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督导评估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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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上
21.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政、申诉和复议等工作制度,对有严重错误的学生不得随意停课,不得轻易做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决定。
《巴彦淖尔市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巴教发[2008]153号)
1
查档案;座谈、调研;走访家长。
分类
规定内容
文件依据
权
重
评估办法
得分
五
、
规范考试行为6分
22.严格规范考试科目与次数,大型考试一学期不得超过2次,考试内容不得超出课程标准规定的要求。
同上
2
同上
13.严格控制作业总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小时之内,初中生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5小时之内,高中不超过2小时。
《巴彦淖尔市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巴教发[2008]153号)
2
召开座谈会、调研;看家庭作业。
14.各科教师布置的书面作业要确保全批全改,不得让家长或学生代替教师批改作业。严禁教师布置机械性、重复性、惩罚性作业。
查课表、作息时间表;走访、调研、座谈。
2.走读生每天在校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义务教育阶段走读生不得要求统一上晚自习。
《巴彦淖尔市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巴教发[2008]153号)
2
同上
3.寄宿制学校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晚于21∶30,高中不晚于22∶30分;早上统一起床时间初中不早于7∶00,高中不早于6∶30分。
《巴彦淖尔市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巴教发[2008]153号)
2
同上
19.严禁任何学校擅自接收转学、借读学生。中小学学生转学、借读必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学籍主管部门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内政教发[2009]24号
2
查档案;座谈、调研。
20.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商业性质的庆典、开业仪式等活动。
《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教育部,1983年2月20日国务院批准)
2
同上
同上
2
同上
39.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继续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中小学校服务性事项规定》(内发改费字〔2005〕1254号)有关精神,不得随意增加服务内容并强行收费。
同上
2
走访家长、师生。
40.高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收部分及时退还,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不得从中牟利。
2
走访家长;座谈、调研;
26.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考试选拔方式招收新生。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免试、就近、划片入学”的规定招生。
2
同上
27.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严格控制办学规模,按照各旗县区教育局划定的招生范围招生。
2
实地查看;向邻校了解;座谈。
3
同上
二、规范课程行为
8分
8.各级各类中小学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课程计划,保证开齐开足开好课程,不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
《巴彦淖尔市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巴教发[2008]153号)
4
查课表、教案;召开座谈会。
9.不得违背课程标准拔高或降低教学要求;不得挤占挪用体育、音乐、美术、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教育教学活动;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小学生不少于10天,初、高中生不少于20天。
2
听汇报;查档案;走访家长、师生。
37.严格教育收费审批权限,盟市以下任何部门和学校无权自行设立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越权设立的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按规定进行清理和取缔。
同上
2
同上
38.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允许向学生收取任何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保险费在学生自愿前提下由保险公司直接收取。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
见》(内政教发[2009]24号)
2
召开座谈会;查档案。
23.小学除语文、数学、英语每学期期末举行一次考试外,其它课程不得组织考试,学业成绩评定取消百分制,实行等级制。
2
同上
24.不组织、参加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活动。初中除升学考试外,其他考试均由学校自行组织。
《巴彦淖尔市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巴教发[2008]153号)
2
召开座谈会、调研;查档案。
六、规范招生行为
17分
25.严禁任何学校擅自提前招生。初中学校招生报名工作必须在全市中考结束后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县市区确定。
《巴彦淖尔市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巴教发[2008]153号);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内政教发[2009]24号)
《巴彦淖尔市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巴教发[2008]153号)
2
同上
17.布置作业应符合学生和教学的实际,凡随意以一本教辅资料作为作业的,都属于敷衍教学的行为,必须严加制止。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内政教管理行为
6分
18.坚持均衡分班,均衡配置教师等校内教学资源;不举办“校中校”,义务教育阶段不分重点班、快慢班;普通高中要合理分班。
同上
2
同上
33.严格控制班额标准。根据自治区和市教育局有关规定,城镇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高中不超55人。各地要按规定标准从严掌握。确有困难的地区,要作出整改规划,争取在三年内使中小学班额达到自治区标准。
同上
3
查学籍;
实地查看。
分类
规定内容
文件依据
权重
评估办法
得分
七、规范评价行为
5
同上
44.在职教师不得占用学校资源从事有偿家教。如因家教引发的相关问题由家教教师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同上
分类
规定内容
文件依据
权重
评估办法
得分
十
、
规范后勤管理行为
8分
45.建立健全学校经费收支、资金管理制度,不做假账,不设“小金库”。
《巴彦淖尔市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巴教发[2008]153号);
《巴彦淖尔市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巴教发[2008]153号)
2
同上
