务会议申报审定。
在发生重大改革或者大幅度调整权责事项时即时向本级政府常务会议申报审定。
权责清单调整意见经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以政府文件公布实施清单目录。
第十六条行权部门严格按照事前对拟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承接能力和落实状态进行综合评估,开展对承权部门与履行权力相关的业务培训,做好与承权部门的权力移交工作。
第十七条对确定下放的行政权力要“全链条”下放,不得再以备案、核准、网络平台不授权等形式变相审批,“明放暗不放”。
第十八条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等部门加强对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权责清单动态调整过程中出现的不当行为。
第十九条行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禁出现下列情形:
(一)编制行政权责清单存在隐瞒或遗漏行政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的;
(二)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的设定依据已经发生变化,怠于申请调整,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或者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查提出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行使行政权力清单以外的行政权力,扩大、缩小、放弃行使行政权力,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权力事项的;
(四)违法设定、擅自增加行政权力事项前置条件的;
(五)违法进行行政委托、行政授权的;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双鸭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各县(区)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