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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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执行情况的报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1996.10.26
•【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
正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情况的报告
——1996年10月26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倪志福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了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今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以常委会委员柳随年、李灏、黄毅诚、曾宪林、彭清源为组长的五个执法检查组,分赴内蒙古、江苏、吉林、广东、甘肃五省、自治区,对劳动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我参加了吉林、江苏组的执法检查。
检查组出发前,听取了劳动部、国家经贸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情况的汇报。
在各地期间,检查组听取了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总工会的汇报,到部分地(州、盟)、市、县进行了实地检查,并深入71户企业召开座谈会,有的还到失业、下岗职工家里走访,广
泛听取意见,了解情况。
检查结束之前,各检查组分别与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交换了意见,肯定当地在执法中取得的成绩,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河南、浙江、海南、山东、福建、湖北、四川、新疆、上海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向常委会提交了书面报告。
一、贯彻实施劳动法所做的主要工作与取得的成效
劳动法颁布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认真组织学习、宣传,采取措施深入贯彻实施,在普及劳动法知识、制订地方配套法规、改革劳动制度、落实劳动标准、调处劳动争议、开展执法监督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劳动法的学习、宣传活动
劳动法颁布后,国务院及时召开全国贯彻劳动法电视电话会议,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和全国总工会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制定措施,指导和推动劳动法的实施。
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举办了劳动法知识竞赛,全国约有三千万职工参加。
劳动部还确定每年7月开展全国性的劳动法“宣传周活动”,至今已进行了3次。
全国总工会作出决定,要求各级工会以贯彻实施劳动法为契机,推动工会各项工作,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各地都十分重视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广泛采取举办广播电视讲座、组织知识竞赛、设置宣传栏、张贴标语、出动宣传车、设立咨询点、印发学习资料等方式,开展了内容丰富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
各地举办了多种形式的培训班、研讨会,专门对行政执法人员、工会干部、企业领导和劳资管理人员进行重点培训。
江苏、广东等省针对本地外商投资企业多的情况,举办了企业外籍管理人员培训班,用英语讲授劳动法。
内蒙古等民族地区用民族语言宣传讲授劳动法。
通过以上活动,对各级领导干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普遍进行了劳动法制教育,提高了执法、守法的自觉性和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制定了一批与实施劳动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为了保证劳动法的全面实施,各级人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普遍加快了劳动立法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今年5月审议通过了《职业教育法》。
国务院公布实施了《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目前,《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促进就业法》、《劳动安全卫生法》等4部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已基本完成。
劳动部陆续颁布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等47个配套规章。
据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不完全统计,共制定了实施劳动法的配套法规、规章128件。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就职工劳动权益保护、集体合同、劳动监察等问题,制定了5个法规,省人民政府为了解决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职工最低工资、劳动争议处理、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制定了14个规章。
甘肃省政府针对职工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劳动保护等问题,先后出台了50多项规章和办法。
与此同时,劳动部于1994年11月宣布废止了136件与劳动法相抵触的劳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各地也认真清理并修改、废止了一批不符合劳动法要求的法规和规章。
通过加强劳动立法,解决了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增强了劳动法的可操作性。
(三)积极推进劳动制度改革
广开门路,促进劳动就业。
各地把促进就业、再就业作为贯彻实施劳动法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部署,组织实施。
甘肃、内蒙古等省区将减少失业列入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把控制失业率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制定了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具体措施,狠抓落实。
上海等省市制定积极的就业政策,广开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引导下岗职工和就业人员转变观念,自谋职业。
吉林等不少省市根据当地实际,建立了扶困市场,为解决下岗、待业人员的再就业和生活困难提供方便。
各地还注意发展劳动力市场,建立各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所或乡镇劳动工作站,有的还实行了微机联网,互通就业信息。
有的地方对下岗、待业人员集中培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
江苏等省加强城乡劳动力统筹,积极组织劳务输出,制止农村闲散劳动
力盲目流入城市。
上述做法收到了积极效果。
1995年以来,上海市安置就业33.7万人,下岗职工绝大部分得到了安置。
内蒙古自治区今年上半年安排就业3.7万人,分流安置富余职工3.8万人,失业职工再就业约6000人,培训富余职工1.7万人。
努力推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
劳动法实施后,各地都把建立劳动合同制作为调整劳动关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性工作,狠抓落实。
到今年6月底,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达9880.2万人,吉林、江苏、广东、福建等省进展较快。
为了建立调整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各地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到今年6月底,全国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已达45000余家,江苏、河北、湖南等省均已超过3000家。
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各地都加大社会保险改革的力度,加快建立包括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
目前全国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已达8750万人,离退休人员2250万人。
1995年,各地为261万人次提供了失业救济。
虽然总体来看,实行社会保险的主要是国有企业,但近两年来,其他经济成份的企业也开始实行养老等社会保险。
截止今年上半年,江苏省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达48884家,职工达600多万人,其中非公有制企业5484家,职工约26万人,分别占总数的11.2%和4.3%。
此外,不少地区还积极推行工伤和生育保险。
(四)认真落实各项劳动标准
在贯彻实施劳动法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工会和大多数企业都为落实工资、工时、劳动保护等各项劳动标准作出了积极努力。