6.寄宿生早读和晚自习时间由学生自由支配,不得安排教师授课。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
同上
7.按国家统一要求安排寒暑假和节假日。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更和挤占法定假;高一、高二年级寒署假不少于20天,高三不少于15天。
《巴彦淖尔市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巴教发[2008]153号)
35.中小学不得根据学生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排座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确因教学改革需要举办的实验班、特长班须经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同上
3
听社会、家长反响。走访调研。
八、规范收费行为
12分
36.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教育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确保国家免费义务教育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内政教发[2009]24号)
巴彦淖尔市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督导评估办法(试行)
分类
规定内容
文件依据
权重
评估办法
得分
一、规范作息行为
15分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周上课不超过5天,无特殊情况,双休日一律不允许学校集体补课或上新课。高一、二年级至少休息一天。
《巴彦淖尔市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巴教发[2008]153号)
2
2
查账
46.未经批准不随意改动校舍结构和用途,不随意改建、扩建、拆除、出租、出借校舍。出租校舍、校产超过两年以上或转让校舍、校产权的,必须经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2
实地查看;
调研。
47.学校供应早点、奶餐要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不搞一刀切。
2
实地查看;
走访调研。
48.严禁让学生参加有毒、有害、有危险的、超体力的和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严禁给学生下达勤工俭学创收任务,严禁借勤工俭学之名向学生乱收钱物。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内政教发[2009]24号)
2
听社会、家长反响。走访调研。
31.自治区示范高中和优质高中招生计划分配到所在地各初中的比例不得低于招生计划的50%,严格执行“三限”政策。不接收已按规定程序被其它学校录取的学生。
2
听汇报;查档案;做调研。
32.普通高中学校跨盟市招生,须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对学校跨盟市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电子学籍。普通高中在本盟市范围内跨旗县招生,要经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分类
规定内容
文件依据
权重
评估办法
得分
三、规范教学行为
14分
11.严禁学校和教师以各种方式组织安排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补课或参加各种形式的补习班、培训班。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内政教发[2009]24号)
2
查阅信访资料,走访家长。召开师生座谈。
12.禁止中小学校、幼儿园为社会上各类营利性补习班提供教学设施和场地。
同上
2
同上
41.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义务教育阶段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接受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并免除学杂费。
《关于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国务院等七部委,2010年05月08日)
2
九、规范教师
行为
9分
42.教师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内政教发[2009]24号)
2
走访家长、学生;看作业批改。
15.严格控制各类竞赛,未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各类竞赛,不得“以赛促销”“以赛代销”任何资料和其它商品;
2
召开座谈会、调研;走访家长。
16.任何学校、任何教师均不得以任何名义胁迫、引诱学生统一订购自治区教育厅和市教育局推荐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书刊、教辅资料和音像制品。
(巴教发[2008]153号);
内政教发([2009]24号)
2
查课表、教案和实践活动记录;召开座谈会。
10.学生每天在校体育锻炼时间不少于1小时,大课间活动不少于30分钟,眼保健操不少于1次。
巴教发[2008]153号文件;
《“33211工程”评估验收标准》内政教督[2010]4号
2
查作息时间表、课程表,看活动记录。
5分
34.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用考试成绩对学校和教师进行排名,不得简单以升学成绩为标准奖惩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对高中学校进行高考表彰奖励。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内政教发[2009]24号)
2
听汇报;查档案;做调研;座谈。
28.严禁以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等名义招收新生。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不得举办实验班。
1
同上
29.普通高中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加强招生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高一年级不分文理班。
同上;(巴教发[2009]114号)
1
座谈;听社会、家长反响。
30.严格高考信息管理,严禁任何学校采用任何形式炒作高考成绩或违规进行招生宣传(诸如宣传高考成绩、高考升学率、炒作高考状元等)。
《巴彦淖尔市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巴教发[2008]153号)
2
同上
4.学生的睡眠时间每天小学生不少于10小时,初中生不少于9小时,高中生不少于8小时。
《巴彦淖尔市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巴教发[2008]153号)
2
同上
5.由旗县区教育局统一规定符合不同季节、不同年级、走读生和寄宿生等实际情况的作息时间;义务教育阶段走读生每天到校时间上午不得早于7∶30,上第一课时间不早于8∶00。高中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不早于7∶00,上第一课时间不早于7∶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2
召开座谈会;走访、调研。
43.严禁酒后上课、带手机进教室;严禁向学生摊派教辅资料及学习用品;不搞有偿家教,不刁难家长,不接收在校生家长的馈赠。
《巴彦淖尔市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巴教发[2008]153号);
同上
21.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政、申诉和复议等工作制度,对有严重错误的学生不得随意停课,不得轻易做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决定。
《巴彦淖尔市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巴教发[2008]153号)
1
查档案;座谈、调研;走访家长。
分类
规定内容
文件依据
权
重
评估办法
得分
五
、
规范考试行为6分
22.严格规范考试科目与次数,大型考试一学期不得超过2次,考试内容不得超出课程标准规定的要求。
同上
2
同上
