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
住房补贴发放补充规定
浙江省省直属单位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补贴发放有关规定的通知发布时间: 2002-04-29省直各单位:根据《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和《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的精神,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单位除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另按月给予不高于本人工资25%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发入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对象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
即本人及其配偶都未享受实物分房和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职工。
二、核定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工资基数按杭房改办[2000]40号文件关于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计算口径确定。
补贴比例:行政事业单位为25%,企业单位不高于25%,低于25%的须经所在单位职代会通过后报省直房改办核定。
同一单位的职工只能执行同一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每年调整一次。
1999年1月至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制度之月期间的应发住房公积金补贴应予一次性补缴。
以后职工每月的住房公积金补贴按月缴存到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
三、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列支渠道1.行政、事业单位按《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2.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四、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发放程序1.申报、审批单位房改部门根据个人申请和第一条规定确定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对象,劳动工资部门确定月工资基数、月补贴额、补发月数、补贴金额,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后,填报一式五份《浙江省省直单位(杭州市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申报审批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审批表”)报省直房改办审批。
经省直房改办审批后,一式四份审批表返回单位,单位房改、劳动工资部门各存档一份,二份交单位财务部门,由单位财务部门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补贴汇(补)缴款书》(附表二)并附一份《审批表》向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缴存。
杭州市萧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杭州市萧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高房产出租工作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范风险,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IOO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7)Ill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资(2021)17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经营用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萧委办(2015)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区级行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国有经营用房(包括租入房屋)的出租出借行为。
各镇(街道、平台)参照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房产(以下简称房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且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区级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含暂未办理房产权证但权属事实清晰的房产)。
四、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房产用于出租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其占有或使用的房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单位将房产委托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联营等名义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得收益的,视同出租行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以下房产的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一)为本系统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房产;(二)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S)国家、省、市、区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总则一、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国有(公共)房产(以下简称房产)用于出租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各单位将其占有或使用的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四、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房产用于出租,应当经审批后统一进入杭州市产权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五、房产出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具体操办。
六、以下房产的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1、为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房产;2、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3、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所占有或使用的房产。
房产出租审批七、单位新增出租或原租赁到期的房产,应在出租或到期的三个月之前,经房产的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八、单位房产出租审批应提交以下资料:1、房产出租申请报告(包括现有房产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出租理由以及对承租人的行业要求等);2、房产出租审批表(附件);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权证复印件;4、原房产租赁合同复印件;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九、经审批同意出租的房产,由市财政局将相关资料移交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纳入公开招租程序。
招租方式和程序十、出租房产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其房产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出租房产的租赁建议价格。
参与出租房产租金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市财政局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招投标方式予以确定。
杭州事业编制住房补贴申请条件及流程
杭州事业编制住房补贴申请条件及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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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区(滨江)行政事业单位 房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高新区(滨江)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管理,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参照杭州市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行政事业单位是指我区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下属事业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是指上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及其土地,包括没收、接收、接管、划拨、国家投资以及其他形式形成的国有资产的土地和房产等。
本办法所称房产租赁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将其占有或使用的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及场地、建筑物等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廉租房、经济租住房、直管公房、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单位房产、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房产不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学校房产和医院、卫生院房产管理分别由区教育局和区社发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由杭州市滨江区区级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机关事务中心)统一调配使用,首先满足办公用房的需要,剩余房产由区机关事务中心对外招租。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需出租的房产,应在出租的三个月之前,经房产的产权单位同意后,报区机关事务中心审批。
单位房产出租审批提交以下资料:1、房产出租申请报告(包括现有房产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出租理由以及对承租人的行业要求等);2、房产出租审批表(详见附件1);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权证复印件;4、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对外租赁,由区机关事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政局和监察局共同配合管理。
机关事务中心负责房产出租的规范操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公开招租;财政局负责房产出租收益收缴监管工作;监察局负责房产出租操作规范性和合理性监督。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按管理统一、处置公开、利用高效的原则实行统一招租。
1、区机关事务中心根据需要出租房产的面积、具体位置、出租年限和周边市场价格等基本情况确定拍租底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2•【字号】杭政办[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2013〕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2007〕9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政策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之日起满 5 年后,可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后,可采用买卖、赠与等方式处置该住房的行为。
(一)上市交易政策的适用范围。
在2004 年9月1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的,上市交易时按照《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计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办法》(杭价服〔2004〕43号)的规定标准计算相应的费用。
其余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均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二)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补交范围和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在取得完全产权时,需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不列入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范围。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7.25•【字号】杭财资〔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资〔2021〕17号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高房产出租工作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范风险,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6〕5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2021年7月25日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一、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高房产出租工作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范风险,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6〕5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58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5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26日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为健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和管理,保障市民住房基本需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限定面积、销售价格、使用和处分权利,面向符合条件的市区户籍和稳定就业的非市区户籍家庭供应,实行政府与购房家庭按份共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二)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规划、建设、供应、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三)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市级统筹、统一规划、分级建设的基本原则。