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初步实行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各地国有企业和大多数集体企业基本上实行了新工时标准,部分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也已开始按新工时制度执行。
劳动法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在大多数
国有和集体企业得到执行;为保证其实施,各地还根据本地情况制定了一些具体实施办法。
各地加强了劳动安全卫生机构建设和有关治理措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有所改善。
在落实有关劳动标准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工会和许多企业实施“送温暖工程”,有的设立“送温暖工程”基金,有的建立职工消费合作社,对生活困难的职工给以扶持和帮助。
据统计,近两年全国共筹款18.2亿元,慰问困难企业10万多家、困难职工1200余万户。
一些省建立了特困职工档案,对部分困难职工给予特殊扶持,使这些职工的生活得到基本保障。
甘肃省1995年建立特困职工档案11.2万户,形成一户一卡,有针对性地进行扶助,并纳入规范化管理。
(五)加强劳动执法监督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为了保证劳动法的有效实施,各地人大和政府分别组织了多层次、多形式的劳动法执法检查。
有的开展了“检查月”活动,有的组织了专题检查,收到了良好效果。
劳动部门加强了劳动监察工作,认真查处各类劳动违法案件。
到1995年底,全国已建立省级劳动监察机构29个,市、县两级劳动监察机构2800个,配备劳动监察员18200名。
根据劳动法的要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已开始起步。
目前已有20多个省级工会和1万多个企业工会建立了劳动法律监督组织,部分地区已形成自下而上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网络。
各地通过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纠正了大量劳动违法行为,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实施以来,有关各方加强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出通知,对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三方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作出了规定。
目前全国普遍建立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健全各项制度,使多数劳动争议在基层就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积极开展了劳动违法案件的处理工作。
1995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6万余件,其中调解22361件,判决11883件,撤诉8162件。
劳动法颁布以
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劳动安全重大责任事故案39790件,立案侦查12136件,通过办案还发现并查处了多起经济违法犯罪案件。
上述工作的开展,对于促进劳动法的贯彻落实,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各地贯彻实施劳动法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从总体上看,在贯彻劳动法方面,国有企业好于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城市集体企业好于乡镇企业,效益好的企业好于效益差的企业。
各地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就业和再就业任务艰巨
我国人口多,劳动力自然增长快,加上经济结构调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逐年增加,给劳动就业带来巨大压力,已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
虽然东部地区的就业形势好于中西部地区,但各地就业压力都不小,有的形势还相当严峻。
甘肃省劳动力资源长期供过于求,失业率居高不下,今年全省共有31万人需要安置,而实际只能解决10万人左右。
尽管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促进就业的措施,劳动力供需矛盾仍然十分突出。
“九五”期间,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就业和再就业的劳动力预计为174万人,能安置的仅占20%左右。
就业和再就业的矛盾已成为贯彻劳动法的一个突出问题,需要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二)劳动制度改革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部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流于形式;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则进展迟缓。
有的企业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给职工规定的义务条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有些职工特别是一些技术、管理人员违反合同随意离职。
少数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仍非法收取劳动风险抵押金。
南京市今年上半年立案查处的299件劳动案件中,收取各种名目风险抵押金的约占11.4%。
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阻力较大,进展缓慢。
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滞后。
目前各地养老、失业保险主要是在国有、集体企业实行,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参加养老、失业保险的只占少数。
吉林省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方人员共34万人,只有1.5万名在职职工和1670名退休人员参加了养老保险。
该省有中方职工6000人的某外商投资企业不参加养老保险。
有的企业虽参加了保险,但不能按时缴纳保险金。
不少地方的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
此外,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还存在难以保值增值、不能及时发放甚至违反规定挪作他用等问题。
(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严重。
目前各地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比较普遍,不仅经济欠发达地区有,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也同样存在。
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超时加班相当普遍。
广东省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平均每月加班70~80小时,最长的达130多小时。
该省东莞市太阳深电有限公司的工人几乎天天工作12小时,每月工资仅500元。
东莞市塑胶原料有限公司的厂规明文规定,职工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9小时,超过9小时才算加班。
不少地方的纺织和建筑行业,也存在违反工时标准的现象。
女职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未得到有效保护。
一些企业歧视女职工,录用女工的条件明显高于男工。
有的企业把下岗女工当作廉价劳动力,只试用三个月,到期借故不用。
有的企业还存在侵犯女职工特殊权益和雇用童工的现象。
劳动安全卫生问题比较严重。
有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不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重视不够,致使劳动条件恶劣,安全生产无保障。
有的矿山企业和建筑企业不顾劳动者生命安全,违章指挥,冒险作业,事故频发,伤亡严重。
今年上半年甘肃省发生的1794起伤亡事故多数都在矿山。
1995年以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184件重大责任事故,多数发生在矿山企业,主要是小型煤矿。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有些地方的领导和部分企业经营者法制观念不强,对实施劳动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有的把实施劳动法与发展经济对立起来,认为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实施劳动法会影响当地的投资环境和经济发展。
有的认为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加企业的不稳定因素。
有的认为我国目前处在资本原始积累阶段,实施劳动法超前了。
有些企业不愿意将劳动法的内容告诉职工,怕他们依据劳动法来“找麻烦”。
有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者包括中方代表无视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按劳动法的规定办事,甚至制定明显违反劳动法的厂纪厂规。
此外,不少劳动者对于劳动法能否真正贯彻执行存有疑虑,不敢理直气壮地运用劳动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的一些困难和问题,影响劳动法某些规定的贯彻落实。
