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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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提高灾害发生时的抗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防管理工作,包括市政道路、桥梁、给水、排水、供电、气体供应、通信、燃气、热力等设施。

第三条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防管理,应当按照综合防灾、动态管理、标准规范、依法依规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抗灾设防标准
第四条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防标准,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灾害风险评估结果确定,以确保设施在抗灾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抗灾设防标准应包括设施的结构强度、地基稳定性、排水设计、防汛设计、抗震设计等内容,针对不同的设施类型和使用环境有所区别。

第六条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防标准应当及时修订,并按照规定进行验收和备案。

第三章抗灾设防管理
第七条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抗灾设防管理的责任。

第八条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抗灾设防管理方案,明确责任人、职责和措施,确保设施在抗灾中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设施的抗灾设防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条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做好设施的保养和养护工作,确保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四章应急准备
第十一条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应急措施和应急资源,以应对灾害发生时的紧急情况。

第十二条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应急物资,确保在灾害发生时的应急工作能够及时展开。

第十三条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当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的及时传递和交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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