13.严格控制作业总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小时之内,初中生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5小时之内,高中不超过2小时。
《巴彦淖尔市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巴教发[2008]153号)
2
召开座谈会、调研;看家庭作业。
14.各科教师布置的书面作业要确保全批全改,不得让家长或学生代替教师批改作业。严禁教师布置机械性、重复性、惩罚性作业。
查课表、作息时间表;走访、调研、座谈。
2.走读生每天在校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义务教育阶段走读生不得要求统一上晚自习。
《巴彦淖尔市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巴教发[2008]153号)
2
同上
3.寄宿制学校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晚于21∶30,高中不晚于22∶30分;早上统一起床时间初中不早于7∶00,高中不早于6∶30分。
《巴彦淖尔市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巴教发[2008]153号)
2
同上
19.严禁任何学校擅自接收转学、借读学生。中小学学生转学、借读必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学籍主管部门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内政教发[2009]24号
2
查档案;座谈、调研。
20.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商业性质的庆典、开业仪式等活动。
《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教育部,1983年2月20日国务院批准)
2
同上
同上
2
同上
39.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继续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中小学校服务性事项规定》(内发改费字〔2005〕1254号)有关精神,不得随意增加服务内容并强行收费。
同上
2
走访家长、师生。
40.高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收部分及时退还,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不得从中牟利。
2
走访家长;座谈、调研;
26.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考试选拔方式招收新生。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免试、就近、划片入学”的规定招生。
2
同上
27.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严格控制办学规模,按照各旗县区教育局划定的招生范围招生。
2
实地查看;向邻校了解;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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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二、规范课程行为
8分
8.各级各类中小学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课程计划,保证开齐开足开好课程,不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
《巴彦淖尔市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巴教发[2008]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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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课表、教案;召开座谈会。
9.不得违背课程标准拔高或降低教学要求;不得挤占挪用体育、音乐、美术、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教育教学活动;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小学生不少于10天,初、高中生不少于20天。
2
听汇报;查档案;走访家长、师生。
37.严格教育收费审批权限,盟市以下任何部门和学校无权自行设立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越权设立的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按规定进行清理和取缔。
同上
2
同上
38.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允许向学生收取任何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保险费在学生自愿前提下由保险公司直接收取。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
见》(内政教发[2009]24号)
2
召开座谈会;查档案。
23.小学除语文、数学、英语每学期期末举行一次考试外,其它课程不得组织考试,学业成绩评定取消百分制,实行等级制。
2
同上
24.不组织、参加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活动。初中除升学考试外,其他考试均由学校自行组织。
《巴彦淖尔市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巴教发[2008]153号)
2
召开座谈会、调研;查档案。
六、规范招生行为
17分
25.严禁任何学校擅自提前招生。初中学校招生报名工作必须在全市中考结束后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县市区确定。
《巴彦淖尔市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巴教发[2008]153号);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内政教发[2009]24号)
《巴彦淖尔市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巴教发[2008]153号)
2
同上
17.布置作业应符合学生和教学的实际,凡随意以一本教辅资料作为作业的,都属于敷衍教学的行为,必须严加制止。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内政教管理行为
6分
18.坚持均衡分班,均衡配置教师等校内教学资源;不举办“校中校”,义务教育阶段不分重点班、快慢班;普通高中要合理分班。
同上
2
同上
33.严格控制班额标准。根据自治区和市教育局有关规定,城镇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高中不超55人。各地要按规定标准从严掌握。确有困难的地区,要作出整改规划,争取在三年内使中小学班额达到自治区标准。
同上
3
查学籍;
实地查看。
分类
规定内容
文件依据
权重
评估办法
得分
七、规范评价行为
5
同上
44.在职教师不得占用学校资源从事有偿家教。如因家教引发的相关问题由家教教师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同上
分类
规定内容
文件依据
权重
评估办法
得分
十
、
规范后勤管理行为
8分
45.建立健全学校经费收支、资金管理制度,不做假账,不设“小金库”。
《巴彦淖尔市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巴教发[2008]153号);
《巴彦淖尔市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巴教发[2008]153号)
2
同上
6.寄宿生早读和晚自习时间由学生自由支配,不得安排教师授课。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
同上
7.按国家统一要求安排寒暑假和节假日。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更和挤占法定假;高一、高二年级寒署假不少于20天,高三不少于15天。
《巴彦淖尔市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巴教发[2008]153号)