(四)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享有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的公共服务权益。
(五)市政府成立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规划和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负责指定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市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府份额的代持机构。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市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供应、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会同市发改、财政等部门拟定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产权份额。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杭政〔2001〕1号等8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杭政〔2001〕1号等
8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12.27
•【字号】杭政办函〔2017〕149号
•【施行日期】2018.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杭政〔2001〕1号等86件行
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7〕14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发办〔2017〕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60号)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的要求,我市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废止《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号)等86
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7日附件。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3.29•【字号】杭房改[2002]9号•【施行日期】200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2002年3月29日杭房改[2002]9号)各单位:为进一步明确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确保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全面顺利实施,现将市房改领导小组几次会议中明确的有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政策予以整理印发,作以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范围中的问题1、根据房改政策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实施范围含在市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区属行政、事业单位。
市区范围以外的市、区属单位,按单位所在地的房改政策执行,但其中户籍在杭的外派人员按杭州市区政策执行。
2、对1979年以前,根据国务院1956年颁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办法》和1958年颁布的《关于工人、职工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在行政事业单位退休后外地来杭安置实行属地化管理委托我市民政部门管理人员,不列入这次住房调查范围,但这部分人员的住房补贴,可按杭州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由原单位负责落实发放。
3、对在杭州市市、区属行政事业单位退休后实行属地化管理委托外地民政部门管理的人员,列入这次住房调查和住房补贴的范围。
4、由我市民政部门管理的外地来杭安置的无军籍军队退休人员,其住房调查工作由部队干休所负责,具体按照军队房改政策执行,补贴资金由部队解决。
二、关于住房补贴发放标准中的问题1、市属外地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标准,原则上凡户口在杭或单位已在杭分配有住房的职工按杭州市住房补贴标准发放,其余人员按单位所在地的住房标准发放。
2、机关中具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职称)的工作人员,只能按其目前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职级)核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其任职资格(职称)不与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挂钩。
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方案
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按照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通过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把住房补贴理入职工工资,建立适合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
二、基本原则坚持在市政府制定的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坚持从我区财政和全区各单位的承受能力出发,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综合配套,平稳过度。
三、主要内容从20*年1月1日起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不再进行住房实物分配。
职工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贷款购买住房,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所有机关和事业单位都要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内容是:(一)实施范围和住房补贴对象实施范围。
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团体和区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方案》,也可以参照《*市企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区属企业参照执行《*市企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和建档工作按《*市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市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意见》执行,也可以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
我区不再另行规定。
住房补贴对象。
*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已达到住房规定面积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
20*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实行提高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的办法,作为住房补贴,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后,单位不再给予其他住房补贴。
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通过无偿分配、拆迁安置或其他形式途径取得公有住房的职工;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通过无偿分配;拆迁安置或其他形式途径取得公有住房,但没有到达规定面积的职工。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总则一、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国有(公共)房产(以下简称房产)用于出租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各单位将其占有或使用的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四、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房产用于出租,应当经审批后统一进入杭州市产权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五、房产出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具体操办。
六、以下房产的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1、为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房产;2、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3、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所占有或使用的房产。
房产出租审批七、单位新增出租或原租赁到期的房产,应在出租或到期的三个月之前,经房产的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八、单位房产出租审批应提交以下资料:1、房产出租申请报告(包括现有房产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出租理由以及对承租人的行业要求等);2、房产出租审批表(附件);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权证复印件;4、原房产租赁合同复印件;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九、经审批同意出租的房产,由市财政局将相关资料移交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纳入公开招租程序。
招租方式和程序十、出租房产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其房产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出租房产的租赁建议价格。
参与出租房产租金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市财政局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招投标方式予以确定。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15年度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和租金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15年度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和租金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杭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5.06.12•【字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15年度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和租金标准等事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区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和租金标准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复同意。
现将2015年度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和租金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等有关事项1.2015年度公房出售成本价(以砖混二等成套住房为标准)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18元。
砖混结构成套住房最低限价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4元;砖混结构非成套住房最低限价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43元;砖木结构、木结构、简易结构非成套住房最低限价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8元。
2.公房出售超标准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价格按下列标准执行:一类地段6600元;二类地段5820元;三类地段5160元;四类地段4560元;五类地段4020元;六类地段3480元;七类地段3000元;八类地段2640元;九类地段2400元;十类地段2160元;十一类地段1860元;十二类地段1560元。
3.公房出售市场价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184元执行。
4.自2015年1月1日起,公有住房出售成新折扣计算截止时间调整为2015年。
其他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及相关事项继续按杭房改办〔2007〕7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1.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统一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88元执行,相应分值为0.032元,户月租金按该户住房总分数乘以相应的分值计算。
