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请销假及工作人员纪律管理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考勤、请销假及工作人员纪律管理规定
为了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办事效率,强化监督管理,规范我中心工作人员行为,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规定
1、上班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早上9:00开始考勤,9:05分考勤结束;下午14:00时开始考勤,14:05分考勤结束;12:00—14:00时为午餐和午休时间。
2、中心各科室负责人承担各科室人员考勤工作,办公室负责汇总梳理各科考勤工作,组织人事科负责考勤监督。
3、在上班时间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确实有事需要办理,要向各科室负责人请假。
4、各科室负责人要认真做好本科考勤考核工作,办公室每月定期进行公示,组织人事科将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5、每月5号前组织人事通报上月考勤,将考勤纪律纳入年终考核。
二、请假审批权限
因病、因事或公休请假,须填写《请假审批表》,并按程序和权限逐级审批,并及时销假。
1、在编人员及临时用工因病、因事请假1天以内由各科室负责人审批;1—3天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逐级报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审批。
2、各科室负责人请假,1天之内由分管领导审批,1天以上的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请公休假应提前一周提出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4、未履行请假规定者视为旷工。
三、外出规定
1、在编人员及临时用工,外出银川市由分管领导审批,外出宁夏境域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2、副主任(副书记)、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外出银川市须经过单位负责人审批。
四、请假类别和期限
1、病假:凡因病需要治疗休养的,持医院诊断书请假。
2、事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
3、丧假:配偶、直系亲属及岳父岳母、公婆死亡的,可以请丧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4、公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的未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未满20年,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的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公休假可抵消病事假。
5、下列人员不享受公休假:
(1)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享受寒暑假的人员。
(2)当年连续病假两个月或累计病休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3)当年事假累计达到一个月以上的人员。
(4)超出国家规定产假假期连续休息的人员。
(5)职工在受处分期间。
6、探亲假
(1)已婚职工探望外省居住的父母4年一次,假期20天;
(2)已婚探望外地配偶一年一次,假期30天;
(3)未婚职工探望家在区外居住的父母一年一次,假期20天;两年一次,假期45天;
(4)探望抚养自己的兄弟姐妹4年一次,假期20天。
7、婚嫁:正常婚嫁为3天;
8、生育假:(1)产假为98天;(2)难产增加15天;(3)晚育增加14天;(4)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为女方增假40天;(5)男方给假25天;
9、育儿假: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至3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共同育儿假。
五、考勤执行
1、每月迟到、早退累计3次以上的,科室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迟到、早退累计5次以上的,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谈话,并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全年迟到、早退合并累计20次以上者,将按以上规定处罚外,扣罚工资的百分之三十。
2、每月旷工一天,扣发当月工资10%.
3、每月连续旷工3天以上者,除按天数扣发相应工资外,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
4、全年连续旷工7天或累计旷工10天者,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在当年年终考核中只写评语,不评定等级,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参加下一年度考核,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
政处分。
5、连续旷工超过7天或是累计超过15天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予以辞退。
6、病、事假期间从事有收入的活动的,按旷工对待。
7、职工休假及带薪休假,其工资、奖励工资、误餐费和所有津贴正常发放。
六、纪律管理规定
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予以辞退:
1、对上级部门制定出台的各项政策、决定、措施不予落实或变相抵制,政令不畅;
2、对企业的投诉置之不理,或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告知结果;
3、迟到、早退及工作时间不请假外出;不遵守劳动纪律,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10次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请事假16天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以上的;
4、擅自脱岗、离岗致使管理和服务对象不能正常办理有关事项;
5、态度冷漠、语言生硬或对当事人提出的正当要求、意见置之不理;
6、办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效率低下、部门之间不配合、刁难或故意拖延时间;
7、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上网聊天、浏览股市行情、打游戏、看电影、淘宝购物、看电视、看小说等);
8、本人及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参与或变相参与道路运输行业的经营活动;
9、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参与非法经营或与黑牛勾结谋取利益的;
10、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因工作失误给单位声誉和经济造成较大损失的;
11、工作人员着行政服装时吸烟、饮酒、赌博、进入娱乐场所从事娱乐活动、从事其他损害中心队伍形象的行为,或利用行政服装谋取私利、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12、散布损害国家或单位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损害国家和单位利益的集会、上访、游行、示威等非法活动的;
13、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4、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涉嫌犯罪的;
15、临聘人员不服从单位工作调配的,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16、依法被追究民事、刑事责任的;
17、其它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