35.中小学不得根据学生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排座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确因教学改革需要举办的实验班、特长班须经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同上
3
听社会、家长反响。走访调研。
八、规范收费行为
12分
36.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教育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确保国家免费义务教育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内政教发[2009]24号)
巴彦淖尔市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督导评估办法(试行)
分类
规定内容
文件依据
权重
评估办法
得分
一、规范作息行为
15分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周上课不超过5天,无特殊情况,双休日一律不允许学校集体补课或上新课。高一、二年级至少休息一天。
《巴彦淖尔市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巴教发[2008]153号)
2
2
查账
46.未经批准不随意改动校舍结构和用途,不随意改建、扩建、拆除、出租、出借校舍。出租校舍、校产超过两年以上或转让校舍、校产权的,必须经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2
实地查看;
调研。
47.学校供应早点、奶餐要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不搞一刀切。
2
实地查看;
走访调研。
48.严禁让学生参加有毒、有害、有危险的、超体力的和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严禁给学生下达勤工俭学创收任务,严禁借勤工俭学之名向学生乱收钱物。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内政教发[2009]24号)
2
听社会、家长反响。走访调研。
31.自治区示范高中和优质高中招生计划分配到所在地各初中的比例不得低于招生计划的50%,严格执行“三限”政策。不接收已按规定程序被其它学校录取的学生。
2
听汇报;查档案;做调研。
32.普通高中学校跨盟市招生,须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对学校跨盟市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电子学籍。普通高中在本盟市范围内跨旗县招生,要经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分类
规定内容
文件依据
权重
评估办法
得分
三、规范教学行为
14分
11.严禁学校和教师以各种方式组织安排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补课或参加各种形式的补习班、培训班。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内政教发[200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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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信访资料,走访家长。召开师生座谈。
12.禁止中小学校、幼儿园为社会上各类营利性补习班提供教学设施和场地。
同上
2
同上
41.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义务教育阶段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接受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并免除学杂费。
《关于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国务院等七部委,2010年05月08日)
2
九、规范教师
行为
9分
42.教师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内政教发[2009]24号)
2
走访家长、学生;看作业批改。
15.严格控制各类竞赛,未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各类竞赛,不得“以赛促销”“以赛代销”任何资料和其它商品;
2
召开座谈会、调研;走访家长。
16.任何学校、任何教师均不得以任何名义胁迫、引诱学生统一订购自治区教育厅和市教育局推荐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书刊、教辅资料和音像制品。
(巴教发[2008]153号);
内政教发([2009]24号)
2
查课表、教案和实践活动记录;召开座谈会。
10.学生每天在校体育锻炼时间不少于1小时,大课间活动不少于30分钟,眼保健操不少于1次。
巴教发[2008]153号文件;
《“33211工程”评估验收标准》内政教督[20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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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作息时间表、课程表,看活动记录。
5分
34.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用考试成绩对学校和教师进行排名,不得简单以升学成绩为标准奖惩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对高中学校进行高考表彰奖励。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内政教发[2009]24号)
2
听汇报;查档案;做调研;座谈。
28.严禁以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等名义招收新生。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不得举办实验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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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29.普通高中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加强招生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高一年级不分文理班。
同上;(巴教发[2009]114号)
1
座谈;听社会、家长反响。
30.严格高考信息管理,严禁任何学校采用任何形式炒作高考成绩或违规进行招生宣传(诸如宣传高考成绩、高考升学率、炒作高考状元等)。
《巴彦淖尔市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巴教发[2008]153号)
2
同上
4.学生的睡眠时间每天小学生不少于10小时,初中生不少于9小时,高中生不少于8小时。
《巴彦淖尔市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巴教发[2008]153号)
2
同上
5.由旗县区教育局统一规定符合不同季节、不同年级、走读生和寄宿生等实际情况的作息时间;义务教育阶段走读生每天到校时间上午不得早于7∶30,上第一课时间不早于8∶00。高中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不早于7∶00,上第一课时间不早于7∶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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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座谈会;走访、调研。
43.严禁酒后上课、带手机进教室;严禁向学生摊派教辅资料及学习用品;不搞有偿家教,不刁难家长,不接收在校生家长的馈赠。
《巴彦淖尔市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巴教发[2008]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