2.新增租金不发补贴,原按市政府1993年2月公布的《杭州市市区公有住房提租补贴试行办法》规定计发的房租补贴继续保留,1999年及其以后历次计发的减免补助额、2000年、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7年新增租金减免额,按原政策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区企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区企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06•【字号】杭政办[2004]19号•【施行日期】2004.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区企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4]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区企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二月六日杭州市区企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办法为加快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居者有其屋”的目标,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体系,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根据建设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精神,结合杭州市区企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杭州市区规划范围内各企业单位及经省政府批准属历史遗留问题的中央、国家、省级机关,驻杭部队及其直属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含改建、翻建等)经济适用住房的,适用本办法。
二、市建委负责企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工作。
市计划、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物价、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企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必须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体系,列入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实行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
四、零星地块的建设应充分考虑周边邻近地块一并改造的可能,鼓励将符合城市规划的危旧房地区成片改建,严格控制零星地块的翻扩建行为。
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单位可申请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或通过土地置换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一)符合杭州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规划为住宅用地的;(二)在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五类土地以外(含五类土地),为单位自有住宅生活区用地的(不含集体宿舍、学生宿舍等其他用地);(三)属生产经营销售困难且职工住房困难的双困企业。
杭州事业编制住房补贴申请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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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杭州市市区职工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实施意见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杭州市市区职工个人住房组合贷
款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贷款
【发布部门】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发布日期】1999.03.10
【实施日期】1999.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杭州市市区职工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实施意见
(1999年3月10日)
一、职工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由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相结合,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二、凡符合杭州市市区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条件的职工,因购买自用普通住房使用自有资金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均可向杭州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贷款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总房价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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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6〕56号)、《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8〕7号)、《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杭财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二○○九年六月一日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总则一、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国有(公共)房产(以下简称房产)用于出租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各单位将其占有或使用的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四、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房产用于出租,应当经审批后统一进入杭州市产权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五、房产出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具体操办。
六、以下房产的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1、为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房产;2、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3、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所占有或使用的房产。
房产出租审批七、单位新增出租或原租赁到期的房产,应在出租或到期的三个月之前,经房产的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浙江工业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
浙江工业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根据《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补贴发放有关规定的通知》、《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等文件精神,从1999年1月1日起停止实物分房,实行住房货币化补贴。
为进一步落实《浙江工业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加快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的发放,现结合学校财力情况,按“合理、公正、公开”原则,实行“轮候制”发放顺序,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学校在册事业编制、企业编制、计划内流动编制和离退休人员。
二、补贴标准住房货币补贴包括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工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补贴三种。
199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含1998年底以前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无房(指没有承租的公有住房、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批地建房等)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教职工(以下简称“老人”)发放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其享受面积内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为1200元/㎡,对于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教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教职工再给予一次性工龄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5.16元(工龄住房补贴=5.16元/㎡·年×房改工龄×住房享受面积或未达标差额面积)。
1999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教职工(以下简称“新人”),学校除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另根据职务职称定额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
标准如下:1、未购买省市经济适用房或专用房教职工的补贴标准:2、购买省市经济适用住房或专用房教职工的补贴标准:(1)无房“老人”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和“新人”住房公积金补贴限额= [(经济适用住房或专用房基准价-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2]×该教职工可享受的住房面积;如配偶单位已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补贴限额=(经济适用住房或专用房基准价-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配偶已发放住房货币补贴)×该职工可享受的住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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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杭政[2000]13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11.28
【实施日期】2000.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
(杭政(2000)13号2000年11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转换住房分配机制,建立住房新体制,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和《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目的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在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多种形式的职工住房补贴制度,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
第三条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
(三)坚持对新老职工实行不同的住房货币分配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实施范围:本市市区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第五条实施对象:上述单位内无房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
本试行办法所称职工系指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在上述单位的在册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市政府派往驻外地办事机构工作具有杭州市区户籍的职工。
第三章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形式
第六条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形式包括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
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
第七条凡在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
第八条对所有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和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第九条对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由单位再给予一次性工龄住房补贴。
第十条对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达到或超过补贴标准的职工,不发给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由职工夫妻双方各自所在单位按其应享受的规定补贴标准分别计提和发放。
第十二条离休干部配偶不能领足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可以由离休干部单位补足发放
一次性住房补贴。
第四章住房补贴的标准
第十三条用于住房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0元。
第十四条住房补贴比例:财政、单位补贴比例为80%;职工个人负担比例为20%。
第十五条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一般干部、职工70平方米;科级干部(中级职称)80平方米;处级干部(副教授级高级职称)90平方米;厅局级干部(教授级高级职称)120平方米。
第十六条住房补贴标难,随着房价、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购房贷款利率的调整而调整,具体的调整时间和幅度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五章住房补贴额的计算
第十七条对。