不少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不好,亏损严重,造成职工工资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医药费不能及时报销,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投入不足,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与法律法规的要求差距较大,事故隐患较多,职业培训经费不足,职工素质的提高受到影响。
中西部的一些地区,由于缺乏资金、技术和人才,资源优势没有充分发挥,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落实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困难更大。
第三,劳动执法监督力度不够,与劳动法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一些地方至今尚未设立劳动监察机构,不少地方劳动监察机构人力不足,手段落后,不适应执行劳动法的需要。
有些地方不注意发挥工会在劳动法执法监督中的作用,没有把政府部门的劳动监察与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结合起来。
此外,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组建率低,经营者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缺乏有效维护。
与劳动法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使一些劳动行政执法的具体依据不足,操作性不强。
比如,社会保险金的收缴、管理、使用、保值等,当前只能依据有关部门的规
章来执行,不仅效力受到限制,而且各地的做法也很不规范。
又如,劳动法规定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由于没有具体实施办法,这一制度在多数企业尚未执行。
三、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法的建议
贯彻实施劳动法是一项长期任务,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根据这次检查了解的情况和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有针对性地深入开展劳动法的学习、宣传和教育
实践表明,加强劳动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各级领导和企业经营者对实施劳动法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劳动法制观念,是全面贯彻落实劳动法的关键。
各地要根据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思想认识问题,结合“三五”普法,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宣传,使各级领导和企业经营者真正理解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和规定,深刻认识实施劳动法与企业改革、发展经济是相互促进的,只有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才能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办好企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从而自觉地把实施劳动法作为改革的重要内容,在理顺产权关系的同时,重视理顺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
当前尤其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者、乡镇企业负责人和私营企业主的宣传教育,使他们理解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国的企业职工作为国家的主人,不同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雇佣劳动者,他们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国家保护,任何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不能容许的。
对于广大职工,也要通过宣传教育,使他们增强主人翁责任感,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依法履行劳动义务;同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加快制定与劳动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完善劳动法律体系
劳动法的全面贯彻实施,需要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
建议进一步加强劳动立法,尽早制定社会保险法、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劳动安全卫生法等法律。
在有的法律一时难以出台的情况下,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一些法规、规章,以规范劳动关系,并为全国性立法积累经
验,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
(三)努力发展经济,广开门路,促进就业
目前,各地就业形势严峻,经济不发达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尤为突出。
中西部地区要充分发挥当地的资源优势,加快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改革开放的力度,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发展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和其他多种经济组织,积极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这是解决就业问题的关键。
各地特别是老工业基地要着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扩大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和条件。
各地要广开门路,继续抓好“再就业工程”,依靠国家政策的扶持和社会服务,帮助待业和下岗职工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要办好劳动力市场,引导待业和下岗职工自谋职业。
要教育职工转变就业观念,改变一些人存在的政府不安排就不算就业的看法。
要切实抓好待业和下岗职工的转业培训,增强再就业能力。
通过这些努力,缓解就业压力。
(四)狠抓执法薄弱环节,推动劳动法各项规定的全面执行
各级人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特别是劳动部门和工会,要针对劳动法执行中的难点和薄弱环节,通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提出解决问题的切实措施。
属于认识问题的,要通过学习宣传加以提高;属于制度不完善的,要尽快完善;属于新旧体制转换中一时难以到位的,要通过深化改革,探索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具体办法;属于有条件执行而不执行,或者故意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要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要依法处理。
目前,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不少问题,给劳动法的实施带来一定困难,但我们不能消极等待。
困难企业也要坚决贯彻落实劳动法,以调动劳动者积极性,使企业走出困境。
各地广泛开展的“送温暖”活动和采取的各种扶贫解困措施,对缓解职工生活困难起了很大作用,要认真总结经验、加以推广。
各级领导要千方百计帮助企业缓解困难,使劳动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五)充分发挥有关方面作用,促进劳动法贯彻实施
各级人大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劳动法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提高执法检查的质量和效果。
各级政府及其劳动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劳动监察,特别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贯彻实施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各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维护法律的权威。
各级工会要切实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理直气壮地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加强监督,促进职工各项权利的实现。
要继续加快在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中组建工会的步伐。
要切实监督用人单位保护好女职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
经济综合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教育,促进用人单位认真执行劳动法。
法院要及时、公正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检察院要加强对劳动安全案件的查处。
要继续完善由劳动部门、工会和企业三方组成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共同努力,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总之,各方面都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劳动法的全面贯彻实施。
以上报告,请审议。
bela_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